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0-11-09方文彬李佰慧
方文彬 李佰慧
【摘要】随着社会公共事务的日益繁杂以及新的社会价值观的形成,非营利组织逐渐成为活跃世界舞台的一支重要力量。但近些年,非营利组织在进一步发展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严重影响了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从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方式的维度入手,研究发现非营利组织在财务信息披露中的披露内容、披露对象、披露方式、披露时机以及信息置信度五个披露维度存在问题,并通过进一步的原因分析,提出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相关建议,以期为非营利组织重塑公信力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财务信息披露 问题 对策
一、引言
非营利组织是独立于政府界和企业界的第三部门,主要通过捐赠收入、会费收入和政府资助聚集整合社会资源,向弱势群体或社会公众提供慈善、教育、学术、环保、宗教等公益性的产品和服务,其在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被认为是社会公平的最佳实践者[1]。然而,目前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在发展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从2011年郭美美在网上的“公然炫富”,到2013年四川芦山地震发生后中国红十字會的“考察事件”,再到2020年武汉疫情防控中,武汉红十字会和武汉市慈善总会账户的“只进不出”,使得非营利组织面临着越来越大的信任危机,一些捐赠者开始不愿相信非营利组织,不再参与捐赠活动,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开始进入了瓶颈期,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非营利组织的信息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尤其是在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着的许多问题,使得信息使用者无法及时了解到非营利组织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效果,无法有效监督管理者受托责任的履行的情况。因此,要提高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解决信任危机,首先需要完善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信息披露。基于此,笔者从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方式的维度入手,分析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探寻其存在问题的原因,继而提出完善财务信息披露的相关建议,以期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意义。
二、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财务信息的披露问题,吴水澎、陈汉文等认为财务披露是一个多维向量,具体应包括信息披露内容、信息组织形式、信息冗余度、信息置信度、披露者的解释、披露媒介以及披露时机,若其中任何一个向量发生变化,都会对财务信息的披露产生影响 [2]。张德容等认为财务披露的维度还应包括披露对象和报告的可读性[3]。笔者基于上述学者的研究,从财务信息披露的维度入手,发现现阶段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的披露在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披露对象、披露时机以及信息置信度五个方面存在问题,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一)披露内容不完整
披露内容作为财务信息披露的核心维度,其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对捐赠者、受益者等信息使用者至关重要。与营利性的企业相似,非营利组织在进行财务信息披露时通常需按照三表一注的形式反映出组织资产负债、收入支出以及现金流量等相关财务信息。但目前在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的披露中,大多数组织披露内容不完整,且不同类型的组织披露内容的侧重点不同,如甘肃省青少年基金会对财务信息的披露仅有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报表,而对附注中所要求的披露内容在审计报告中尚未提及。另外,诸如中国心理学会、中国力学学会这类学会型非营利组织,在年报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仅有一页,只说明了本期的收入支出情况;广东省总工会、山西省总工会这类工会组织,采用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的形式披露了收入支出、财政拨款等预决算信息,而对反映组织基本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信息的内容只字未提。因而总体来看,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披露内容上存在很大差异,但均存在披露不完整、不充分的现象,无法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可靠相关的信息。
(二)披露对象范围小
非营利组织通过聚集社会财产资源和人力资源来表达它们致力于社会公共利益或一定范围内共同利益的宗旨和理念,需要得到社会的广泛回应与支持[4]。因此基于上述角度,非营利组织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广泛的社会大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均应是其信息披露的对象。现阶段我国虽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信息使用者,但从目前披露现状来看,非营利组织在财务信息披露时披露对象范围狭窄,大多数组织存在私下选择性披露的现象,将立法机关和监督机关作为财务信息披露的首要对象,而忽略了普通民众的信息需求,致使社会民众因获取信息渠道的闭塞而丧失了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和信任,限制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三)披露方式单一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与进步,财务信息的披露方式越来越多,除了年报、审计报告等这些正式的书面文件以外,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数据、新闻访谈、社会媒体的公告、重大事项的专门报告等方式来披露相关财务信息,对于同一项重大的财务信息,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的披露来吸引社会公众的关注度。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披露方式单一,大多数组织以年报、预算报告、决算报告以及审计报告等书面文件的方式进行披露,这种披露方式虽然较为正式但信息使用者一般难以获取;利用互联网进行电子报告披露的这种方式容易获得信息,但至今仍有部分组织尚未采用,如商会、促进会、联合会等这些会员制的非营利组织在其官网上很难找到披露的财务信息;对于新闻访谈、媒体公告以及重大事项专门报告等其他披露方式,由于信息披露成本较高,很少在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中使用。因此,现阶段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方式仍以正式的书面文件为主,披露方式单一,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高。
(四)披露时机滞后
财务信息的披露时机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信息披露的时点,二是指信息披露的频率[2]。在披露时点上,虽然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明确要求在次年四个月内披露年报,但有许多环保型组织、学术型组织未能在批准报告期内对外公布财务信息,信息披露不及时,在披露时点上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在披露频率上,与营利性企业相同,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也应有定期公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公报中不仅需要披露年报,还需对外披露季报、半年报等中期报告,但现阶段我国非营利组织很少对外公开中期报告,信息使用者几乎查询不到相关组织的季报或半年报的信息。此外,在临时公告的披露中,多数组织的公告滞后,有一些组织甚至不进行临时公告。因此,总体来看,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不及时,无法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与决策有关的信息,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五)信息置信度不高
信息置信度是指财务信息披露的可信程度,对于信息使用者而言,信息置信度并没有客观的评价标准,但管理者为了降低与使用者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通常会采取相关措施来提高信息置信度,如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审计、提高自身的内控水平、选择更权威的披露媒介等[2]。我国非营利组织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审计制度和内控制度尚不完善,在信息披露形式上,诸如工会、学会以及环保型的大多数组织不对外公布审计报告,主要以年报、预算报告或者决算报告的形式进行财务信息披露,这些报告未经过独立第三方机构的审计和鉴证,无法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加大了与信息使用者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了信息置信度水平。
三、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缺乏统一的指导基础
企业会计活动是在会计法、会计制度、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实施的,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完整的理论体系,而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的披露仅依赖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制度和法律,缺乏完整的財务会计概念框架和具体的会计准则,这必然会影响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的披露。首先,缺乏完整的理论体系会导致财务报告目标的不明确,无法准确界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与需求者,致使财务信息披露对象不明确。此外,由于缺乏统一的会计准则对会计实践进行规范与指导,财务人员在会计核算中进行职业判断的内容会更多,主观性会更强,财务造假的几率将增大,会降低会计信息质量,同时不同组织在会计核算中依据的制度基础不同,进一步导致了披露内容的不完整和不充分,使得不同非营利组织之间缺乏可比性,直接影响了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的披露。
(二)外部监督机制不完善
鉴于非营利组织的志愿性、公益性和共益性,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应同时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而我国在这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在政府监管方面,我国虽颁发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但政出多门,步调不一,法律条例的繁多杂乱反而不利于信息披露的监管。在社会监督方面,首先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缺失使得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缺乏审计标准,从而限制了社会审计在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中信息的鉴证与检查功能;其次,现阶段我国审计机构对非营利组织的审计主要在于检查会计信息的合法合规性,对财务信息的客观公正性未给予一定的重视;最后普通社会民众虽然也作为财务信息的使用者,但却未得到信息披露者的一视同仁,大部分组织的财务信息尚未对普通民众公开,导致社会公众无法开展有效的监督。此外,在社会监督方面缺乏完善的检举通道,利益相关者的建议和意见无法准确的被信息披露者和管理者接收。因此,外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限制了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信息披露。
(三)内部控制质量不高
内部控制作为组织的自我调节、约束的方法和程序,其有效实施能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增强会计信息的置信度。但在我国非营利组织内控环节薄弱,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组织缺乏良好的内部环境,一些非营利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权责分配不明确,内部监督不到位,收付制度不严谨,导致私自挪用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5];二是缺乏完善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体系,适当的风险评估活动有助于及时发现组织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减少经营活动的不确定性,但大多数非营利组织一方面未进行定期风险评估,缺乏防范风险的意识,另一方面也未对既有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并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三是缺乏有效的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有助于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能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加以改进,但目前有许多非营利组织未设立专门的内审部门,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因而无法保证内审结果的可靠性和允当性,影响了组织内部控制的实施效果。
(四)自愿性披露意识不强
财务信息的披露分为自愿性披露和强制性披露,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决定了该类组织应首先选择自愿性披露[6]。自愿性披露有助于非营利组织扩大自身宣传和加强自身能力的建设[7],但财务信息披露本身是一个需要花费成本的过程,尤其是非营利组织要面对不特定的捐赠人群,其信息披露的难度会上升,需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财务信息披露,因而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大多数非营利组织在没有相关机构的强制要求下,很少主动对外披露财务信息,缺乏自愿性披露的意识,最终导致现阶段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方式单一,部分组织不愿在官方网站上设置财务信息公开栏,信息的公开性不够,出现财务信息获取困难以及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
四、完善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建议
非营利组织作为社会公益型组织,其公开、公平、公正的财务信息披露有助于利益相关者了解资金的来龙去脉和组织的运营效果和效率。但现阶段我国非营利组织在财务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出现披露内容不完整、披露对象范围小、披露方式单一、披露时机滞后以及信息置信度不高等问题,为应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条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是加强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制定,为财务信息的披露提供统一的指导基础。借鉴企业和政府会计准则的制定,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制定可以包含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制定。首先应制定会计基本准则,明确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基础、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信息使用者的范围以及会计要素分类、确认、计量的基本原则,对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主要方面做原则性指导[8];其次应该制定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具体准则,规定经济业务或事项发生时具体处理的会计原则,如可以制定固定资产、存货等具体准则,规范所有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最后可以制定非营利组织会计应用指南,对实际应用作操作性说明,统一实践过程中的一些规则。
二是完善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督机制。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在政府监督方面,一方面应扩大立法类型,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政府监管主要依靠的是法律法规,法律层面主要有《会计法》、《捐赠法》等,行政法规层面主要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从这些现行法律法规来看,现阶段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主要针对的是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但在实践中,我国非营利组织并不局限于上述三类,但因未有相关法律明确其身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急需扩大立法范围,保证所有非营利组织有法可依。另一方面需对现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进行梳理,明确各自的监管范围,确保各法律规章之间不存在冲突,能够有条不紊的监督非营利组织。在社会监督方面,首先应发挥好审计机构的监督作用,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时不仅要检查会计信息的合法合规,更要鉴证会计信息的客观公允。此外,为了更好的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政府可以建设专门的检举平台,保证普通民众的意见可以及时传递到政府相关管理人员。
三是加强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的建设。首先应根据非营利组织的自身特点,借鉴企业以及行政单位有关内部控制建设的经验,出台类似于《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相关文件,为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的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其次健全非营利组织内控机构的建设,强制要求非营利组织设立权责明确、制度严谨的内部控制机构,为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良好的内部环境;再次完善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如通过健全组织会计控制制度、内部授权审批制度、财产保护控制制度等,强化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为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控制提供制度基础;最后加强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非营利组织应根据经营管理现状,定期对组织内部经济事项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当经济、政治等外部环境或内部管控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对上述风险进行重估。同时非营利组织也需成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培养职业的审计人员,加强内审职能的发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现行内控环节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措施。
四是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中的应用。信息技术与财务会计活动的结合,不仅有助于会计活动的标准化和智能化,还能加强对会计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阶段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质量整体不高,除了提高组织的内外监督以外,还可以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来减少管理者对会计信息的操控。如非营利组织可以采用可拓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进行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这种语言可以对数据统一进行特定的识别和分类,可直接为使用者或其他软件读取和处理,方便信息使用者快捷地检索和分析数据,同时也能提高财务报告的编制效率和数据的可靠性。另外,由于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逆性,能固化财务信息,可以降低信息处理成本,也能有效的规避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因而近几年区块链技术开始在企业财务领域中逐渐应用。非营利组织在未来的财务活动中也可借鉴营利性企业的经验,结合区块链技术降低财务信息披露成本并增加其可靠性。此外,非营利组织可以借助现代信息平台,如通过设立微信公众号、认证官方微博等多种手段对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进行随时披露,保证财务信息披露方式的多元化和披露时机的及时性,继而使信息使用者更加方便的获取相关信息。
五是加强非营利组织的自愿性披露。非营利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承担一定公共职能的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性、公益性[4],年末不进行利润分配,管理者不存在赚取利润、面临破产和被收购的压力。因此首先要让管理者明确非营利组织的这种功能与属性,增强自愿性披露的意识;其次需要转变管理者的思想观念,让其充分认识到自愿性财务信息披露具有提升组织形象和市场信誉,能吸引更多的捐赠者等益处,增加自愿性披露的动机;最后可以通过对管理层以及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尽可能的保证会计确认、计量以及报告的客观公允性,减少会计信息失真的风险,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可能。
五、结论
非营利组织在我国起步较晚,其在扶贫救灾、保护弱势群体、履行社会责任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通过财务报告真实公允的反映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现金流量等相关财务信息,是目前所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笔者通过研究发现非营利组织在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披露内容不完整、披露对象范围小、披露方式单一、披露时机滞后以及信息置信度不高相关问题,并通过对其存在的原因分析,提出加强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制定、完善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督机制、加强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的建设、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以及自愿性披露的意识相关完善措施,以期为非营利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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