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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社会诚信建设有法可依

2020-11-11

公民导刊 2020年10期
关键词:李某惩戒条例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近年来,高铁霸座、老赖欠债不还等失信事件成为舆论热点,而关于信用立法也屡屡被人大代表提及。

信用立法是对失信行为实施系统治理的有效机制,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地方信用立法也在摸着石头过河。

按照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市人大财经委在《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起草阶段,做了大量调研工作,并征求各方意见。针对“失信成本低与小错大罚”“信息不透明与信用泛化”等社会关注的矛盾焦点问题在条例草案文本中都有体现。

信用立法正当其时

日前,被执行人李某主动将自己的宝马轿车开到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对她银行账户的冻结:“若再不还房贷,银行就要起诉我了!”

因为居间合同纠纷,李某去年被大渡口区法院判决返还小乐(化名)居间报酬8万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因李某迟迟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今年5月,小乐向大渡口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一边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要求其来院接受调查,一边启动网络查控,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询。

李某表面上配合执行,实际却谎话连篇,声称自己上有老下有小,没有收入来源,实在无法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法官摸排和网络查控的结果显示,她名下有两套房产和一辆宝马轿车。被揭穿后,李某又称愿意移交车辆。执行法官已经第一时间冻结了她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该车辆和一套房产,并发出限高令和限期履行通知书,通知书明确若十日内她仍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依法对她被查封的房产进行拍卖。

李某实实在在感受到了法律的威慑,因账户被冻结无法缴纳房贷,房产即将被处置。重压之下的李某将宝马车开到法院主动移交,并与申请人小乐商量还款事宜。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社会信用立法高度关注,不管是全国两会还是地方两会,相关建议不断增加,全社会对加快推进信用立法的呼声持续高涨。

信用立法,正当其时。

“较为完备的信用法治体系,可以有效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加快优化营商环境,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重庆市人大财经委相关负责人称,关于社会信用的地方立法,市人大财经委实际上从前年就开始介入,并开展了深入调研。

据悉,目前,全国各地对社会信用类立法的有15个省市,但以“社会信用”为名进行综合立法的只有7个省市。

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制定)》列为2020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同时,《中共重庆市委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将其列为需提请市委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

按照立法工作安排,市发展改革委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起草工作。其间,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也提前介入指导,并就社会信用立法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在审查论证中,共收到意见426条,逐条研究采纳244条。

失信成本过低

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信用系统最初主要应用于金融领域,用来衡量个人或者企业、组织是否能够遵守承诺及时还款,也就是我们最为熟悉的“征信”。

“信用”在征信业发达的国家是限定于经济学领域的概念。在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国家和社会赋予了信用更深的意义。

社会信用立法涉及“信用”“社会信用”“社会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体系”等基本概念。在反复研究国家政策、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条例草案文本将社会信用的概念聚焦于市场经济属性和社会管理属性,核心要素是“守法”“履约”“守诺”的状态,由此,也确定了社会信用与社会信用信息的基本概念。

重庆市人大财经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称,社会信用体系通常阐述为包含“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个领域。实践当中,四个领域均涉及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内容,若采用体系型立法,容易模糊道德和法律的边界,所以条例草案文本围绕社会信用基本概念和定位,对信息收集、应用、权益保障、市场规范、环境建设等方面作出了制度安排。

借鉴其他城市的立法经验,条例草案文本也明确,要通过立法,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另一方面,还要针对“失信成本低與小错大罚”“信息不透明与信用泛化”等社会关注的矛盾焦点问题,通过立法规范信用工作。

重庆市人大财经委负责人解释说,重庆市和很多地方一样,在立法过程中,同样面临“社会信用条例”与“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的选择困惑,按“社会信用体系框架”还是按“社会信用工作逻辑”组织条文存在争议,立法切入点很难把握。切口大了,比如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角度立法,其中涉及政务诚信、司法公信、金融制度等属于国家事权,地方立法空间有限;切口小了,例如从公共信用或信用信息角度切入,则无法覆盖信用应用、信用市场等重要领域,难以满足当前信用工作管理需要。

信用立法难度大,既没有上位法支撑,调整关系也特别复杂,其中,失信惩戒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对“一事不二罚”、信用滥用与泛化问题尤为关切。以上海、河南、贵州为例,三省市采取清单管理,通过制定信用目录清单、失信行为清单、惩戒措施清单等,有效化解疑虑。

失信问题难以根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失信成本太低。

以高铁霸座为例,铁路部门除了一定时期内限制当事人乘坐高铁外,并无其他有力惩戒手段,信息孤岛导致失信成本过低,客观上纵容和助长了失信行为和失信风气。

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时,有企业表示,很多时候失信不仅不需要付出代价,在有的领域,“守信吃亏、失信得利”大行其道,很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就算被监管部门查处,多半是一罚了之,信息不公开、不共享,没有全社会的共同监督,这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是极大的破坏。

失信污点如何洗白?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在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市人大财经委也征求了部分企业的意见建议。一些小微企业坦言,很担心进入“黑名单”。“一旦进了‘黑名单,单就银行贷款来说,就够头疼的,小微企业原本贷款就不容易,如果失信,更是雪上加霜。”某小微企业负责人表示。

很多企业也有疑问,如何界定失信行为?失信后信用该如何修复?如果失信者主动纠正了失信行为,是否允许“信用修复”,消除失信记录?这些都需要条例予以明确。

在征求意见时,有两种声音。

一种观点是:如果改过自新,还不能消除不诚信记录,只会让人破罐子破摔,有违征信制度促进社会诚信的立法初衷;另一种观点是:如果信用记录可以刷新,失信者就可能钻空子,再一次失信。对此,条例草案文本进一步完善了信用惩戒相关条款,同时,做好了与民法典、行政处罚法的衔接。

除了信用修复,关于信用滥用与泛化问题也受到高度关注。

如今,社会信用的触角已经延伸至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细化社会治理的同时,也引发人们对信用惩戒泛化的担忧。

在一些领域和地方,失信惩戒滥用泛用的苗头开始出现。失信惩戒和信用信息的使用过于随意。失信名单和失信惩戒的泛化与滥用,让过多的市场主体和个人行为受限,影响了正常的经济活动和家庭生活。所以,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在起草条例草案文本时,也有一些考虑。同时,完善社会信用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进一步明确了信用应用的适用范围。

链接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共9章61条,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实施分类管理,将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分别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依法推进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支持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共享社会信用信息。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信用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推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社会信用的核心价值在于应用,信用联合奖惩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运行机制。条例规定对守信主体给予激励,对失信主体给予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给予更为严厉的惩戒。

条例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权、到期消除权、异议权、修复权。如条例规定,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披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届满,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将该信息从相关网站删除,不得继续提供查询,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信用主体认为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信息采集、归集、披露、使用过程中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机构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提出异议申请。

条例还梳理对照民法典,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对自然人信用信息保护单列一条,明確“采集、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自然人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按照约定进行,并确保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数额等信息作为社会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社会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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