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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的“禁派丁盐”与华北地区的人口数据

2020-11-11曹树基袁一心

社会观察 2020年10期
关键词:万历康熙增长率

文/曹树基 袁一心

研究基础与问题的提出

明初以降中国各区域人口变动,一直是研究难题。在最近完成的一项研究中,曹树基将北平、山东、河南、山西、京师南、京师北、江西、湖广南、湖广北、福建、浙江、广东、广西等12个布政司(或单位)在洪武二十四年(1391)的分府口数与天顺年间(1457—1464)编撰的《大明一统志》中的分府里数对应,分别计算各省分府口数在各省口数中所占比例,以及各省分府里数在各省里数中所占比例,共得101组有效记录。详见图1A。这说明天顺年间各省编里和洪武年间的户口登记基本匹配;也说明在一省内部各县编里标准大体相当。因此,在一些地区利用天顺年间各省分县里数可求出洪武年间各省分府及分县人口。

图1 洪武二十四年各省分府人口比例与天顺《大明一统志》所载各省分府“里”的比例关系

这一估算的前提是,从洪武至天顺,某区域所辖行政区的“里”数基本未变,或与人口同比例变化。事实上,在这一时间段里,口的比例变化与里的比例变化不完全一致。如洪武二十四年北平府人口仅占全省(布政司)的0.138,天顺年间的里占0.262,差值为0.124。这是因为永乐迁都后,北平府人口较快增长。排除类似的真定、开封、桂林、施州、建宁和庆远等6府,余下94府人口比例与里甲比例的关系更加紧密,详见图1B。

对1393年到1953年中国分府人口的变动,笔者也可以提出一个新的假说:在排除大规模移民运动、战争带来的人口大规模死亡、工业化、城市化诸因素影响的地区后,560年间各省分府人口的变动速度是近似的。兹将1393年214个府级人口在各省人口中的比例与1953年214个府级人口在各省人口中的比例进行回归分析,所得结果证明了该假说,详见图2A。

图2 1393年分府人口与1953年分府人口的关系

剔除35个人口变动幅度较大之府——如因城市发展而导致人口大量增加的天津、唐山、汉口、无锡、上海等5市(分别隶属于河间、永平、汉阳、常州和松江5府);洪武时期的空旷区域(东昌、兖州、南阳、汝宁、汉中、巩昌、临洮、襄阳、德安、沔阳、大同、凤阳、九江、赣州、南安、廉州、惠州、浔州和平乐等19府),明代中期人口外流中心的区域(青州和黄州2府);明清之际战争与大灾影响之区域(延安、怀庆、河南、平阳等4府),太平天国战争影响剧烈的区域(应天、徽州、广德、安庆、嘉兴等5府)——两个年份府级人口在各省人口中的比例相关度更高,详见图2B。

经过以上双重检验,可以知道洪武年间的分府人口数据可靠。何炳棣认为,洪武后,尽管人口登记制度依然存在,但统计的重点和方法有所变化。明代后期与清代前期的所谓人口统计数只能看作为纳税单位。笔者在以前的研究中曾发现,从洪武二十四年(1391)至弘治十五年(1502),北平大名府的里数从318里增加至579里,年平均增长率为5.4‰。从洪武二十四年至永乐十年(1412),再至弘治四年(1491),保定府口数的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4‰和5.1‰。类似的案例还有许多,兹不一一。因此,从明代初年至明代中期,人口的年平均增长率可能约为5‰左右。那么,明代中期可能存在真实的府级人口数据。

本文的问题是,在明代中叶,既然存在准确或相对准确的府级人口,就有可能存在准确或相对准确的县级人口。本文旨在寻找明代中叶至清代前期准确或相对准确的县级人口,并借此厘清明代至清代前期的里甲或保甲以及清代盐引派额等各种制度与人口的关系,以此推动中国人口史研究的深入。

枣强县的盐引与里甲

1.盐引与人口

在真定府枣强县,从盐引与人口的关系入手,可以发现明代后期至清代初年真实的县级人口。明万历纂修、清康熙十九年(1680)增修《枣强县志》卷2记载,枣强县每年行商盐3620引,每引220斤,实销引盐796400斤,共纳课银2273.5953两,说的是政府准许商人在纳税之后,将定量的盐销往枣强。

这段记载之后,又有以下记载:“查得万历二十年以前,止行盐二百引,后加五百引,后又渐加至三千二百一十引,近又加量五百引,共三千六百二十引……而盐价惟所腾涌,且又按丁派比……今幸禁派丁盐,民力可谓少苏……”这段文字说明:其一,万历二十年(1592)按人口数确定盐引;其二,约在康熙十九年(1680)之前,禁派丁盐。这一资料将《禁派丁盐》一文亦抄录在案:“顺治十年十二月,户部复科臣陈协疏,题内开枣强等十三处,皆系派散户口,民既受累,自当速更,应与各处行盐地方,一例令商人立店自卖。奉旨依议,康熙六年四月 日,知县胡梦龙查案,遵行永为定例。十七年分奉旨,按丁均引,每十丁食盐一引,枣邑人丁七万四千九百六十引,除原额外,新增官盐三千八百七十六引,新旧共行官盐七千四百九十六引。”也即,顺治十年(1653)户部的新方案获准通过。康熙十七年实行“按丁均引”,即按每十丁食盐一引确定枣强盐引比例。全县合计7496引,合计人丁74960。盐入枣强,令商人立店自卖。

万历纂修、康熙增修《枣强县志》卷1记载:“国朝康熙五年户二千,口70931;康熙十九年(1680)实在人丁74961。”康熙十九年(1680)实在人丁是74961。以74961“人丁”配合上引康熙十七年的7496引,符合“每十丁食盐一引”。1953年枣强县人口261648,从1680年至1953年,枣强县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4.6‰。因此,康熙年间枣强县的“丁”指全体人口。同样,康熙五年的“口”也为全体人口。从康熙五年至康熙十七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依然为4.6‰。

2.明代数据再检讨

检验明代枣强县的人口数据。万历纂修、康熙增修《枣强县志》卷1记载:“洪武二十四年户1352,口7731;永乐十年,户1953,口9847;嘉靖四十年,户2615,口41953;万历四十四年,户2677,口54702。军户234,民户2388,杂役户65。”洪武二十四年(1391)户均5.7口,永乐十年(1412)户均5口,两个年份的户口关系基本合理。至嘉靖四十年(1561)和万历四十四年(1616),户均口数多达16~20人,并不正常。但不一定说明人口数据不合理。

仍据上引资料,在1391年、1412年、1561年和1616年之间,三个时段的人口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1.6‰、9.8‰和4.8‰,最后一个时段的人口增长速度与清代接近。万历四十四年(1616)至康熙五年(1666),枣强县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5.2‰,仍与清代人口增长速度接近。如此,从嘉靖四十年(1561)始,枣强县人口数据基本真实。

上述引文称,“査得万历二十年以前,止行盐二百引,后加五百引,后又渐加至三千二百一十引,近又量加五百引”,其实“近又量加”非500引,而是410引。“近”指万历二十年之前的“近”年,枣强盐引加至3620引。假定万历年间即已十人一引,则万历二十年有36200人。然而,嘉靖四十年,枣强县人口已达41953。据此可知,明代中期枣强县的盐引并不与人口对应。

依本文第一节,已知洪武年间各省的里甲编制与人口数量高度相关。万历纂修、康熙增修之《枣强县志》记载:“这一记载明确无误指出,永乐初定鼎北京,枣强始为畿内,虽原编为二十五里,后并三里,至正德初盗寇□破,征役□□□,绝者十一,逋逃者十五,又并杨兴、姜村二社,今止二十社。”永乐初年枣强编为25里,大约至永乐十年,全县22里。已知永乐十年全县1953户,每里88.7户。与洪武年间每里110户的标准编制差距不小。由于“靖难之役”和人口大量逃亡,每里户口不敷,实不为奇。

万历纂修、康熙增修之《枣强县志》卷1《凡例》称:“旧编保甲九十有六,今虽有归并,仍存旧志。”同书卷1《保甲》又说:“按保甲之制,十家为一甲,甲立一长,十甲为一保,保立一正。一囗无事,互相讥察,以杜可疑之人,有事互相救援,以御非常之患。”可知“旧编保甲九十有六”,指“保”而非“甲”。以100户一保计,则有9600户,每户5口,则有48000口。这一数据,处于嘉靖与万历的口数之间。说明嘉靖、万历时期的口数,与保甲编整有关。

总之,由于保甲编制,明代中后期枣强县人口数据准确而真实。由于盐引,清代前期枣强县的人丁统计,转化为人口统计,与明代中后期的户口数据对接。

其他十二县“禁派丁盐”

经检索,除枣强外的12个县分别是河间府的东光县、青县、宁津县、吴桥县、德平县和交河县,真定府的安平县、宁晋县,顺天府的文安县,保定府的涞水县,济南府的蒲台县和大名府的元城县。

按原文表述的差异,将12个县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直接表述“禁派丁盐”或“立店自卖”的县:宁津、吴桥、青县和安平。第二类是间接体现“禁派丁盐”的县,相关文献记载了“禁派丁盐”的措施、背景以及影响等,是为其他8县。

1.“禁派丁盐”与“立店自卖”

在相关文献中,“禁派丁盐”总是和“设店运卖”联系在一起。光绪《宁津县志》卷11《杂稽志》记载:“顺治十年,禁派丁盐,令商人设店运卖。”光绪《吴桥县志》卷5《田赋志》记载:“顺治十年允给事中陈协之请,禁派丁盐,令商人设店运卖。”康熙《青县志》卷1《赋役志》记载:“顺治末年商人复领引盐如前数……令其自卖,无扰青民。今商人邻河自行发卖。”康熙《安平县志》卷4《赋役志》记载:“考安邑食盐旧制,听民开煎……邑人崔公载其事于石,向之良法美意,实便于民。国朝顺治三年始食商盐,编定额引……于盐引到时,查其夹带之有无,平其升斗之大小,使不至垄断昂价。斯通商之中,不致厉民矣。”本段文字之末提示“县宰何公详文详见纪事门”“邑人崔公碑文详见艺文志”。关于何公事迹的碑记中记载县“我安平多盐地,取而煎之,足以赡一方之用”,即安平可从本地盐碱地中煎盐。在盐碱地或盐碱地的沼泽中,煮卤水取盐,盐味难食。因此,顺治三年改行商盐,商人自卖,政府加强质量管理。此时之商盐,已非彼时之商盐。

2.时间记载不明确之县

康熙《东光县志》卷4《田赋志·盐政附》记载了东光县实行了“悬秤自卖”:“国朝行盐千引……今改为悬秤自卖,盘引至称,每引二百四十斤,余则必私,民方称便。”光绪《德平县志》卷10《祥异志》记载清康熙七年,商人立店自卖:“本朝康熙六年……引盐不得派散人丁,与票盐一例招商自卖。”民国《宁晋县志》卷3《盐法附》记载:“商人运盐,自卖办课。”商人自行买卖,缴纳课税,是“禁派丁盐”政策的体现。乾隆《蒲台县志》卷3《盐法》记载的商人承办是“禁派丁盐”的体现:“乾隆十一年……不论土著外省,俱由盐法道衙门招募殷商承办。”民国《交河县志》卷2《田赋志·盐课》记载“听商悬秤自卖”就是“禁派丁盐”:“本县旧志每年额引四百五十道,一引一盐,听商悬秤自卖,并不派给于民。”光绪《涞水县志》卷3《食货志》记载:“旧制按丁派引……势难画一。若令商人减价贱售,商资既亏,国课何出。惟令分投立店,设法通融,庶无壅滞,亦于考成不碍。”

同治《元城县志》卷3《田赋志·盐政》记载:“元城四关厢尽食大名县之盐,则以大名县之盐不敢进元城县之城,元城县之民不敢食元城县之盐,名实之不符者也。”大名县和元城县之间出现了地域性垄断。这种垄断直接导致了市场紊乱,政府无力控制,县令被上司革职的恶果:“一若勒令盐引全销,盐必壅积,则谢令见受参罚于前,卑职岂能侥幸漏网于后,此身受其害者……谢知县则已革职,是朝廷之命官又不如行盐之商贾。”解决措施为:“应令元城商人行盐不许扰越,远者重究之,批仰照另檄遵行可也。”商人只在固定地点进行贩卖,实是“立店自卖”的另一种表述。元城县出现的市场问题,以及针对这一问题采取的解决措施,符合“禁派丁盐”政策的实施背景和影响。因此元城县实行了“禁派丁盐”。

其他12县“丁”的实质

据前文,部分依托盐引数量,枣强县形成了自明代中后期至清代前期完美的人口数据链。本节尝试性地将“原额人丁”当作万历年间的男性人口,或将清代前期的“丁”额当作当时的男性人口,利用标准男女性别比求得全县总人口,并以各个年份至1953年的人口年均增长率来检验“国朝原额”以及清代前期“丁”的性质。

1.假定“原额人丁”为1580年男性人口

光绪《东光县志》卷3《田赋志·户口》记载:“国朝原额人丁二万五千五百一十五。”将“国朝原额”当作万历八年的数据,即设1580年男子为25515人,又设性别比为110,得到女性23195人,全县总人口48710。1953年东光县人口234612。1580—1953年人口年均增长率为4.2‰。合理。

康熙《文安县志》卷1《贡赋·户口》记载原额人丁14483,则1580年总人口27649。1953年全县人口215810。1580—1953年人口年均增长率为5.5‰。合理。

民国《交河县志》卷2《田赋志·户口》记载原额人丁20247,则1580年总人口38653。1953年人口272391。1580—1953年人口年均增长率为5.2‰。合理。

民国《宁晋县志》卷3《赋役志·户口》记载原额人丁32111,则1580年总人口61303。1953年全县人口388440。1580—1953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5‰。合理。

光绪《吴桥县志》卷5《田赋志·户口》记载:“国朝原额人丁二万九千三十七丁,除节年编审故绝逃亡,老丁实在并新增人丁二万二千四百一十丁。”“国朝原额”以后的“人丁”不增反减,是为纳税单位。设“原额人丁”为1580年男性人口,则1580年全县人口55434。1953年吴桥县人口254273。1580—1953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4.1‰。1941年6月日伪政府将吴桥县的24个村庄划为景县,1950年将德州市以北曹庄一带划归吴桥。这一计算假定吴桥县划入与划出区域的人口大体相等。

光绪《宁津县志》卷3《田赋志·户口》记载原额人丁数为43593,则1580年全县人口为83223。同书又记载光绪二十四年(1898)45455户,233952口,户均5.1口。1953年全县人口为294562。1580—1953年人口年均增长率为3.4‰,1580—1898年为3.3‰,1898—1953年为4.2‰。基本合理。

光绪《涞水县志》卷3《食货志》记载原额人丁27761,则1580年全县人口52998。1953年全县人口184029。1580—1953年人口年均增长率为3.3‰。

2.假定清代前期“人丁”或为男性人口,或为全体人口

乾隆《蒲台县志》卷2《户口》记载康熙五十年(1711)男丁18717,假定此为男性人口,则全县总人口35732。1953年排除民国年间划入的博兴县辖区,蒲台县人口122566,1711—1953年的人口年均增长率为5.1‰。合理。同书又载,至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共增益3445丁,实增人口6577人。1711—1761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3.4‰。也算合理。

同治《元城县志》卷3《田赋志》载:“原额人丁六万千一百十五丁,内有顺治三年并顺治五、六两年,原共报过逃亡人丁万九千五百六十六丁,内除康熙十年以前陆续招抚复业……实在见存人丁五万九千九百八十三丁。”此处“原额人丁”中包含顺治年间的人口数,非明代数据。假定康熙十年(1671)丁数是男性人口,即男性人口为59983,则全县人口为114513。1953年大名县人口为325532,其实包括了清代的大名和元城三县。若以半数居之,1953年元城县人口约为16.3万。1671—1953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3‰。过低。假定康熙十年丁数为全县人口,则1671—1953年全县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3.6‰。

3.假定“盐引”代表1580年人口

康熙《安平县志》卷4《赋役志》记载:“原额上中一三等九则人丁共折下下人丁二万六千六百七丁半,又节次新增人丁四千七百六十八丁,共下下人丁四万一千三百七十五丁半。”这里的“人丁”可折算,还出现0.5丁,是为纳税单位。同书还记载全县额定官盐3382引。采用同属真定府的枣强县标准,一引十口,3382引对应33820口。1953年全县人口181362。1580—1953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4.5‰。合理。

康熙《青县志》卷1《户口》记载原额男丁5785,则1580年全县总人口11044。1953年青县人口206403,则1580—1953年青县人口年均增长率为7.9‰。数据太高。康熙《青县志》卷1《赋役》记载青县原额盐引数为638引,未记每引的人口。根据光绪《宁津县志》卷3《田赋志》记载原额1800引,原额人丁43593。设此“原额人丁”为男性人口,则全县人口83223,约每引46口。假定同属河间府的青县与宁津县每引的人口相同,则1580年青县人口29348。1580—1953年青县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5.2‰。

4.另类的德平县

光绪《德平县志》卷3《食货志·丁徭》记载顺治四年(1647)、康熙十二年(1673),男丁数分别为18548和20948,假定“男丁”为男性人口,这两年全县总人口分别为35409和39991。1953年德平县人口为265903口(包括划入武定府部分地区),1647—1953年人口年均增长率为6.6‰,1673—1953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6.8‰。均偏高。顺治四年与康熙十二年的数据可能缺漏,也可能与境域变动有关。

总之,在枣强等13个“禁派丁盐”之县,其“原额人丁”,或依盐引之额折算之“丁”,与万历八年(1580)人口对应。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是“纳税单位”的清代前期之“丁”,可能是真实人口。

讨论

1.枣强等12县数据之逻辑

回到本文第一节,洪武二十六年(1391)的户口统计与天顺年间(1457—1464)里甲编制可以完美对应。由此推论,直到明代中后期,地方志中仍保留一批真实的人口数据,而且成为清代地方志中“国朝原额人丁”之嚆矢。也有一些县清代前期之“丁”额,或为全体人口,或为男性人口。清代前期枣强,政府销售盐引时需掌握准确人口。与盐引配合的人口是实际人口。其中,只有德平县的数据例外,既与男性人口无关,也与全体人口无关。原因不明。

2.简短的结论

1959年,何炳棣先生发现了明清时期各种文献中所记载的“丁”,不是人口,而是纳税单位。2000年,本文第一作者揭示,明代后期的一些府级数据中的户口,其实质是人口而非纳税单位。本文发现,在一些明代后期至清代前期的县级数据中,“丁”也不一定是纳税单位,其中有些是男性人口,有些是全县人口。这一发现,有可能开启历史人口的微观研究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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