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权益保护
2020-10-30黄辉
摘 要: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伙做生意的人员越来越多,由于在合伙时,合伙协议不规范,甚至会出现口头合伙的情形,或者在合伙过程中,追加合伙资金,口头约定分配盈余等,账目不清,导致日后矛盾纠纷不断,不仅破坏了合伙基础的人和性,造成了两败俱伤的局面,也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建立。本文通过案例解析合伙纠纷的法律处理,合伙当事人在合伙中如何利用法规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合伙纠纷;合伙人的权利保护;法律规定
案情介绍:2013年5月陈某与张某、曾某、李某、王某等五人经过商议,合伙经营洗煤厂,每人出资100万元,盈余分配每人20%,亏损每人承担20%,合伙协议约定,陈某系洗煤厂的负责人,张某负责财务,曾某负责做账,李某、王某负责管理;若任何一人未出资到位,视为自动退伙,并承担50万元的违约金。合伙协议签订后,张某实际出资80万元,曾某出资100万元,李某、王某各出资70万元,陈某出资100万元。在合伙经营后,合伙企业能否要求合伙人补足出资款?2015年8月,因合伙经营亏损,陈某提出退伙,其投资款将如何处理?在合伙经营中所欠债务500万元如何处理?陈某退伙后其股份是否可以随意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入伙是否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于合伙人对这些问题处理打不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决合伙纠纷中的问题,法律将如何处理?各方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合伙企业能否向张某、李某、王某追缴欠缴的出资款?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每人出资100万元,由于张某、李某、王某的出资额不足,其三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未出资的合伙人进行追偿,合伙企业具有追偿权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合伙企业诉请未全额出资的三人退伙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合伙协议规定未全额出资视为自动退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未出资的合伙人退伙的程序是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退货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并不属于法院判令三人退伙。因此,法院驳回合伙企业的诉请。另外,合伙协议已约定,任何一个合伙人未完全出资,视为自动退伙,合伙企业无需多此一举诉讼到法院请求判令三人退伙。这是合伙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不了解带来诉累,因此,在合伙纠纷中提起诉讼时,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研究诉讼请求,以避免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再次,合伙人陈某提出退伙,要求合伙企业退还其出资款100万元,其投资款如何处理?在本案中,合伙协议未约定退伙时合伙企业应退还出资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退伙人按照时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货人的财产份额。是否退还本金,应由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协议约定可以退本金的且合伙企业有盈余的,就依据合伙协议处理。若合伙协议未约定,就需根据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处理,不一定是入伙时的本金。因此,本案查实,由于合伙企业亏损,陈某请求合伙企业返还入伙时的本金100万元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再次,陈某退伙时私自把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提出退伙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经查实,合伙协议未约定交足出资额的合伙人退伙的情况下,陈某提出退伙系因企业亏损造成的,其提出退伙时企业经营困难,且陈某系合伙企业的负责人,陈某在此时提出退伙会给合伙企业事物执行造成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物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另外,陈某在企业经营困难期间把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不会引起注册资本变化,转让出资是否进行清算,由合伙人商议,转让出资,一般只要出资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合伙人须受让转让人的份额。因此,陈某提出退伙的时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同时陈某转让自己股份给第三人须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其他人同意转让给第三人的,转让行为合法;其他人不同意转让给第三人的,不同意的合伙人须购买陈某的份额;若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陈某转让份额又不同意接受陈某的份额,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陈某可以把份额转让给第三人。
再次,陈某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形成第三人入伙的情况,如何处理在合伙经营期间如何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在合伙经营过成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本案中,第三人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否则无效。
最后,在合伙经营中所欠债务500万元如何处理?合伙人是按出资比例承担对外债务还是合伙人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再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合伙企业的债务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对外清偿全部债务,且对外不分份额。若任意一个合伙人清偿对外债务后,根据合伙份额可以向内部的合伙人進行追偿。
综上所述,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之规定签订合伙协议,关于出资、未足额交足出资的规定,以及入伙、退伙,合伙企业清算、解散等应有明确约定,以免日后出现纠纷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产生诉累。规范的合伙协议是对全体合伙人权利的最大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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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周敏 我国引入表见合伙的价值判断 科海故事博览 2010.
作者简介:黄辉,中共黔西南州委党校,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农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