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工程建设期间质量异常全面管理探讨
2020-11-03汤日辉
汤日辉
(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防城港 538001)
简单来说,核电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不发生质量问题,如果发生了质量问题,能及时发现并有效纠正这些问题,并通过采取纠正措施防止严重质量问题再次发生。
为了确保不发生质量问题,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对要完成的任务作透彻的分析;确定技能要求;选择和培训合适的人员;使用适当的设备和程序;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明确承担任务者的个人责任等[1]。但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核电厂工程建设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质量问题。
大部分质量问题在核电厂建设期间得到了应有的重视,但不是所有的质量问题都得到了全面、系统和有效管理,而且一些质量隐患很容易被忽视。
本文将质量问题(不符合)和质量隐患(可能造成不符合)统称为质量异常。不符合是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物项和活动(服务和过程),包括不符合项。
下面将着重讨论我国核电厂工程建设期间质量异常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对质量异常管理的改进建议。
1 质量异常管理存在的不足
1.1 不符合要求的物项未开启不符合项报告处理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 003—1991)[1]对不符合项进行了定义:性能、文件或程序方面的缺陷,因而使某一物项的质量变得不可接受或不能确定。在《核动力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环核设函〔2014〕68号)[2]中,不符合项被定义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物项。目前,国家核安全法规及导则中没有更具体的不符合项鉴别方法和指南。在核电厂工程建设期间,存在以下几种未开启不符合项报告(Non-Conformance Report,简称NCR)处理的情况:
(1)施工结果无法满足设计要求时,未开启NCR,直接发出设计变更,降低设计要求;供货质量无法满足采购要求时,未开启NCR,直接变更采购要求。
(2)采购物项在收货检查环节发现不符合要求,采用拒收(退货)处理时;批量制造设备部件和批量加工物项(钢筋加工),发现个别物项不符合要求,采用拒收(报废)处理时;这些拒收的物项往往被认为已不是核电厂物项,而未开启NCR。
(3)当物项质量不能确定,未能找出性能、文件或程序方面的缺陷,例如,小范围超焊接工艺电流施焊,文件和程序没有缺陷,焊缝无损检验也合格时,未开启NCR。实际上,焊缝的质量取决于焊接过程控制,无损检验合格不能全面证明焊缝性能没有缺陷(例如,无损检验无法验证焊缝的力学性能是否满足要求)。
(4)物项形成过程中质量不符合要求,未开启NCR。例如,核岛厂房钢筋绑扎结束后,质量验证人员发现钢筋间距和预埋件的位置不满足图纸要求,施工人员当场调整满足要求后,未开启NCR。在后续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发现钢筋受混凝土挤压,钢筋间距和预埋件位置产生偏移不符合图纸要求时,现场直接干预调整,不开启NCR。拆模后,如果预埋件位置不满足要求才开启NCR。
1.2 造成不符合项的原因没有得到处理
国家核安全法规及导则中未明确规定要查明所有不符合项的原因(除了严重有损于质量的情况外),对“严重有损于质量的情况”没有明确的判断准则。虽然有些核电厂质保大纲和相关管理程序规定了对所有不符合项的原因要进行分析和审查,但实际执行时,只在开启NCR时阐述了不符合项的初步原因,审查时未严格查清原因,NCR处理流程中也未明确要求对不符合项的原因(例如,文件、服务或过程方面的不符合)进行处理。甚至有些属于严重有损于质量的情况,由于判断失误或其他因素,没有按严重有损于质量的情况管理(查明根本原因和采取纠正措施),例如,由于运输服务、贮存过程或施工方案存在不符合造成了不符合项,不符合要求的物项得到了处理,但往往忽视了对运输、贮存或施工方案存在的不符合进行纠正,直到不符合项重复发生且被发现,被界定为严重有损于质量的情况时,不符合项的原因才得到处理。
1.3 不符合要求的服务和过程未充分识别或有效处理
员工主动发现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服务和过程的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如下:
(1)质保大纲和管理程序中列举的鉴别和发现有损于质量情况的活动,大多是独立验证活动,例如,管理部门审查、监查、监督和检查、上级检查或同行评估、文件审查等。未明确规定所有员工在所有工作中均有责任发现和报告任何不符合。
(2)组织未建立报告此类不符合的便利渠道、流程和激励机制。
(3)员工认为发现和报告此类不符合是质量保证职能人员的职责。
(4)员工对此类不符合不敏感,难以识别,即使发现也不知道如何报告,或报告后传递中断,害怕追究责任而不报告。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服务或过程,质量保证职能人员发现并报告的只是“冰山一角”,一些不符合要求的服务或过程可能直接被处理而未报告,或可能没有被发现或发现后不了了之。
1.4 质量隐患未得到重视
质量方面不符合常规或隐含要求,或存在质量风险的情形(例如,资源配备不足、文件不具可操作性、考核不合理等),或证据不足的怀疑,本文认为这些都属于质量隐患。事故源于隐患,质量隐患有可能演变成不符合,甚至造成严重质量事件,已成为广泛共识。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依据(成文的要求)提出不符合,责任方一般难以接受,或认为处理质量隐患得不偿失,或努力证明质量隐患不会造成不符合。从而,质量隐患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没有形成有效的闭环管理。
1.5 各类质量异常管理流程未统筹管理
核电厂工程建设期间的质量异常管理流程包括不符合项管理流程、质保监查监督流程、隐患排查流程、质量事件管理流程、质量举报管理流程、任务督办流程和管理巡视流程等。这些流程没有统筹管理,各流程管理之间界线不清,未建立严密的逻辑关联,存在多头管理的情况,这种情况会造成“看似都在管理,实际都没管好”的结果。
一些管理巡视或隐患排查发现的不符合应该开启NCR而没开;一些属于严重有损于质量情况的NCR,但并没有纳入质量事件管理流程或纠正措施管理流程,没有进行根本原因分析和采取纠正措施;一些管理流程(管理巡视流程和任务督办流程等)没有质量保证职能人员或组织介入,独立性不够,不符合的分类、原因分析及纠正措施的制订和验证都存在不足;各管理流程的统计分析各自为战,没有全面、系统地管理。
2 对质量异常全面、系统管理的建议
2.1 完善、细化核安全法规、导则
本文建议将《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 003—1991)第10章“对不符合项的控制”改为“对不符合的控制”,将第11章中“质量保证大纲必须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证鉴别和纠正有损于质量的情况,例如,故障、失灵、缺陷、偏差、有缺陷或不正确的材料和设备以及其他方面的不符合项”纳入第10章,或者将第10章和11章合并。这样有利于各组织(尤其是仅提供服务的组织,例如,设计单位和无损检验单位)对不符合的充分理解和有效执行。
本文建议将《核动力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环核设函〔2014〕68号)中不符合性定义“性能、文件或程序方面的缺陷,因而使某一物项的质量或活动变得不可接受或不能确定”简化为“不符合要求的物项、服务或过程”[3]。这样在确定不符合时,工作人员就不需要寻找到性能、文件或程序方面的缺陷,也不用纠结物项或服务或过程的质量是否可接受或可确定,只要不符合某一规定要求,就确定为不符合。
本文建议在核安全法规或导则中明确:所有人在所有工作中均有责任发现和报告任何不符合。
本文建议将《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HAD 003/02)[4]2.2.1 节 质 量 保 证 部 门 的 职 能 中“(3)对不符合项进行管理,查明和消除严重有损于质量的情况”改为“对不符合进行管理,评定严重有损于质量的情况,并查明原因和对纠正措施进行验证”。
2.2 制订质量异常管理大纲,统筹控制不符合的各类管理流程
各单位可以在尽量不改变现有各管理流程的基础上,统筹控制不符合的各类管理流程,对质量异常的识别、报告、审查、处理和统计分析等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并将质量异常与纠正措施和经验反馈管理串联起来,制订质量异常管理大纲(PDCA大循环),并建立信息化系统(最好由营运单位或工程总包单位统一建立),采用分类、分层和分级的方法系统地管理各种质量异常管理流程(PDCA小循环),大环套小环,小环推动大循环,如图1所示。
图1 质量异常管理大纲Fig.1 Management program for quality anomalies
界定质量异常的门槛应尽量低,报告的渠道和流程应尽量简单和方便,且所有人都应知道报告的责任和如何报告,确保所有质量异常能被无遗漏并迅速地报告。质量异常报告应形成记录。记录不得删除,须授权才能修改,特殊情况下(例如举报)报告人的信息只有授权人可见,其他质量异常的处理信息应在组织内公开并得到监控。
2.3 培育健康的核安全文化
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营运单位和各参建单位应注重核电厂工程建设期间核安全文化的建立、培育、评估和提升,尤其应注重个人当责、表达担忧的氛围、质疑的态度、问题识别和解决等方面的培育和建设,详见WANO的《健康核安全文化的特征》[5]。营造“不指责他人”的文化,鼓励报告异常,自报小偏差。
3 结论
核电厂工程建设期间,相关单位应营造良好的核安全文化和全员参与的质量意识,正确看待质量异常,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科学、系统、全面地管理质量异常,使所有有损于质量的情况得到无遗漏、有效的纠正,使严重有损于质量的情况得到严密甄别,使纠正措施更加适用、经济、高效,确保核电厂的最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