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配套措施
2020-11-06胡泽艺
【摘要】在新冠疫情爆发之后,全国人大迅速出台《决定》,要求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这项决定的出台,顺应了人民群众要求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强烈呼声,反映了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然而,要想保证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相关决定的贯彻执行,还需要及早制订与之相配套的各项制度措施,细化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建立可食用动物白名单,加强其它法规的配套修订,同时做好对相关养殖户尤其是扶贫产业养殖户的补偿善后和转型帮扶工作,从而实现《决定》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禁食;野生动物;配套措施
【中图分类号】R155
【文献标识码】B
2019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项《决定》首次明确提出了要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其中不仅包括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重点保护的动物,还包括之前未列入禁食目录的“三有”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这堵住了之前法律存在的漏洞,从而有助于消除病毒向人类传播的潜在风险源,体现了党和政府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首位,是民心所盼、时代所需。然而,这项《决定》是国家面对疫情所出台的一项紧急决定,它所能发挥的效能的大小还取决于与之配套的各项措施能否尽快出台并真正得到落实。
1 特种养殖业的发展现状
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特种养殖业已经形成很大的产业规模,吸引了大批农民的就业,呈现出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就目前来看,特种养殖业呈现出鲜明的发展特点。首先,从地域分布来看,我国特种养殖业的地域分布比较明确。一些野生动物的地域适应性很强,因而分布广泛,比如蜜蜂养殖。而另一些则分布较窄,养殖区域较为集中,如鹿等毛皮动物。其次,养殖的野生动物种类多,发展势头迅猛。现阶段,我国农户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十分繁多,既包括如狐狸、貂和黄鼬等畜类,还包括像山鸡等禽类。野生动物养殖既有用以食用,还有毛皮生产以及入药功用等。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对特种养殖动物的市场需求也越来越大,加之国际市场的需求仍处于强劲状态,从而促进了特种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再次,特种养殖业总体上属于绿色环保的低碳性产業。农户在养殖野生动物的过程中排放的各项废物相对于一些基础工业门类少之又少,在实现增收致富的同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较小。最后,近年来特种养殖业成为一些地区脱贫攻坚重点扶持的产业。以广西省凤山县为例,当地政府将“林下养殖”作为重点扶贫产业,大力发展核桃鸡养殖,为农户提供资金、技术以及电商销售等方面的支持。大批贫困农户依靠核桃鸡养殖实现了脱贫致富。
然而,当前野生动物养殖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比较突出一点就是检疫工作不到位。许多野生动物的养殖虽然有很大规模,但从动物幼种直到出栏,检疫工作都存在着空白部分。由于养殖的野生动物本身种类繁多,情况复杂,相关部门的防疫检疫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监管到位,而且大部分野生动物都没有其检疫标准,从而导致在疫病传播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在多方面的压力下,一些野生动物养殖业正面临着有史以来的“寒冬”,不仅存栏的野生动物销售面临极大困境,而且正在进行的野生动物养殖也被迫暂停。在特种养殖“白名单”公布以后,竹鼠等野生动物并未被列入其中,相关的补偿和善后工作成为这一部分野生动物养殖户当下迫切关注的事情。
2 配套措施
2.1 细化规定,落实部门责任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决定,可以说是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一次大的补充,把之前存在法律监管空白的除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之外的其他野生动物都纳入了禁食的范围。但是要想使这项《决定》真正落地生根,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禁食野生动物的相关规定,采用逆向思维建立可食用动物名单,增强其实际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之上要划定清楚相关部门需要履行的责任,保证在涉及野生动物的养殖、防疫以及市场监管等方面有关责任部门都能切实履职。
《决定》将“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野生动物都纳入了禁食的范围,其中还包括了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然而,一些经过长期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已经逐渐显现出很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向产业化发展。而当前的漏洞在于检疫标准不完善,相关防疫工作存在模糊和空白。如果这些都能做到位,这些养殖行业的潜在隐患也就得以消除。因此,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并不意味着“一刃切”,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细化规定,出台可食用动物的名单,使公众可以一目了然地知道哪些动物可以食用,而哪些动物又是坚决不可以食用的。除此之外,要尽快将野生动物养殖过程中检疫环节的漏洞补上,避免传染性疫病从养殖的野生动物中传播开来。农业农村部门要划分清各种类野生动物养殖的部门检疫职责,并且要尽快出台对于这些养殖行业的检疫标准,加强监管和防疫工作。同时,还要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实施对人工饲养野生动物从生产养殖到物流运输再到市场销售全过程的跟踪监督,保证在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责任部门实施有效监管。
2.2 及时修订,完善法律法规
在《决定》出台之前,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主要集中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当中,而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则集中体现于《动物防疫法》中。然而这两部法律都不能体现《决定》的精神要求,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重点强调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因而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出售、购买以及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而对于其他类的陆生野生动物却没有明确说明,因而存在法律监管上的漏洞和空白。虽然《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防疫范围主要是针对家禽家畜类以及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然而对于一些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由于缺乏相应的检疫标准和规程,在实际操作中根本无法实施检疫工作,从而存在法律规定的模糊和空白地带。
因此,国家立法部门对这两部法律要及时作出修订,以健全和完善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还要树立公共卫生安全的立法理念,明确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范围,加大对偷猎、走私以及买卖上述动物行为的惩处力度。而《动物防疫法》则需要进一步明确需要防疫的动物类别,针对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制定相应的检疫标准和规范流程,实现对食用动物防疫工作的全覆盖。
2.3 做好补偿,引导转型发展
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规定出台以后,受到影响最大的无疑是参与特种养殖的养殖户。由于近年来特种养殖业的经济效益节节攀升,外加其本身周期短、资金周转快、价格相对稳定的特点,导致养殖户不断加大投入,扩大养殖规模。在国家出台相关决定之后,一些野生动物的人工饲养不得不中断,需要等待农业农村部酝酿出台的国家畜禽遗产资源目录。然而,一些野生动物养殖户并未盼来可以重新养殖的“春天”。竹鼠等野生动物并未被纳入到野生动物养殖“白名单”,这意味着这一部分养殖户现有的养殖活动将面临终止,需要尽快转型。与此同时,之前养殖的大量存栏的野生动物无法售卖,导致养殖户的资金链中断,面临着自发展以来的“寒冬式”的困境。而且,一些特种养殖产业曾经是当地政府鼓励发展的扶贫产业,初见产业效益,如今又面临着半路夭折的风险。依靠特种养殖成功脱贫的贫困户可能因此而失去收入来源,重新返贫。在广西,竹鼠养殖业曾一度是当地致富宣传的案例,也是政府重点推动的脱贫攻坚产业,养殖竹鼠使得当地许多贫困农户成功走上了致富之路。如今竹鼠未被列入野生動物养殖“白名单”,广西大量的存栏竹鼠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全面禁止,如何做好后续的补偿工作,引导竹鼠养殖户实现转型发展,这些都是当地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
因此,政府部门亟需尽快出台政策,对无法继续从事特种养殖的农户做好补偿工作的同时,引导他们转型投身其他行业。首先,要尽快出台相应的补偿方案。对于像竹鼠养殖业一类的农户,终止特种养殖意味着前期的投入无法收回,面临着债务风险和转型难以启动的双重困境。对于这一部分养殖户,国家部门应尽快出台补偿政策,在缓解其债务负担的同时,为其转型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尤其是对于参与特种养殖的贫困户,在转型过渡阶段要帮助他们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避免因为养殖活动的终止而重新返贫。第二,要妥善处理目前尚在存栏的竹鼠等野生动物,不能进行一刀切式的灭杀或者直接放生,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要争得养殖户的同意。除此之外,当地政府还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地域因素,制定出转型发展的具体产业方案,引导这些养殖户投身诸如家畜养殖或观光旅游业等其他产业。
3 结语
一项好的政策的贯彻落实,需要与之相对应的配套措施作保障。《决定》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层面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决心,顺应了时代和人民的需要,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缺乏与之相对应的配套措施。在这一方面,要细化相关规定,落实部门主体责任,要及时修订法律,建立与《决定》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要对受到影响的特种养殖户做好补偿善后工作,引导其转型发展再就业。只有各项配套措施做到位,才能使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落地生根,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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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胡泽艺(1999-),男,山西忻州人,在读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