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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的意义、困境和出路探讨

2020-11-10马骄

科学与财富 2020年27期
关键词:出路困境

摘要:法律经济学,它主要揭示了法律的规则和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丰富了法律研究的基本形式,同时在实践过程当中容易获取成功。但是在法律经济分析前提和理论支点的同时,法律经济学在未来会运用有限理性的理论以及认知心理学的理论从经济方面进行修正和超越。如果选择公共选择的理论,那么法律的经济就会找到现实的理论支点。在吸收理论和制度下,要学习关于非正式制度基础上的法律经济范围。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困境;出路

法律经济学是从美国兴起并得到发展的一个哲学流派。他把主体描绘成一个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同时在这个基础上利用微观经济学的理论来将法律制度以及效果根据不同的研究思路进行结合。由于思路上根本不同于其他传统的法学思维方式,所以从在美国诞生的那一天起,法律经济学就开始有着很强烈的是非理论竞争,所以自从法律经济学传入中国之后,相关的争论也是并没有停止。因此为了正确认识法律经济学必须应该客观的评价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和意义。

一、法律经济学的意义

法律经济学,它作为一种规律性的法律与经济相互结合的内在存在逻辑联系的事物本身,他已经揭示出了法律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并且还承担着人们通过制度来制约确保经济增长的方法。同时,经济的发展还要取决于竞争市场的资源和技术条件好坏,但是根据相关的经济学实验研究表明,制度对于产权和交易的约束则是更关键的东西。因此,这个研究表明出法律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同时,在各个国家正在努力发展的同时,我国也开始更加关注到把蛋糕做大的问题。所以说无论是在怎样的法律条件下,他都会去减少听这个成本达到最低化。

二、法律经济学的困境

2.1  法律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之间的关系

虽然短短几十年,但是法律经济学已经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但是与此同时,它也带来着一些问题。法律经济学面临的困难处境,主要是和法律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之间的关系相关。一方面,法律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之间有着很大的关系,所以有很多人就直接忽视他们的区别,把他们进行等同划分。但是在另外一方面,法律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之间又有着一些微妙的区别。但是还是会有人把新制度经济学作为非主流的一种经济分析方式。在一般情况下,法律经济学可以运用经济学的理论来表现出实际的经济效果,也可以为法律规则制定创意甚至提供变化。新制度经济学则主要关注治堵如何促进经济增长以及制度如何演变优化。所以说,从细致方面看来,二者是有很大区别的。法律经济学更关心法律自己本身的具体过程,同时也是就事论事。所以就会更被认为是法律中心主义。因此,新制度经济学的视野要比法律经济学的视野更加广阔,除了所谓的制度之外,还有一些非正式的制度,在制度分析的过程当中,经济学家还认识到一些相关的组织,并将其与制度进行划分。不过,法律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内容精神实质是一样的。经济学家的所作所为的主要动机就是为了提高收益利益,将经济延展到法律领域,但是法律领域主要是,不同于市场领域的运作规律,所以在考虑主体的同时,还应该考虑公平正义的观念以及公共政策和目标等等。

2.2  法律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当中的影响力

法律经济学如果将视野从法律领域拓展到没有直接关联的经济法律领域,那么就会更容易面临指责。经济学主要是对人类的经济行为进行相关系列的分析但是在经济领域或者是市场领域,经济分析也有着没有争议的解释力和说明力。所以说,法律经济学是试图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的同时,解决质疑。因为市场和法庭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空间,所以说法律经济学必须要以经济分析方法来找到一个强有力的法律理论支点。法律经济学分析的领域包括了整个法律体系。经济问题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到法律领域,那这样就会出现法律经济学的缺乏经济分析的倾向,并且开始出现抵触现象。所以说问题分析主要是在正常情况下,对于非正式制度的作用进行重视,并且要根据法律中心体系而不能自己决定,当然,这样的问题主要还包括着对经济学帝国主义倾向的青睐和喜爱。

三、法律经济学的出路

3.1  法律经济学当中人类的理性行动

考虑经济学的运行有限理论和认知的心理理论对于经典的经济异性的假定和超越有着一定的作用。理性就是人类可以选择和运用某些手段达成某些目的。现在人类的行动被分为四类,一种是工具理性运动,一种是男童运动,一种是情感运动,一种是价值理性运动。其中工具理性运动就是指个体借助精心的计算从而实现短期而又有利于自己的行为,直立性运动则是指个体根据信仰以及正义的崇高的价值观而采取的行动,情感运动则是指由于感觉或者情感状态所导致的行为,传统运动则是指个体根据传统习惯而做出的行为。其中,工具理性行动和价值理性行动指的是理性行为,而其他两种则是普通的不同于理性上的行为。除此之外,新制度的经济学家会将人类的理性分为三种。一种是手段理性,一种实力有限理性,另外一种是创新理性。和新制度经济学一样,主流的法律经济学当中的理性主要来源于古典经济学,其中理性意味着完全完备的。依据次序出现的最大化最佳利益选择。并且这样的理性是出于利益的极大化追求而做出的行为。所以不应该看作是某些人心理上的需求,因此应该称作实质的理性,在现在对于这种理性坚定的维护者,是在方法上处于一种对工具主义和约定主义的一种态度。

3.2  新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的开阔前景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新制度经济学家已经对于现在的理性假设以及实质性进行了修正和超越,从而让经济学理论更加接近于现实,让经济分析更加有效。从古典的经济理论假定出发,新的古典经济学确实存在着很大的成功,但是同时也面临着不少的问题。因此,这样的假定是值得怀疑的,从某种角度上来看,对于经济理性的反思要根据依赖理论,那么这一理论首先是让人们认识到偶然性的事件在制度和法律当中出现的关键作用。同时人们也开始注意到文化,传统,道德以及宗教等等因素对于制度和人们经济生活当中的作用和影响。因此,这样的修正就会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有所展开。那么法律经济学的发展也会越来越开阔,越来越有更可观化的前景。

四、结束语

法律经济学核心的经济制度有着很大的关系,时刻都受到现在社会的关注,同时新的制度和它的经济学的内容都會相互的融合,也只有这样才会成为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趋势之一。

参考文献:

[1]   吴建斌.探寻法律人化解法律经济学难题的蹊径[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3,50(03):34-47+158-159.

[2]   张晓明.论法律经济学的理论特点与现实意义[D].华南理工大学,2013.

[3]   黄锫.法学研究方法论的缺失及其补正意义——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J].东方法学,2012(02):137-142.

[4]   丁以升.法律经济学的意义、困境和出路[J].政治与法律,2004(02):28-34

作者简介:

马骄(1988年10月14日),性别:女,民族:汉,籍贯:青海西宁,当前职务:中国政法大学联络科科长,当前职称:管理岗,学历: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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