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新闻采访如何避免侵犯名誉权
2020-11-14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它分为7个篇章,共1260条,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它涉及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它的施行将对社会生活产生全方位深刻影响,新闻采访工作更是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其内涵和外延的改变都顺应了时代发展,既为新闻采访提供了有力保障,又清晰划定了“安全红线”。
民法法律有关名誉权条款不断完善
第一部民法法律是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其中第101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
第二部、第三部民法法律分别是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除了解答、解释相关法律问题外,二者均将媒体报道内容的真实程度分为4个级别:完全真实、基本属实、主要内容失实、严重失实。法院在审理名誉权纠纷时,如被指控报道内容完全真实或基本属实,且没有使用侮辱性语言,即使发生纠纷则不认定构成侵权。反之主要内容失实、严重失实,法院则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由此看来,媒体工作者一定要将报道的真实性放在第一位,这是新闻报道工作的“生命线”和“安全线”。
第四部民法法律是2001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法对受害方要求侵犯其名誉权一方赔偿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提供了依据。第五部民法法律是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该法明确了侵犯名誉权一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部民法法律就是《民法典》。其中第五章专门涉及名誉权和荣誉权,共有八条,只有一条关于荣誉权,剩下七条全部涉及名誉权。在此,提醒媒体工作者应熟知这些条款,并自觉主动与实际工作结合。
《民法典》加大了对名誉权的保护,为新闻采访保驾护航
一、从法理上来看,名誉权的含义和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更加明晰。《民法典》明确规定,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而这个评价,包括品德评价、声望评价、才能评价、信用评价等。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则包括:(一)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二)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二、新闻工作者必须联系实际对比《民法典》条款,做到规范采访避免侵权。在日常工作中,如何避免侵犯名誉权是广大媒体工作者必须面对和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一旦出现纠纷,问题就会上升到法律层面,依靠法律来评判是非,理清责任。因此,媒体从业者很有必要弄懂如下《民法典》基本条款,做到心中有数,与实际联系。如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之前,《民法通则》仅规定侮辱和诽谤两种侵权方式,而《民法典》扩大为“侮辱、诽谤等方式”,一个“等”字扩大了法律内涵,大大加强对名誉权的保护力度。
与媒体人息息相关的还有第1025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这意味着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新闻报道,即使影响了被报道方的名誉权,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款法条为媒体的舆论监督保驾护航,更为媒体工作者履行工作职责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支持。与此同时,新闻报道工作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中进行,以此来保证舆论监督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媒体工作者应重视这三条限制条件中的第二项:“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要特别注意领会“合理核实”这一关键词的含义。
那么,怎么做到合理核实义务?《民法典》第1026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媒体工作者在“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必须要承担合理核实的法定义务。
三、结合相关条款的法律精神,开展舆论监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媒体工作者在日常工作时,要时刻保证内容真实,如实报道,并以此为基础做到公正客观评论,要平等为正反双方发声,还要充分反映出方方面面的意见与呼声,尤其对于舆论弱势一方,要将其观点给予充分表达。此外,还要努力做好核实义务,越是重大敏感的报道越要谨慎,通过反复核实、多方查证,最大程度保证信息的准确无误。
对于以上《民法典》的几个条款,笔者认为很有必要下载到手机中,外出采访时遇到疑惑时随时备用,用法律指导实际采访工作。虽然这些条文比较抽象、晦涩,但与工作实际相联系,其内容和含义会变得十分鲜活丰富。
学以致用,将法治思维与日常工作相结合
《民法典》的实施,对新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媒体工作者应该将法制思维贯穿到新闻采访的全过程。笔者以苑女士与河北广播电视台之间发生的纠纷为例,说明在实际采访中如何实际操作才能有效避免侵犯名誉权。
苑某系河北省衡水市某小区业主,其楼下三户均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更换相关设备时,将楼顶防水材料损坏,导致楼顶漏水。苑某与楼下住户沟通做防水事宜,但对方均不配合,不得已自己垫资做防水,因为相关的费用问题,邻里争执不断,问题一直未解决。2019年7月15日,河北广播电视台《今日资讯》栏目记者与苑某联系,了解邻里纠纷,经过与本小区业主崔某、孙某多次沟通,之后业主间达成一致意见。对方三户向苑某支付之前三次垫资做防水的费用6000元整,同时将相关问题一并解决。几天后,河北广播电视台《今日资讯》栏目将该纠纷列在栏目公众号中,并以《邻里有纠纷小区施工受阻》为题播出了相关纠纷内容,“衡水那些事儿”“安平在线”等网络平台相继转载播出。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苑某多次与电视台交涉,声称节目播出后相关恶意跟帖达400多条,其名誉权遭到侵犯。
随后,电视台相关部门立即调查情况,发现采访事实客观真实,记者采访了小区包括苑女士在内的矛盾双方多名业主,同时也采访了社区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多角度多层面还原了纠纷的来龙去脉,并表达了各自诉求。节目在此基础上进行评论,亮明了“小区业主是个共同体,主张个人利益的同时不能损害公众利益”的观点。
调查人员还第一时间对网上跟帖情况进行了审核。《今日资讯》栏目播出该节目之后,没有任何跟帖评论,“衡水那些事”公众号平台将标题私自改为“衡水这女的的真牛!跟政府对着干,自己不爽,整栋楼的人跟着受罪!”转载中还用“衡水这女的太自私,整栋楼的人陪着受罪!”等明显偏激感情色彩的语言进行评论。跟帖一共13条,其中对苑女士行为反对的有3条,其他跟帖与播放内容根本无关。其他网络平台的转载跟帖情况大致与之相同。经查发现,在未经电视台授权,这些平台都存在私自篡改标题或选择性截取内容的行为,为博取关注它们还自行添加带有感情色彩浓厚的标题,导致其后有一些语气偏激的评论。
在此笔者强调,发生纠纷后当务之急要就是要固定、收集、保全证据,并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最终这些证据材料显示,苑女士称“恶意跟帖达400多条”的说法无根据,是不客观不真实的,由此得出电视台没有名誉权侵权。
电视台这次之所以没有侵犯名誉权,原因如下:一、节目报道事实客观真实。二、节目评论未使用任何有损苑某名誉言辞,完全做到了客观评论,评论体现出的价值观也完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三、苑某所谓的侵害结果与电视台报道节目内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电视台在采访报道过程中完全做到了均衡采访,多方求证,主观上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在采访报道中如何避免侵犯名誉权,首先要对《民法典》相关法条要熟悉领会于心,在实际工作中要用好《民法典》,让舆论监督报道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一方面,《民法典》明文规定保护采访权,媒体工作者可以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真相,竭尽所能地深入采访挖掘素材,进行舆论监督;另一方面,新闻工作者也要自觉主动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确保舆论监督在法定范围内规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