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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检测工作中的食品分类标准问题

2020-10-28王海璐

食品安全导刊·下旬刊 2020年8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

王海璐

摘 要:本文从抽检机构的角度,总结和梳理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食品分类问题,明确了食品分类的重要性,并提出优化抽检监测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食品分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监测;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作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备受人们关注,食品从生产加工到进入市场流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涉及多个环节,食品安全责任并不是某个人或者某个企业所能承担的,它应是由许多个人或企业团体共同负起的责任。我国政府为提高食品安全质量,保证公民健康发展,采取多个环节监管的方式进行食品安全管理。根据抽样环节、种类、目的等不同,食品安全管理可分为: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等。其中监督抽检作为全年任务量最大的抽检任务,掌握着我国食品安全的整体现状,涉及食品品种多,因此合理的食品分类对食品安全监管至关重要,相关部门制定了符合我国食品产业现状的食品种类目录,2019年食品监督抽检计划涉及34个食品大类,65个食品亚类,150个食品品种,259个食品细类[1]。食品分类直接影响检测项目,判定依据,以及最终的实验结论,做好食品分类是对承检机构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我国并没有完善的食品分类标准,食品分类一直是抽检工作的难题,本文结合实际工作,梳理了造成食品分类错误的几方面原因,提出建议,希望对抽检工作有所帮助。

1 食品安全标准之间存在的分类差异

我国卫健委针对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分别制定了GB 2760-2014、GB 2761-2017、GB 2762-2017、

GB 2763-2019等基础标准,但是并未对标准中涉及的食品细类进行说明和定义,各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采取不同的分类原则,为实际抽样带来了很大困难。抽样人员应特别注意,不能单纯的按照某种基础标准的分类,错误判断所抽样品的食品细类。以豆类的分类为例,在监督抽检细则中将其划为食用农产品的豆类,主要包括大豆、赤豆、绿豆及豌豆、蚕豆、芸豆、小扁豆等其他食用豆类;在基础标准GB 2761-2017和GB 2762-2017中豆类归属于豆类及其制品,包括干豆、以干豆磨成的粉;在GB 2763-2019中大豆则属于油料和油脂中的大型油籽类,而绿豆、豌豆等属于谷物杂粮类。由此可见,各项基础标准中的分类均有所不同,抽样中食品分类要以细则为准,但在判定过程中要按照其对应的基础标准开展工作。除了基础标准之外还有如:糖果分类标准、调味品分类标准、罐头食品分类标准、酱腌菜分类标准、饮料酒分类标准以及系列农产品标准等食品分类标准[2]。在执行抽检监测任务时,相关人员一定要充分理解食品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涉及产品类型。

2 食品标签对食品分类的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关于食品分类还要结合标签信息。以茶叶为例,2020年的抽检细则[3]中明确了茶叶主要有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与黑茶及其再加工制成的花茶等,许多抽检机构直接将茉莉花茶划分为茶叶中的花茶,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茉莉花茶是都属于花茶呢?这里建议抽检机构要结合标签明示的执行标准、样品配料表等信息进行准确判断。①样品若执行花茶标准如GB/T22292-2017、NY/T456-2001,那么该产品为茶叶类的花茶;②样品配料表仅含有茉莉花,则为代用茶,目前代用茶还没有食品安全标准,常常采用GH/T 1091-2014,NY/T 2140-2015或者企业标准;③样品配料表有茉莉花、茶叶、其他食品或者添加剂,则为含茶制品,目前关于含茶制品还没有相关标准,均采用企业标准。抽样人员不能靠经验,单纯通过产品名称和性状对其分类,准确获取标签信息十分重要。

3 生产许可与食品安全标准分类差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进行修订,将食品分为32个大类,110个细类,[4]见表1。最常见的例子,稀奶油、奶油(黄油)、无水奶油(无水黄油)在GB 2760-2014和GB 2762-2017等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不同。生产许可分类和抽检细则中三者归在乳制品,GB 2761-2017、GB 2762-2017中将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归为动物油脂;GB 2760-2014将稀奶油归在乳及乳制品,将奶油和无水奶油归在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

4 总结

以上几方面只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情况,食品分类仍是抽检工作中最大的难题,作为抽检机构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适当的时候要与企业沟通,确认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随着近些年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新型生产工艺,新型食品不断进入市场,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与时俱进,快速制定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完善的食品分类系统,统一食品细类,解决食品抽检工作中的实际困难。此外,还要加大食品分类宣传力度,目前仍然有许多关于食品分类的公告落实不到位,检测机构未能按照公告声明对产品进行判定,最终造成该类产品的判定结论错误,对企业造成一定影响,大大降低了监管的力度。总之,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作为检测机构和抽样机构,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性,为食品安全事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9年版)[Z].2019-02-19.

[2]颜姜瑜.食品分類体系对食品添加剂合格评定结果的影响[J].广东化工,2017,44(16):143-144.

[3]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Z].2020-03-12.

[4]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EB/OL].(2020-02-26)[2020-07-15].http://www.samr.gov.cn/samrgkml/nsjg/spscs/202002/t20200226_312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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