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质量发展角度审视国企党委前置研究
2020-11-11李岳鹏
文/ 李岳鹏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提出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迈出更大步伐”,国有企业理应发挥排头兵、主力军的作用。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是国有企业落实“两个一以贯之”要求,把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统一起来的重要制度安排。究其本身并非新提法,但现实操作却是新课题。之所以备受关注,关键是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做好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对于国有企业党组织落实“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国有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全省首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单位,围绕“强党建”总目标,在这方面做了诸多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时代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2016年10月,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国有企业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作了深刻阐述,提出明确要求。十九大党章修订案,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党组织功能定位,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提供了根本遵循。2018年10月,中央组织部部长陈希在全国央企党建工作座谈会上,对中央企业党委前置研究作出部署。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明确了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的6个方面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这些都是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法理依据和制度支撑。纵观三年多来的实践,许多国有企业虽然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理论阐释与路径探究,但由于类型不同、层级不同,前置研究讨论的内容和重点不同,所以普遍存在对其要义、概念、边界、程序、主体等理解不一、把握不准的现象,亟待从概念上厘清和实践上规范。
陕投集团赵石畔煤电一体化项目
关系解析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要坚持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站在政治高度研究讨论,不应干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更不能以党委研究讨论代替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策,反之亦然。简言之,党委前置就是确保做正确的事,董事会或经理层决策就是确保正确的做事。实践中,需把握三个关键点:
五个焦点
明确要义。“前置程序”的核心要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根本目的是通过加强集体领导,推动科学决策,确保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政治经济地位和运行体制机制不发生动摇。这既体现了国有企业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的鲜明特色,也更好地发挥了民主集中制具有的决策民主、决策共识、决策效率的制度优势。
厘清概念。党委前置是指在决策程序上,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过党委研究讨论后,再依职权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实践中,有些企业把研究讨论事项与研究决定事项混淆,有些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等同于“三重一大”事项,有些把前置研究讨论扩大到全程研究讨论,这些都是与中央精神和要求相违背的。最典型的是:班子建设和选人用人是党委自身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但并非党委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故不存在前置一说。
把握边界。要在明晰本单位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四个界面:一是党委仅仅履行前置研究讨论,而不是最终决策;二是研究讨论后,依照法定职权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作出决策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三是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明确不同意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不再提交董事会、经理层决定;四是根据董事会或经理层审议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层决策的重大经营事项,应当再次提交党委前置研究讨论。
规范程序。有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就必然有党委后置监督,但归根结底都是党委研究重大事项的一个环节或具体阶段,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主张严格遵循本单位已有的《党委会议事规则》所明确的议题提出、会前准备、通知参会、会议召开、充分讨论、意见提出、存档归档等7个环节的决策责任链条,形成规范的“党委前置研究讨论”路线图。除非有特殊情形外,不宜对上述条款再作另行规定。否则就会产生:一是与本单位《党委会议事规则》表述不尽相同,造成理解上的不一及操作上的冲突;二是即使与本单位《党委会议事规则》表述一致,也会造成政出多门,不能体现制度的简便易行严谨。
确定主体。前置研究讨论的主体是党委,最终决定的主体是董事会或经理层,但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结果可能影响董事会或经理层能否作出决定或者作出怎样决定,董事会或经理层的决定可能遵照党委研究讨论结果或者执行过程中走形变样。因此,应根据推进阶段或最终结果,仔细甄别承担责任和被问责的主体,这一点需要特别予以明确,否则就会造成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的制度与《党委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管辖上的“重叠”或者“真空”和三个责任主体都不担责或者相互推责的结果。具体问责中可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分清是党委前置把关不到位、还是董事会、经理层作出违规决策的责任后,再确定问责主体。同时,对有关人员出现的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失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否则就可能催生懒政、怠政、不作为等现象,这是实践中需要把握的一个重要细节。
涵盖内容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主要职责概括起来为五个方面:保证正确方向、履行“三个责任”、国资保值增值、企业健康发展、支持依法履职。由于不同单位、不同层级重大事项的界定范围不尽相同,因此,既要避免事无巨细进行前置,又要避免该上会而未上会,更要避免机械照搬、搞一刀切。实践中,基本遵循是新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五条:“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所列的六个方面。结合实际,我们依据《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集团总部授权管理手册(试行)》等,将32项需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对应分解至六个方面,这样比较好地解决了实践中重大事项分类不准、涵盖不全或超出范围的问题。当然,伴随着法律法规修订、国资放权扩大及对内授权调整等,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对应予以动态更新和边界优化,形式上可以采用清单也可以是制度,但实质是明确了国有企业党委的“必为之事”“必担之责”,从而有效规避了党委、董事会、经理层三个责任主体职责交叉错位和认知自由裁量。具体为:一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的重大举措。二是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三是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四是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五是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是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
工人在陕西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卡总装线工作
陕投集团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异议解决
实践中,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对于需研究的重大事项理解不同、存在争议,是在所难免的正常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掌握的信息不对称、看问题的角度不同等,这就要求三者之间前提必须是相互支持配合互信。一方面,董事会、经理层要尽可能给党委提供详尽资料、专业咨询,甚至是专门委员会的研讨结论,以便党委全方位掌握信息,作出恰当判断。另一方面,党委必须主动开展调研论证,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可事先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建议,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其中,有三点应该予以明确:
一是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班子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讨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及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二是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班子成员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反馈董事会、经理层。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是对于党委前置把关过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经理层认为不够合理的可提出意见,应与党委会充分沟通、调整完善。双方难以达成一致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总体结论
实践证明,前置研究讨论不仅是国有企业落实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内在要求,而且是从根本上解决党的建设弱化、淡化、边缘化问题的精准举措,更是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关键环节。党委在前置研究讨论过程中,既要把好方向又不包办代替,既不缺位失位也不越位错位。一切借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否定或者取消党的领导无疑是错误的,但把党组织直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也不符合其功能定位。尤其是在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的征程中,国有企业必须自觉加强理论创新、大胆改革实践,深度探索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的方法和路径,使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进而牵引国有企业经济实现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稳步提升,使党管国企的独特优势最大限度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