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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方向初探

2020-11-06韩育

时代金融 2020年26期
关键词:征信体系互联网金融监管

韩育

摘要: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在面对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而呈现的种种问题时,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又有什么样的走向呢?本文从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定位、监管科技的发展和征信体系的建立入手,分析政府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之中所处的困境、监管科技发展的限制因素和征信体系建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把握好政府金融监管的时间、主体和力度、做好监管科技实践应用工作和建立共享征信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政府 监管科技 征信体系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随着互联网2.0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以互联网为支撑的新型金融模式对传统金融进行了创新与转型。互联网金融不仅改变了传统金融的运用模式,提升了资金运作效率,同时还拓展了小微企业和个人参与金融市场可能边界线,使得更多社会主体参与到金融发展当中,丰富了金融市场主体,创新了金融商业模式[1]。然而,對互联网金融的种种创新并没有改变传统金融的风险本质。因此,互联网金融不仅拥有传统金融的风险,还存在着各种互联网金融所特有的数据信息技术风险。与此同时,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定位不清,中国征信体系建立不完全,大大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难度。尹龙(2005)提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应当重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两者之间的博弈关系,规范并鼓励金融创新的发展[2]。杨东(2015)基于信息工具新范式的视角提出以大数据和征信体系为基础,完善融合型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以弥补管制型立法的制度错配和法律漏洞,以发挥互联网内生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3]。许可(2018)创新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新范式,提出从监管科技迈向治理科技、利用丰富的技术手段进行金融监管的建议。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济学基础

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传统金融的信用本质,它仍然存在着由于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资产状况比较差、抵押品缺失、财务状况不佳的企业有更高的需求动机。同样,当企业拿到资金后,很有可能隐瞒投资者去从事比原来风险要高得多的投资经营活动,去追求更高却风险极大的利润。与此同时,金融机构为了满足更多客户的需求,转嫁金融风险,追求利润,也会不停利用互联网的发展进行金融创新来逃避金融监管。因此,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之间存在一种“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循环博弈关系。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学基础

面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新模式,客户只能通过互联网金融中介平台来获得相关的金融信息,这一金融交易模式存在重大缺陷,因此,需要法律来保证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公平、安全以及效率等问题。目前,我国因互联网金融盲目创新造成的金融风险事件频发,尤其是P2P平台通过矫饰信息进行非法集资、违规操作资金池、采用借新还旧的圈套来骗取投资者的资金,致使投资者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实现事前风险防范,在风险发生后对投资者进行资金补偿,以保证投资人的权益;其次,互联网金融企业拥有大量的投资人信息,一旦发生泄露,投资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都会受到威胁,因此需要法律来保证互联网金融介入者的基本信息安全。

三、我国互联网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监管定位不清

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问题上,仍然存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政府很难在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中找到平衡点[4]。怎么样才能使政府对互联网的监管既要适合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又要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成了一大难题。目前,我国政府在介入时间、主体和力度上的界定仍不够清晰,这就使得政府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始终处于两难的困境。首先,我国政府在介入时间上的界定不够明确。如果政府介入时间过早,就会抑制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甚至会让金融创新“胎死腹中”。相反,如果政府介入的时间过晚,任由金融创新自由发展,很可能造成风险失控、风险蔓延,对金融行业甚至是其他行业带来巨大危机。其次,我国政府在金融监管主体确立上不够清晰。虽然在2018年“一委一行两会”的新监管模式已经取代了从2003年开始运用的“一行三会”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但是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当前还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在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的责任划分上仍不清晰。最后,政府对金融监管的力度控制不准。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来控制金融监管的范围和严厉程度,来把控制金融监管的力度。一方面,如果政府监管力度过大,很可能影响到金融市场的效率,使金融市场的作用难以发挥;另一方面,如果政府监管力度过小,可能很多金融企业表面上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背地里开展一些虚假标的、自融以及构建资金池等一些非法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二)监管科技的应用实践不足

在监管科技进步的同时,金融科技也在以更快的速度不断创新,不断寻找监管的漏洞和新的盈利点。目前,各个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手段各有不同,业务数据报送的口径也有一定差异,也就是说,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缺少统一的行业技术标准。并且,由于各个金融机构业务流程不同,所涉及的业务范围不同,监管机构更难以全面了解各个金融机构的信息,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归纳出相同的风险点,从而制定出能有效预防风险发生的统一监管制度[5]。

(三)共享征信体系发展缓慢

征信体系是支持互联网金融正常运行的支柱,是金融市场发展的根蒂。然而,各个金融机构的征信平台信息来源、数据规模、服务对象和主要产品不同,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共享征信体系的建立。目前,我国有关互联网征信的立法仍不完善,互联网金融企业搜集和管理用户信息的法律法规仍存在较大的漏洞。因此,用户的征信信息有极大被人泄露和篡改的风险,信息主体的权益有着极大的可能被损害。其次,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竞争环境激烈,各个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的征信信息往往不愿意共享。企业之间的信息难以实现共享,这就无法形成金融的规模经济,使得征信体系的构建之路更加困难。再者,我国缺乏构建共享征信信息的环境,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作为保障,缺少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新方向

(一)把握政府监管介入的时机、主体和力度

金融市场同样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故应当发挥政府“看不见的手”的作用[6]。在政府介入监管的时机上,政府应当积极跟进金融创新,建立相应的配套治理机制,加强对金融创新的引导,并帮助市场自律机制的建立进行风险防控。在中国,在监管主体上,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统占据主导地位,金融监管呈現从总行到分行的线性分布模式。然而,互联网金融跨越了地理上的限制,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主体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更加灵活、有效。在监管力度上,政府应建立合适的行业标准,打击盲目加杠杆的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对象的信用风险等级管理制度,控制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安全风险。

(二)建立有效的监管科技系统

传统的金融监管招数已不适用于对不断创新的金融科技的监管。因此,要不断培养并吸引高素质人才,发展监管科技,利用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建立有效的监管科技系统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首先,我们应把客户的隐私保护设置为默认,让它成为信息技术系统、物理硬件和商业结构中的常规处理,以此来保护互联网金融机构投资者的信息安全。其次,推行监管沙盒,为金融创新提供一个相对真实可行的模拟市场。同时,也让监管机构在及时发现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漏洞的同时,不断进行自我变革。最后,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技术行业标准,让金融技术操作标准化,如金融数据标准化、技术风险管控标准化等。

(三)建立完善共享征信体系

如果与互联网金融相匹配的征信系统不健全,那么互联网金融信贷出现大量坏账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投资者的资金损失也更加严重。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快向金融机构开放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例如,“国家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数据库。同时,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搜集与管理标准,维护征信市场的正常秩序,尝试建立互联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参考文献:

[1]许白玲.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与优化策略[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20(04):91-95.

[2]尹龙.金融创新理论的发展与金融监管体制演进[J].金融研究,2005(03):7-15.

[3]杨东.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J].中国社会科学,2015(04):107-126+206.

[4]管清友,高伟刚.《互联网金融:概念、要素与生态》,浙江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89页。

[5]史继飞,杨杰.金融科技标准监管体系初探[J].金融科技时代,2020,28(03):67-69.

[6]朱崇实.《金融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6页.

作者单位:青岛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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