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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和森《对于中央全会的几点意见》解读与评析

2020-11-02李永春

红广角 2020年4期
关键词:蔡和森

【摘 要】蔡和森在《对于中央全会的几点意见》中批评中央通告在时局估量中对帝国主义、资产阶级和南京政府的分析发生的一些错误观念,向二中全会提出要正确发展中共六大关于时局估量的观点。就如何发展中共六大关于组织问题的精神,蔡和森提出要实现党内的一致与和平,反对继续开展党内斗争;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防止一些错误的组织观念和倾向,设法终止党内派别现象的成见和一切无原则的意气和推测;正确执行党的纪律,防止惩办制度的“余波”。这些意见对全会正确贯彻中共六大精神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

“党内和平”的观点受到全会的批评,对蔡和森本人产生了复杂的影响。因此,该文献对研究蔡和森思想和中共六大都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蔡和森;中央全会;党内和平

【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6644-(2020)04-0005-09

蔡和森(1895—1931)是中国共产党早期重要领导人,他的遗著主要收集在湖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出版的《蔡和森文集》和人民出版社1980年出版的《蔡和森文集》《蔡和森的十二篇文章》,以及2013年人民出版社新版重印的《蔡和森文集》。后来陆续发现的档案文献资料载诸中央档案馆1998年编 《河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 (内部刊行)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最近蔡畅的外孙李勇先生在俄罗斯国家社会政治史档案馆发现的蔡和森1929年2月5日向中共中央提出《对于中央全会的几点意见》①(以下简称《意见》),是一份非常珍贵的档案资料,主要内容是向即将召开的中共六届二中全会提出应如何正确发展中共六大关于时局分析的观点和党的组织问题精神的意见,其中关于“党内和平”主张是蔡和森对党的建设思想新发现的内容,因此对于深化蔡和森思想和中共六大研究都具有重要价值。

一、正确估量与分析时局

正如蔡和森所说:“要确定目前策略的路线,首先要求对于目前形势之正确的估量。”②但是,中央几次通告中对政治形势的分析发生了不正确的观念,影响到中共六大路线的贯彻与执行。因此,蔡和森在《意见》中首先提出要依据中共六大精神,正确估量和分析政治形势。

(一)正确发展中共六大关于时局估量的

观点

中共六大正确分析了时局的变化,指出现时的形势是没有广泛群众基础的革命高潮;中国革命运动发展的速度不平衡是现时形势的特征。①新任中央宣传部部长蔡和森起草的“关于六大的总结与精神”的中央通告,估量目前情势为:“旧的革命高潮已经过去,因为工农受着极严重的失败;现时没有革命高潮,帝国主义、地主、资产阶级现时比中国革命力量大,他们间虽有剧烈矛盾,但对于压迫革命是一致的;然反动统治根本没有消灭革命的能力,因为凡是引起革命的一切矛盾,没有一个能解决,反动政权根本不能真正集中和统一,长期的经济恐慌很难找到出路;所以新的革命高潮必然而不可免要到来,并且已有象征:如罢工斗争之复兴,反帝运动之生长,和各地农民继续不断的斗争,许多小的苏维埃区域的存在等,并且国际革命的新形势也要帮助中国新的革命高潮之到来。”②

但是,党内在宣传和贯彻中共六大精神时对目前形势分析出现了一些错误观念。1928年11月8日中央通告批评目前一种极不正确的观念,是“离开阶级观点的政治形势的估量”,就是观察政治形势时不注意根本的阶级关系,只看各派军阀的利害冲突而不看他们互相勾结的形势,所以无论如何不能得到一个正确的估量。中央通告同时指出,目前全国的形势是两个阶级即资产阶级与封建阶级——蒋介石派与桂系的矛盾,其他小派军阀间的冲突完全附属在两大派之下。“如果不了解这一总的原则,常常要得到过分的估量和不正确的结论。”③可见,客观地分析阶级关系是正确估量政治形势的基础。因此《意见》开篇就提出“关于时局的估量,我以为二中全会应很正确的发展六次大会的观点”。

(二)正确分析资产阶级及其与南京政府的关系

中共六大以来中央几次通告对资产阶级的分析,出现了一些错误观念。例如,1928年8月11日留守中央就目前政治形势指出,豪绅资产阶级本来是绝对不要民众而要严厉禁止民众运动的,民族资产阶级则需要一点反帝运动和民权运动,以打击豪绅、打击某派帝国主义而取得中小资产阶级的拥护,同时对于工人阶级也要做点欺骗的工作,第三党和陈公博派的言论即是他们的代表。④

9月9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认为,留守中央对资产阶级“有不正确的估量”,以为资产阶级尚有革命性是错误的。⑤11月11日,中共中央《告全体同志书》批评这种对资产阶级认识的错误观念及由此产生的不正确的策略,指出这种倾向在客观上帮助资产阶级,完全不了解“争取群众”的意义。⑥此外,中共中央《告全国民众书》揭露南京政府的欺骗性,指出国民党政府是地主阶级领导的豪绅资产阶级的联合政权。“国民党是反动的党,其政府是代表豪绅资产阶级的政府,这一种反动的统治,虽然不断的在溃败动摇过程中,但已将近支配了整个的中国。他们——统治阶级,惯会利用空洞而不着边际的言辞,来欺骗民众。”⑦《意见》认为:“对于汪精卫陈公博派之反革命作用的揭破非常重要。中央曾认此派为代表民族资产阶级,仿佛南京政府中已无民族资产阶级的地位,这也不甚正确。”

为此,蔡和森首先分析资产阶级在南京政府中的地位。《意见》指出,事实上,蒋派是民族资产阶级的代表,汪陈派是民族资产阶级的工具,是最接近民族资产阶级之城市上层小资产阶级即中等阶级(所谓工商业者)之代表。“假若桂系等于法西斯特,汪陈派则等于社会民主党,而且是已经法西斯化了的社会民主党,胡系汪系实际不过是民族资产阶级的左右手。”所谓汪陈派代表民族资产阶级是错误的。

其次分析南京政府的性质。《意见》指出,地主阶级及封建残余势力在全国虽然仍占很高的地位,但反革命的领导权仍握在资产阶级手里。尤其在济案和七月美帝国主义承认南京政府后,资产阶级在南京政府中的地位显然日见提高。但当时地主阶级的军事势力亦随北伐而有很大的发展,足以抵制资产阶级这种进攻。结果资产阶级不得不与地主阶级暂时妥协而成立所谓五院政府。这一反革命政府很明显地表现为帝国主义、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之反革命的联合的性质,其领导权仍然未逃出资产阶级而转入地主阶级之手。若认为此妥协为资产阶级对于地主阶级之屈服而地主阶级领导了南京政府,则殊为错误。陈公博等革命评论派欲掩饰资产阶级的反革命的领导作用,故在群众中散布這种错误分析的迷药,这正是我们应当攻击揭破的。蔡和森认为:“中央以前几次通告对于南京政府的分析颇有此种毛病,后来虽有更正,但还有些模糊。我以为二中政治全会对于阶级关系应更加弄清楚些正确些。”

此外,揭穿汪陈派反革命宣传的欺骗性。《意见》分析认为:以前蒋系的南京政府介于武汉的“共产国政府”与北京政府之间,一面声张反共一面北伐而自居于第三种地位以吸引全国小资产阶级,故在政治上处于有利的地位。现在北京与武汉都没有了,民族资产阶级便利用汪(精卫)陈(公博)派“反封建”反桂系的空洞论调来维持这种小资产阶级的宣传,使民众误认为蒋(介石)派或国民党那一派还有民主革命的作用,还在与封建欺骗势力作对。对此,蔡和森明确指出:现在民族资产阶级的代表——国民党中派(蒋派)显然利用汪派为其“左翼”的工具,用以欺骗民众,故意散布反桂系“反封建”的宣传,以掩饰民族资产阶级的反革命作用及巩固其反革命的领导地位。所以,“我们必须百倍的加紧攻击汪陈派的宣传,揭破其反革命的假面具,才能使下层小资产阶级群众脱离其影响”。

(三)正确分析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反革命作用

对于帝国主义的分析,中央通告第三号曾指出,济南事变后美国的基本政策是与英日的政策“恰巧相反”。①中央通告第二十号亦指出:“在这时美国首先在实际上承认南京政府,企图扶助蒋系以统一中国的财力,实行道威斯计划,以财政资本殖民地化了中国。”②蔡和森认为,中央通告对于帝国主义的分析是不正确的。《意见》作了如下分析:自济案以来,美国帝国主义对华采取积极的主动的政策,提高南京政府和中国资产阶级的地位,南京政府之所以敢于反日并提出修约等把戏,以及敢于散布一些改良主义口号骗取民众的宣传,都与美帝国主义有很大的关系。“假若南京政府是资产阶级领导之下的反革命政权,也无异是美帝国主义领导之下的反革命政权,这一事实至少自上年七月至现在是如此的。”

《意见》还指出:“中央曾认英帝国主义在南京政府中占优势似不是事实。”因为“美国以前的对华态度随英国转移,现在显然不同了。美七月间单独承认南京政府,英至十二月亦随之而承认南京政府,现在才轮到日本。美在世界政治舞台上已渐近到支配地位,在中国反革命的政治舞台上亦不会例外的,南京将有美国的财政顾问团,又有什么铁路、市政、警察等顾问,又进行无线赈灾等借款,这些事实都是可注意的。”所以,“我以为二中全会对于美帝国主义在中国反革命中的作用应加以正确的指明,这也是非常重要的”。

蔡和森依据中共六大精神,批评中央几次通告对帝国主义、资产阶级和南京政府的阶级分析发生了一些错误观念,明确提出六届二中全会对时局估量要“很正确的发展六次大会的观点”。

二、發展中共六大关于组织问题的精神

《意见》提出:“关于组织问题,我以为二中全会应完成六次大会的工作,将组织草案的纲要正式作成为成文之决议案。最重要的尤在发展六次大会关于党的组织问题的精神。”如何发展中共六大组织问题的精神,蔡和森作了深入的论述。

(一)实现党内的一致与和平,巩固党的指导机关

《意见》指出,怎样夺取广大群众,怎样恢复与提高党的战斗力和组织力,都是现在中心的任务。要完成此中心任务,首先要求党内的一致与“和平”,以及指导机关加强巩固。否则,不但不能完成此中心任务,党的组织只有愈益削弱,群众主体只有愈益坍台。这就说明了党内一致与组织巩固的重要性。

蔡和森在中共六大期间就提出“党内和平”问题。据《意见》所述,中共六大闭幕时许多同志有一种不满意见,以为大会只解决了政策问题而没有解决组织问题,甚至有人认为必须继续斗争而说出“分裂必不可免”的话。蔡和森在当时个人谈话及集会中曾反对这些不正确的意见,指出中共六大不仅很正确地解答了党的政策问题,而且很正确地解答了党的组织问题,如果以为中共六大没有解决组织问题,就是对大会的精神和党的实际状况根本还未了解。蔡和森屡次说过:“经过六大,党的最危险的时期可谓已经过去了,只要能以后真正实践六次大会的路线,”“这当然是一句附有条件(即只要以后……)的话,但当时同志们多批评我有‘党内和平的倾向,谓为过于乐观。”可见,蔡和森当时提出“党内和平”的观点,反对继续开展党内斗争,是完全出于党的团结与巩固的考虑,也是对“只要能以后真正实践六次大会的路线”就决不会有党的分裂危险的充分自信。

1929年2月,蔡和森向全会公开提出“党内和平”的观点,希望引起同志们的注意。《意见》认为,党内和平在目前是万分需要的,我们没有理由主张现在党内需要斗争,更没有理由预想党有分裂的前途而预为之准备,只有疯子才会这样想。蔡和森还注意到一种奇怪现象,“当武汉事变与十一月会议革命严重的转变和机会主义的指导转变之时,党内斗争的呼声很难听见,而六次大会之后倒反把这呼声‘无形的发展起来”。在他看来,这主要是对于这次大会的组织结果(主要是对新中央的组织)不满意,大约不外三种意见:“一是机会主义派在大会抬头向八七(会议)改组的中央进攻而又参加新中央的组织;二是新中央仍然在盲动主义派手里;三是旧的指导人一个都要不得而六次大会都要了。”三种意见的结论是一致的,就是“六次大会没有解决党的组织问题”,所以自然是“还要继续斗争”和“分裂的不可避免”。因此,“我以为中央全会须严格的指示这类无考虑的高调和危险的倾向,尤其希望政治局负责同志对于这一问题充分表示其正确的观点”。

(二)真正执行中共六大的组织路线,防止一些错误的组织观念和倾向

《意见》指出,又有一些不正确的观点足以妨碍中共六大组织路线之真正执行,比如故意标举所谓反对小资产阶级意识以及高唱所谓近乎“清党”或所谓“淘汰”的一派主张。此类错误的倾向根本不认识党的现况和中共六大所赋予的任务,他们要以这些名为“布尔希维克”而实际反“布尔希维克”的急躁的高调来代替这次大会的路线。然后分析其严重后果,“照这种错误的倾向:专注重在消极方面打击小资产阶级倾向和肃清党内纠纷,结果必致适得其反,而发生清党以致解散委派,(完)全不要旧基础,甚至实行肉体消灭等主张”。这一倾向在顺直负责同志中曾经发展得很充分。在中央《告全体同志书》中曾表示过中央对于党内问题不主张缝弥敷衍,反面无异表示中央主张“痛快淋漓”,①其实都是不对的。

蔡和森依据中共六大的组织路线和精神作了如下分析:照中共六大的指示,党内组织上的主要任务是迅速恢复和提高党的战斗力,发展党的无产阶级基础,集中和团结自己的队伍去争取广大群众,肃清削弱党的一切因素(命令主义、委派制度、惩办制度等)。这是党的布尔什维克化的正确路线,反对小资产阶级意识以及所谓“淘汰”等都不是这一路线中的主要而是附带。党的布尔什维克化不是一日的事情,是要经过长期的工作与教育才能完成的。指导机关或指导人不应轻易把这一长期艰难的工作简单化或名词化而用以与党的群众对立起来,甚至把一个地方的同志认为一个都要不得,都是叛徒,甚至唱出“一个真布尔什维克胜过千个这样混蛋”的高调。在蔡和森看来,这种论调是根本不可能实现党的布尔希维克化的。

《意见》还特地分析了党面临的环境,指出在目前工作这样艰难之时,很容易使负责同志对于组织上发生一些急躁的主张而轻易有所变更,这在实际上未必是切合的。事实上,有主张中央兼地方工作的,有请求中央委派国民党式之指导委员会的,也有模仿国民党的办法委派人去“接收”下级党部工作的,更有随便停止下级党部活动的。凡此种种,都是对党的组织路线无益的。蔡和森意识到在目前环境之下,极端民主化与委派制的倾向皆有发展的可能,因此明确提出:“中央全会应很正确的维持六次大会反对上面两种倾向而实行真正民主集中制的指示。”

(三)正確认识派别现象,设法终止党内派别斗争的痕迹

《意见》指出,对于党的过去有没有派别,机械的肯定或否认是无意义的。事实的真相是:党至今还在很幼稚的状况中,因为革命形势的转变虽已经有过政治的分化(如谭平山、施存统等),但其余在这次大会中所表现之派别并不见得有如何严重而必至分化的意义。经过六次大会的教训与重新团结更不见得这些派别有继续存在之必要,所以布哈林同志在中共六大坚决指出集中力量和党的一致之重要,同时打击任何一方面之派别倾向,这是每个负责同志不应忘记的。

但是,中共六大以后还是出现了党内派别现象的“不幸事实”。据《意见》描述,在大会归来时停留在沪的各省重要负责同志中已发生对于中共六大种种不满的表示(都是对组织方面),有的说“大会如此捣鬼,我要做小学教员去”,有的说“把这些人都选到中央,后方留守的一个也没有选”,有的说“选了一些不相干的工人同志,甚至有入党才有一月的”,广东省委会议还将这种消息写入决议中。蔡和森觉得这种情形很不好,赶紧起草了一个“六次大会精神与总结”的中央通告发出,旨在纠正党内派别现象的谣言。

《意见》分析了党内派别现象的来源,“此问题不是从六次大会才产生的,六次大会不过反映出党内之真实状况。在大会争论中所表现的派别现象乃是历史的必然现象,当时同志们都热烈的表示其意见与态度,这是对党无损的,所以六次大会这一现象并不是不良影响的来源。但同志们假如认此现象在大会之后还要继续,便是根本错误”。但是,蔡和森看到当时党内派别痕迹仍然存在,“至最近江苏问题发生才知道这种情形之严重”。他也听到有关顺直问题处理中存在党内派别的流言,在《意见》中特别说明:“关于致顺直责任处罚问题,我以为此问题在现在看来更是属于过去而缺少任何严重的意义了。不过党内对此问题有些流言猜测,所以我应在此处申明一下。有一种猜测以为中央有派别关系,借此把森(蔡和森自称——引者注)等赶出中央:这完全(是)一种无根据的猜测。”然后就顺直问题和江苏问题指出:“常常有这样矛盾的情形:在公开之中常常很机械的否认一切派别之存在,而在通常谈话中又不觉将派别争斗的成见表示或暗示出来,这种状况我希望一切负责同志都加以反省而终止之。”

缘此,蔡和森提出要消除派别现象的痕迹。《意见》认为:“党内派别的痕迹不是机械的方法可以消灭的,这次中央对于江苏问题采取教育的解决态度,我认(为)是很对的。”同时指出:虽党内还有一些不健全的状态没有改进,虽然派别的成见还在存续,但希望这些都是过去未尽之余波,每个自觉的同志都应停止这些“余波”,而决不应再推波助澜使之成为无穷纠纷之源泉。总之,蔡和森希望全会要设法终止党内派别现象的痕迹。

(四)正确开展党内批评,设法终止一切无原则的意气和推测

《意见》指出,党内生活还有一种最恶俗最讨厌的东西就是个人间之唯心的推测和诛心的动机论之盛行。分析其原因:党内每一问题之发生都有其客观的或主观的复杂的因素存在,每位同志尤其负责同志都应很冷静客观考求此因素而找出正确的结论,这样才算是马克思派自我批评的正确武器。可是这种武器我们的同志总是不愿意去运用,当然主要原因还是党内生活不健全(未发展讨论),政治理论水平太低,没有给我们的同志以自我批评的正确武器,所以党内的批评生活始终停留在这样可怜的状况。

接着分析其危害性时指出:党内几乎经常不断存在一些谣传和捕风捉影的推测,正式的公开的讨论或批评很少,而不负责任的秘密的传说很多。尤其是对个人的攻讦为最盛:不是说某是投机,某是个人主义,某是野心家,便是说某又说了什么话,又有什么不好的动机,又会要捣什么鬼。没有根据也没有理由,无非是心理上不相信那人,所以便对那人发出任何的推测,而以之捕风捉影,各自在其接近的同志中散布一些乌烟瘴气以妨害党的一致和巩固。因此,蔡和森提出“这也是中央全会应注意设法终止的”。

(五)正确执行党的纪律,防止惩办制度的“余波”

《意见》指出:“还有一种削弱党的因素,便是惩办制度,这是六次大会指出要废除的。①六次大会为什么要废除此制度,因为此制度偏向于个人责任的追究和形式的处罚之执行,实际是以普通社会的刑法制度来代替无产阶级政党之自觉的纪律。”

为此,蔡和森首先分析惩办制度的主观和客观来源。《意见》指出:革命失败后,大家都带着普通社会的观点,多注意责任问题的追究而少注意教训的追究。在中共六大以前许多同志都感觉这一问题的产生,而恐在大会上得不到结果。幸而在共产国际正确指导之下,大会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没有遇到意料中的困难。严重的责任问题至此都变成为寻找教训的问题。当湖南、湖北、广东三个问题委员会偏向于个人责任的追究时,国际代表团即公开向大会宣布解散这三个委员会。这是中共六大和共产国际对于责任问题的态度。但是,如蔡和森所说,在党内存在一种原始的责任观,以为同志一有错误便须处刑,否则便是没有纪律,而且每每要求执行一种打军棍或枭首示众的纪律,甚至改组一次即须惩办一批负责人,这种惩办制度遂渐习而不察。

接着指出惩办制度不能解决所谓责任问题。《意见》分析认为,堆积在这次大会之前的责任问题何等的多而复杂,……假若大会集中力量来算这一笔旧账,何日可以算清。即使将一切负责同志按律惩办,打屁股的打屁股,枪毙的枪毙,试问于党有何利益?蔡和森指出,实际这种打军棍或枭首示众的刑法对于无产阶级政党是没有用处的,因为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并不是同志一有错误即须以刑罚随其后,固然在必要时候也要执行个人的处刑和组织上的纪律手段,但其主要意义都是隶属在教育同志和加强战斗力的目标之下,违反此目标不是无产阶级的纪律。

《意见》进一步指出,实行惩办制度是对六大执行党的纪律的一种误解。蔡和森指出,同志以为中共六大没有执行纪律,这是一种严重的误解,其实中共六大执行了很严正的无产阶级的政治纪律,不遮掩的批评了自己的错误,求得了一切错误的教训,加强了自己的精神武器。但是,党内有一种幼稚可笑的情形:当负责同志已经自己公开的承认错误,并帮助党清结其错误所发生之影响而找出其教训,而同志对之犹感不足,必须斧钺加身,推出辕门斩首然后快,这是何等可笑的纪律观点!

蔡和森坚持认为,中共六大已经决议取消惩办制度,现在是要防止“惩办制度的余波”。《意见》指出,有同志以为中共六大注重“说服”是对的,但恐有的同志借口“说服”而反对一切纪律之执行,如此将使党有不能行动的危险。在蔡和森看來,这个危险不是全不可能的,当然是应该预防的,但决不能从此得出惩办制度还应存在的结论。因此,蔡和森特别提出:“全会对于这一问题必须有很严正的指示,终止这种危机发展之可能,因为这一问题也与所谓派别问题、党内纠纷问题有密切的关系。”

前述蔡和森起草的中央通告概述了中共六大的组织路线及精神,大会主张实行真正的民主集中制,同时严厉地反对极端民主化的倾向。大会严厉地号召肃清党内一切地方主义、小团体倾向及一般小资产阶级个人意气的纠纷和国民党式的残余,大会确认这些恶劣的残余是损害党的统一和减低党的战斗力的敌人。大会确认“自己批评”为强固党的武器,同时反对滥用批评,以致削弱党的威信和纪律。大会维持铁的纪律,同时取消不正确的“惩办制度”。①从《意见》关于党的组织问题的建议可以看出,蔡和森坚持和贯彻宣传中共六大的组织路线,并且希望“二中全会对于六次大会的组织结果和精神应加以充分的拥护和发扬,应号召全党同志〈及〉在六次大会精神下之友谊的合作,尽可能集中力量团结自己队伍去征取群众去对付敌人,严格的指示一切有形无形的党内斗争倾向”。

三、对《意见》的评析

蔡和森作为中央委员向中共中央提出对于六届二中全会的意见,强调全会贯彻执行中共六大的路线和策略,希望“全会承继六次大会精神促进党的团结和巩固”。这些意见对全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也对他本人造成了复杂的影响。

(一)“党内和平”思想受到批评

蔡和森提出的“党内和平”主张,被批评为一种右倾错误,甚至被指为“党内和平”倾向的代表。时任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团长的瞿秋白在1929年9月15日点名批评蔡和森,他向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必须在党内开展反右倾运动,“此反右倾的运动应当是有系统的、全国的、各种问题的。同时,当然也反对到和森式的‘党内和平主张。”②另在11月6日撰写的《中国的取消主义和机会主义》中,不点名地批评“中国党的中央里,有一个同志,特别提出‘党内和平的口号”是党内调和主义和容忍主义。③中央也多次批评“党内和平”的错误倾向。1929年5月15日中央通告指出:中共六大后有些同志发生组织不正确的主张,其中“党内和平”观念“是要停止我党对一切不正确倾向的斗争,这是最危险的观念”。④同年10月5日《中央关于反对党内机会主义与托洛茨基主义反对派的决议》也批评一些同志主张党内和平“不过是要求党放弃对于一切不正确倾向的指斥,放任这些倾向在党内发展”。⑤可见,“党内和平”主张被当作党内机会主义错误来批评。

蔡和森向全会公开提出“党内和平”的观点,在全会上遭到诸多批评。全会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批评“党内和平”是目前党的生活中极不正确的组织观念之一,指出:“党内有些同志根本就认不清党的正确路线,便畏惧这种斗争,以为欲免除党内纠纷便须号召党内和平。这种倾向的发展,只能使党的正确路线更加模糊,党内政治认识更加低落,党的组织更加分裂,决不能助长党的进步,因为共产党是无产阶级与劳苦群众斗争的先锋队,根本上必须与一切党内不正确的倾向斗争。”①《关于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的决议》指出:“在党内生活中,中央与一切不正确观念,如党内和平、极端民主化、取消主义、形式主义、经济平等等作坚决的斗争,以树立布尔塞维克的组织路线,全会认为是正确的。”②显然,“党内和平”主张在全会上被批评为一种错误的组织观念。

其实,蔡和森提出“党内和平”的出发点是维护党的团结与一致,防止党内派别斗争的继续。马克思主义对待党内斗争的一贯原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民主的方式开展党内斗争,既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又不姑息迁就原则性的矛盾分歧。这也是蔡和森对待党内矛盾的原则。他在《意见》中特别声明:“我所谓党内和平并不是说不要有争论,主要问题的争论是无妨的,但决不是争斗,尤其不是有形无形的派别争斗,因为前者是强固党的,后者是削弱党的。”可见,他既主张党内的原则斗争,又承认在原则一致基础上的必要的“和平”。这是在组织问题上采取的马克思主义态度。但是,“党内和平”主张被批评为一种错误的组织观念,对他本人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

(二)关于顺直问题的修正意见未被采纳

顺直问题是原顺直省委书记彭述之与中央北方局和中央特派(巡视)员蔡和森、陈潭秋、刘少奇等人在指导顺直工作中出现的党内纠纷。中央认为这“是许多不正确倾向所结合,是没有正确的党的生活,积极的党的工作和党的政治路线,丝毫没有深入党的下层群众的结果”。③1928年10月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顺直纠纷的处理问题,提出开除蔡和森政治局委员及常委资格,开除王藻文中央委员资格并留党察看六个月,开除王仲一中央候补委员资格。④11月2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解除蔡和森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常务委员职务,开除王藻文中央委员和王仲一候补中央委员职务,待六届二中全会批准或确认。⑤据二中全会《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纲要》记载:“决议实行后,有些同志表示接受了。和森同志经过一次的动摇,以后亦表示接受。王藻文当时表面上表示接受,一方面又表示处分太重,对中央仍然不满。中央曾声明这一问题可以提到全会解决。”⑥

因此,蔡和森在《意见》中提到:顺直责任问题的解决,当时考虑未周,有欠正确之处,他与当时政治局诸同志应负共同责任。对此问题本身应有两点改正的提议:“(一)修正决议案的文字内容,因为牵涉过去已经结束的问题甚多(如派别问题,反中央问题,以及关于述之案的所谓以巡视员资格执行个人意气等)。(二)减轻二王的处罚:一则因为改组与解散省委并调开其工作已终是足够的处罚了,二则王藻文之忠实问题已没有存在的理由,三则王仲一之派别成见系党内政治问题,不是处罚所能解决的。”不过,蔡和森的提议未获全会采纳。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中提出顺直问题处理要“将几个重要负责同志给一适当的处分”。⑦全会通过的《关于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的决议》指出:“中央政治局曾决议开除两个中央委员,全会认为中央运用这种组织方法以处罚一些同志,是根据于特殊的条件,必须如此。但处罚手段,只是巩固党的最后的方法,最主要的是要采用教育的方法,当着中央施行某种开除纪律时,仅仅是因为他已不能再接受纠正而且无纠正的希望了。在形式上讲,中央政治局虽没有开除中央委员的权力,但是为着反对右倾、反对机会主义思想、反对超组织的行动时,全会同意中央关于这件事的非常处置,并对于从中央委员中将王藻文与王仲一同志开除出去的决议予以批准。”①可见全会未能采纳蔡和森关于顺直问题处理的修正意见,但也未批准开除蔡和森中央政治局委员资格。其中原因,正如李立三1930年在共产党国际执委主席团关于立三路线讨论会上所说:“六次大会以后,中央的组织路线,是和我的错误密切相关的。我们机械的了解了党的纪律。我们禁止自我批评,禁止对于政治问题的自由批评。譬如你们知道的‘北方问题,当时因此而不正确的开除和森同志的政治局委员。”②事实上,共产国际不同意六届二中全会对蔡和森的处分决定,认为这个决定“违反了代表大会的基本组织路线,因为这条路线是要保证中国党为数众多的派别在党的六大的统一政治路线基础上进行合作”。③

(三)关于党的组织问题和时局估量的意见在全会决议中有所体现

《意见》提出的关于党的组织问题的意见,其中关于全会“应完成六次大会的工作,将组织草案的纲要正式作成为成文之决议案”未有结果,关于全会“最重要的尤在发展六次大会关于党的组织问题的精神”的意见未被完全采納。蔡和森提出设法终止党内一切无原则的意气和谣言,预防极端民主化和委派制发展的错误倾向等建议,在全会决议中有所体现。如全会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指出:“在非无产阶级的意识发展中,首先要反对党内小组织倾向与派别观念。……这一方面需要党在政治上说明反对派理论上非布尔什维克的观点,指出反对派在国际上反革命的罪状;另一方面需要全党在正确的政治路线上为党的一致斗争,坚决反对任何小组织倾向派别观念以至反对派的分裂党的运动,在组织上严格地肃清反对派在党内的领袖与活动分子。”④

《意见》提出全会应正确发展中共六大关于时局估量的观点,对阶级关系的分析应更加清楚和正确,对于帝国主义在中国反革命中的作用应正确的指明等等,在全会决议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全会对民族资产阶级的分析基本与中共六大相同。全会对中共六大以后政治形势的分析,认为整个革命运动都在向前发展,批评诸如中国革命高潮的到来将是遥遥无期或以为很快地就要到来的观点。《关于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的决议》也提到:“对于政治形势的分析指出统治阶级的矛盾与全党策略的中心,原则上都完全正确。但在有些地方,许多解释仍不免有过于机械与估量过分的地方,不能给一般同志以活泼的了解,致引起党中一些不正确的政治观念。因此过去中央对于整个政治分析的原则是正确的,但对于过去所表现缺陷的地方,以后需要更慎重,更求正确。”⑤这也体现了蔡和森《意见》中的建议。此外,蔡和森提出要重视揭破汪精卫陈公博派反革命作用,《关于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的决议》提到:“全会决定政治局今后必须作一理论上的批评运动,去反对汪陈派与第三党。”⑥这也体现了蔡和森的意见。

总之,《意见》依据中共六大的决议精神,批评中央通告中关于时局估量与分析中的不正确的观念,提出了许多改进建议,同时就发展中共六大关于党的组织问题的精神也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这些意见对全会正确贯彻和执行中共六大路线和精神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于党的组织建设起了推动作用。虽然蔡和森因为顺直问题在党内受到错误处分,但依然积极宣传贯彻中共六大的正确路线,批评党内出现的一些错误观念,充分体现了一个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李永春,湘潭大学毛泽东思想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毛泽东研究基础史料补遗、整理与研究”和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向警予年谱”的阶段性成果。

①《蔡和森对于中央全会的几点意见》,俄罗斯国家社会政治史档案馆藏,档案号514-1-515,缩微胶片。封面写有“中央”“一九二九年二月五日”,分两行位于题名之上。题名下标注“(有二份)”字样,另标注“NO223”。以上各项内容均附有对应的俄文于下。报告为蔡和森手迹,中文繁体字,竖排,共8页,约6000字。以下凡引用该文不另注页码。另要说明的是,本文为了忠实原意,大段引用报告原文。

②《中央通告第二号——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总结与精神(1928年9月17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年版,第387页。

①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下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15年版,第859页。

②《中央通告第二号——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总结与精神(1928年9月17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387~388页。蔡和森在《对于中央全会的几点意见》中承认是他起草“关于六大的总结与精神”的中央通告。

③《中央通告第十五号——目前政治形势与群众工作(1928年11月8日)》,《中央通讯》第二期,1929年1月24日。

④《中央通告第六十二号——目前党的根本策略与政治宣传鼓动(1928年8月11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374~375页。

⑤王健英:《中国共产党组织史大事纪实》(二),广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30页。

⑥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下卷,第999、1000页。

⑦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430~434页。

①《中央通告第三号——目前革命形势与党的战术和策略(1928年9月18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394页。

②《中央通告第二十号——反帝国主义与争取群众策略(1928年11月30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458、459页。

①1928年11月11日《中共中央告全体同志书》提出:“中央对于党内的纠纷,反对缝弥敷衍的妥协办法,而要坚决的肃清一切非无产阶级的意识。”见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451页。

①六大通过的《政治议决案》提出:“取消所谓‘惩办制度,对于工作有错误的同志,如果不是有系统有路线的坚持自己错误的同志,应当纠正他并且在工作中去训练他。凡是同志做了错误,他要是能纠正过来,应当使他工作而表现他的改正。”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產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下卷,第863页。

①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389~390页。

②《瞿秋白文集》(政治理论编)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97页。

③《瞿秋白文集》(政治理论编)第六卷,第707页。

④《中央通告第三十七号——中央对国际二月八日训令的决议》,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下卷,第1027页。

⑤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5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年版,第400~401页。

①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5册,第228~230页。

②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5册,第197~198页。

③《中共中央致顺直省委信——对顺直党改造的路线(1928年11月17日)》,《中共中央北方局》资料丛书编审委员会编:《中共中央北方局(土地革命战争卷)》(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175页。

④邢永福:《顺直问题始末》,《中共党史研究》1989年第2期,第17~18页。

⑤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运动(1927—1931)》(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8页。

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六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51页。

⑦《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纲要》,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5册,第188页。

①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5册,第198页。

②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编:《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文献资料选辑(1927—1931)》(下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93页。

③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运动(1927—1931)》(上),第48~50页。

④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5册,第238页。

⑤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5册,第179、180页。

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5册,第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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