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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现实问题及对策

2020-11-06刘登

西部学刊 2020年17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未成年人

摘要: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水平低,矫正项目缺乏针对性,社会公众认知度低等现实问题,导致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解决当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要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开展具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项目,提高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在实际工作中找出问题所在,大胆创新,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0)17-0057-03

2019 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下称《社区矫正法》)于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法》的颁布不仅完善了我国的刑法体系,也促进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健全与社区矫正刑事执法的完善,是从法律层面上对社区矫正事业的肯定和支持。在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成为社会焦点的背景下,《社区矫正法》第七章对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做了详细规定,提出了更加全面的要求。总的来说,《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对中国社区矫正事业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未成年人犯罪也逐渐出现了新的趋势和问题,而如何适应新形势和解决新问题不仅对于立法者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而且对于社区矫正的司法者、执法者和工作者也是一个难题,《社区矫正法》的出台为解决这个难题提供了“金钥匙”。

未成年人作为一类特殊的群体,由于其正处于青春期,具有心理不成熟、易冲动、易结群、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影响等特点。将犯罪的未成年人放置于社区内进行矫正,采取有效的矫正措施有利于防止其交叉感染,降低其犯罪危险性,增强可塑性和培养社会责任感,有利于促进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改变自身、认罪悔罪和为其重新融入社会提供良好的条件。结合我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对2009年至2017年未成年犯罪人的统计数据可知,在最近几年里,全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下降,平均降幅达12%,特别是2016年,平均降幅达18.47%。自我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历经坎坷,从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能取得这样的成绩也实属不易,这不仅是对中国化社区矫正事业的肯定,也是对社区矫正一线工作者一种莫大的支持和鼓励。

一、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放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试点到2009年开始全面实行,对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职能进行了分工,已初步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雏形。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制度纳入刑法典。其中,2012年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第33条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施方法、相关措施和基本规则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确立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不同于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 年12月28日通过的《社区矫正法》是首次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的专门立法,具有划时代的深远影响意义,其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规定更加详细,为我国社区矫正事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社区矫正法》不仅解决了多年来社区矫正工作无法可依的窘迫情况,而且也凸显了立法者对未成年人矫正工作的高度重视。

《社区矫正法》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做了特别的规定。具体表现在:一方面更加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权,如第57条规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有歧视行为的,应当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这体现了立法者对未成年人就业、就学等方面平等地被对待的权利,更重视对其的教育和保护。另一方面,其中的各项规定更为详细,如规定了矫正工作人员的职责、信息保密义务、就业帮扶、义务教育。这些规定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等各方面的要求,让矫正工作人员更加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找准未成年人矫正工作的切入点,有利于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社区矫正法》从制度层面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做了硬性规定,对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水平低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赖基层司法所来推动,但大多数司法所面临人手不足、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司法所除了社区矫正以外,还有安置帮教、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八项职能,在平常工作中本就人员紧缺,任务繁重,需要兼顾各项工作。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又需要有针对性,要求矫正工作人员身体力行,在矫正工作中落实“三像”政策:即像父母照顾孩子,像医生照顾病人,像教师教育学生一样去教育犯罪的未成年人。而在实际工作中,矫正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占有比例较少,工资待遇低,工作积极性不高。而社会志愿者大多不是專职人员,仅是偶尔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人员,其队伍具有不稳定性,缺乏针对性的训练,难以满足矫正工作要求。另外,由于没有人员任职准入机制,专业考核方式欠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均良莠不齐,对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缺乏深入了解,不能很好地把握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成长规律,以至于达不到预期的矫治效果。因此,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业队伍的建设不仅是矫正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达到矫正效果的必备要件。

(二)矫正项目缺乏针对性

采用科学、合理的矫正项目和矫正计划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只有制定符合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身心特点的有针对性的矫正计划和项目,用易于未成年犯罪人员接受的方式,在矫正过程中逐步帮助其树立起正确的“三观”,才能更加有利于他们改正恶习,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法》第52条中虽然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但是现实中,矫正工作仅有法制教育、定期谈话、思想汇报等项目,没有根据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身心所具有的犯罪原因、家庭环境、成长经历、心理特点等方面进行分类细化进行有效管理。而且各地实际实施的矫正方法也并不相同,大多还是依据成年人的标准进行,没将其与未成年人分开管理,缺乏分类别、分阶段、分等级的针对性教育,增加了交叉感染的可能性。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导致矫正项目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三)社会公众认知度低

目前,大部分人对社区矫正(特别是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的认知度相较于监禁刑来说是极低的。一方面,中国古代重刑主义理念根深蒂固地存在于社会公众的思想中,许多人认为只有通过监禁来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才能对罪犯起到更好的惩罚作用。很多人不能理解为什么人犯了罪却不用“坐牢”,而将其放置在社区内进行正常生活,他们会认为刑罚没有起到预想的效果而对法律丧失信心。另一方面,很多地方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还不够。通过对全国范围内的社区走访调查显示,大部分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制度了解甚少,而且大多人表示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存在芥蒂,给其贴上“问题少年”的标签,容易产生心理排斥而采取避而远之的态度,导致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与社会生活实际相脱离,得不到更好地矫正教育和社会接纳,违背了《社区矫正法》的目的和宗旨,也会给他们解除矫正后进入社会后带来不可预料的心理阴影和后果。所以说,提高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度也是一个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解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具有特殊性,需要由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矫正工作者进行,才能达到更好的矫正效果。目前,我国司法系统人员的压力较大,因此要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首先,司法机关要提高对社区矫正专业人员的重视程度。在任用人员上需要着重把关,在选拔、录用阶段,适当提高录用门槛。通过提高福利待遇等手段,吸引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精英人才加入队伍建设,为切实解决问题提供理论型人才。其次,加强对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的构建。此类人才需具备丰富的执法经验,能够较好地把握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个性特征、心理特点等方面,掌握实际解决问题的方法与途径,而且年龄不宜过大,最好是25岁至35岁之间,能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更好地进行沟通。最后,要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可以吸收矫正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和社会组织,使其加入矫正队伍,协助相关机关开展矫正教育工作。通过吸纳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源,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开展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最终取得良好的效果。实践表明,一支能够紧密配合、具备专业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不仅能够很好地完成矫正任务、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也能更好地践行《社区矫正法》的目的和宗旨。

(二)开展具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项目

由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具有特殊的身心状况,这就要求矫正工作者要将其与成年人区别对待。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应该根据其年龄、个性特征、家庭情况、犯罪缘由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根据现实状况和实际可利用条件制定矫正方案。首先,可以考虑批判吸收国外的社区矫正经验,建立养育家庭,这种模式主要培养未成年人与养育家庭的亲情,着重凸显亲情感化的重要作用,對我国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有重要借鉴意义。其次,可以开展更多的公益性服务项目,以加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文化、法制和思想教育,例如可以开展组织学习先进人物事迹、慰问老人、邀请改造好的未成年人现身说法等活动,在实践活动中帮助其培养社会责任感、社会公德意识,改掉不良恶习。最后,开展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生活能力。据调查,许多未成年服刑人员犯罪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其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欠缺、行为控制力差。因此,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服刑人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并督促其法定代理人,帮助其继续完成学业,为保护个人隐私,提高矫正效果,可以采取异地就学。在矫正过程中培养其生活技能、让他感受到来自社会、家庭的关爱和温暖,做到真正认罪悔罪,这样才能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让矫正工作成效最大化。

(三)提高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

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的有效实施必须依靠广大群众,提高其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知程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和宗旨。因此,可以采用说理、宣传等手段使人们解放传统思想、转变行刑观念,让他们体谅和接受犯了错的未成年人,进而支持和配合相关矫正工作。一方面,可以组织《社区矫正法》进课堂活动,在大学的法学专业中增添社区矫正法,加强对社区矫正法的深入学习,通过加大投入科研资金,培养更多的社区矫正后备人才。在中学的法律知识普及尤为重要,有关调查显示,2016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在全国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告人以初中生为主,占比68.08%;被告人年龄主要集中在16周岁和17周岁,可以看出,大多数青少年犯罪时期集中在青春叛逆期的初高中阶段。所以,要从根源解决问题,学校定期组织学生及其监护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能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高其法律意识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另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社区矫正法在社区中的宣传力度。如通过实地走访宣传、印发宣传资料和利用微信、微博、学习强国等网络平台播放宣传视频。采取这些措施提高人们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认知程度,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与配合,为矫正工作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矫正工作并达到预期效果。

四、结语

自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相较于监禁刑而言,社区矫正更能体现出刑罚的人性化,所取得的效果也是监禁刑所没有的。将符合条件的犯罪的未成年人放入社区中进行矫正,能够给予未成年人更好的教育和帮助,而且能够极大缓解监狱的压力、利用社会资源和节约相关成本。而想要进一步促进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进步,就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对于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要对他们进行不断的培训,提升整体专业素质,这样才能更好地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帮助和教育。在实际工作中找出问题所在,大胆创新,研究新方法、新举措,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这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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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连春亮.《社区矫正法》出台的意义与特点[J].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4).

作者简介:刘登(1997—),男,汉族,重庆人,单位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矫正教育系,研究方向为法学(社区矫正)。

(责任编辑:王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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