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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类案精准监督之要义分析

2020-11-16范玮娜史永升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0年9期

范玮娜 史永升

摘 要:民事诉讼类案监督使检察监督的效果由点拓展到面,有利于整体提升监督层次和质效。通过从法律适用角度,对民事裁判结果类案监督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同判不同案问题进行探索分析,发掘问题存在的根源和监督实践面临的现实困境,进而提出民事裁判类案应坚持的精准化监督标准,即精确标定监督对象、精准选取监督样本、精炼运用监督方法、精细统筹监督方式。

关键词:民事类案 民事裁判 精准监督 要义分析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监督主要通过办理具体民事裁判案件来实现,监督方式通常为个案监督。实践中,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存在大量裁判尺度不一、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的情形,严重影响到司法权威。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2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探索建立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机制。学理上,民事裁判类案是指那些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或相关性的案件集合体。民事类案研究既包括对同类案件中同类问题的研究,也包括对不同类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同类问题的研究[1]。因此,民事裁判类案检察监督,可以定义为检察机关针对一定时期内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的不合法、不一致或矛盾之处进行分析、归纳、总结,针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监督意见,达到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预防类似裁判行为再次发生的监督方式。[2]

一、民事裁判类案之问题解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112条规定民事裁判类案监督主要针对两类情形:一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二是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实务界将二者分别解读为“同案不同判”问题和“同判不同案”问题,虽不甚准确,但大概也能指向问题实质,即案件裁判的法律适用存在问题。[3]

一方面,“同案不同判”影响司法统一。“同案不同判”指不同法院、庭室甚至法官之间对一些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案件,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根据司法裁判基本原理,同样性质的案件,在其他条件也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应当做出基本相同或类似的裁判。同案能否同判已经成为人们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一个默认点。[4]一位消费者在郑州市三个辖区的不同药店购买了同样的假冒药品,分别诉讼至三个不同基层法院,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双倍赔偿,三个基层法院却做出三份各不相同的民事判决。[5]不仅不同辖区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同一法院的不同裁判人员之间也存在这种现象。如在涉及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问题上,北京某基层法院对同一纠纷类型的案件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同案不同判”已成为法定监督理由之一,违反“同案同判”原则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不仅属于实体违法,也屬于程序违法范畴;另一方面,“同判不同案”危害实体正义。“同判不同案”是指在多起没有相似性或相关性的民事案件中,法律适用上存在性质相同的共性错误。对于性质不同案情迥异的民事案件,受司法人员自身能力水平以及法律规定本身抽象性等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往往存在定性上的诸多困难和分歧。如某位裁判人员对民事诉讼时效问题理解错误,就可能导致其裁判的多起案件(这些案件可能性质并不相似)都存在诉讼时效上法律适用的不当。实践中,对于多起不同案件法律适用存在同类错误的民事类案监督案例数量非常有限。如果单从“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倒推作为源头的“多起案件”,就会发现案件范围太广,几乎无限制,故相对于“同案不同判”,“同判不同案”问题的发现难度更大,需要监督者更高的法律素养和逻辑思维能力。

二、民事裁判类案之问题溯源

(一)法律规制缺失和案例指导弱效

为解决不同层级法院适用法律不一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定期颁布司法指导案例,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而作为非判例法的国家,这些指导案例的法律效力如何,法律规定并未明确,何为“参照”,能否直接引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导致该制度现实作用发挥并不明显。[6]

(二)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自由”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对审判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裁判案件进行了初步规范,但在我国现有法治背景下,囿于自由裁量权行使缺乏统一标准、案外因素影响独立裁判、裁判人员个人法律素养良莠不齐等因素,一些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民事裁判案件往往存在裁判依据不明、裁判结果失当的问题,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如某些裁判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缺乏合理要求和自律性规制,裁判文书中往往不做自由裁量方法和理据的说明,也不做裁量结果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论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就“顺理成章”。

(三)过度干预私益调整的直接影响

在人民法院“大调解”审判工作新格局背景下,调解结案无疑成为裁判人员处理案件最理想、最快捷的方式。但过度强调“调解优先”的民事纠纷处理方式,容易出现裁判人员简化诉讼证据审查质证、对当事人自认疏于鉴别以及突破中立者角色的情形,可能导致案件实体处理结果错误,制造新的矛盾纠纷,也可能因审判人员过度干预案件造成当事人之间诉讼利益调整失当,案件结果往往打上裁判人员个人思维痕迹和主观判断倾向,导致“同判不同案”问题的出现。

三、民事裁判类案检察监督之困境解析

相对于个案监督,类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新方式,但作为工作探索,相关法律配套制度还很不健全,检察机关内部对类案监督工作的认识也不一致,缺乏统一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各地司法实践发展参差不齐,没有充分发挥全面提升检察监督质效的作用和价值。

(一)监督依据不足且缺乏可操作性

民事类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在加强个案监督基础上开展的民事监督新途径、新方式的探索,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进民事检察工作深入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检察机关虽然在大力推进民事诉讼类案监督工作,但相关规定和工作措施并不完善,检察文件甚至未对何为民事类案作出过明确界定。检察机关颁布的相关文件仅有《监督规则》第112条规定中的前三项情形属于涉及民事类案监督的明确规定,对于类案监督工作的具体程序和方法却未涉及。

(二)线索来源匮乏导致类案基数不足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民事同案不同判的监督前提是存在用来比较的两个以上的相似案件或问题。比对发现法律适用上的错误,监督难度系数不大,具备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和较为扎实的法律素养基本可以胜任。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难题是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快速有效地发现和搜集相关民事案件线索。在如何破解上,有观点认为可以通过调阅法院案卷发现案件线索。笔者认为,这种方式缺乏实践操作基础,检察机关在缺乏合法且合适理由的情况下,主动要求全面审查法院某一时期某一类型相似裁判案件并不现实,且该做法的正当性也存在争议。检察机关类案监督工作方法缺少常规的、稳定的切入点,造成类案监督线索发现难,类案监督数量有限,无疑严重影响了监督效果。

(三)司法认知差异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

法律适用是集多重因素为一体的复杂工程,既包括客观因素,更有司法人员主观因素的介入。司法人员作为独立个体,应当允许其对法律适用认知上有所变量,这必然导致其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上存在不可避免的左右弹性。正是这种认知差异和处理弹性的存在,使得类案裁判中法律适用不一致问题极易出现。同时,民事裁判类案监督目的是找出裁判中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并提出纠正意见,不仅要求检察人员具有娴熟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司法操作能力,更要求其具备发现问题、判断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的能力,以耐心、细心、认真的态度做到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全面把握。但目前的情况是,民事检察队伍中这样的人才相对稀缺,造成类案监督力量不足,严重影响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民事裁判类案精准监督之要义分析

做强民事检察,精准监督是关键。精准监督体现出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不仅是监督理念的革新,更是具体办案方式的扭转。[7]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民事诉讼监督要以“精准化”为导向,要在法律监督的精准度影响力上下功夫。笔者认为,精准监督既要注重典型个案示范作用,也要强化类案监督的规模效应,在尊重法官独立审判权、合理自由裁量权和地方民事习惯的前提下,保证类似案件得到类似处理,实现民事裁判的普遍正义。

(一)精确标定民事裁判类案监督范围

民事裁判类案监督在本质上归属于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领域的有权监督,但由于类案监督的具象化特征,实践中监督对象只能是已审结且有明确结果的民事裁判案件。尚未发生或正在进行的诉讼活动一般不宜作为归纳、分析人民法院某类司法行为的依据和进行类案监督的基础。对于监督案件线索来源,《监督规则》规定有当事人申请监督和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两种方式。鉴于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诉讼案件、损害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的案件以及虚假诉讼案件较少能够通过当事人申请监督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范围的实际情况,民事裁判类案监督应当以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启动监督为主,当事人申请可以作为一般性案件线索来源。如上级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对备案检察建议的审查,梳理出辖区内民事裁判中同类案件适用法律不一致的问题,在多起案件中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的,在多起案件中有相同违法行为的,依职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

(二)精准选取民事裁判类案监督样本

民事裁判类案监督的开展离不开两个最基础的核心元素:一是一定数量特定类型的“类案”;二是“类案”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适用错误”问题。如同个案监督中精准性的要求,类案监督标准同样需要做到精准。因此,有必要对“类案”和“法律适用错误”两个元素的选取范围和适用情形做出精细的划分界定。民事裁判类案数量多、内容繁杂,涉及程序、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多方面问题,要准确找到监督的切入点做到精准监督,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大数据时代,民事裁判类案检察监督要在用好传统筛选手段的同时,更要充分发挥智慧检务系统的优势。对于类案样本的检索和分析,检察机关可以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以法院同一时期相同或相似生效裁判文书为基础数据,通过对海量文书系统数据分析处理,从中抽取出民事类案的“案由”“诉讼请求”“法律依据”等结构要素信息,进而进行不同层级的检索及大数据分析智能筛选得出初步结论,再针对具体情形由人工进行评判、补充、修正等后续完善工作。实践中,“类案”的选取应着重同一类案件或者同类别下相同纠纷事由的案件。对于“法律适用错误”问题,鉴于缺乏具体的错误情形列明,司法实务中对于认定适用法律错误问题认知一般比较笼统。检察机关从落实提升监督精准性要求和增强监督效果的角度出发,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作为监督理由进行监督,在监督文书中应尽可能地将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情形条理化、明晰化。关于“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参见《监督规则》第80条规定的九种情形。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应当包括以下情形:诉讼当事人争议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案由定性错误的,采信证据认定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具体法条的理解和适用条件不当的,对合同是否有效判定违反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引用法律条款错误的等。

(三)精炼运用民事裁判类案监督方法

民事裁判類案监督方法是对民事类案进行审查、分析、比照进而规范案件裁判的具体做法,其突破就案论案的单一模式,用系统方法把“类案”放在一个“盘子”里对比、分析、判断,发现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而提出科学合理的可行性建议。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方法包括以下三种。

一是个案比对法。个案比对法是将之前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决情况与目标生效裁判进行对比,找出司法判决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归纳提升,提出相关建议或改进措施,主要用来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常适用于案件数量较少的同一类民事裁判案件的检察监督。

二是类案分析法。类案分析法是对一个时期以来,某一地区法院已经裁判的某一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归纳出裁判文书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向法院发送专题报告或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达到纠正错误裁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效果。类案分析法作为民事裁判类案检察监督的主要方法,不仅适用于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在民事诉讼程序类案监督中也广泛应用。实践中,类案分析法往往与人工智能、智慧检务结合较为紧密,优点是能够从海量的民事裁判文书中发现监督线索,实现监督范围从“大海捞针”到“有的放矢”的转变,有效提高检察监督的效率和精准度。

三是专题调研法。检察机关针对数量较大的某种案件类型进行汇总分析,发现存在的共性问题,通过与法院召开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等方式统一裁判理念,起到预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作用。专题调研法往往以有代表性的个案为监督切入点,在具有典型意义的批量类案数据基础上进行专题调研,继续寻找相关或相似的基础案例,进一步扩大监督范围。因其数据来源的广泛性、调研范围的扩大性及工作方法的灵活性,该方法不仅适用于“同案不同判”的监督,也能很好适用于“同判不同案”的监督。

(四)精细统筹民事裁判类案监督方式

选择合适的监督方式是民事裁判类案监督工作的重点。在检察民事裁判类案监督的起步阶段,类案监督方式不宜受到过多限制,检察机关应当在现有监督方式基础上积极探索新方式。

一是抗诉。抗诉作为民事诉讼监督的传统手段和主要方式,不仅适用于个案监督,同样适用于类案监督。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精准监督要求的背景下,抗诉应当作为一种重要且富有效力的民事裁判类案监督手段,通过对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以及新类型、代表性案件的抗诉监督,带动相关部门法的调整修改、一定领域内政策法规的修正或法院司法裁判理念的改变,充分发挥民事裁判类案的案例指导作用,实现以点带面、抗诉一案影响一片的效果。

二是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因其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制作程序便捷性以及监督效果的针对性,成为检察机关开展类案监督最常用的手段。《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要充分运用检察建议宣告送达制度、限期回复制度、抄送同级相关部门制度、跟踪督促制度,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类案监督中的作用。实践中,为增强检察建议的监督质效,还要加强对检察建议的分类统计,对检察建议发出和采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及时总结归纳监督规律和特点,做好检察建议的统筹应用。如果提出民事裁判类案检察建议而法院拒不采纳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上级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通报的形式来实现类案监督的效果。对于检察建议在民事裁判类案监督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主文逐案列明的形式。检察建议书中对监督案件名称和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采用列举式体例,将发现的问题与每个或每类案例相对应逐一列明,简要阐述监督理由和依据,适用于案件数量较少或存在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单一的民事裁判类案监督;(2)附件详细说明的形式。这种形式适用于类案数量较多或存在问题较为复杂的类案监督中,优点在于可以较为详细叙述相关案件存在的共性问题,又避免检察建议主文内容过多影响法律文书的严谨和精练;(3)定期汇总分析的形式。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事前就类案问题与法院进行过口头沟通,或是针对法院民事裁判中反复出现的常态化问题。该类案监督形式下检察建议书无需将存在问题的民事裁判个案一一列明,可以概括提出问题或错误的某一方面,以此提出改进建议。

三是意见函、裁判情况通报、民事裁判监督白皮书。民事裁判类案监督毕竟是一种新的监督方式,检察机关要积极与法院沟通协商,要争取学术界、立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支持,确保民事裁判类案监督工作顺利开展。检察机关可以结合民事裁判类案监督的司法实践,积极探索检察监督的新方式,如向法院发送意见函、裁判情况通报、年度民事裁判监督白皮书等。在提出民事裁判类案监督意见后,检察机关还要加强相关配套工作机制的建设,以会议纪要、意见反馈、回复函等方式固定监督结果,并对监督意见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实践证明有利于实现监督目的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及其适用规律进行归纳、总结,并进行相应的建章立制工作。

注释:

[1]参见许志鵬:《民事类案监督研究》,《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2]参见卢金增、范培河:《“类案监督”让“同案不同判”走开》,《检察日报》2011年5月11日。

[3]参见邵世星:《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实务考察和完善建议》,《人民检察》2015年第3期。

[4]参见陈光中:《审判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5页。

[5]参见罗开卷等:《案例指导制度的确立与构建》,《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1期。

[6]参见王庆丰:《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对民行审判工作格局的影响及对策》,《人民司法》2008年第9期。

[7]参见汤维建、王德良:《民事检察精准化发展路径探析》,《人民检察》2019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