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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私教引发的健身官司

2020-11-06糜乐

检察风云 2020年17期
关键词:栖霞区私教陈某

糜乐

健身中心办年卡  私教换人惹纠纷

家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的陈某爱好健身运动,2018年,陈某萌生找家健身中心健身的想法。

经反复权衡,陈某最后决定到离家较近的南京市栖霞区金勋健身中心(简称“健身中心”)聘请私教,一来考虑到离家比较近,二来这家健身中心器材比较新。相关资料显示,这家健身中心成立于2017年12月,经营范围包括健身服务、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等,健身中心旗下还有健身私教团队。

2018年3月22日,陈某与健身中心正式签订《入会契约书》,约定陈某在健身中心旗下位于该市学衡路1号的仙林九霄梦天地会所(简称“会所”)开通个人3年卡,期限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

在健身中心健身几个月后,陈某看到好多健身爱好者都聘请了私教,看到一些聘请私教的健身爱好者训练后效果确实不错。为了系统制定健身计划,控制训练强度,规范健身动作,陈某也决定找一个专业健身教练指导自己健身。

后经与健身中心商量,在2018年9月27日至12月18日期间,陈某又陆续与健身中心签订数份《私人教练练习协定》(简称“协定”),约定陈某从健身中心购买增肌课程。在数份协定的“备注信息”处均手写注明:课程不转不退,课程教练全体私教。

在协定的“条款及申明”中载明:如因会员个人原因不能完成所购私教课程,会员可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要求退款,会所在扣除合理成本及管理費用后退还余款;在前述期限外,非因会所原因,课程费用不予退还;会员有权选择会所内任一可安排的教练为其上课,在课程进行期间会员亦可向教练经理申请更换教练,但应提出具体申请理由;若原定教练因客观原因无法再指导会员练习,本会所可提供另外经会员认可的会所教练代替,会员亦可另行自由选择会所内可安排的其他教练,课程费用不因教练更换原因退还。

就这样,陈某开始了在私教教练指导下的系统健身训练,也一度取得了不错的训练效果。然而好景不长,几个月后,由于原先的私教因故辞职,陈某只能接受会所为其安排的另一位私教指导其训练。由于有两个私教指导的经历,陈某心中有了比较,他明显感觉新私教不如原来的好,陈某便不想继续在会所练下去了。

2019年4月,陈某向健身中心摊牌,提出因原先私教教练离职,且对新教练不满意,故要求健身中心退还剩余增肌课程费用21000元。由于双方间的协议没有到期,且事先约定的课程不转不退,健身中心当然不会答应陈某中途悔约退费的请求。

健身中心是否应该退费  双方法庭辩论

因双方协商未果,陈某只能求助法律。2019年10月10日,陈某举起诉讼大旗,一纸诉状将健身中心起诉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陈某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非常明确,就是要求被告健身中心退还剩余的私教课程费用21000元,并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陈某起诉称,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私教课程尚剩余72节,共计21000元。陈某提出自己要求退费的理由是,因私教离职,自2019年2月1日起至今一直没有教练,也不接受更换教练。陈某在法庭上不断对健身中心吐槽,指出其健身房教练不稳定,内部管理使得教练总是为业绩烦恼,严重影响会员健身的效果和心情;违背了健身中心的使命,在私教费充足的前提下仍要求续费;健身锻炼达不到预期效果;等等。

关于要求退还私教费的问题,陈某在法庭上陈述称,原告于2019年4月提出退还私教费的申请,至今5个月左右,但其间在有工商部门、商务部门介入的情况下,仍然没有解决问题。审理中,原告撤回了要求退还利息的诉讼请求。

针对原告陈某的起诉,健身中心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解,健身中心诉讼代理人指出,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之间签定的《私人教练练习协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协议继续履行。

健身中心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被告可更换教练,双方之间的协议并非无法继续,且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其所述的违约行为。

健身中心在庭审中进一步指出,协议约定合同不转不退,此约定并非格式条款,并非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原告签订合同时已明知相关条款,此条款应为有效,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也就不能成就,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令解除健身合同  健身中心被判退费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健身中心签订的《私人教练练习协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

关于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在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要求退还课程费用,法院认定属于解除合同。

双方间的合同能否解除?法院在审理中指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课程不退不转,但因案涉合同系健身服务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质,服务对象不愿接受服务,强制其消费不符合公平原则,且被告也表示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即同意解除合同,故双方签订的《私人教练练习协定》不再继续履行,可以解除。

鉴于被告提出原告应承担提成及管理费用计30%的违约责任,结合本案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按75%的比例退还原告增肌课程费15750元。

2020年3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健身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陈某课时费15750元。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陈某负担41元,健身中心负担122元。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点评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健身成为很多人的生活方式。

然而,健身毕竟是个新兴的行业,由于缺乏更多的行业规范,导致一些经营健身服务的企业出现种种不规范的现象,有的甚至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健身体验,制约着健身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健身行业存在的问题中,比较突出的是一些健身房无故停业、私教流动性大,由此引发的各类纠纷也不断在人民法院涌现。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健身行业预付卡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消费者购买私教服务需要支付高额的费用,由于私教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每个私教的教学水平及态度千差万别。实践中经常出现经营者擅自变更私教,却没有及时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认可的情况。对于此类纠纷,不能简单地按照一般的合同纠纷来处理,而应充分考虑健身中心相对强势而消费者相对弱势的地位,客观判断合同解除的条件。

由于此类健身服务合同大多是由商家提供的统一格式合同条款,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大多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很多情况下是为了健身而无条件地接受相关格式合同条款。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合同条款中有关于课程不转不退的约定,但由于该条款关于退费的规定免除了商家的主要义务、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即选择适合自己的教练的权利,故此类格式条款应认定属于无效条款,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剩余尚未消费课时费是正确的。

本案提醒健身爱好者,在与健身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时,尽量不要以口头承诺作为协议方式,而应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于类似本案这种关于退费的不公平条款,应该在签订合同时及时向对方提出,要求其作出修改,以便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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