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机制及启示
2020-11-09王青鹤
[摘要]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党内监督机制,主要包括:相互监督、群众监督、参议会监督和司法监督。延安时期的党内监督机制启示人们,新时代的党内监督机制,需要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发挥好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科学配置决策权。
[关键词]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
[作者简介]王青鹤(1996-),女,蒙古族,延安大学,硕士,主要从事党史与党建研究。
[课题]延安大学中关法治研究中心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监察机制研究”,项目编号:YDZG2018-02。
[中图分类号] D262.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8031(2020)10-0015-03
实施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根本原则之一。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党内监督机制,主要包括:相互监督、群众监督、参议会监督和司法监督。延安时期的党内监督机制对做好新时代的党内监督机制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理念
党内监督就是党的各级组织、专门机构和全体党员,依照党章要求,对党组织的各类活动及党员干部的行为所实行的监察和督促。“党内监督,是党为维护整体利益所进行的自我约束、自我激励和自我完善,是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手段,是党内生活的基本方面”。①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对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及方式都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特别重视纯洁性和先进性建设,而重视党内监督是其保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措施。毛泽东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在工作中应当“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②要想实现党的工作不脱离群众,共产党就必须加强党内监督,这样才能保证共产党工作方向的正确,保证党内民主建设方向的正确性。1942年,中国共产党针对党内出现的不良倾向发动整风运动。毛泽东认为共产党员应当克服“自私自利,消极怠工,贪污腐化,风头主义等”③不良作风,而这些不良作风的克服依赖于党内监督。党内监督的有效进行,能克服党内各种不良现象,促使党员成为合格的共产党员。“为着巩固党,必须详细审查党员成分,清刷混入党内的异己分子”,④因此,为了党的长远发展,必须加强党内民主监督。
延安时期的党内监督是把马克思主义的建党学说,与延安时期的时代特点相结合的结果,其监督特点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则、纪律、规章制度等要求对党员干部的工作活动进行监督。
二、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机制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及方式都有了清晰的认识。毛泽东认为,要想实现党的工作不脱离群众,就必须加强党内监督,这样才能保证党工作的正确方向,保证党内民主建设方向的正确。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构建了以相互监督、群众监督、参议会监督和司法监督为主体的监督机制。
(一)相互监督和自我监督。延安时期,党内监督的一个重要特点和方式就是批评与自我批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原则就是“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⑤它要求每一名党员都应认真听取别人作出的批评,同时也应当积极主动地进行自我批评,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形式进行党内监督。整风运动中,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一原则的基础上,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党的七大上,毛泽东对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重要性作了进一步阐述:“对于我们,经常地检讨工作,在检讨中推广民主作风,不惧怕批评和自我批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将中国化的党内监督构想转化为了制度安排。这样的制度安排,能够弥补在战争情况下党内监督体制的疏漏。因为在战争时期,专门的监督机构有时不能发挥十分好的功效,这种情况下,批评与自我批评能够更好地适应战时环境,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发展党内民主。作为一种很少受到时间、地点等客观条件限制的党内监督方式,批评与自我批评实际上能够比专门的监督机构更具优势。一方面,为党内民主发展提供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而使党的思想和理论建设摆脱了教条主义的禁锢,为党内监督提供思想保障,使以党内斗争形式表现出来的党内民主建设有了合理的取向。另一方面,为党内民主实践提供了“群众路線”的工作方法,使党内民主生活有明确形式,成为党内互相监督的一种新形势。
(二)群众监督。延安时期的党群关系被称颂为“鱼水关系”“血肉关系”,而这种被人们称颂的干群关系,离不开有效的监督。1941年,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指出:“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志。”⑥为了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陕甘宁边区非常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使得人民群众的政治地位获得了提高,促使边区基层干部能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更加认识到人民监督政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边区政府号召要“放手发动群众,检查政府工作和人员”以“发现问题,给以适当的解决,并求得经验,使工作能更好地向前推进。”这一时期,人民群众的监督方式主要是人民通过民主选举实现自己的监督权、通过控告的方式进行监督以及通过参议会实现对政权的监督。同时,人民群众对违法失职或者贪污腐败分子进行控告,这是人民群众对边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自己监督权最直接的方式。延安时期,为了更好地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中国共产党在法律法规上对于群众的控告权给予了充分的保障。例如,《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则规定:“人民利益如受损害时,有用任何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⑦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强调了人民群众监督权的落实,对人民控告权相关案件作出了严格要求。在抗日战争时期,某些公务人员、司法人员以及乡村干部正是因为违法乱纪而被群众直接罢免。
(三)参议会监督。延安时期,人民参政机构在中国共产党带领下成立了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参议会对于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参议会及其常设委员会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工作进行监督。这种参议制的监督在抗日战争爆发后,为团结军民一心抗战起到了巨大作用。1937年9月,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革命根据地政权也由苏维埃代表大会制改为参议会制,这种议会民主制具有立法监督权、选举罢免权、监察弹劾权、督促检查权、议决权、审批权、追认权等权力,其监督方式包括听取政府工作报告、派员实地调查、实行控告和检举、审议干部奖惩条例等。1941年边区参议会上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中提到边区参议会有“监察及弹勤边区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之公务人员”的权利。1942年1月《陕甘宁边区各乡市政府组织现行条例》规定,各级参议会常驻委员会的议员不允许兼任政府职务,这样的权力机制有利于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有效保障了参议会监督权的行使。参议会成为监督党和政府的重要监督方式,这并不是对西方民主制度的照搬照抄,而是借鉴西方的民主监督形式,把各阶层各阶级掌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参议会和政府中,随后边区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文件,把参议会制度正式在边区确立下来。这样的机制统一于党的领导之下,也体现了党内民主的集中性。延安时期参议会的存在无疑是接受党外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有效保证了党内民主的建设与发展。
(四)政府系统和司法部门监督。党内监督另一个十分重要的途径就是在政府系统内部的监督以及司法部门的监督。政府部门的监督主要包括审计处和行政监督员公署的监督;司法部门的监督主要是检察机关的监督。
陕甘宁边区最早的审计机构是1937年2月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设立的国家审计委员会。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后,为了配合统一财政的措施,加强对财政的监督,在边区政府下设审计处。1948年10月1日颁布的《陕甘宁晋绥边区暂行审计条例》,规定了边区各级审计机构的六项审计职权,以便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过审计处日常的审计监督,随时揭露财政收支中的种种弊端,堵塞财政管理中的漏洞,维护了政府的清正廉洁,对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此外,边区政府还设置了行政监察员公署,承担对政府部门的监督。1943年2月《修正陕甘宁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规定,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是“边区政府代表机关”,⑧对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职权和性质作了更明确地规定。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在行使上述职能对所属各县主要通过召集县、区长联席会议以及巡视制度两种方式进行监督。
除了政府系统的监督机构,司法部门也设立检察机关。1939年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高等法院设检察处,设检察长及检察员独立行使检察权。各县设检察员处理法律监督事务。”⑨但在1942年1月,根据精兵简政精神,边区政府决定裁撤各级检察机关。直至1946年边区第三届参议会才通过决议,决定成立边区高等监察处,但监察处不再属于高等法院。高等监察处作为检察机关除对刑事案件有公诉的职能外,还有检举政务人员的贪污腐化行为的职能。法律赋予其部分权力保障检察员履行其职能,例如,监督判决的执行,案件的侦查,证据的搜集运用等。检察机关独立于政府机构,因而其检察权更具有独立性,检察机关的监督与政府部门的监督相辅相成。检察机关区别于其他政府机关而独立存在,虽然存在组成机构简单,人员设置不足,建制屡经变动的弊端,但对于延安时期的廉政建设仍然具有一定的推进作用。
三、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的启示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拓宽了党内监督的渠道,将党的组织监督、党员群众的监督、党员干部之间的监督以及党的专职机关的监督有机结合了起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党内党外监督体系。延安时期的党内监督机制启示人们,做好新时代的党内监督,需要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发挥好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科学配置决策权。
首先,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监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方式,也就是指党内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领导干部为了防止公职人员公共权力的异化,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方式。习近平指出:“凡是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做到的,领导干部要首先做到;凡是党章规定党员不能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不做。”⑩因此,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与公开制度相结合,防止领导干部以权谋私。
其次,发挥好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习近平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是我们党的工作的最高裁决者和评判者。”?任何腐败行为和歪风邪气都是暗箱操作的,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形成不能腐、不敢腐的保障机制,才能减少甚至消除腐败现象。在人民群众监督公职人员行为的过程中,党和国家依法通过各种渠道公开各种政务信息,提高政务人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实现了解国家大政方针等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通过各种法律规定和办法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完善群众参与激励机制,大力支持人民群众对腐败行为的检举、揭发和控告,设立表彰奖励人民群众参与反腐的专项基金,调动群众参与反腐监督的热情和积极性,使他们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
最后,科学配置党内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应当优化、完善党内的权力结构,真正实现党内权力科学配置,把党内决策权、监督权从党委权力框架中分离出来,改变决策权、监督权依附或隶属党内执行权的集权机构,采取“在黨的代表大会制度下分设党的执行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实施决策权的复归、执行权的分解、监督权的提升”,?通过这些步骤解决党内权力结构不合理的一系列问题。
四、结语
党内监督就是党的各级组织、专门机构和全体党员,依照党章要求,对党组织的各类活动及党员干部的行为所实行的监察和督促。延安时期的党内监督机制把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构建了以相互监督、群众监督、参议会监督和司法监督为主体的监督机制。新时代需要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发挥好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科学配置决策权。
[注释]
①黄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史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14.
②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94-1095.
③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94.
④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6册)[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580.
⑤毛泽东文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6年:400.
⑥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809.
⑦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M].科学出版社,1958:107.
⑧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1辑)[M].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130.
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M].科学出版社,1958:63.
⑩习近平.论群众路线——重要文献选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9.
?习近平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论述摘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9.
?董瑛.党内干部监督制度建设论[M].人民出版社,20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