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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业务市场

2020-11-12李开鹏

市场周刊·市场版 2020年7期
关键词:分析

摘 要:网络司法拍卖是2012年之后出现的新事物,虽然起步晚,但是由于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符合各地的司法执行需要,发展非常迅速,同时也开启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新篇章。网络司法拍卖能够犹如雨后春笋般的发展,和自己的优势是分不开的。和传统拍卖模式相比,网络司法拍卖具有突出优点。基于此,文章对展望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业务市场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业务市场;分析

一、 引言

网络司法拍卖在我国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甚至在同一时期并存有多种模式,导致人们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概念存有不同理解。其中,执行局系统以及多数学者均将之限定为自主型网络司法拍卖,因为只有自主型网络司法拍卖才具有节省拍卖佣金和强化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中的角色担当的功能。与之相反,拍卖行业基于自身利益,则倾向于作较为宽泛的界定,将网络司法拍卖等同于拍卖主体运用了网络竞价系统,而不论采取委托拍卖抑或自主拍卖模式。

二、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拍卖辅助机构选定难

目前,因拍卖辅助机构的选定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纷纷制订出台办法规定拍卖辅助机构选定的方式。部分法院规定人民法院选择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采取随机方式确定;部分法院规定对入选的辅助工作机构采取轮流方式进行委托;还有法院规定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选定或者原则上从上级法院建立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册中择优确定。随机选定和轮流委托拍卖辅助机构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从事辅助机构委托的执行人员违规操作的空间,但不利于辅助机构之间开展有益的竞争,不利于辅助工作市场化发展;择优确定拍卖辅助机构的方式,在实践操作中不仅有可能违背市场规律,而且容易导致权力滥用。

(二)司法拍卖执行难

强制执行工作关乎裁判文书落地、合法权益保障乃至法治中国进程,且强制执行案件中需要移送司法拍卖程序的案件占比较大,故作为司法拍卖源头之一的强制执行环境,对于司法拍卖工作的主导推进,具有异同寻常的影响力。在司法拍卖实践中,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或干预法院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拍卖,构成犯罪并被法院判处刑罚的并不多见,但以各种理由不及时移交拍卖财产、没有被判处刑罚的却时有发生,尤其是在法院强制执行房产腾空时,阻挠房产腾空、移交拍卖的现象较为常见,采取诸如安放老人、举家失联而家具留放家中等手段,不时令法院进退两难。

(三)是辅助工作监管评价难

在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事务办理过程中,由于法院委托辅助机构办理相关事务并不参与其中,所以法院难以对辅助事务办理过程进行全方位有效监督。而委托辅助事务办理情况又会对网络司法拍卖成效产生直接影响,关乎群众利益的保障、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因此,对辅助工作的监管就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了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除名”制度,然而因辅助机构工作人员过错造成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其他情形具体应承担什么责任尚不明确,不能有效约束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规范开展辅助工作。且对辅助机构工作的评价,直接影响到对辅助机构监管的效果,然而如何评价并无相关规定和统一标准。

三、 司法拍卖改革的措施

(一)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的流程

网络司法拍卖的不断发展,不断压缩着拍卖腐败的空间,为了进一步完善网络司法拍卖,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首先,完善司法拍卖平台。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确定的有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等五家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纳入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对于网络司法拍卖,应当避免重复使用某一个平台,要多平台使用,探析多个平台同时使用等方式,避免拍卖权的垄断。其次,人民法院尽可能将详细的司法拍卖标的物信息进行网络公示,进行详细的介绍,尽可能多的展示拍卖信息,对于竞买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进行更加明确的说明,对于有意向的竞买人参与竞买的,积极邀请进行现场查看,减少拍卖成交后的纠纷。另外,对于竞买人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成交后的标的物,积极及时的予以兑现。对于无法进行有效拍卖的标的物依法予以降价拍卖,对于第一次降价依旧没有拍卖成交的,可以进行第二次降价拍卖。

(二)加大过程管理力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实时评价机制。

法院要以当事人与拍卖参与人的服务水平、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等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实现对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综合性评价,而且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应该安排专业化小组认真听取执行法官等方面提出的宝贵意见。此外,应该把前述评价和相关意见以年度为依据进行档案的创建,全面分析当事人、执行法院以及拍卖参与人等有关各方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实施严格考考核。若是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没有达到合格标准则要进行淘汰处理。

(三)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税费承担”法律法规

据调查了解可知,为解决上文提及的竞买人承担被执行方应缴税、费的不合理之处,我国许多法院开始寻找合理的出路,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便研究出一种办法。该法院明文规定,公告于拍卖前,表明应当依照征税单位所规定的数额,上缴拍卖涉及的税、费。该院拍卖成交后如果被执行人不缴纳税费,可以由竞买人代缴,然后凭有关纳税凭证到法院,由法院从拍卖款项中返还代缴的款项,从而减少由买受人承担税费所来的种种弊端。建议最高院出台专门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按照“竞买人依照法定纳税义务承担相关税费”进行拍卖,不得要求“竞买人承担一切税费”,从而提高执行财产处置效率和保障成交价格的合理性。

四、 结束语

网络司法拍卖顺应了司法拍卖的改革发展趋势,在极大地降低了成本的同时提高效率,解放司法拍卖过程,使之不再受空間层面的限制。相对而言,其缺点也很明显,即我国暂成文的条例对此新模式进行约束和规范,而这正是其产生较多问题的根源。

参考文献:

[1]熊其万,李海霞.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探析与展望[J].法制博览,2019(36):41-43.

[2]吴越.网络司法拍卖现状及优化建议[N].江苏经济报,2018-12-04(B03).

[3]马纯光.网络司法拍卖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4):105-107.

作者简介:

李开鹏,北京国网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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