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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语用字 构建和谐语言生活

2020-11-09王小娜刘娟

文学教育·中旬版 2020年10期
关键词:实践能力规范

王小娜 刘娟

内容摘要:大学期间,参加各级各类专业竞赛、科技文化节等实践活动,认识到实践是检验和提高学习效果的最好方法。论文结合用语用字调查活动,从专业角度总结实践所得。

关键词:用语用字调查 规范 实践能力

作为高校师范类大学生,除具备丰富的学科专业知识外,还应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能力包括教学基本能力、教学管理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等,这些能力的获得可以通过学校的课堂教学习得,也可以通过社会大课堂来获得。一次对市区社会用语用字的调查,让我们切身体会到了学无止境的真正含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思想日益活跃,社会用语用字出现了诸多新的现象。黑河市地处东北边陲,与俄罗斯远东第三大城市布拉戈维申斯克隔江相望,被誉为“陆上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为了更好地了解黑河市区社会用语用字情况,促进社会用语用字规范化、合理化,在指导老师的带领下组织实施了黑河市区部分街道社会用语用字的相关调查。

一.社会用语用字调查基本情况

1.调查意义:规范社会用语用字规范化是推广普通话、规范汉字使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涉到社会文明建设和社会文化风采。黑河市地处边境,中俄贸易往来频繁,社会用语用字调查对中俄语言接触、文化经济交流还可以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从培养实践能力角度考虑,通过用语用字调查实践,强化学生规范使用汉字的意识,锻炼收集材料、整理材料、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相关能力素养。

2.调查依据:社会用语用字调查材料汇总后,我们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依据来进行分析,包括:《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1987)、《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1991)、《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黑龙江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2007)、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2012)。

3.调查对象:社会用语用字调查的对象包括街道牌匾、广告用语、标语牌、通知栏、街道标志牌等。

4.调查方法:社会用语用字调查以实地走访为主要形式,通过拍照和文字记录等来收集社会用语用字材料,并对收集所得第一手材料进行量化处理和相关分析。

二.社会用语用字调查情况分析

(一)社会用语用字调查类型分析

调查涵盖市区五个路段,大致可以体现黑河市区社会用语字用字的基本情况。根据调查对象的用语用字情况,可以概况为以下几种类型:

1.汉字式。在此类别中一般有规范简化字、繁體字、手书体、繁简字结合等几种情况,如“馬可波羅瓷磚”“法狮龍”等。按照《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黑龙江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2007)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一些特殊情形之外,如:文物古迹;姓氏中的异体字、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牌匾、广告用字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2.汉字+外文形式。黑河市地处中俄边境,因中俄贸易自上世纪90年代至今持续稳定发展,且俄罗斯游客较多,因此,在本次调查中我们发现了大量汉字+外文形式的用语用字现象。

3.汉字+拼音形式。这类现象不是很多。根据我国《中华人名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4.其他。还有一些相对较少的情况,纯外文形式、汉字+外文+汉语拼音,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地域特点和社会心理特点。

(二)社会用语用字调查问题分析

通过调查,我们针对调查对象发现以下几类社会用语用字不规范的情况,具体如下:

1.繁体字使用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的规定:除一些特殊情形之外,如:文物古迹;姓氏中的异体字、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牌匾、广告用字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2.谐音字使用不规范:一些商家为了吸引大众注意,在自己的宣传材料和商店牌匾上使用谐音文字,此类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城市形象,同时也很容易对青少年识字用字产生误导干扰。如:“曼天雨”(女装店)、“先花店”(鲜花店)。

3.使用错别字现象:一些商家的宣传和牌匾出现了错别字现象。如“家俱城”。

4.外文使用错误:因黑河地理特点,多数牌匾为中文与俄语的组合。通过调查及相关资料印证,我们发现俄文使用不规范,有的甚至出现错误。

5.外文、汉字+外文形式牌匾使用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规定:“公共服务行业应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在使用外文时应同时使用中文。公共场所、招牌、广告用字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个别商家牌匾只有外文无中文,还有汉字并未占牌匾主要位置的情况。

(三)社会用语用字调查相关思考

第一,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力度要加大。通过此次调查,我们发现部分大众对社会用语用字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十分了解。因此,我们建议在普及社会用语用字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应加大力度,并努力拓展普及形式,做到多样有效。

第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及监督和监管力度要全面。在整理和分析材料的过程中,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第十七条与《黑龙江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2007)第十一条规定在教育教学用字、招牌用字中对繁体字的要求有所差异。另外,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力度和职责要落到实处,同时可以发动群众监督并建立群众监督奖励机制。

第三,商家、牌匾制作人員旳素质有待提高。应向商家及牌匾制作人员明确相关法律规定,从源头上减少不规范概率。另外,由于黑河市区中俄贸易频繁,在对牌匾上的俄文进行标注时,要尤为注意准确。

(四)社会用语用字调查不足之处

一是本次社会用语用字调查因人力、时间等因素未能对黑河市区进行穷尽性取样分析。调查结果虽然可以反映出黑河市区社会用语用字的大体情况,但仍有调查和分析空间。二是我们将调查对象分为餐饮类、日杂类、装饰类、社会服务类四个类别进行考察,在分析过程中,我们发现这样的分类在涵盖性和细致性方面仍存在一些欠缺。三是在调查中发现大量牌匾、广告栏、路标均有俄文标注,由于调查小组对于俄语了解和掌握有限,只能参照已有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对第一手资料中的俄文分析略显不足。四是调查工作均由学生实地走访、收集资料,由于学识和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在素材选择、材料分析中难免有所疏漏。五是在建立历时数据方面,没有较丰富的资料储备基础,很难较准确地体现出社会用语用字的历时变化情况。

三.社会用语用字调查感受

通过参与社会用语用字调查,一是认识到实践是检验并提高学习效果的最好方法,发现自身语言文字知识的积累还有待增强,“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缺少从专业角度进行学术分析的能力;二是体会到合作学习的快乐。小组同学分工合作,及时记录用语用字不规范的情况,对搜集到的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并与其他组同学进行合作统计错字数量,最后完成调查报告;三是意识到作为师范生应具有自我反思的能力和意识,养成自主学习的能力,开发自我发展的技能,以便更好地完善自己的从业技能。

参考文献

[1]戴昭铭.规范语言学探索[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8.

[2]才娟.绥化市牌匾用语的调查与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2.

[3]王子.葫芦岛街道牌匾用字情况调查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

基金项目:黑河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师范专业认证背景下高校师范生从业技能的培养策略”(项目编号XJGY201922);黑龙江省2019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913744009)(项目编号201913744029)

(作者介绍:王小娜,黑河学院人文传媒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刘娟,黑河学院人文传媒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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