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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铜器铸造制度

2020-11-02李合群

社会科学 2020年10期
关键词:铜镜

摘 要:宋代商品经济发达,铜钱需求量大。为此,除了王安石变法期间外,宋廷一直禁止销钱铸器及买卖,并收缴民间铜器。同时,为了满足现实需要,京师与地方、寺观与民间,又要铸造铜器。其中京师的铸器机构包括后苑造作所、铸务、文思院、军器监等,主要生产青铜礼器、兵器等。地方官府,主要铸造官用之物及用于出售的铜镜等。寺观所用的钟、铙等法器,包括向官府购买与自铸两种。民间所铸,主要是铜镜。宋廷对于官方与私人铸造铜器,在原料供应、样式、质量、价格等环节,均予以监管,包括现场监视、器物刻名、开具凭据、造册登记等。当然,受利益驱动,民间仍屡有冒犯铜禁私铸铜器者。

关键词:铜器铸造;铜禁;法器;铜镜

中图分类号:K244;K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20)10-0164-10

作者简介:李合群,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河南 开封 475001)

宋代商品经济发达,铜钱需求量大,并常有钱荒现象。为此,宋廷对铜业管理甚严,除了王安石变法期间之外,一直实行铜禁,即禁止销钱铸器及买卖,并收缴民间铜器。同时,为了满足现实生活需要,还要铸造铜器,承担者包括皇宫、官府、寺观、民间等。这是宋代铸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货币流通、政府监管、寺观法器、百姓生活等。关于此方面,学术界目前尚无专门研究者,本文即依据文献、考古资料,对其进行探讨,以管窥宋代手工业及商品经济之一斑。

一、禁止销钱铸器及买卖,并收缴民间铜器

宋代铜钱材值高于币值,销钱铸器利润丰厚,如神宗熙宁年间,“销镕十钱,得精铜一两,造作器物,获利五倍”。因此,为了保障铜钱的流通量,除了王安石變法期间之外,宋代一直实行铜禁。如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有司言“江南诸州铜,先未有禁法,请颁行之”,“诏从其请”。可见,此禁法当时在其他地方已经普遍实行。淳化二年(991)闰二月,鉴于京城无赖辈时常销钱为器,遂“令开封府严戒坊市捕之,犯者斩,隐匿而不以闻及居人邸舍僦与恶少为柜坊者,并同其罪”。这里处决的对象,除了铸器的恶少,尚包括其隐匿者、邸舍主人,可谓严厉之极。后来,又规定“犯铜禁者七斤而上,并处极法”,至真宗咸平四年(1001),再“诏自今满五十斤以上取敕裁,余递减之”,处罚力度有所降低。至崇宁四年(1105)四月,针对“邻保内如有私铸钱宝、私造铜器之人,若知而不告,并依五保内犯知而不纠法”,用这种连坐手段,以增加邻保举报的积极性与动力。并且,又对私有铜料、贩卖及私铸者,一并打击。如大观四年(1110)七月,下诏:“勘会私有铜鍮石等,在法自许人告;如系贩卖,即许人捕;若私铸造,亦有邻保不觉察断罪之法。”文中的“鍮石”,为“自然铜之精者也”。但是,至政和六年(1116)六月,仍“访闻诸路民间多是销毁铜钱,打造器皿,毁坏钱宝,为害不细”,为此,又下诏颁布了徒一年、流两千里等处罚措施。可见,北宋时期铜禁相当严格,并有显著效果,尤其是京师开封城。如北宋时期的宣仪郎万廷之,“家蓄一瓦缶,盖初赴铨时,遇都下铜禁严甚,因以十钱市之,以代沃盥之用”,正因为当时市面上已无铜缶,只得以瓦缶代之。

南宋时期,随着铜、锡等矿业生产的衰落,销钱铸器获利更大,绍兴年间曾达到“一钱之毁,鬻利十倍”的地步。因此,地方私铸成风,正如南宋初年人李弥逊所言,浙江东西路、福建路、江西路的一些州县,“铸造铜器尤盛,销毁见钱,不可胜计”。为此,相关禁令出台更多,且处罚标准细化。如绍兴六年(1136)五月,下诏:“今后有销毁钱宝及私以铜鍮石制造器物卖买兴贩者,一两以上,并依服用翡翠法徒二年,赏钱三百贯。”绍兴十年(1140)五月,应户部之请,让州通判、县令、县丞,将铸器工具,“限一日并行毁弃,及将自来私造铜器之人先籍定姓名,版榜晓示”。绍兴二十六年(1156)六月,对于购买铜器者,“并从杖一百私罪科断”。以后又数次重申铜禁,至庆元三年(1197)闰六月,为了做出表率,宋廷将皇宫内的铜器交付尚书省销毁,并“命申严私铸铜器之禁”。对于私有铜料,亦有处罚,如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以下简称《事类》)规定:“诸私有铜及鍮石者,一两杖八十,一斤加一等,十五斤不刺面配邻州本城。”为了加强宣传,《事类》中还规定:“诸私铜鍮石器物及买贩罪赏条禁,于要闹处晓示”。并且,在禁铜面前,官民平等,不像在税收等方面,官僚拥有特权。如宋孝宗时(1163—1189),规定“居官者不得铸铜为器”。嘉定十五年(1222)七月,应臣僚之言,又规定“官民之家不得以铜为器玩”。

为了配合铜禁,对于民间铜器,宋廷勒令上缴,并往往规定有期限与补偿。如早在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对于尚未实施铜禁的江南地区,即下诏,除了寺观中的铜器与百姓铜镜之外,“民间所蓄铜器,悉送官,给钱偿之。敢有匿而不闻者,论如律”。太宗雍熙初年,又规定“京城居民蓄铜器者,限两月悉送官”。徽宗宣和年间(1119—1125),收缴的范围扩大到民间古器,致使“士大夫家所藏三代秦汉遗物,无敢隐者,悉献于上”,这些遗物,应包括相当多的青铜礼器。南宋绍兴十年(1140)五月,户部上言中提到,“其民间见卖铜器,限一月令人户赴所属送纳,随斤两给还价钱”。绍兴二十八年(1158)七月,又“命取公私铜器悉付铸钱司,民间不输者罪之”。可见,收缴铜器,是为了铸钱。应该说,这次行动效果很好,以致于本年“拘收器具数目浩瀚,州县惮水脚之费,多不解发,亦有换易妄用之弊”。同时,官员有时还主动深入民间查收,如淳熙十六年(1189)十二月,江东提刑司言:“宁国府太平县尉高世楙获到私铸铜器六百一十斤,乞行推赏。诏与转一官。”也许,这次奖励还伴随着对私铸铜器者的处罚。

二、官铸铜器制度

宋廷在民间实行铜禁,主要是为了保障铜钱的流通量,以适应商品经济之需要。但是,现实中,上至皇宫,下至民间,又皆需要铜器,因此,铸铜业不可缺少。而官方铸造,是其重要方面。并且,政府还试图垄断这一行业。如崇宁三年(1104),“大严私铸之令,民间所用鍮石器物,并官造鬻之,辄铸者依私有法加二等”。为此,宋代首先对铜料,实行官营。如早在太平兴国二年(977)二月,即规定“凡山之出铜者,悉禁民采,并取以给官铸”。南宋《事类》中更直接将其列为专卖之物,如“称‘榷货者,谓盐、矾、茶、乳香、酒、曲、铜、铅、锡、铜矿、鍮石”。文中的铜、铅、锡这些原料,均开采于地方,除了在当地铸钱之外,尚有部分运往京师,作为官铸铜器之用。

为了铸造铜器,中央与地方各成立了相应机构。如北宋京师开封后苑造作所,掌造禁中及皇属婚娶名物,下属七十四坊,其中即有乐器、照子等铜器作坊,产品专供皇家。宋代崇尚复古,为此,在徽宗大观元年(1107),又设置议礼局,并“诏求天下古器,更制尊、爵、鼎、彝之属”。而详议官翟汝文,还专门记录了政和五年(1115)铸造的洗、簋、鸡彝、豆、尊、罍、钟、鼎、盨、簠等青铜礼器。又有绍兴十六年(1146),都城临安铸造一口景钟,然后“旋又命礼局造镈钟四十有八、编磬一百八十七、特磬四十八及添制编钟等”。这些礼器,主要用于皇家礼仪,其型制、规格、花纹等,均模仿先秦古器。

此外,由于观天象属于皇家特权,天文仪器,亦由宋廷铸造。如太平兴国初年,巴蜀人张思训制作了仪象台模型,“以献太宗皇帝,召工造于禁中,逾年而成,诏置文明殿”。南宋绍兴三年(1133)正月,为了铸造浑天仪,应太史局官员之请,“诏合用物料令户部收买应副,其工匠下临安和雇,仍令工部长贰专一提举”。当然,为皇室铸器,其原料平时应是保障供应的,这次让户部下民间购买,应属于特例。

还有京师文思院,太平兴国三年(978)置,“掌造金银犀玉工巧之物,金彩绘素装钿之饰,以供舆辇、册宝、法物及凡器服之用”。但是,这个为皇宫服务的机构,有时也铸造铜器,供应市场。如徽宗政和三年(1113)四月,中书省、尚书省言:“勘会僧尼所用铙钹,已措置令在京文思院广行制造出卖。”南宋庆元三年(1197)正月,三省又规定:“锺磬等、鞍辔、作子,令文思院铸造,听人户、僧道请买。”《事类》中又进一步要求:“诸应用铜及鍮石之物不可缺者,文思院铸造镌凿,发赴杂卖场立价请买,仍给凭由照会。”即这些铜器,不仅要有刻字,还要有官方凭证,以表示其合法性。如果损坏了,还可以赴文思院换造。如嘉泰元年(1201)五月,根据临安府之上言,“许赍元物赴文思院照元斤两量立工钱换造,仍镌凿文思院换年月”。这种“镌凿”制度,已为出土文物所证实。如山东东平县出土的一枚宋代铜镜,镜背铸文曰:“文思院置场造到,崇宁乙酉岁(1105),官匠行人张用。”当然,宋廷所铸之寺观法器,并非全部用于出售,对于京师皇家寺观应是无偿供给的。更有甚者,宋廷有时还铸钟以赠外域,如咸平六年(1003),三佛齐国王派使者来贡方物,“且言本国建佛寺以祝圣寿,愿赐名及钟”,真宗嘉其意,赐予寺名之后,“并铸钟以赐”。

又有北宋都城开封铸钱监,本为铸币之所,亦曾铸造铜镜,其中即有一枚“咸平三年(1000)庚子东京铸钱监铸造”的铜镜传世。至景德三年(1006),此监改为铸务,“掌造铜、铁、鍮石诸器及道具,以供内外出鬻之用”,产品包括京城修造楼台殿宇所用的门环、浮沤、叶段等铜器。而其“出鬻之用”的铜器,主要应是寺观法器及民间照子(铜镜),并颁布有监管措施。如天圣八年(1030)四月,三司上言说,按照《编敕》规定,对于官方铸造的铙、钹、钟、磬、酒旋子、照子等铜器,可以在京铸务或京城外的官场出售。但是,“今详铸务逐旬造到器用功课斤两,欲先令尽数赴省呈验讫,差人押赴在京商税院出卖”,从之。这是说,铸务所造的上述铜器,要先经尚书省对其规格、重量进行验收,然后再由京商税院出售。将铸造者与卖方分离,并由第三方监管,主要是为了杜绝缺斤短两之现象。

兵器铸造,亦是宋代重要的官营手工业,早在太祖开宝九年(976),“时京师有作坊,诸州有作院,皆有常课”。为了保证质量,仁宗天圣十年(1032)颁布的《天圣令》规定:“诸营造军器皆须依样,镌题年月及工匠、官典姓名及所造州监。”神宗熙宁六年(1073)六月,又“置军器监,总内外军器之政”,并进一步要求,诸州作院依样而铸,“第工为三等,视其器之良窳而黜陟其官吏”。这些兵器,即包括铜弩机、铜锣等。如宁夏固原县曾出土一批宋代铜弩机,其上多刻有文字,如“郓州都作院张安造”、“元祐三年(1088)二月上旬毛胜造”等,尽管这里只刻有工匠之名,但其质量优劣应与官吏的奖惩息息相关。南宋《事类》又规定:“诸造铜锣及弩牙发之类,阙铜及无工匠者,转运司就近使州造成支付”,费用由地方负责,可能是供应当地禁军的。铜锣,除了军事,还用于地方官府。如浙江桐庐县博物馆收藏有一面宋代铜锣,铭文为:“据长安乡父宿朱□□□□置□□铜锣一面,祈求公用之,镌凿淳祐五年(1245)六月日官办。”这面铜锣,应是由官府给乡间置办的。此外,又曾传世一面带有“嘉兴府,咸淳四年(1268)三月初一日”刻文的铜锣,表明此亦为官府所有。

地方钱监,本为宋廷所属的铸钱机构,但是其借助铜料之方便,亦有铸造铜器者,主要是铜镜。如建州丰国监,作为北宋四大钱监之一,曾铸造过铜镜,其中有两枚出土,铸文分别为“匠人蓝文,丰国监造官(押)”,“丰国监造官(押),匠人林八铸”。又有一枚铸有“升州钱监,匠人剻□”铭文的铜镜面世。而“赣州铸钱院”所造的两枚铜镜,铭文较详细,皆为:“赣州铸钱院铸造到匠人刘三、刘小四、王念七等;作头陈七;秤典朱谨、刘章;保义郎差监铸钱院刘元(押)”。文中的“作头”为工匠头目。秤典,又称秤子,“掌管秤盘,收支官物”。这些皆是宋代手工业中“物勒工名”的体现,其作用,正如司马光在仁宗嘉祐七年(1062)五月上疏中所言,是为了“谨考其良苦而诛赏之,取其用不取其数,则器用无不精矣”,即为了便于对工匠铸器按优劣进行赏罚,以确保产品质量。

铸造铜镜,除了钱监之外,还有地方铸鉴局。如湖州,在宋代以镜子而闻名,多为民間铸造,但亦有官造者。如南宋庆元三年(1197)正月,规定“民间照子,令湖州拘籍工匠在官铸造,从人户请买。”宋人李心传亦记载,同年“湖州旧鬻镜,行于天下,至是官自铸之”。官铸湖州镜,亦有出土者。如“湖州铸鉴局,专作朱璋等监官□□郎,兵马监押周□”,“湖州铸鉴局,乾道四年,炼铜照子官(押)”。除了监官,还有附加匠人之名者,如湖州博物馆收藏的一枚宋代铜镜,铭文为:“湖州添差监押,赵忠翊厅监铸铜鉴,人匠王七,人匠石十八,炉头许三。”

上述钱监与铸鉴局所造的铜镜上,往往铸有监官之名(有的却无工匠之名),这应是宋代官营手工业的普遍做法。其作用,如司马光所说“其百工在官者,亦当择人而监之,功致为上,华靡为下”,即为了制止工匠的华丽奢靡之风。又如庆元元年(1195)十二月,右正言刘德秀言:“唯建宁之丰国监,赣之铸钱院,旧各置监官一员,后缘铜料不继,罢去鼓铸,而监官至今犹存。”业务不在,尚留有监官,可见其重要性。

这些官造铜器,无论是自用或出售,均应获得审批,这在铜禁的大背景下,是必须的。如北宋《天圣令》规定:“诸州县所造礼器、车辂、鼓吹、仪仗等,并用官物,帐申所司。”文中的“礼器”,应包括铜礼器,如四川遂宁县的一处宋代窖藏中曾出土有觚、樽、匜等。还有,元丰七年(1084)十一月,湖南北、福建路“买铜及制造火珠二枚”,也是先征得皇帝的批准。宋廷不但有批准权,有时还下诏让地方铸造铜器。如南宋孝宗时期,汪大猷作泉州知州,“三佛齐请铸铜瓦三万,诏泉、广二州守臣督造付之”,只因其上奏而作罢。

事实上,地方上官铸铜器,有时程序十分繁琐,不仅仅只是审批。这从一枚青铜衡器(铜砣)铭文中即可看出。这枚铜砣铸造于北宋熙宁十年(1077),发现于浙江瑞安,重62.5千克。其上刻文15行,168字。文字记述了其铸造过程:池州永平监,持淮州的官衙文书,取到了存放于广德军建平县钱库的标准铜砣,然后依样铸造壹佰斤铜砣二十副。铸成之后,在砣上刻上有关人员之名(姓名从略):除了工匠与秤子之外,还有相关官员,包括永丰监的监官、兵马监,管理永丰监的江浙等路提点铸钱官,池州防御推官知贵池县事,池州知州、通判,江淮制置发运使、副使等。可见,铸造这批铜权,涉及到原料供应、铸造、监管、运输等环节,并附有文字档案。这应是宋廷诏令永平监所铸造。当然,有些衡器,铭文比较简单。如湖南湘潭出土的一枚北宋权衡器铜则,仅铸有“铜则重壹百斤,黄字号,嘉祐元年(1056)丙申岁造”之铭文。而江西瑞昌出土的一枚北宋铜权,重425克,只有“江东路造”四字。尽管铭文简单,而其铸造程序,可能也是十分复杂的,因为衡器涉及到政府信用,马虎不得,只是未在器物上标明而已。

当然,宋廷对官造铜器的监管,除了具体的铸造过程,还涉及到其他方面,包括禁止私铸、私卖等。如开禧元年(1205)五月,工部郎官吴铸上言,鉴于朝廷禁止民间私铸铜器,“而在京官司工役之处,或因制造军器及公廨用度之物,旁缘打造,潜行货鬻”,建议申严禁约,此为皇帝所采纳。并且,对出卖的铜器,还要负责出具证明。如南宋《事类》规定:“诸买官造铜器、鍮石之物者,出卖官司具数给引”。这里的“具数给引”,应是为出售的每件铜器,附加一张官方凭证(引),并且“引随器走”,以保证运输及使用的合法性。

三、对寺观法器的保留及铸造的监管

宋代,对于佛道整体上采取了保护与支持的政策,对其法器,基本上允许保留与供养。北宋建国伊始,曾命令将各地铜佛像,辇运至京师销毁,但在乾德五年(967)七月,即“诏勿复毁,仍令所在存奉,但毋更铸”。大中祥符六年(1013)正月,又“诏两浙诸州军寺观及民家蔵铜像,限两月内陈首,委本处依铜钟磬例勒知州、通判名衔,给令依旧供养”,这是将民间法器报官、刻字,以作为合法使用的依据。对于民间铙钹,亦曾采用刻字之法,并持照使用。如徽宗政和三年(1113)四月,下“诏应首纳未尽铙钹,限一月许随所在官司陈首,特与免罪。官为镌凿字号,给据照验使用”。这种“镌凿字号”的实物已被发现,如江苏徐州雪山寺曾出土有钹、铙、锣、磬等宋代法器,其中的两件铜钹上,分别镌刻有“徐州法轮禅院僧文端,增字号官□”,“濠州钟离县戒珠寺僧善渊,宣和三年(1121)六月日首到一钱一副亏字号官”。这里的“增字号”与“亏字号”,均为官方编号, 如同器物的身份证号,便于政府监管。

此刻名制度,南宋依旧执行。如庆元二年(1196)八月,有臣僚上言提出,“凡臣庶家所有铜器及僧道供具,立以近限,赴官镌凿,不得续行置造”。而镌刻的内容,在上海博物馆所收藏的一件铜钹刻文中,有个案展示:“无为军崑山庸德禅寺,庆元三年(1197)四月二十八日钹一副,系丁字号已当官镌讫监官。”这种做法,在临安府嘉泰元年(1201)五月的上言中,又有进一步的说明:“僧道合用锺、磬、铙、钹、铃、杵,民间及船户置到防护铜锣,仰寺观主首及民户各具件数结立罪赏,经州府陈状,排立字号,当官镌凿,给付凭由照用。”可见,这些器物,除刻写“排立字号”外,还附有官方的书面凭证,以备检查时,“物证两全”(当然,政府对每件器物,还应有备案)。

此外,寺观要添加小件法器,多由官府铸造;大件之钟,则往往听其自铸。如潭州知州余靖,在嘉祐二年(1057)所说:“本朝铜禁尤严,私无铢蓄,僧坊道具,官为制而给之,惟钟之巨,则许入金而赋铜焉。”铜料,除了用黄金购买之外,亦可用铜钱,只是不能直接销钱铸钟,此为官员监视之重点,并有处罚措施。如真宗天禧元年(1017),鉴于僧侣百姓在铸钟时,有将铜钱抛入熔炉者,三司奏言:“欲望自今凡买铜铸,令逐处差官监守,如将钱夹带销镕,许人陈告。其铸匠并舍钱人,乞行严断,监官重行朝典。”此为皇帝所采纳。至天圣元年(1023)六月,宋廷重申“禁毁钱铸钟”。但是,此现象并未杜绝,并且,随着僧徒的增加,“其器日益增,所增之器,有销钱而铸焉者,有市铜而铸焉者”,此被曾巩视为阻碍货币流通的“四蠹”之一。之所以争相销钱而铸,主要应是官府供料价格高,并且可省去购買环节。而官料之来源,在中央一级,应由三司掌管。如元丰三年(1080),有位百姓闫庆冒充中使程昭吉,向三司“称内中降钱买三司铜铸钟”,三司未辨真伪,听买,后经覆奏发现其欺诈,涉事的闫庆决配广南,权三司使、前副使、判官,“各展磨勘二年”。当然,地方铸造,不可能皆去京师购铜,而是就近。如崇宁四年(1105)五月,下诏:“诸路崇宁寺观铸〔像〕阙铜,许给公据前去就场买铜。”可见,赴铜场购铜,需持“公据”(官方证明),这应是宋代的售铜制度。

除了上述禁止销铜钱铸钟之外,关于寺观铸造铜钟的过程及监管,还有宋人以记文的形式予以描述者。如吕谔所记的秀州华亭县福善院,院中缺钟,众人纷纷捐资,于是在天禧四年(1020)十月,院方通过路级官吏向宋廷请示,“寻诏下,许输钱易铜以铸斯器”,并在天圣二年(1024),命青龙镇巡检侍禁太原王公继斌到场监督铸造。又有潭州知州余靖在嘉祐二年(1057),对潭州兴化禅寺新铸钟的记文。文中说寺院长老,想更換铜钟,于是通过知州请示,“朝旨从之”。然后,将众人之捐资,“购良冶于余杭,积劳数千工”,在寺内铸造。在此过程中,余靖“与群官偕往视之”,铸成之后,并将这些官员名字镌刻在钟上。这种层层报批制度,南宋时仍旧实行。如《事类》规定:“寺观阙大钟,听经所在州陈乞,勘会诣实,保明申尚书省,候得指挥,听铸”,即要先向地方州军陈述,审定后,再由尚书省审批。

从上文可知,铜钟上的刻名,有捐资人,有监官,此亦为出土实物所证实。如政和四年(1114),潮州开元寺铸造的一口大铜钟,钟上刻有众多人名:有参与铸造的僧众、诸位舍钱人,以及作为监管者的潮州判官与知州。又如达州黄龙寺,在庆元五年(1199)铸造一口铜钟,钟上除了刻写二百余名捐资人之外,还有“承议郎通判达州军州事赐紫绯袋朱伯坚,朝散大夫权知达州军州事借紫翁子仲”,表明他们二人监督了铸造过程。

铜像亦是监管对象。如早在开宝三年(970),即下诏:“民铸铜为佛像、浮图及人物之无用者禁之。”仁宗康定元年(1040)八月,又“罢天下寺观用金箔饰佛像”。并且,监管亦体现在其铸造过程中,如北宋僧人绍宗在铸佛像时,“都人竞投金币冶中,宫掖亦出资佐之”,后经王拱辰揭发,“诏亟禁之”。更有宋廷派人到当地铸造者。如太平兴国五年(980)正月,“敕内侍张仁赞往成都铸金铜普贤像,高二丈,奉安嘉州峨眉山普贤之白水,建大阁以覆之”。

除了铜钟、佛像等大件之外,从文献上看,至少在南宋时期,已允许寺观铸造馨、铙、钹等小件法器。如绍兴二十八年(1158),规定“寺观钟、馨、铙、钹既籍定投税外,不得添铸”,这是说对于这些法器,经官方登记并纳税后,即可铸造。正好,江西德安县曾出土一枚同年刻文的铜磬,文曰:“□(庐)山大明院□□庆瑄募缘重置永镇本院,后代法孙辛贵宝惜者,南康军税务大明院河字号,绍兴二十八年九月初三日收税讫官?”。文中表明,庐山大明院为了铸造一件铜磬,先报南康军税务机关并被征税,铸后刻上“河字号”,这应是执行当时“籍定投税”的结果。又如河南南阳博物馆收藏有一枚宋代铜磬,其上刻有:“光化军净土院盈字号磬一棵,宝庆二年(1226)八月日镌鉴讫官(押),沙市青□打造(押)”。从刻文可推知其整个过程:宋代光化军(今湖北省老河口一带)的一处净士院,出资让沙市(今湖北省江陵)工匠青□铸造一件铜磬,经过当地官员检验后编号、花押。当然,刻文省去了报批以及对整个铸造过程的监督环节。

四、对民用铜器铸造的监管

论及宋代民间铸造铜器,不能回避王安石变法期间(1069—1085)的开放铜禁政策。当时,人人皆能私铸铜器,只需“勒工名可也”。熙宁编敕又规定,对于不产铜、铅、锡的地方,允许私人向官方购买、贩卖,并听任“以铅铜锡或鍮石铸造器用卖买,仍并免税”。这项政策,应是得到认真执行的,如元丰七年(1084),户部尚书王存等因建议恢复铜禁,而受到“各展磨勘年有差”的处罚。其结果,正如沈括对神宗所说:“铜禁既开,销钱以为器者利至于十倍,则钱之在者几何其不为器也”。可以想见,当时私铸铜器充斥民间,这不仅加剧了钱荒,亦给后来的铜禁增加了难度。

除了变法期间之外,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宋代一直实行铜禁。但是,对于人们日常所用的铜镜,由于需求量大,地域广泛,官府难以垄断,只好允许民造。当然,铸户要由官府登记在册。如靖康元年(1126)五月,鉴于官私钱币匮乏,臣僚上言“欲乞申明铜禁,除照子、磬、钹,籍记工匠姓名许造外,余一切禁止”,从之。除了登记外,还要将铸户姓名刻在铜镜上,这从近年来的考古发现中即可说明。如湖州铜镜上往往铸有石家二叔、石十五郎、石十郎、真石家念二叔、真石二哥等,似乎是石家垄断了当地铸镜业。又如饶州铜镜铭文中的叶家、周家等,建州的黄七、黄小八等,抚州的曾家、李十三、宋六、刘希等,这些皆为铸镜户名。此外,还有“潭州小王炼铜无比照子”、“建康府茆家工夫镜”、“成都龚家清铜昭(照)子”等。

铸上户名,除了对铜镜质量负责之外,亦表明其是得到政府批准的,并应有官方备案,以区别于违法私铸者。当然,铸镜之原料,应由官方供给,如同当时供酒曲给民间酿酒户一样,政府从中获得利润。

不仅登记、铸名,铜器价格有时亦为监管对象。如绍兴十二年(1142)四月,户、工部言:“今欲将民间见买卖铜器之物,立定每两价钱不得过二十文足”,得到宋廷采纳。但是,这一定价,参照有关铜价,似乎有些过低。如哲宗元祐元年(1086)四月,下诏除了诸军官员器用及寺观法器之外,“余铜器限一百日赴官送纳,每斤支钱二百文”,即一两支钱12.5 文。再看,宋代开采铜矿的成本,根据淳熙十二年(1185)七月同修国史洪迈所言,信州铅山铜场,招集坑户开采,“官中为置炉烹炼,每一斤支钱二百五十”,即官方所付的成本为每两铜15.6文,而其出售于寺观或民间,价格应远高于此。更有甚者,庆元三年(1197),“复禁铜器,期两月鬻于官,每两三十”。因此,“每两价钱不得过二十文足”之规定,可能行不通,现实中的铜器售价远高于此。如南宋时期,“且以铜钱一百文足为率,变造器物十两,卖钱仅一贯,获利至厚”,可见一两铜器售价高达一百文。还有,高宗绍兴年间,臣僚言:“民以钱十文,将铜一两铸为器皿,可得百五十文。”而从目前所发现的有标价的湖州铜镜来看,每两亦远高于二十文。如浙江曾出土一枚宋代铜镜,铭文为:“湖州石家炼铜照子,炼铜每两一百”。还有一枚“湖州石十郎真炼铜无比照子”,标价为“每两一百二十文足”。也许“炼铜无比”,质量最优,故定价最高。当然,同样是湖州石家所造,亦有“炼铜照子每两六十文”者。可见,民间铜器之价格,可能是由铸户根据质量而自定。

还有,上述诸州所铸的铜镜上,往往只有铸户,未见监官之名。试想,官造铜镜尚需监管,难道私铸不用?应该说,私人铸镜,分散民间,更难也更需要监管,仅仅通过对铸户的登记与铸名,恐怕尚难以制止其销钱等违法行为。至于如何监管的,苦于缺乏史料,目前尚难以探讨。

当然,除了官方许可的铸器之外,民间尚有违法私铸者,从而导致违禁铜器的出现,这正是政府历次打击与收缴的对象,但是往往又有漏网之鱼。近年来发掘出土的一些无铭文铜器,应属此类。如南宋张同之,曾任江南西路转运判官,死于庆元元年(1195),这时铜禁亦严,但是其墓中仍随葬有水盂、镇纸、笔架、瓶、小钹等铜器,应属于违禁之物。因为宋孝宗时(1163—1189),规定“居官者不得铸铜为器”。还有,近年来发现的一些宋代窖藏里,亦曾出土有宋代铜器,如山西襄汾县的提梁锅、执壶、提梁罐、勺等铜器,四川广安县的壶、灯、盘、炉、杯、蜡台、器座等。这些铜器,均属于所谓的“三无产品”, 可能平时在家偷偷使用,主人死后随葬,或者遭遇动乱时埋入土中。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湖州等铸镜之地,也应形成了繁华的铜镜市场。其中,应有官方设置的。如庆元三年(1197)正月,规定:“铸造之家未卖器皿,委官置场,立限听人户投卖。”上述诸州所产的铜镜,有的并非本地出土,证明市场中的产品尚有销往外地者,甚至在甘肃天水一座宋墓中曾出土一枚“石家青铜照子”湖州镜,可见其销售范围之广。

太原,亦是一处铸造及买卖铜器的基地。如哲宗元祐年间,仲游为提点河东路刑狱,当时“太原铜器名天下,独不市一物,惧人以为矫也,且行,买二茶七(匕)而去”。作为当地官员的仲游,敢于公开购买铜器,说明太原市场应是官方设置或至少为官方所许可。因为此时亦是铜禁期,如元祐元年(1086),枢密院言:“乞禁私卖锡、铜、鍮石器,犯者依私有法”,为皇帝所采纳。并且,太原所铸铜镜,亦有上贡者。如元丰三年(1080年)规定,河东路太原府,“土贡,铜鉴一十面”,此可视为“太原铜器名天下”的注脚。还有梓州郪县于打铜村,铸户百余家,“所铸器物多是汉州及利州、大安军等处客贩之铜”,也是一处繁华市场。当然,对于铜器市场,官方亦应有监管,包括打击假货、私货等。

结 语

综上所述,禁止民间销钱铸器及私下买卖,并收缴铜器,可谓是宋代的一项国策。其目的,除了保障铜钱流通量之外,苏辙在熙宁三年(1070)与王安石争辩说时得明白,如果“人私铸铜器,则官铜器亦将不售”,即为了防止民与官争利。因此,从主观上说,官方希望包揽一切铜器生产,除了满足宫廷、官府与军队自用之外,还可以出售以获利。但是,面对无力垄断的现实,宋廷也允许寺观及民间铸造铜器,前者为法器,后者主要是铜镜。

当然,无论官铸,私铸,监管环节不可缺少,只是重点有所不同。如官方(包括皇家)自用铜器,监管主要应体现在技术层面,如依样而铸、合金比例等,尤其是兵器更关注质量;而对于私人及寺观铸器,主要是防止销钱等。并且,除了现场监管、器物刻字、开具证明之外,政府对铜器铸造业的登记造册亦不可缺少,包括每年的原料收支、各州铸户、品种、产量等。这也是宋代铜器铸造制度的重要一環,只是因为史料不足,在此无法展开探讨。

(责任编辑:陈炜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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