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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名誉权的损害及其法律责任

2020-10-28贾瞻逸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44期
关键词:赔偿名誉权

贾瞻逸

摘  要:名誉权是身为民事主体重要权利之一,是一个人外在表现,假使名誉权受到侵害,不仅对自身造成极大困扰与损失,还会影响到他人对自身印象的判断,现代社会在强调形象问题上,名誉变得愈发重要且普遍,“人言可畏”四个字便是对名誉的最好评判。除却不断提升自己来增强名誉形象,还要养成合理的防御体制,由此防备他人对自身名誉权造成损害。近几年,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们渐渐意识到名誉权的重要性,从理论界与实务两方面着手研究,展开司法实践过程的当中发现仍然没有办法对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做到具体量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金额也较难确定。

关键词:名誉权;侵害;赔偿

引言;

名誉权被侵害后出现双重属性产生的两个后果,第一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第二被青海人遭到来自精神压力的损伤。社会评价降低是名誉权遭受侵害的首要后果,精神压力是随着名誉权遭受侵害时有可能出现,或者是因为社会评价降低来决定产生的。

一、侵害名誉权的后果

(一)被侵害人社会评价降低

名誉权遭到侵害后所导致的最为直接并且也是最为主要结果便是社会评价降低,来自周围人以及社会群体对个人评价会在短时间内击垮一个人的自信。由于每一个人存在主观意识,所以都盼望能够在社会生存生活中获得社会或者他人认可,得到良好评价,拥有良好信誉是促进人们在社会生存的支撑力量,同时促进人们在就业时的依据,社会评价属于是外界评判与受害者主观意识没有因果联系,所以被侵害人名誉权遭受伤害时,最先发生反应的必然是来自社会评价降低,假使社会评价严重降低,被侵害人除开遭受来自社会外界的议论与指点,甚至有可能遭受到人身攻击,上升真实伤害,使得被侵害人受到外界孤立冷落,从而

使得被侵害人需要经历的对应社会活动遭受打击。名誉权受到损害,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原因大致可以判断来自于某个不法分子或者某个团体利用造谣与诽谤手段来对被侵害人做出侮辱,进一步形成第三方对于被侵害人的评价以及

看法发生变化,产生对被侵害人的误解以及错误观念,不与被侵害人相互来往。合作甚至是跟随流言、诽谤的内容来对受害人进行二次伤害。

然而在请被侵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同事还需要满足被侵害人的人格受到损害,必须两项内容同时出现,不然似行为人无法构成名誉权的侵害,所作所为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名誉权侵害与其他司法案件存在区别,在名誉权遭受侵害过程中,社会评价来自第三方主观层面属于思想范畴,可以用行动来表明,鉴定程度不好做划分,不稳定因素太多。这亦是名誉权遭受侵害案件的特殊性,所以在某些案件中,被侵害人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局面。司法机关对于名誉权纠纷案件,不单是要坚持损害后果,还要对被侵害人无法举证这一难题进行考虑。被侵害人若是经历“口头造谣”“诽谤”不必强调依照特殊损害来进行举证。如果被侵害人处在被侵害过程中有严重后果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就需要被侵害人进行相应举证。

二、损害名誉权的后果

(一)停止侵害

如果行为人正在实施对被侵害人名誉权的侵害,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必须停止侵害。停止侵害对所有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皆适用。假使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或者实施完毕,停止侵害便不适用。被侵害人或者是监护人、或者是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出停止侵害,用以终止当前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如果短时间内提出停止侵害的法律要求,能够迅速挽回因为时间延长可能会产生的名誉损害后果停止侵害能够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其他民事责任一起使用。

(二)消除影响

名誉权遭受侵害,给被侵害人名誉造成不好影响;被侵害人可以提出要求,消除侵权行为对自己的影响,恢复自己名誉,一般情况下消除影响与恢复明玉都是公开进行,是否做出行动需要司法机关来判定。恢复明玉消除影响需要根据当时行为人做出侵权行为范围来确定;如果行为人拒不作出行动,帮助被侵害人消除负面影响,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公开方式进行处理,依此来帮助被侵害人消除社会负面影响。司法机关关于此项费用支出由行为人承担。

(三)赔礼道歉

行为人做出的侵权行为导致被侵害人名誉受到损失,被侵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对其进行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具体内容由司法机关审核决定,道歉行使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有区别,不用公开进行。行为人可以通过公开方式对被侵害人进行赔礼道歉,也能在私下两房协商。如果行为人的赔礼道歉是公开进行的,那么赔礼道歉便加上了消费影响的作用。假使行为人侵權行为是呈现持续状态,可以将赔礼道歉与停止侵害一同使用。行为人运用赔礼道歉作为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害人接受对方道歉并且形式受到司法机关认可,赔礼道歉这一内筒会被记录在民事调解书中。

(四)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基本的民事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同样适用赔偿损失。赔偿范围不单是包括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的实际损失,还包括对被侵害人的精神损失。这一解释是源于行为人对被侵害人做出的侵权行为导致被侵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失,比如人身伤亡或者是精神伤害。行为人通过基于财产补偿方式来补救被侵害人受到的损失。在实践中,多数是通过行为人通过金钱方式作为赔偿,不过也不仅限于金钱赔偿,也可以借用某种被被侵害人接受的实物作为补偿。民事责任中的赔偿并不具备惩罚性,而是借助赔偿的财产来为被侵害人精神状态或者是损失恢复到之前的状态。赔偿具体数额要根据被侵害人受到损失或者是精神损伤的范围来确定。

三、结语

近年来,关于名誉权案例数不胜。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范围广大,大到公众人物,小到普通公民;机构与组织甚至是教育学府也存在被侵害名誉权的案例。名誉权在日常生活中的可见范围比较寻常,不正当的言论以及猜测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名誉损伤,给他人带来精神上折磨,以及社会对其恶意中伤和远离,甚至造成“社会性死亡”即便是行为人赔礼道歉或者消除影响,也不能百分之百保证不明真相的社会群众对其进行揣测与谩骂,或者是人身攻击。如今关于名誉权的纠纷频发,屡屡出现在大众视野,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在与普通群众对于法律意识的加强,面对这么多名誉权纠纷,相关法律部门有责任对名誉权相关立法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  严冰心. 论名誉侵权案中的公正评论抗辩[D].西南政法大学,2016.

[2]  马宁.论名誉权的损害及其法律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9(26):218-219.

[3]  李延枫.论名誉权诉讼中的公共利益原则——基于对公众人物理论的反思[J].北方法学,2020,14(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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