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进一步规范高校命名
2020-11-02
教育·综合视线 2020年10期
教育部日前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对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学科或行业字段、英文译名等提出明确规范。不得冠以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和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译。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名称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由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高等学校应保持名称稳定,原則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