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监督节目中的“隐性采访”
20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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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隐性采访正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于新闻实践中,尤其是涉及舆论监督以及揭露社会阴暗面的电视新闻报道。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新闻调查》,江苏的《政风热线》《零距离》,南京电视台的《直播12345》等栏目都有应用。在众多的舆论监督报道中,偷拍、偷录记录的新闻现场给受众带来了巨大的视觉冲击,获得了“轰动效应”,达到了揭露事实真相、抨击丑恶行为、洞悉是非曲直、弘扬法治精神的效果。因而隐性采访倍受一些电视媒体的青睐,成为通用的监督报道手段之一。不过,随着隐性采访运用的深度和广度的加大,它也饱受争议。重新审视和运用好“隐性采访”这一特殊的采访方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隐性采访的正面效应
隐性采访通称“暗访”,目前有多种不同的定义。冯健等主编的《中国新闻实用大词典》对暗访的定义是:“指不公开记者身份,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采访意图的采访。”蓝鸿文教授的《新闻采访学》给暗访的定义是:“记者为完成某一特定的采访任务,不公开自己的记者身份,或隐藏真正的采访意图而进行的一种新闻采访方式。”甘惜分主编的《新闻学大辞典》对隐性采访的定义是:“记者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目的而进行的采访。”
隐性采访有两种情况:第一,记者有意隐瞒身份出现在新闻事件现场。如江苏电视台《政风热线》节目中对政风、行风的现场监督。第二,记者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采访,这种采访当然也没有得到采访对象的许可。比如,2019 年11月,江苏电视台《新闻360》节目对句容仙林翠谷小区一直成立不了业主委员会事件的调查,对方知道记者来了,但是不知道在录像。
隐性采访通常运用于采访对象弄虚作假、不配合,或以暴力抵制正当采访的特殊情况。它在被采访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接近新闻源,记者通过暗访的手段可以获取其它采访手段难以获取的新闻事实,向受众展示出实实在在、有血有肉、鲜活的新闻,而这样的新闻往往具有较强的“可视性”,能够吸引受众的注意力,获得“震撼效应”,从而更好地实行新闻舆论监督,因此倍受电视记者的青睐。一些暗访作品甚至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关注,促成了一些政策和法规的出台,推进了法制进程。
1997 年11 月25 日,“焦点访谈”播出了反映309 国道山西段交通民警乱罚款的节目《罚要依法》,在这个节目中,中央电视台记者以搭车人的身份跟随运煤车沿途暗访,他们在309 国道往返三次,换了五辆运煤车,行程七百多公里,用针孔摄像机真实地记录了山西黎城和潞城交警大队个别交警乱罚款的恶劣行径。《罚要依法》在当年的中国新闻奖评比中荣获一等奖。朱镕基总理曾经多次提及这部暗访为主要手法的片子,该片也促成了公路收费权限由公安部门到交通部门的转移和罚款的“收支两条线”。“公路收费工作一定要交给交通部。一切工作都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政策,收钱的人不能管用钱。”
江苏电视台《政风热线》节目,在报道各地工商部门强行收取“个协会费”的报道中,带着暗访设备走遍苏南、苏北、苏中,苏南居然有工商分局长在大庭广众之下说:“现在,谁还为人民服务?!”连云港市基层工商所干部则坦言:“我工商局收费渠道少了,不是靠收你们个体户一些钱,哪来的收入?!”没有隐性采访,乱收费现场是不可能证实记录得到的,电视声音和画面传递给人的东西也不可能那么鲜活和传神。
这些年,隐性采访呈现上升趋势,原因大致有三个方面:一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开始出现,某些社会矛盾也变得日益突出,甚至出现一些社会丑恶现象,如权力腐败、黑恶势力、司法不公、造假卖假等等。这些社会邪恶现象的客观存在,使舆论监督变得更为紧迫,同时也增加了新闻采访的难度,不得不大量使用暗访。二是媒体之间新闻竞争激烈,迫使各新闻单位不断改进报道方式。隐性采访不但能让记者获得明访无法获得的新闻,而且采访过程往往伴随着极富刺激性的过程、未知悬念,具有生动逼真的效果,因此,各家电视台大量采用这种方式以强化视听效果,以此吸引观众。三是各地政府、行风节目雨后春笋般地涌出,纪检、监察部门要求暗访原生态地记录工作作风。
二、隐性采访面临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暗访明确授权,当然,也没有明文禁止。一直以来,隐性采访面临法律和道德的风险,常常游离在“侵权”的边缘徘徊,并且经常受到质疑。中国社会科学院学者季卫民在《质疑“亲历盗墓”》一文中,对中央电视台“乔装打扮,打入盗墓者内部,历险7 天7 夜真实纪录盗墓的全过程”,播出《亲历盗墓》一事提出异议。作者按照刑法犯罪构成要件分析,指出记者参与盗墓,已构成盗掘古墓罪。他认为偷拍偷录尽管让观众大有痛快淋漓之感,但是这种行为是否能够得到法律和道德的支持始终是一个难解的悖论。也有专家甚至说,暗访从来没有成为专职新闻采访的主流方式。
暗访在西方由来已久,争议也一直与之相伴而生。1729年,伦敦咖啡馆的业主们出版了一本小册子,谴责报纸印刷商雇用专人在咖啡馆游荡,偷听和窥视他们客人的言行,造成客人的流失,使他们蒙受损失。这大约是最早的反对记者偷听窥视以获得新闻的记录。
进入大众传播时期以后,美国《纽约世界报》于1887年发表女记者内莉·布莱(Nellie Bly)揭露布莱克韦岛精神病院内幕的报道,造成轰动。她当时装扮成疯癫病人,进入医院,获得了第一手材料。这是美国“黄色新闻潮”初期的一个事例。也正是在黄色新闻潮的高涨时期,产生了与之对立的另一种报道风范,这就是奥克斯开创的《纽约时报》的严肃新闻,他提出了“不让报纸玷污工人早餐桌”的口号,并从1896年起至今。
1994年4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诞生。这标志我国电视暗访形态进入了快速成长阶段。在2002 年8 月的一次研讨会上,央视《焦点访谈》节目制片人透露,刚刚研究过的一批节目选题中,有三分之二是运用偷拍采访。偷拍正在成为主要的采访手段。
然而,近年来,一些电视栏目抓住部分受众的猎奇心理,为了获取“眼球”效应,他们采取非法手段来获取有关他人私事的信息,作为自己报道的素材。少数电视台为了哗众取宠,耸人听闻,搜集证据,抓人把柄,使暗访有悖公序良俗。
《中国青年报》曾经载文批评室内真人秀电视节目《完美假日》,该节目让12 名陌生男女共处一室,24 小时被60 台监视器全程拍摄,“满足少数人的偷窥欲”。有新闻报道,某报社记者为了报道毒品犯罪的内幕而假扮贩毒人员深入毒穴进行暗访,结果沾染上毒品不能自拔,弄假成真,成为一名毒贩子,最后只得向警方自首。所有这些都背离了隐性采访的初衷,涉嫌违法犯罪。
类似的案例在各地都时有发生,这让一些媒体也陷入尴尬的境地甚至诉讼当中。尴尬和纠纷突显了一个现实:暗访在被滥用。暗访的负面效应造成了公众的不满,在业内引发了争议和反思,更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三十多名代表提出议案,要求规范偷拍,保护个人隐私,因为“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滥用偷拍技术的现象,对个人隐私构成威胁”。
的确,无论是我国的现行法律,还是多数外国的法律,都没有明确赋予记者假冒身份、偷拍偷录的权力。民法学者张新宝认为,“采用间谍式采访方式一般属于不正当竞争的采访手段。”欧美国家的法律、法规、案例对此往往有所限制。像美国这个被认为是新闻自由的国度,这方面的限制却是相当严格的。“美国大部分州,未经许可非法‘偷拍’都被认为是犯罪”,“公民包括新闻工作者拥有窃听设备都是非法的,被认为是触犯刑律的。”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允许或禁止隐性采访的条款,但某些法律涉及到的报道禁区同样适用限制暗访,比如:肖像权,隐性采访中有些记者会进行偷拍,这种做法是在被拍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未征询过被拍者的意愿,很容易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由于暗访本身具有的不公开采访身份、采访目的和采访手段的特征,因此在采访过程中就不可避免会造成对他人权利或自由的侵犯、干涉、限制和滋扰,带来一系列法律上的权益冲突,使隐性采访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
1、新闻隐性采访会导致舆论监督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公民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暗访是在未经采访对象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以此手段获得的相关信息,容易侵犯公民隐私权。《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新闻工作者必须“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某省台做情感调解节目,利用暗访设备偷拍情感投诉对象,让情感双方的隐私公诸于众,让采访对象几乎“裸身”于荧屏,虽然有的不得不打上马赛克处理,但是侵犯个人隐私已经成了不争的事实。
2、新闻隐性采访会引起舆论监督与言论自由的冲突。舆论监督是人民行使权利的重要途径。隐性采访是新闻媒体满足人民的知情权和代表人民更好地行使舆论监督所采用的获取信息和材料的一种手段。但是,在隐性采访中,由于记者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又不告知对方采访目的,被采访对象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表达自己思想的,他们愿不愿意表达或者在多大范围内通过什么方式表达等权利都被忽视或侵犯了,因此,也就失去了一定的言论自由。个别电视台聘用的市民记者大量使用隐性采访的方式,在非公务场合暗访国家公职人员,寻求所谓的证据,而被访对象在非正式场合的说法往往比较随意、不严谨,对无过错的公务员暗访,让暗访留给公众的形象也大打折扣。
3、暗访不能跨越禁区。目前,我国对舆论监督的法律界限已经基本确定,新闻政策性文件中明确了禁止传播的内容:禁止泄露国家机密、侵犯商业秘密、侵害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可以说,这些禁止性规定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具有普遍性,体现了现代法治的精神。有记者用暗访机器私自闯入国家机关,最后甚至被国家安全机关带走。上述某报社记者进入毒品特殊行业暗访,由于独立工作时间长,对行为的把控能力日渐减弱,久而久之,弄假成真的风险也就加大。
三、怎样规避隐性采访的负面效应
有学者指出:“只有在无法或不能公开采访,或者在正常采访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特定情况下,才能不得已而为之。新闻工作者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可考虑是否用相对来说值得研究的手段来采访新闻。”隐性采访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完成公开采访不能完成的任务,它只是公开采访的一种辅助手段和工具。虽然没有人武断地认为隐性采访或偷拍偷录全属非法,但是,很多人形成了共识:隐性采访应该在严格限制下谨慎从事。
(一)在法律运行的框架下暗访。暗访作为新闻采访的一种特殊方式,应该在法律、法规的许可下进行。我国对暗访公开播报的法律禁区有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地讲,在政治方面,不得运用隐性采访获取政府及有关领导机关尚未公开的重大决策、方针,抢先报道外交秘密等;在军事方面,不得通过隐性采访打探国防和军队建设重大方针和规划,军事领导机关重大决策及重要军事会议、军队军事调动、演习、军事设施等情况;在科技、经济、商业方面,我国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或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和经济情报、商业秘密,特别是与国防和治安实力有密切联系的科技成果不得通过隐性采访公开发表;在公安、司法方面,不得采用隐性采访手段擅自披露公安侦破手段,干扰公安机关工作,影响司法公正。
英国独立电视台委员会为全英商业电视机构制定的《节目标准》中规定:“在使用隐蔽麦克风和隐蔽摄像机时必须符合程序化规范”。只有当隐蔽采访能够确立内容的可信度和权威性,只有当内容本身重要而且有利于公共利益时,才被允许使用隐蔽的麦克风和隐蔽的摄像机去获取未被告知人的声音和图像,当制片人认为有必要这样做时,必须获得最高节目负责人等的明确同意,才可以录制这些内容。在这些秘密录制的内容播出之前,必须再次获得最高节目负责人等的明确同意才可以播出。无论该素材是持有人自己录制的,委托制作的,还是从外部得到的,本规定都适用。这个规定的核心内容为:第一,每一次秘密采访都要经过节目最高负责人的同意;第二,每一次秘密采访都要经过慎重考虑和严肃判断;第三,一旦出现问题有人负责;第四,一旦发生诉讼有据可查。
据了解,央视在新闻报道中,只有同时符合下述四条原则,才能采用秘密暗访调查:“一是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我们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二是没有其他途径收集材料。三是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四是经制片人同意。”
(二)记者运用暗访应该遵循的原则。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对隐私权的重视,保护隐私权问题已提到了重要位置。尤其是隐性采访如何避免侵犯隐私权,是新闻采写实践中需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1、明确隐性采访的使用范围
隐性采访只适用于某些特殊题材或特殊场合、特殊采访对象,如在敌方或对犯罪活动的采访。运用这种方式,目的在于减少采访障碍和干扰,获取有价值的新闻事实,务必十分慎重,一般应控制在法律和新闻道德允许的范围之内,或取得有关部门的特别授权,切忌滥用。
2、明确隐性采访时记者的角色定位与职责
(1)记者是新闻事件的见证人。在对违法犯罪与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进行隐性采访时,只能以旁观者、记者的身份参与到新闻事件之中,要坚持两条原则:一是隐性采访时必须守法,不能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新闻素材,按照《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尊重被采访者的人格。二是要把公共利益作为进行隐性采访的依据。凡是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就进行报道,否则就不予报道。
(2)隐性采访中要避免“诱导”。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只能客观报道事实,不能诱导犯罪事实发生。如不能因为要暴露卖假发票的人,就把自己扮成去买发票的人,这就等于设下了圈套,客观上起到了“钓鱼”的作用。
3、“采用‘三公’的拍录原则。
(1)公共场合。被采访人出现在公共场所就表明了他本人对别人了解他行为举止持默许的态度,记者在公共场所的偷拍是替观众看到了未加掩饰的真实,这样,既没有侵犯隐私权,又得到暗访的特殊效果。
(2)公职行为。这是从采访内容上判断运用暗访采访方式的合理性。也就是说,凡是属于公职行为的暗访都是合法的,它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3)公职人员。公务人员的行为广泛地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公众们有必要对他们进行监督。所以,对公务人员的隐性拍录涉及不到侵犯隐私权的问题。窗口行业的工作人员因为其工作在公共场所,对他们的拍摄、录音不会涉及企业内部事务和经营秘密。”
同时,在工作中应将采访与人文关怀很好地结合起来,在对那些不损害公众利益、不触犯法律的新闻事实进行报道时,应考虑到新闻刊发后是否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因此,在采访中应给予一定的人文关怀,尤其是对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普通公民。而对于一些社会阴暗面则应给予客观、公正、有力地揭露和报道,真正发挥新闻媒体为人民服务的作用。
注释:
[1]冯健总主编:《中国新闻实用大词典》,新华出版社1996年版。
[2]蓝鸿文主编:《新闻采访学》,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甘惜分主编:《新闻学大词典》,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4]《朱镕基讲话实录》(四卷本),人民出版社出版2011年版。
[5]郭赫男:《关于隐性采访的几点思考》,《新闻记者》杂志,2002年07期。
[6]徐迅、陈丹:《关于记者暗访和偷拍问题的访谈》,《传播学论坛》,2003年6月版。
[7]徐迅:《暗访与偷拍:记者就在你身边》,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2003年版。
[8]张新宝主编:《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9]徐迅:《暗访与偷拍:记者就在你身边》,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社2003年版。
[10]徐迅、陈丹:《关于记者暗访和偷拍问题的访谈》,《传播学论坛》,2003年6月版。
[11]徐迅:《国外及香港广播电视节目标准印象》,《决策参考》,2001年09期。
[12]李莉《调查性报道带来什么》,央视《电视批判》,2004年03期。
[13]徐迅:《偷拍偷录的“三公原则”及其运用》,《电视研究》,2001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