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文献综述
2020-11-10罗雷王鹤钦
罗雷 王鹤钦
[摘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建设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文章通过对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改革中的问题、改革的建议等内容的相关研究进行综述,为进一步研究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便利。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F321.32
[文献标识码]A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根本,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力求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产权运行机制。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张红宇(2019)指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能够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及经营制度,使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得以体现,农村集体及个人的积极性得以充分释放,为农民增加收入。张占耕(2019)认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会将农村经济的架构进行一次革命性的调整,会使农村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跟上国家城镇化、市场化、工业化的步伐,宋洪远、高强(2019)认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使得农村“市场交易”日趋丰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建立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关系及加强党在农村的执政能力具有促进作用。孔祥智等(2016)以六盘水市为例,指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对于农村“沉睡的资产”进行了激活,为农民增收及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发展提供了重要解决途径。仲玉平( 2016)认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能够明确农民权益,提高农民的参与性,使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促进我国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
综上,多数学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可以促进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推动城市与农村的协调发展。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问题
张红宇(2019)指出了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需要明确三个目标及三个基本要求,并对其进行了阐述。三个改革目标,即明确应在农村建立何种集体产权制度、集体经济运营机制及农村治理结构,三个基本要求,即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尊重农民群众意愿。
张占耕(2019),王永平、周丕东(2018)等认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最重要的是将集体资产进行量化及股权化,其主体是农民,因此,让农民参与决策是最根本最有效的工作方法。但各农村中农民身份的界定是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一切问题的根本,夏英、钟桂荔、曲颂、郭君平(2018)结合l2个试点调查研究结果指出,由于村集体成员认定复杂,不同村中对相同情景的认定不同,为改革留下不稳定隐患,李世永(2019)、孙敏(2019)、郭凤武(2016)等学者对此问题看法一致。
夏英(2018)等还指出,在农村产权改革过程中,对“人”的重视不到位,具体表现为对人才的激励机制不够完善,能人留不住、不敢干、不愿干以及集体成员对改革的认同感、获得感不强等方面,而人民的积极性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影响改革的进程。吴康军(2015)认为,除集体资产薄弱外,农村中村民及村干部对改革认识不到位,改革过程中顾虑重重是改革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尤其在合并过的村中,村民之间利益不好平衡,关于土地补偿的问题制约了群众对改革的认可度。
此外,张占耕(2019)指出,对于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入市场、税收优惠、缺乏发展空间等问题,是阻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方面。宋洪远、高强(2019)与张占耕的观点基本一致,同时指出,农村集体资产的股权化前提是厘清“集体”范围的问题,目前《土地管理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出集体所有权主体究竟在哪一层级,且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对此问题都没有找到合理有效的解決方式。此外,各地除了出台股权管理办法外,应尽快出台收入分配管理的相关文件,调整集体组织的收入与福利分配关系。夏英、钟桂荔等( 2019)也指出,改革过程中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相关定位等亟待从法律方面进行认定。
综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成员身份确定、体制机制确立、法律制度完善、后期发展空间等方面仍存在较大问题,需学者进一步探索。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
张红宇(2019)指出,让农民充分享有集体资产股份的六项权利的前提是明确成员身份,在确定成员身份时,需要尊重历史、考虑现实、规范管理、群众协商。此外,在探索集体经济发展路径时,首先要把握集体经济内涵,依法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框架结构,探索新型管理模式,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在政府角度,张宏宇给出的意见是,因地制宜进行“给”“免”结合,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针对各地不同改革的进度及方法,张占耕(2019)认为,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当先从工业发达、市场开放程度和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开始逐步推进,探索不同的产权组织形式。对此,针对珠三角等发展较快的地区,杜国明(2011)吴晨(2010)叶文香(2014)认为,要解决这些地区村民资产权益得不到保障、组织的法人地位不足等问题,需要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处理好“政”“经”关系,生产经营与改革福利的关系。方志权(2014)认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在全国各根据各地发展情况分类推进并且因地制宜,加强中央的顶层设计。
针对改革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张占耕(2019)还指出,应通过及时立法解决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市场法人主体地位等改革措施,调整《公司法》、考虑出台《农村集体组织法》等从法律角度为产权制度改革建章立制。邓蓉(2017)、谭贵华(2013)也提出应从法学角度加深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行研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功能及定位等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此外,夏英、钟桂荔等(2019)也指出,要做好新旧法律的衔接问题,避免在破旧立新中产生新的冲突。方志权(2014)认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要加快推进税费减免等政策和法律落实。杨旭东(2013)指出应完善已经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地区的相关法律,加强对其后续工作的依法管理,不断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进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