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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对农村女性村庄治理参与的影响
——基于“中国家庭大数据库”的分析

2020-11-13郭夏娟

关键词:实质性村庄村民

郭夏娟 魏 芃

(浙江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58)

一、 提出问题

互联网正深刻改变着民众的生活形态和政治行为方式。作为一种开放程度高、准入门槛低的信息传播技术网络[1]9,互联网的目标同样指向现实政治体系[2]33,实质性地改变了社会权力与文化[3]435。基层民众借助网络平台,以更加多样化的行为方式参与公共交流和选举活动[4]165,推动政治决策[5]33,对参与主体、参与行为和社会参与制度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3]438。因此,促进互联网的应用与发展不仅是某种技术议题,而且是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研究议题,对于长期处于政治边缘地位的农村女性更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这一共识在我国农村地区已经得到证实。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农村互联网调查报告,互联网呈现出快速且性别均衡的发展态势。2007年中期,我国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仅为5.1%,其中男性占比高达61.9%,女性仅为38.1%(1)参见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07年中国农村互联网调查报告》,2007年9月8日, 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ncbg/201206/t20120612_27435.htm, 2019年4月3日。。到2015年末,农村互联网普及率已升至31.6%,其中男女比例分别为55.2%和44.8%(2)参见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5年农村互联网发展状况研究报告》,2016年8月29日, http://www.cnnic.cn/hlwfzyj/hlwxzbg/ncbg/201608/t20160829_54453.htm, 2019年4月3日。。不到十年间,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上升了26.5个百分点,且男性和女性间的差距缩小了13.4个百分点。同时,随着2018年以来我国“数字乡村战略”的确立,互联网有望在我国不同地区的农村两性村民间获得更加均衡的发展。

这一趋势对女性参与村庄治理究竟有何影响?数据显示,农村互联网普及率的快速提升似乎与女性参与村庄决策机构的比例并无直接关联:2007年女性占村委会比例为21.1%(3)参见李琴《数字10年: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的历程梳理》,《2013年中国社会学年会“性别发展与美丽中国建设”论坛论文集》,第57-73页。,至2017年末为23.1%(4)参见国家统计局《2017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2018年11月9日, 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811/t20181109_1632537.html, 2019年4月3日。,十余年间仅上升了2个百分点,远落后于农村互联网发展速率。对此,许多研究指出“数量少、比例低、正职少”是农村女性制度参与的普遍特征[6],包括女性更少入选村委会或担任主任职务[7],更少担任村民代表或出席村庄会议[8],更少成为村务监督小组组长[9],更少拥有党员身份或进入村党委[10],并从国家政策制度[11]、农村传统文化[12]、村庄治理结构[13]、村民个体素质[14]等多个层面寻找影响女性参与村庄治理的因素与改善空间。

不难看出,这些研究主要聚焦女性在村庄治理机构中的正式制度参与,很少涉及正式制度之外的实质性参与行为。据此,我们试图转换视角,从女性的正式制度参与转向实质性参与行为,考察互联网普及是否对农村女性的实质性参与行为带来影响。为回答这一问题,我们从三个维度进行求证:首先从一般意义上检验使用互联网对村庄治理中的实质性参与行为有何影响;其次从性别比较视角,检验互联网对农村男性和女性的实质性参与行为是否存在不同影响;最后针对不同身份特征的女性村民,检验互联网对不同女性有何不同影响。据此,进一步分析互联网促进农村女性实质性参与的深层制度原因。

二、 研究回顾

互联网使用究竟会促进还是抑制村民的治理参与行为?学界有四种观点。一是“互联网促进说”,即互联网使用能从多方面促进现实生活中的民众政治参与行为。首先,促进必要参与信息的获取。互联网是当代重要的政治信息获取途径[15],使用者通过互联网能获取大量有用的政治信息[16-17],进而促进线下政治参与行为[18]。其次,有助于拓展参与行为空间。互联网能为参与者构建表达自身意见与观点的新公共空间[19],同时这种新空间并不会降低线下意见表达行为的频率,而是会增加民众参与志愿组织以及政治活动的可能性[20]。最后,促进对多元参与主体的赋权。国内外研究显示,互联网作为一种“渐进型”改革工具[21],正改变着我国政府和两性民众间的沟通与意见表达方式,在政府与社会间形成双向“技术赋权”[22],既能提升政府的合法性,也能有效降低农民参与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概率[23],使基层民众通过互联网发现问题、表达问题、解决问题,并在这一过程中获得赋权[24]。这种观点在国内外学界最受学者关注且获得了较多研究证实。

二是“互联网抑制说”,即互联网使用会抑制或阻碍民众的实际政治参与行为。该观点通常从时间的有限性出发,认为花费在互联网上的时间必然以牺牲其他社会活动的时间为代价[25]。例如有研究发现,民众花在网络上的时间无益于拓展线下社会关系,也无法增进现实社会成员关系的亲密度[26],甚至会加剧人们逃避现实交流的可能[27]。就我国农村地区而言,2008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当村民以互联网作为主要信息获取途径时,不仅会减少他们参与村委会投票等制度行为,也会降低他们参与抗议等非制度行为[28]。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外学界对该观点的支持性结论主要集中于互联网普及的早期阶段,因此该观点更偏重新兴互联网对传统生活方式的冲击,然而随着互联网与民众日常生活的逐步融合,已有学者修正了原先的“抑制说”结论并转向支持“促进说”观点[29-30]。

三是“互联网差异说”,即互联网使用会强化现实中不同群体的政治参与行为差异。进入21世纪后,国外学者率先注意到不同社会群体在互联网使用中可能存在的“数字鸿沟”[31],包括基于互联网硬件设施不公平的“使用鸿沟”、基于互联网经验不公平的“技能鸿沟”、基于互联网信息利用不公平的“经济机会鸿沟”等[32]9-10,使得互联网可能复刻甚至加剧现实生活中不同社会群体间不平等的政治参与[33]。近年来国内研究同样显示,高收入、高学历者具有更高的信息舆论效能感,更可能通过互联网获取政治信息,促进较高社会阶层参与政治表达[34]。上述研究表明,对于收入和教育程度有待提高的农村女性而言,有必要进一步探究互联网使用对她们政治参与行为的实际影响。

四是“互联网无关说”,即认为互联网使用对现实中的政治参与行为并无因果或直接影响。有学者发现,在不同的政治情境中,互联网使用与政治参与行为之间的关系各不相同[35],并质疑两者之间关系的真实性[36]。例如,有研究发现,即便互联网使用能够提升公民的社会卷入度,但却无益于他们的政治参与行为[37]。也有研究发现只有出于信息获取目的的网络使用才能直接影响民众的政治参与行为,出于社交目的的网络使用只能通过其自身的政治表达对政治参与起间接影响作用[38]。就我国农村地区而言,有学者基于2012年全国抽样数据发现,互联网对两性在村庄治理中的话语参与和行动参与均无显著影响,由此认为互联网的兴起还未真正改变我国农村地区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参与格局[39]。

那么,随着近年来互联网在农村地区的进一步普及,上述研究结论是否会有新的变化?尤其是农村女性越来越普遍地使用互联网,是否会对她们参与村庄治理产生影响?已有研究大多从性别中立视角出发,视两性村民为无差别的个体,缺乏性别差异分析。为此,有必要引入性别视角,结合我国村庄治理背景,检验已有观点是否足以解释农村女性的村庄治理参与行为,进而探讨互联网对农村女性参与村庄治理的影响。

三、 分析框架与研究假设

(一) 女性实质代表分析框架

究竟如何认识农村女性在村庄治理中的参与行为?“女性实质代表(SRW)”理论给出的解答是:在决策过程中为女性采取实际行动[40]。该理论认为,不能仅仅因为“她是女性”就断定其能代表“广泛的女性利益或视角”[41]8;相反,只有通过对女性经验的公开表达、沟通与协商[42],才能使女性的关注与需求融入决策过程[43]。也就是说,决策过程中女性的实质性参与才是代表女性利益的关键。这种实质性参与主要有三个特征。其一,强调女性参与行为的决策影响力[44],而不应仅满足于决策机构中“有女性存在”[45]7-13;其二,强调对基层女性参与的包容性,即并非只有女性政治精英才能代表女性利益,基层女性在决策参与过程中同样能够提出并拓展多元女性利益认识[46];其三,强调女性参与环境的多样性,即女性实质参与行为既可发生在决策机构之内,也可发生在其外广阔的社会空间。因此,该理论视角主张采取一种“厚背景化”的分析模式[47],关注具体社会环境对女性参与行为的不同影响。

在女性实质代表观点看来,最核心的女性代表行为是“提出代表女性利益的主张”[48]。政治决策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不断提出、接收、接受或拒绝各种不同主张的政治行动过程[49]。女性代表主张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对不利于女性的现状提出质疑,表达女性的关注与需求,提出两性公平发展的建议等[40]。

基于女性实质代表的观点,女性实质代表的核心是对公共决策提出意见与建议。因此,本文提取对村庄事务提出质疑这一核心指标,将女性日常生活中的实质性治理参与行为作为村庄治理的重要内容,从一个侧面观测互联网究竟对基层女性决策参与产生了何种影响。

(二) 研究假设

为此,我们通过三个假设分别回答三个维度的研究问题。

首先,针对“互联网有何影响”的问题,假设使用互联网能显著促进两性在村庄治理中的实质性参与行为(H1)。

该假设基于“互联网促进说”提出。研究发现,当有同等网络接入机会时,互联网使用能够将更多原本不在政治领域中的社会群体引入政治决策过程[50],增进参与主体的多样性与包容性。尤其是对政治边缘群体来说,互联网能够作为一种社会补偿和助力机制[51],增加个体与社会的互动频率[52],促进人们在现实世界中的信息互动和公共表达[53]。而从网络学习视角出发,网络参与和学习是一种相互构建的动态过程,能够提升人们在线上和线下的参与行为能力[54]。就村民而言,互联网为打破城乡信息与地域隔阂提供了有利途径。因此,我们假设互联网使用与村民的治理参与有密切关系,会促使他们更多地参与实质性治理行为。

其次,针对“互联网对两性有何不同影响”的问题,假设互联网促进农村男性实质性参与行为的效果显著大于女性(H2)。

如果互联网能促进村庄治理的实质性参与行为,那么对女性的促进作用是否与男性相同?从“互联网差异说”的观点来看,答案似乎是否定的。国外研究显示,男性青少年的上网时间更长、频率更高,使用互联网的效能感也更高[55]。我国也有研究显示,男性比女性更可能利用互联网进行学习和社会资本积累[56]。现实生活中存在着长期不平等的社会性别结构与性别观念,那么在网络社会中,互联网使用是否会复刻现实中的性别差异,形成基于性别的“网络鸿沟”?对此,我们在考察两性村民的实质性参与行为差异的基础上,分析互联网是否对两性实质性参与行为产生了不同影响。

第三,针对“互联网对不同女性村民有何不同影响”的问题,分别从三个维度提出假设:在农村女性群体中,使用互联网更能显著促进年轻女性(H3a)、中高教育水平女性(H3b)、经济独立女性(H3c)参与村庄治理。

女性并非是某种同质化的群体,而是有各自不同的年龄、受教育程度、社会家庭背景等身份特征[38],以及各自不同的治理参与需求。有学者指出,中产阶级、白人、已婚已育女性并不会比男性更多地了解底层、黑人、单身女性的利益需求[57]。要满足多元女性需求,就需要承认女性群体的内部差异[58],发现不同身份女性的不同决策偏好与行为方式[59]115。我国已有研究显示,18—29岁女性的网络政治参与最为活跃[60];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农村女性更可能具有较高的政治参与积极性[61];同时,经济独立的农村女性更可能在村庄建设中发挥“政治兼经济能人”的重要作用[62]。据此,本文围绕农村女性的不同年龄、受教育程度和经济特征,假设年纪较轻、受教育程度较高、经济较独立的女性更可能因互联网使用而提升她们参与村庄治理的可能。

四、 研究数据与研究方法

(一) 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自浙江大学“中国家庭大数据库”(CFD)和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2017年全国追踪调查数据,以及浙江大学CFD、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的“中国社区治理调查”(CCGS)和南京审计大学的“中国基层治理调查”(CGGS)2017年社区数据。CFD于2017年对全国29个省(区、市)开展访问,样本包含24 764个农村家庭样本(其中实际居住在农村的家庭样本共12 732个)。另外,考虑到满18周岁的个体才有权参与政治生活,因此将样本限制在超过18周岁、拥有农村户口并生活在农村地区的个体,最终获得有效样本为10 764个。

(二) 变量测量

本文关注受访者对村务公开内容的质疑行为,因变量对应的问题为“您或其他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是否有过疑问”,自变量为受访者是否使用互联网(包括手机上网)。在控制变量的选择上,通过对个人问卷调查数据与社区数据进行匹配,主要从个体身份特征(包括个体人口学特征变量和个体经济特征变量)和村庄治理环境两个层面进行控制。其中,个体人口学特征变量包括受访者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是否为党员、是否有过婚史以及健康水平,个体经济特征变量包括是否有工作、家庭总收入以及是否拥有土地承包权;村庄治理环境变量主要包括家里是否有人担任村干部、村庄人口规模、村庄人均可支配收入、村两委人数、是否实行村支书与主任一肩挑制度、是否有女性担任村支书或主任、女性党员在全体党员中的占比。变量定义及赋值可见表1。

续表1

由表1可知,受访者使用互联网的比例为25.6%,表明互联网在农村地区的普及仍处于初步阶段;对村务公开内容提出过质疑的比例仅为22.2%,说明村民在村庄治理中的实质性参与行为依然有待提高。从个体因素来看,受访者的性别分布均衡,女性样本占比为45.2%;平均年龄为53.7岁;受教育程度较低,以小学居多;党员占比为5.0%;平均健康自评一般。同时,有74.8%的受访者拥有工作,平均家庭总收入为44 137.3元,家中拥有农用土地承包权的比例为84.4%。从社会因素来看,家里有人担任村干部的受访者占比为6.2%;受访者所在村庄的平均人口规模为6 645.4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 421.9元,村两委平均人数为6.9人,并且有32.2%的受访村庄实行村支书与主任一肩挑制度,但是仅有7.9%的村庄由女性担任村支书或主任一职,表明现阶段中国农村体制内依然是由男性占据主要管理职位,同时农村女性党员在全体党员中的占比为13.9%,仍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5.1%)(5)有关我国女性党员的具体统计数据可参见魏婧《中组部:女党员占比25.1% 少数民族党员占比7.0%》,2016年6月30日,http://news.china.com.cn/2016-06/30/content_38781962.htm,2019年4月3日。。

(三) 方法选取

由于因变量是二元虚拟变量,我们首先采用Probit回归模型方法,分析互联网使用对两性实质性治理参与行为的影响。其次,考虑到使用互联网和不使用互联网的群体之间可能存在异质性,使用互联网的群体在信息获取与运用等方面可能强于不使用互联网的群体,因此在Probit模型基础上结合工具变量法(Instrument Variable,IV),以家庭所在村庄是否有宽带覆盖作为工具变量进行回归分析(6)一个有效的工具变量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内生解释变量相关,二是与被解释变量不相关。本文认为村庄网络设施建设与两性村民对村务公开内容提出质疑并无直接联系,因此可以作为本研究工具变量,但需要指出的是,村庄是否有宽带覆盖本身也是二元变量,用一个二元变量作为另一个二元变量的工具变量,所得到的是局部处置效应(LATE),该效应使得IV回归结果系数会大于Probit回归系数。。再次,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进一步验证互联网使用对两性村民实质性参与行为的影响。随后,我们将所关注的解释变量分成两个子样本,即使用互联网(干预组)和未使用互联网(控制组),将倾向得分作为距离函数对两组子样本进行匹配,进而通过估计两组之间的平均结果差值对“反事实”进行估计,以最大限度地控制互联网使用群体的个人特征对其实质性参与行为的偏差影响。此外,通过T检验、构建交互项的方法,分析并验证互联网是否存在性别差异影响。

五、 互联网影响分析

(一) 互联网对治理参与行为的影响

为探究互联网对治理参与行为是否有影响,我们根据实质性参与理论,从诸多要素中选取最有代表性的因素,将“对村务公开内容提出过质疑”作为被解释变量,将“是否使用互联网”作为核心解释变量,以个体人口学特征、个体经济特征、村庄治理环境与地区差异为控制变量,对互联网与实质性参与进行Probit回归分析(见表2)。

表2 互联网使用对提出村务质疑的影响分析

续表2

表2的四个模型结果均显示互联网使用对村庄两性实质性治理参与行为有显著的积极影响。在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由全样本和女性样本构成的四种模型结果在“是否使用互联网”变量上具有如下共同特征:一是系数均为正数,表明互联网对村庄实质性参与行为呈现正向影响;二是系数均至少在5%水平上显著,表明影响的显著性水平较高。就农村女性而言,使用互联网的女性提出村务质疑的可能性比未使用的女性高4.2个百分点。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采用最近邻匹配(NNM)、半径卡尺匹配(RCM)、核匹配(KNM)方法进行估计,以控制个体异质性问题可能导致的对互联网影响的误读。由表3可知,三种匹配方法对全样本和女性样本的净效应分别达8%和7%左右,且均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倾向得分匹配结果具有较强的稳健性,能有效地纠正样本之间的选择性偏差问题;同时,三种匹配方法的结果与Probit估计结果相似,显示出互联网对两性村民实质性参与行为有显著正向影响。

表3 三种倾向得分匹配方法的估计结果

上述一系列结果表明,在我国村庄治理中存在“互联网促进说”,即互联网使用显著促进了现实中两性村民的治理参与行为,H1得到验证。

(二) 互联网影响的性别差异

对于同样使用互联网的农村男性和女性而言,互联网是否会对他们的实质性参与行为造成差异化影响?是否会复刻或加深村庄现实中的性别行为差异?对此,本文先通过T检验方法,考察两性村民的实质性参与行为差异(见表4),然后通过构建互联网使用和性别的交互项方法,分析互联网是否对两性实质性参与行为产生了不同影响(见表5)。

表4 两性使用互联网与提出村务质疑行为差异

表5 互联网影响的性别差异分析

首先,由表4可知,从实际行为差异来看,农村女性和男性在互联网使用方面无显著差异,而在提出村务质疑上存在显著差异。女性提出村务质疑的比例仅为19.80%,比男性低了4.32个百分点。上述结果表明,若仅从客观行为差异来看,当前互联网对两性的覆盖较为均衡;使用互联网虽能提升女性和男性提出村务质疑的可能性,但尚未消除两性间的实际行为差异。

其次,从影响差异来看,在不考虑交互项的情况下,互联网显示出对男性参与行为更强的促进效果。由表5首行数据结果可知,虽然女性和男性互联网使用者提出村务质疑的概率分别显著高于女性和男性不使用互联网者,但从影响系数和显著性水平看,男性系数和显著性均高于女性,显示从表面来看,互联网使用似乎更可能促进男性在村庄治理中的实质性参与行为。

然而,在加入交互项后,互联网对女性和男性使用者的影响差异则不再显著。互联网使用和性别的交互项并不显著(p>0.1),表明使用互联网的男性在提出村务质疑的概率上并没有比使用互联网的女性更高。同时,模型结果也不显著(p>0.1),表明互联网使用对参与行为的影响在农村女性和男性之间并没有产生显著差异,H2未通过验证。

综上,尽管从互联网设施建设与普及率来看,农村女性面临着由城乡、性别、地区经济差异等因素带来的多重“网络鸿沟”,然而从互联网的治理参与影响来看,对于使用互联网的女性村民而言,互联网对她们实质性参与行为的影响与农村男性使用者间并不存在显著性别差异,没有复刻或加深现实中的两性行为差异,而是能够共同促进男性和女性村民在村庄治理中的实质性参与行为。

(三) 互联网对不同女性的影响

对于不同的农村女性而言,互联网更可能促使哪些女性在村庄治理中采取实质性参与行动?本文进一步聚焦农村女性受访者,按年龄、受教育程度、是否有工作,将她们划分为不同类型,通过三个Probit回归模型,了解互联网使用对不同农村女性实质性参与行为的不同影响(见表6)。

表6 互联网使用对不同农村女性实质性参与行为的影响

首先,从年龄来看,使用互联网更可能提高中青年女性提出村务质疑的可能性。对于36—50岁年龄段的农村女性来说,在保持其他影响因素一致的情况下,使用互联网的女性提出村务质疑的可能性显著高于未使用的女性,前者比后者高6.4个百分点,且在1%水平上显著。尽管近年来诸多报告显示,20—29岁年龄段是我国城乡互联网使用的主力军,占比达25%以上,然而从实证结果来看,该年龄段的农村女性并未因使用互联网而提出更多村务质疑。相比之下,互联网在35岁以上中年农村女性中持续渗透,更可能提升她们提出村务质疑的可能性。H3a未通过检验。

其次,从受教育程度来看,使用互联网可能提高广大仅有初等教育经历的女性提出村务质疑的可能性。对于只有小学教育经历的农村女性来说,互联网能够显著提高她们提出村庄质疑的可能性。由于本研究中两性村民样本的平均受教育水平处于小学阶段,该结果意味着对于仅拥有初等教育经历的农村女性来说,促进互联网对她们的进一步覆盖,将在很大程度上拓展农村女性群体的参与边界。H3b未通过检验。

再次,从是否有工作来看,使用互联网更可能提高有工作的女性提出村务质疑的可能性。在控制其他各项变量一致的情况下,有工作的女性提出村务质疑的可能性显著高于没有工作的女性,且在5%水平上显著。该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更新了对农村女性经济能力与政治参与关系的认识,以往研究更多强调拥有产业或大规模农业生产的女性“经济能人”在村庄治理中的作用[62],而本研究发现:对于拥有工作、经济相对独立的普通基层女性来说,即便未达到村庄“经济能人”的水平,增加她们的互联网使用,也能够显著促进其对村庄治理发挥实际影响的可能性,H3c得到证实。

六、 互联网如何影响女性的实质性参与

上述分析从事实层面验证了互联网对农村女性治理参与行为的促进作用与特征,那么互联网究竟是怎样对女性实质性参与产生影响的?对此,笔者从村庄治理制度变迁的视角,分析女性是如何获得更广泛的参与机会,而信息技术革新以及互联网普及又是如何在村庄治理转型过程中与女性实质性参与联结起来,进而提升女性的实质性参与质量。

(一) 国家制度与政策支撑

制度作为由人创造、用以限制社会中两性民众交流行为的框架与规则[63],会随时间推移而发生人为改变[64],因此,任何制度规则的演变过程实际上也是“权力分配”与“权力平衡”的过程[65]。新中国成立以来,从国家到地方的政策制度围绕促进性别平等不断建设完善,为互联网以一种平等的方式促进农村女性与男性参与村庄治理提供了支持性的制度框架,同时,也为理解互联网普及过程中农村女性的实质性参与行为提供了宏观背景。

首先,国家制度建设为确保农村女性参与村庄治理提供了根本保障。改革开放40多年,国家推动妇女权益法治保障的力量持续增强[66],对农村女性而言,这种源自国家政权和行政力量的制度性保障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对女性进入村庄治理组织的名额保障。村民委员会是村庄治理运行中的核心治理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早在1987年试行之初,便已针对女性参与数量问题规定村委会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7),第八条第二款。;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吸纳了该项规定(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第十一条。,标志着确保女性进入村委会已成为国家系统保障女性政治参与权益的重要制度;2013年民政部出台《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要求候选与补选时有女性名额(9)参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民发〔2013〕76号,第五章、第七章。。由此,国家制度对女性参与村庄治理组织的名额保障并非仅局限于某种截面式的女性获选时刻,而是覆盖包括女性候选和女性补选在内的完整的村庄选举进程。(2)对女性参与村庄会议决策的比例保障。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制定并通过村庄治理决策的权力机构,2010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增条款要求村委会中女性村民代表应达“三分之一以上”(1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第二十五条。,首次以明确的比例规定对女性参与村民代表会议的数量予以保障;2018年12月,民政部、中组部、全国妇联等7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村民会议在审议表决村规民约的过程中“应有一定比例妇女参会”(11)参见《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年12月26日,http://mzzt.mca.gov.cn/article/zt_cgmy/zcwj/201812/20181200013983.shtml,2019年4月3日。,对女性参与村庄会议决策的内容和程序予以细化。上述国家保障中蕴含着两种制度转向:一是从名额保障转向比例保障;二是从“形式比例保障”转向“实质比例保障”,即从形式上保障有一定比例的女性出席村庄会议,转向更为实质地保障有一定比例的女性参与村庄会议表达与决策过程。因此,农村互联网发展绝非某种性别中立的技术产物,而是始终置于有利于女性参与治理的宏观制度背景中。

其次,在国家制度框架基础上,地方性政策法规为切实保障农村女性融入多元化的村庄治理主体创新了多样化的制度配套措施。对各省、区、市自行制定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情况进行政策文本分析可以发现,相比于国家制度层面,地方性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一些地方创新了有利于女性进入村委会的选举方法,如浙江省规定在选举和补选时选票上均“应当单列妇女委员职位”(12)参见《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2),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2)另一些地方将女性名额保障范围从“村民委员会”扩大至其选举机构即“村民选举委员会”,如河北省规定在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时“应当有妇女成员”(13)参见《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第七条。;(3)还有地方将女性名额保障扩展至村务监督委员会等不同类型的村庄治理组织,如湖北省要求“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14)参见《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第三十五条。;(4)也有地方将保障女性参与村庄会议决策的女性村民代表比例目标分解至村民小组,如湖南、青海等省份提出可以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将妇女村民代表名额分配至村民小组”(15)参见《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3),第五条;《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7),第十四条。。因此,对农村女性参与村庄治理的制度保障并非仅限于某种单一的村庄组织或机构,而是随地方制度创新逐步扩展至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庄选举机构、村务监督机构、村民小组等多元村庄治理主体,而且围绕不同主体形成多样化的保障方法。这在村庄层面为女性参与村庄治理构建了更加细致的制度性支撑。

上述一系列制度与政策表明,从国家到地方的制度建设进程为农村女性提供了一个制度参与框架。该框架对促进农村女性村庄治理参与至少有两重支撑作用:其一,在形式上,为女性与男性在法律上享有两性公平的村民政治参与权益提供了根本性保障。其二,更具实质性影响的是,各种制度措施的不断创新与实践过程,实际上也是确保并推动女性融入村庄治理的两性权力均衡过程。这一过程包括:基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女性名额保障,推动更多女性融入村庄选举过程;基于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女性比例保障,推动更多女性融入村庄决策过程;基于村务监督机构的女性名额保障,推动更多女性融入村务监督过程;基于村民小组这一村庄最基本治理单元的女性保障目标分解与承接功能,推动更多女性融入村庄人才供给过程,使更多女性有机会参与村民小组的日常治理活动,进而向村庄核心治理领域输送女性治理人才。因此,国家制度框架对农村女性治理参与的支撑作用并非简单停留于法律与政策文本层面,而是有着更深远的实际社会影响,为互联网以一种性别公平的方式促进女性参与村庄治理奠定了公平的制度基础。

(二) 村庄治理转型与技术变革耦合

耦合主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系统相互作用、彼此影响的现象[67]。新中国成立70多年间,我国农村地区主要经历了4次治理转型:从传统宗族治理到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对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全能管控,再到家庭联产承包时期农民家庭的原子化经营管理,直至村民自治以来两性村民对村内事务的自我管理,并于近年来逐步转向以服务两性村民多元需求为核心的农村治理现代化[68]。这一历史性变迁既是农村女性逐步走出有限家庭事务、与男性共同参与村庄事务治理决策的性别公平化过程,也是农村社会从信息闭塞、技术落后走向网络化、信息化的现代化发展过程。其中,互联网作为一种信息媒介,其传播速度之快、存储内容之大、准入门槛之低,使这场由技术变革引发的社会权力变革悄然渗透于两性村庄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中[69],在村庄治理转型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显现出较强耦合性[70],为女性借助互联网技术融入村庄治理提供了多维动因。

其一,村庄治理目标多元化迎合了女性多元需求,为女性通过现代化信息途径主动参与村庄治理提供了内驱力。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至改革开放前,农村女性曾展现过与男性一致甚至更高的治理参与热情[71],然而这一现象主要依托于“乡村支持城市”“农业支持工业”的国家经济发展目标和动员力量[72],并未与农村女性所处的村庄或她们自身的发展目标相勾连。在20世纪90年代逐渐显现的“压力型体制”[73]下,政府的行政目标主要聚焦于村委会,注重对村干部作为政府代理人、村民当家人、个体利益理性人等多重角色的塑造与约束[74],忽视对两性村民个体需求的激发与满足。尤其是对处于村庄权力边缘的普通女性村民而言,她们的治理参与意愿和需求往往最先受到行政任务的挤压[75],抑制了女性参与村庄治理的内在动力。而随着党的十九大确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国家新发展理念,以及2018年我国首个《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正式出台,乡村成为优先发展对象,有了属于自身的多元发展目标:涵盖农业、村庄、女性和男性村民等不同层次,以及经济、生态、文化、道德、治理、生活等不同维度,同时还包括各层次和维度间的相互联动与协同发展。对于身处数字时代的广大农村女性而言,互联网的出现与普及既是一场技术革命,更是一场生活革命。一方面,农村女性打破了自身所处的特定时空局限,通过吸纳网络社会中的各种信息与观点,不断丰富她们对村庄公共环境、家庭生活品质、女性个体全面发展的认识与需求;另一方面,农村女性日渐多元的治理参与需求,也反过来促使她们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主动搜索信息、高效获取信息、实时交流信息,进而从不同层次、不同维度的村庄治理目标切入治理参与进程。

其二,村庄治理职能女性化拓展了女性参与空间,为国家数字服务资源向基层农村女性倾斜提供了牵引力。“女性化(feminization)”一词兴起于西方女性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生动地描绘了全球化背景下女性在各国劳动力市场中的人数及其作用的提升[76]。在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劳动力尤其是男性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持续转移,“女性化”已成为村庄面临的不争事实[77]。女性不仅在农业劳动力市场占据多数[78],更在村庄日常交往中逐步嵌入政治生活[79],包括参与人情往来、投票开会、土地流转等村庄公共活动和决策[80]。进入21世纪后,随着2000年我国农业税费改革试点开启,2006年农业税全面取消,2015年全面二孩政策放开,村庄治理职能转变特征更加明显,从原先完成催缴粮款、管控生育等“刚性任务”,转向对接、服务两性村民多元需求的“柔性任务”。传统上以男性精英为主体、以权力垄断为核心、以实施暴力为手段的村庄“力治”机制逐渐失灵[81],这就使得吸纳更多女性融入治理主体、注重服务与回应女性多元需求、以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女性治理能力成为通往村庄善治的切实途径。2017年,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16)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1版。,首次将服务农村女性写入党代会报告;2019年5月,我国出台《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进一步提出“开展信息化人才下乡活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网络知识普及”(17)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2019年5月16日,http://www.gov.cn/zhengce/2019-05/16/content_5392269.htm,2019年4月3日。,从而将国家数字服务资源下沉至乡村社会中的普通女性个体。正如上文中我们的研究发现,在村庄治理主体呈现女性化和老龄化的趋势下,互联网服务资源对女性参与治理的促进作用并未局限于农村年轻女性、高知女性等少数群体,而是能在更广泛意义上促进年龄偏大、受教育程度偏低的普通农村女性共同参与治理。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这一宏观背景下,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正逐渐从自下而上“汲取经济资源”,转为自上而下“供给服务资源”。在此过程中,村庄治理职能的“女性化”意味着普通农村女性不仅是村庄治理主体的重要组成,也是村庄治理服务的主要对象,她们的治理服务能力与治理服务满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村庄治理的整体服务水平,而这也将吸引更多源自国家的互联网服务资源直接落脚于普通农村女性,促进她们治理服务能力与治理服务满意的良性互动。

其三,村庄治理方式网络化释放了女性沟通优势,为乡村社会承认女性治理能力和价值提供了网络文化塑造力。网络化治理是基于全球化、信息化以及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背景所提出,强调信息技术在治理过程中的融合应用,旨在通过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数字化、精细化、协同化[82]。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显示,女性在治理沟通方面具有独特优势(18)吴晓芳《“场域—惯习”理论视角下女村官治村研究——以湖北恩施两位女村官为例》,华中农业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83-84]。相比于传统信息传播与沟通方式,互联网的优势不仅在于能够直接增加女性参与沟通的范围、频率与内容丰富度,更能够提升社会进行“二阶观察”的能力[85],间接促进女性治理沟通。这意味着,即便女性没有亲自参与治理事项,也能够通过互联网了解他人对各种治理事项的看法与评价,积累女性参与治理的知识与信心。随着我国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持续推进,各种新型的村庄公共空间如农村网络交流空间、便民服务空间、文体活动空间等均呈现出“虚实结合”的发展特点[86],为互联网促进女性在各类村庄公共空间中的治理沟通、发挥女性服务两性村民多元治理需求的独特优势提供了重要契机。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农村女性不仅可利用微信、QQ等网络交流平台即时上传下达各项治理任务、交流分享不同治理信息、远程反映村内各种治理问题[87],还可通过网络购物和直播平台采买必要活动物资、向外界传播村庄文化[88],亦可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围绕村庄各项治理问题开展女性协商议事讨论[89]。相比于传统村庄治理方式,基于互联网的新兴网络化治理方式具有高时效、低成本、广包容等技术优势,使女性能更充分、灵活地发挥她们具有亲和力和感染力的治理沟通能力。因此,村庄治理方式的网络化有助于女性打破村庄现实存在的时空局限与性别壁垒,并以此为突破口,在村庄公共空间中塑造性别平等的文化氛围。

七、 结论与讨论

本文通过实证研究方法,验证了“互联网促进说”存在于我国村庄的日常治理中。这种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互联网使用能够显著提升包括男性和女性在内的全体村民在村庄治理中采取实质性参与行为的可能性。其二,对于同样使用互联网的男性和女性村民而言,互联网对他们的实质性参与行为的影响并不存在显著性别差异,表明互联网并未加剧现实中的两性行为差异,而是能够公平促进男性和女性的实质性治理参与行为。其三,对于具有不同身份特征的农村女性而言,互联网更可能提升年龄在36—50岁、初等教育水平的女性在村庄日常生活中采取治理行动的可能性,显示出互联网可以激发农村女性参与村庄治理的潜力;同时,女性个体经济特征比她们的人口学特征更具深远影响,表现为互联网更可能提升有工作、经济相对独立的女性提出村务质疑的可能性,而其影响并非随女性年龄与受教育程度的线性变化而同步变化。

另外,从国家到地方的一系列制度与政策为促进女性参与村庄治理提供了重要保障。互联网技术助推了村庄治理的现代化转型,也促进了女性参与村庄治理。对我国农村社会而言,数字乡村的兴起绝非某种技术要素孤立作用的结果,而是国家、地方、乡村社会中各种制度机制的互动与塑造所致,并在国家“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19)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第1版。的助推下,使乡村社会的治理机制逐步朝着重视女性多元需求、开拓女性参与空间、承认女性参与价值的方向发展。正是基于这一背景,价值中立的技术革新被赋予了深厚的社会性别意义,在两性村民对互联网的日常使用中、在村庄日常生活与政治生活的相互渗透中生效,并最终体现为互联网对两性参与村庄治理的公平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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