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中程序和实体正义的冲突与妥协的价值研究
2020-11-06仝泽龙
摘 要: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冲突与妥协,这就引出了两者冲突与妥协的价值选择。高校管理中的实体和程序看起来各司其职,但两者在运行的过程中,如同法律制度一般,对于必然引起的冲突,如何得以妥协从而实现正义的价值,是高校管理制度设计及实践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冲突与妥协;价值
一、问题的提出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本是一对法学概念,两者有一定的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目前在我国法律实践中以及在社会治理中,长期存在着这样的一个现象,即是重实体而轻程序,也可以说是注重实体正义,而轻视程序正义,从而引发两者的冲突,在某种情势之下甚至价值妥协。
我国的一些高校中,也存在诸多此类的问题,特别是高校进行学生管理中,此类问题更加突出。高等学府无论在哪一种种政治体制之下,何种社会背景之中,都享有尊崇地位,也一直被赋予高度自治的权力。然而高校管理学生的行为方式依旧循规蹈矩,相关法律法规更新迟缓。而随着时代的高速发展,学生和家长维权意识不断加强,高校对于学生的管理行为也引发了不少争议和纠纷,这些争议和纠纷往往大多在于质疑高校的管理的程序正当与否,也即是程序是否正义。当然我国高校在设计学生管理的制度文件中,在高度重视实体内容的同时,也注重了程序的设计,也有了关于正当程序的规定。但程序设计的相关制度尚不完善,在实践当中依然因程序问题和实体内容引发冲突,从而引出质疑,发生矛盾。
在大学治理领域中,大学章程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等抽象自治行为,以及具体的大学行政和学术行为,都存在正当程序的缺乏或不完善问题。因此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冲突与妥协,这就引出了两者冲突与妥协的价值选择。
二、程序与实体正义的价值冲突
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这是一句古老的法谚,从这一句法諺不难看出,正义对于社会生活的极端重要性。“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博登海默的这一观点的意思是说正义具有复杂性,正义的这种复杂的特性要求我们在对正义进行研究和实践时,必须对正义的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辩驳和探究。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那就是何为程序正义,何为实体正义?两者均是法学概念,是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而进行的一种分类。法律要求裁判者不偏不倚,程序正义的涵义,是指案件在裁判的过程中,审查和居中的裁判者要完全公正、合理并且合乎法律,法律判断与执行要得到当事人甚至是社会的普遍认可,人们的合法权利得以充分保障。进言之,程序正义包含着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必良法,也即程序设计的制度法律是良法,人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执法者的权力也能够得到程序的约束。其次法律法规的运行必须符合既定的程序,而且法的运行过程要得到有效监督。再次法律既然确定了程序,司法活动也必须依照程序运行。显而易见,上述三点最为核心的即是程序正义。法律运行和法律活动只有符合了这三点,才是保障了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从而进一步保障了或者说接近实体正义,正义的价值才能得以实现。程序是指合法的主体,通过合法的时空以及方式,依据法律既定的流程规范,一步一步地实现目标。可以说,正义实质上是说,要公正约束或是尊敬实体权利的享有者,依据具体程序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
相对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从来都是国家的整个法律系统和全体公民追求的理想结果。自法律制度诞生,人们对法律的期望总是认为恶者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正义从不缺席,恶者受到惩罚,这些都符合人们的传统思维。从内涵上看,实体正义也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规定实体权利的法律制度必须是公正的;其次是法律规定的实体后果的呈现,要有充分的法律理由,更要有法律依据,证据充分;再次司法行为必须得以执行,不利的后果有人承担,法律的公信力决不能受到任何的质疑。显然这三点是法律运行的整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适用法律,运用法律,法律结果的执行都是为了保证实体正义价值的实现。也可以说,实体正义的价值,除了法律运行过程通明,裁判结果包括裁判结果得以执行等等,或者说是法律主体、客体和法律载体皆具有正义性,从而实体正义的价值得以实现。
许多学者认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者总是冲突的,甚至提出为了实体正义而舍弃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凌驾于程序正义,两者冲突时,程序正义要给实体正义让路等等。然而正确的观点应该从法治的价值角度看待两者的冲突与妥协,两者的关系有:首先两者都追求正义,视正义为追求的价值;其次两者具有的价值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实体正义的角度是实体权利,程序正义强调的是程序保障;再次两者不能简单说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两者追求的目的相同,两者相互依存和依赖;第四,两者都可以保证司法公正;最后程序正义从内容上看,必定承担一定的手段作用,而实体正义具有导向性的价值。
三、高校学生管理中两者冲突与妥协的价值
(一)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上文说到,高校具有高度的自治权利,高校的学生管理行为中,涉及到了学生利益的方方面面。而这些方方面面的管理行为,决定了学生能否顺利的完成学业,与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从法律角度上说,这些规定的权利是学生的实体权利,维护学生的实体权益,也即实现了高校管理行为中的实体正义。
近年来,学生和学生家长与高校产生了不少纠纷,甚至矛盾升级。随着一些高校学生将学校诉至法院维权案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公众和法律研究与实务界的关注,并且针对这些案件和事件当中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正当程序缺失的普遍现象,提出了在高校管理中引入正当程序理念,完善既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显然从法律角度而言,这是学生及家长对高校的程序缺失的质疑,高校管理行为中的程序正义并未实现。
从学生、学生家长与高校产生的纠纷来看,往往聚焦于高校管理行为不够通明,规定的管理办法未按照并不通明的程序运行。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高速发展,必然高校的管理制度和制度设计两者不够完善,甚至冲突,面对学生和学生家长甚至是社会的质疑,高校的管理行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均产生了冲突,似乎面对此类问题,高校束手无策,而社会往往偏重一方,对高校的程序的运行是否正义纠缠不清。
(二)两者的冲突与妥协的价值
从法律规定的内容上区分,可以将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我们可以把这一法律问题移植到高校的管理行为中,用以解决高校的纠纷和矛盾。从上文不难看出,高校管理制度中规定高校和学生的权利义务即是实体方面,实现实体正义的价值同样也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规定实体权利的高校管理制度必须是公正的,这是引起冲突最为关键的。我们知道低阶位的法律制度不能与高阶位的法律制度相冲突,高校的管理制度相比较国家的法律制度而言,是高校的管理制度,决不能超越其他法律制度。其次是高校管理行为规定的实体后果的呈现,要有充分的制度理由,更要有制度依据,证据充分;正是许多管理行为的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做出了决定,这才引发了冲突和纠纷。再次高校管理行为必须得以执行,不利的后果有人承担,公信力决不能受到任何的质疑;但在实践中,高校中的一些管理制度的公信力受到了不少的怀疑。
同样的,高校管理行为中的程序设计制度也即是为了实现程序正义,它应当也必须应当包含着如下几个方面:首先高校管理的制度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权益,学生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高校作为管理者的权力也能夠得到程序的约束,从而保证程序正义。其次高校的管理制度的运行必须符合既定的程序,而且管理行为得到有效监督。再次既然确定了程序,管理活动也必须依照程序运行。高校的管理行为的核心必须保证程序正义,保障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可以说,依据具体程序保证管理者与学生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
(三)正义价值的实现
同理,高校管理中的实体和程序看起来各司其职,但两者在运行的过程中,如同法律制度一般,也必然引起两者的冲突,如何得以妥协从而实现正义的价值,是高校管理制度设计及实践的重中之重。依据法律运行中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冲突与妥协,可以说,高校管理中,两者都是追求的是正义价值的实现,一是保障实体权利,一是程序保障。两者追求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维护学生的利益,都可以保证管理制度的公正。当然,最后从内容上看,程序必定承担一定的手段作用,而实体具有导向性的价值。如此便可以保障正义价值的实现。
四、结语与启示
在高校管理中,程序正义要能够充分体现管理者和学生的意见和利益,具有中立、公开、救济与监督等特性,只有具有如此特性的高校管理制度和行为,才能发挥程序在高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保障所有个体都受到平等的对待。当然在实现程序正义中,可能需要实体正义做出妥协,如此高校的管理制度的权威和公信力也能得以实现。
反过来说,正义价值的实现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首先高校要充分无论实体和程序对于制度运行的整个过程保障作用,也要认识两者的冲突和妥协对于正义价值实现的推动作用。其次要能依据两者冲突和妥协的正义价值实现对学校的管理行为和管理制度进行完善。最后要认识到程序正义保障每个个体合法权利,进而实现实体正义,满足高校和学生对正义价值的追求,消除纠纷和质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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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系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教育研究基金项目(14JY108)。
作者简介:仝泽龙(1979.10- ),男,安徽泗县人,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学生思政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