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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的“烟台答卷”

2020-11-16

山东人大工作 2020年10期
关键词:烟台市法规人大常委会

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烟台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12部,正在制订1部,为烟台市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完善立法机制,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坚持党委领导立法。坚持党的领导是立法工作的政治原则,也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市人大常委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立法规划、计划和法规草案的起草、审议、修改情况全部报市委常委会,对于立法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根据市委部署要求,突出重点,抓好统筹,有力有序推进地方立法。围绕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发展战略,激发民营企业参与新旧动能转换和自贸区建设的积极性,制定实施《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其间多次向市委汇报立法进展情况,提请市委常委会对优化营商环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减轻企业负担等法规主要条款进行研究审议。认真贯彻市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制定实施《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明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监管措施,有效解决了烟台市安全生产领域面临的实际问题。

坚持人大主导地位。人大主导立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为保证地方立法工作顺利开展,2016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了《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为烟台市首部地方性法规和程序性法规,为开展立法工作明确了方向和路径,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主导地位贯穿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在立法项目确定阶段,精心编制5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合理分配立法资源,把好源头关;在法规起草阶段,主动与起草单位沟通,加强指导督导,推进法规草案按时高质量完成;在草案审议阶段,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既不回避矛盾,又注重可操作性,确保每部法规都掷地有声、务实管用。

充分发挥政府作用。立法工作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市政府司法部门保持密切沟通联系,及时协商沟通地方立法有关事宜,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动态清理工作。在立法选题、项目论证及法规草案的起草和实施中,注重发挥政府作用,由政府部门立足工作实际,提出相关领域法规需要细化和创制的意见建议,并对法规施行效果进行检验。目前,已经公布和正在制定的12部实体法大部分由政府及部门提出立项并组织完成起草,取得了良好效果。2019年4月施行的《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图书馆等部门单位共同推动制定,是国内首部由设区市制定的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有效解决了烟台市阅读服务供给不足、公共图书馆发展不平衡、市民阅读质量偏低等问题,其中“引入社会力量建设城市书房”等做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推广。

推动社会各方参与。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在立法实践中,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立法。在立法项目建议征集阶段,采用全方位立体式的征集方式,除了向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向县(市、区)人大和政府征集,还向社会公开征集;对于专业性很强的问题,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反复征求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意见建议;草案形成后,除了召开相关部门单位座谈会外,还向立法基地、立法顾问等广泛征集修改意见。今年在制定《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过程中,在市媒体开展问卷调查,将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遵守公共场所秩序、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倡导文明出行等意见建议充分吸纳到法规草案中,将对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起到极大促进作用。

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规制定立足地方实际、反映百姓需求、体现烟台特色

坚持衔接改革发展。市人大常委会紧扣全市深入开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总体部署,制定实施《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意见》和《关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按照地方立法权限,围绕制约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事项、制约经济高质量发展重大问题实施五年立法规划。围绕促进重点优势产业提质增效,正在制订《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对烟台酿酒葡萄种植区保护、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和证明商标保护、政府服务保障及葡萄酒质量提升等进行立法规范,对于推动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回应群众关切。应广大市民强烈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施行了《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效减少了环境污染,保障了城市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烟台作为阶段性资源型缺水城市,水资源短缺成为老百姓普遍关心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经过深入调研,于2016年到2018年,接连制定施行了《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和《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3部地方性法规,围绕执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对用水管理、节水措施、非常规水利用等作出具体规定,有效解决了制约烟台市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总量不足、用水量逐年增加、区域性和季节性缺水问题,建立了“水源保护—供水管理—节约用水”相配套的地方法规体系,营造了“人人惜水、人人节水”的良好社会风尚。

坚持体现地方特色。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施行了《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和《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其中,森林防火条例是烟台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不仅对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对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维护森林生态安全提出具体要求。山体保护条例、海岸带保护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分别对加强山体、海岸带综合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提出明确要求,用严格制度、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加强立法保障,确保每件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配强专职立法队伍。2015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下设综合科、法规科、备案审查科。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配备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10名,主任委员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兼任改为专职配备。在法制委12名人员中,具有法律背景和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8名,占三分之二。法工委现有6名工作人员,大部分拥有法学研究生学历。同时,市政府司法部门也增强了工作力量,充实了行政编制和专业人员,为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深化立法工作研究。注重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立法培训,专门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就地方立法需要把握的重点问题进行深入阐述和系统解读,对相关重点问题进行答疑解惑。把立法工作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相结合,主动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人民群众关心热点开展立法调研,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与政府相关部门、驻烟高校、科研院所等多方合作,组建地方立法顾问库;与烟台大学、鲁东大学、山东工商学院等驻烟高校,合作建立地方立法基地,形成专家与社会相结合的立法机制,调动起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为立法工作提供人才储备和智力支持。

推进法规有效实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对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监督实施牢牢抓在手上,围绕推进法规实施多次组织执法检查,做到听取汇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发挥执法检查的“法律巡视”作用,确保各项法规取得实效。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力度,“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有力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深入开展立法评估,今年对全民阅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两部法规进行“把脉问诊”和“立法回头看”,采取自评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促进法规有效实施。加强对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宣传解读,于国家宪法日期间组织专家围绕宪法主题开展研讨并进行专题讲解,加深各级领导干部对宪法的学习理解。开展“七五”普法中期工作情况视察,市县两级人大联动,深入街道、学校、厂矿企业实地察看,有效提升了全民法治素养,在全社会营造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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