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中国处置模式与发展研究
2020-11-16张晓涵
张晓涵
在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呈现逐渐下降的趋势,再加上企业部门去杠杆,在这些环境的影响下,银行不良贷款逐渐上升。由于政府承担着重大债务责任,在综合考虑债务产生的情况,现阶段,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不能依据传统的方式,还要考虑市场的发展状况,充分发挥出市場的作用。根据历史情况来看,大部分国家在借助市场对于不良资产进行处置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因素之一就是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处置的国际经验
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分类
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从资金流向这个角度而言,应该划分成两种模式,其中之一是流量法模式,另外一种是存量法模式。前者指的就是中央银行支持不良资产处置,对其提供的支持是流动性的。后者的具体含义指的就是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存量,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增加银行的资产质量,以此来满足银行的资本方面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涉及到处置不良资产剥离等等。一般情况下而言,后者的使用范围更广。
以市场化程度角度来看,不良资产处置划分成两种模式,其中之一是依靠市场的处置模式,另外一种是依靠政府的处置模式。前者的具体含义指的就是根据市场规则来处置,银行需要承担所有的损失,比如资产证券化等等。而后者的具体含义指的就是政府处置不良资产,所有的损失也需要由政府承担。比如,我国在2000年处置银行政策性不良资产的过程中,主要损失的承担者就是政府。通常情况下来说,如果一个国家的市场化以银行及商业化程度都比较高,那么就适合使用前者。如果一个国家的市场化以及银行商业化程度都比较低,那么就适合使用后者。
国际上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模式
美国“RTC模式”
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美国的储贷机构信用危机比较严重,在这一时期,该国家急需要解决这一问题,所以,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通过该公司给快要倒闭的会员银行提供一定的扶持和帮助。在1989年,美国又建立了重组信托公司,在成立之后的初级阶段,该公司附属于FDIC,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独立,运营6年之后,顺利的完成了不良资产处置,在1995年,该公司自行关闭。因为各项法律制度比较健全,而且行动做事都比较果断,该国家成功的控制了不良资产。
具体过程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在1898年,美国国会向RTC注资500亿美元,该公司接管了国家的全部储备机构的不良资产,也就是说,把所有的坏资产和好资产划分开来。第二,RTC接管了这些不良资产之后,对其进行集中处理,为了确保得到最高回报,实行的资产处理手段丰富多样,比如暗盘竞标,合伙经营,资产管理合同等。在经过了几年之后,成功处置的资产总额达到了4026亿美元,给美国上个世纪90年代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韩国“资产管理公司模式”
在1992年,韩国建立了资产管理公司(KAMCO),该行为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处理韩国发展银行(KDB)的不良贷款。在1996年,不良贷款的处理范围进一步扩大,开始涉及到其他的金融机构。亚洲爆发了严重的金融危机,针对该情况,为了确保所有的不良贷款都能够得到科学合理的处置,在1997年,该银行再次提出重组,重组之后,韩国政府持股比例达到了38%,KDB持股比例达到了31%,其他金融机构的持股也达到了31%,重组之后的韩国发展银行变成了该国家进行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机构。
3.波兰“国有企业与银行重组模式”
在转轨国家,不良资产处置最为典型的一个国家就是波兰。经济体制转轨给国家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导致企业出现了严重的债务危机,大部分贷款都变成了银行不良资产。因为在转轨的同时,机制转化受到了严重的制约,而且缺乏风险监督体制,这种现象给银行的资产负债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为了更好的促进该银行的银企改革,波兰银行开始实施重组计划。
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资产证券化
从字面意思来看,所有者通过组合打包的策略,把资金池中流动性相对较低的部分通过证券化的方式,让这部分资金在市场上流动,以此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这就叫做不良资产证券化。
在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以后,不良资产证券化开始在亚洲出现了显著的发展。为了对这些不良资产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置,日本以及韩国也开始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两个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发展速度由此加快。之后,在2002年,印度和台湾分别颁布了《金融资产证券化与重组法案》和《金融资产证券化法》,这些法律的颁布也进一步推动了这些国家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从整体情况来看,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功能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能够进一步增加资产的处置效率。
中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前景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潜在风险及面临问题
首先,如果机制不够健全,那么,不良资产证券化估值是否准确就会受到负面影响。如果不能进行准确的估值,那么,资产证券化很可能无法取得成功。到目前为止,很多机制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所以,估值无法达到预期的准确性。第一,信息披露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对于准确定价而言,前提条件就是要信息透明,在现有的信息披露机制下,根本不可能全面的揭示出风险,所以,大部分投资者也会更加谨慎的选择投资,市场上的投资者数量比较少,定价准确性较低。第二,没有建立统一的交易市场。到目前为止,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非常的小,二级市场发展不够完善,给一级市场的定价带来了负面影响。第三,没有建立完善的外部独立估值机构。实际上,影响不良资产回收现金流的因素比较多,必须有专业化机构来进行估值。
中国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策略及主体选择
第一,如果要促进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那么就要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其主要原则就是风险隔离。也就是说,在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以后,这些资产必须和银行的正常资产之间进行隔离,与此同时,贷款人被证券化的资产与其资产之间也必须进行风险隔离。到目前为止,我国使用的主要隔离方法就是资管计划或者信托计划,这些计划并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保障和支持,所以,很可能在发起人银行中留下一定的风险性,而且还没有资金支持。针对这一现象,为了确保所有的风险能够得到有效的隔离,必须建立专业化SPV。
第二,为了确保发行主体和持有主体之间确实能够风险隔离,那么,就要促进投资结构的多元化。现阶段,在我国,大部分证券化产品都属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于这些产品来说,他们的风险普遍较低,而且主要交易市场是银行,无论是发行者,还是投资者,全部都是银行,所以,有50%的产品依然在银行内部。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如果依然是用这种模式,那么,就会违背风险隔离的初衷。所以,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确保多元化的投资者进入,比如保险,券商等等,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参考借鉴韩国的做法,引入其他国家投资者持有不良资产。
第三,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来说,风险分散的最核心内容就是合理定价。这样才能够确保买卖双方的风险达到平衡。现阶段,根据定价情况来看,主要思路就是以相同评级、相同期限的银行间中短期票据的利率为基础,增加包括流动性补偿和风险补偿在内的利差补偿,这样的思路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定价方式类型一共有三种,第一,聘请独立评级机构开展调查。第二,潜在购买者投标竞价。第三,SPV聘请第三方独立机构调查。所以,合理定价不仅仅要考虑培育国内的金融机构,同时也可以引入其他国家的金融中介机构。
最后,从发行主体来看,无论是资产管理公司,还是商业银行,都不可能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在2005年到2008年,我国发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一共有四单,其中发起人是资产管理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分别有三单和一单。不良贷款的实际持有人是商业银行,所以,商业银行可以选择是否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然而,在所有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中,银行只选择了一单。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发起人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优点。
现阶段,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发展空间相对较大,然而,法律法规等方面还是存在严重的不足之处,这些都给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和基础资产相比较而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性质与之有一定的差异性,定价方式也有所不同,除此之外,其他方面几乎不存在差异性。所以,对于一般资产证券化产生影响的因素也会影响不良资产证券化,但是,因为不良资产证券化自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其实践更加紛繁复杂。为了更好的实现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和价值,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首先,要合理定价。其次,进一步促进产品的流动。然后,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最后,政府也要及时的颁布相应的政策和法规。
(泰国国立发展管理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