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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人工费用的常见问题及对策探讨

2020-11-09庞小群

财讯 2020年3期
关键词:社保劳务建筑企业

摘  要:建筑企业整体不规范,导致实务中财税上易出现风险。实务中,由于各种原因,农民工社保缴纳困难重重。这些都有待于相关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人们业务能力的提高和对政策认知的提高等。

关键词:建筑企业;人工费用;社保;劳务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企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金三税系统的升级完善,给建筑企业的财税薄弱环节敲响了警钟。我结合工作中接触的建筑企业人工费用的常见问题提出了几点看法。

一、建筑企业的人工费用组成

建筑企业的人工费用主要分为内部人工、劳务派遣和劳务分包三种形式。

二、建筑企业人工费用支出

建筑企業人工费用支出普遍存在如下问题:

(1)社保缴纳问题

建筑企业大量使用农民工,农民工大都没有享受社保福利,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的相关规定。造成社保问题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点。

第一,农民工自己害怕领不回本金,对于没有投资认识的农民工而言,一向觉得钱放在自己手里或银行里才最有安全感。

第二,农民工工作流动性比较强,农民工终年在外打工,流动性很强,不稳定,这样社保容易断断续续,并且社保转移也会比较费事。

第三,社保认识淡薄,大多数农民工文化水平有限,都不知道什么是社保,也不愿意了解相关常识,再加上社保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使一些农民工没有对社保深入的了解。

第四,赚钱少,压力大,农民工工作艰苦,薪酬也普遍较低,并且承担着养家的经济压力,交纳社保的话,到手的薪酬会更少,所以他们甘愿多拿一百块钱,也不愿意交纳社保。

第五,用工单位不给农民工上社保,许多用工单位为了节省本钱,得到更多的利益,成心不给农民工交纳社保,有的单位会多给农民工几百块钱的现金,与他们达到不交社保的协议,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社保方针仍是存在一些问题,许多农民工没有交上社保,但它始终是一项惠民的方针,相信会越来越完善,需要农民工朋友认清社保的优点。

(2)个税问题

建筑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税收风险。目前对于农民工工资缴纳个税的问题尚存在争议。

(3)发票问题

建筑企业发放劳务费,尤其是为个人包工头代发人工工资时,没有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劳务费发票,导致入账费用存在不能税前抵扣的风险。

(4)企业所得税问题

造成企业所得税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没有按规定取得劳务费发票,二是人工费比例过大。建筑企业人工费一般占不含税收入的30%左右,有的企业虚列人工工资,导致人工费占比远远超过30%。

三、解决办法及建议

(1)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

第一,分类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农民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鉴于其复杂的社会组成,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不能一刀切,建议将其细化为三类分别解决。

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城市中累计缴纳社保费超过2年或者连续缴纳社保费超过1年的农业户口参保人员,他们多年在城市工作,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完成由农民向市民的初步转化,可将他们纳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范畴。

以务农为主的农民工。城市中累计缴纳社保费不足6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社保费不足3个月的农业户口参保人员,他们农闲时进城务工,农忙时回村务农,所挣每一分钱都要带回农村。这类农民工短期内不适合纳入社会保险政策范畴,应在尊重其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他们参加工伤保险、新农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社保缴费记录为间断式、跨地域的农业户口参保人员,他们的社保关系地点不确定,这部分人群有的会成为产业工人,有的会继续做农民,处于非稳定状态。对这类农民工应尊重其个人意愿,遵循宜缓不宜急的方式,逐步将其纳入社会保险范畴。

第二,分层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经济建设水平决定社会保险能力,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充分考量农民工经济承受能力,立足现有经济水平,分层、分步解决。

(2)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这种方式很好处理,劳务公司根据自己的计税方式直接开具劳务发票给建筑安装公司,进入“工程施工—分包成本—人工费用”科目进行成本核算。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工与劳务公司构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公司对农民工资的有决定权,因此,根据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劳务公司应为扣缴义务人。现实中施工企业会进行农民工工资代发。只需要劳务公司提供代发表即可,可以不代扣代缴。建议开具发票时在备注栏里面注明代发工资金额和人数。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工与劳务公司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与建筑企业没有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公司代理扣除缴纳。

(3)项目部直接雇用农民工

这种模式已经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一般需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公司统一管理,上班考勤记录。在应付职工薪酬里面核算,个税按工资薪金进行申报;不超过一年且不满足非全日制的须签订劳务关系,应在“工程施工—劳务费用”科目上核算,个税按劳务所得进行申报。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十九条规定,按次(日销售额)500元,按期(月销售额)2万元,根据这一条例,没达到起征点的可以造表列支,不需开具劳务发票,超过起征点,需开具劳务发票,并附劳务结算单,劳务支付凭证和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交社保,劳务合同则是不需要缴纳社保的。签订劳动合同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对于非全日制的,法律只是规定了企业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等其他险种并没有强制性要求企业必须缴纳(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即企业可以合法地不缴纳除工伤保险费之外的社保费。但个别地方可能实现不了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

现在,一般建筑安装施工项目都在实施农民工实名制并且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一般农名工在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所都已经缴纳了农村社保(农村医疗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可以让农民工到其缴纳农村社保的社保局开出一份已缴纳社保的证明单,将该已缴纳社保证明单交到建筑企业存档备查,则农民工回到城市务工不需要缴纳城镇职工社保费用,建筑企业也不需要为农民工缴纳社保费用。

(4)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其实这种方式不是很推荐,主要是现在劳务派遣公司主要是解决社保问题,而且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而且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建筑安装业的农民工肯定是不符合上述两条的。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中约定支付总费用的话(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那么建筑安装企业只需要根据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一般计税6%,差额计税5%)进入工程施工劳务费即可。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只负责劳务派遣费用,剩下的农民工资福利社保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的话,进入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缴纳社保。劳务派遣费用凭发票结算入账,发放的工资社保造表就可以了。

四、结语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企业的科学发展对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有巨大作用。相信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和相关人员业务水平风险意识的不断提高,建筑企业会越来越健康。

参考文献

[1]沈华.工程建设企业成本管理存在的常见问题和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8(03):143-144

[2]王兆楠.建筑施工企业成本核算与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完善对策[J].财会学习,2018(27):84-86

[3]刘建国.建筑业成本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探讨[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9(14):125-126

作者介绍:庞小群(1974.9-),女,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本科,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研究方向:会计审计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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