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治理视角下的政府与企业双主体互动博弈行为研究
2020-10-28李金昊
丁 涛,李金昊
(太原科技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一、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日益加重的环境问题也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长期以来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给我国的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其中,制造业企业在对稀缺资源进行加工及利用的过程中不可控制地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破坏,在产生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加重了环境污染治理的负担。在长期的高强度开发、粗放式利用条件下,部分企业过度重视自身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经济发展带给环境的沉重负担,污染的负外部性效应影响加剧。而地方经济发展体系中由于制造业企业的生产活动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导致了其他经济主体(政府、社会公众等)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资源的错配及污染导致的负外部性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为了减小具有负外部效应的企业行为对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缓解制造业经济发展需求与地方政府污染治理需求之间的矛盾、真正实现“谁污染、谁治理、谁承担”,就需要从污染治理视角出发,让企业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政府适时发挥环境监管的职能,才能实现地方政府与企业主体间的纳什均衡(非合作博弈均衡),保障整个社会持续健康地稳步发展。
二、文献回顾
针对制造业企业发展对环境的破坏与环境污染治理行为之间的矛盾,笔者选择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从环境政策本身进行考虑,国内外学者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对于重污染产业的发展具有正向影响,尽管会降低企业的经济发展效率,但一定的环境规制工具将有助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减小因污染治理而带来的成本损失。张倩等(2013)基于博弈论的方法,将排污税作为环境规制的手段分析政府行为对企业的影响[1]。可以发现,对企业排污治理工作形成影响的因素中,政府的监督管理发挥作用不算太大,而增加成本后,采用新型排污工具所占影响比重较大。故从绿色发展、创新科技的角度出发,政府应该通过采取适宜的激励手段和相应的技术创新激励政策,鼓励企业积极主动地配合政府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以提高环境规制效率。佟岩(2016)对完全信息下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行为进行分析,得出政府对污染企业监管治理产生的监管费用、政治声誉及企业因污染环境而获得的额外收益 、声誉成本等都会对二者行为的选择产生一定影响的结论[2]。从静态博弈分析中,政府与企业依自己的收益水平考虑而进行行为策略的选择;在多阶段动态博弈分析中,引入贴现系数,通过比较预计未来年收益现值,发现企业未来的选择与贴现因子的大小密切相关,进而得出要想使企业与政府共同携手保护环境,双方需从政策、方法、监管方面都加以改进,以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
从演化博弈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资料表明,各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都呈现出长期性及动态性的特征。潘峰等(2014)从地方政府进行长期环境博弈角度,通过建立地方政府间相互演化博弈的模型,对有无约束机制条件下的地方政府环境规制策略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并得一系列结论[3]。孙伟等(2015)通过研究不同的环境规制强度及政府投入的相对力度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建立不同时期、不同环境规制、不同规定强度下政府与企业的博弈模型,分析政府投入、环境规制和企业创新的关系,同时通过搜集实例、实证分析,得出环境规制的合理性、技术创新的能动性、政府投入的有效性,三者息息相关,而其中有效的政府投入是影响环境规制实施力度的更为重要的因素的结论[4]。李国平和张文彬(2014)基于最优契约设计的视角,对地方政府的最优环境规制及其波动机理进行分析解读,同时引入所在地居民作为中介,研究居民的介入对环境规制有着怎样的影响,从而得出合理有效的居民参与是最优环境规制的必要手段[5]。部分学者另辟蹊径,从企业入手,分析政府对企业进行环境规制的影响作用[6-8]。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外部性效应下,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水平呈现反向关联的关系。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收益减少、成本增多会导致企业无法实现利益最大化,导致企业选择性放弃部分保护环境的责任以获取经济利益。政府的环境规制手段为保证企业主动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提供了政策支持。结果表明,短期来看,提高政府监管力度、加大对企业污染行为的处罚、提高政府监管方面的投入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提升环境质量;但就长期而言,政府的决策行为会对环境治理产生更大的影响,即加大对企业的处罚力度、引导企业主动采取保护环境的行为,相比加强对政府失职行为的处罚显得更为有效[6,9]。
而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政府环境规制政策设计的行为进行研究时,臧传琴等(2010)国内学者先从边际成本不确定、边际收益不确定的层面分析环境规制效率损失的程度,进而在企业与政府动态博弈的过程中进行对比,得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完美纳什均衡模型为:污染企业持续排污并向环境规制者(即政府)行贿,政府接受贿赂。该博弈的最终结果是使企业和政府持续合作,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降低了政府环境规制的效用[10]。张芳芳等(2014)通过分析我国环境保护中的政府规制与企业的行为,指出在政府规制的前提下,企业与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对双方的行为选择进行多次博弈,相比政府投入大量资源直接进行规制而言,政府规制的力度更能对企业的决策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9]。对于环境污染因素之一的城市垃圾,刘承毅等(2015)构建了以政府规制与垃圾处理特许经营企业为参与者的博弈模型,分析了声誉激励和社会监督对博弈参与双方损益及其策略的影响,继而引入举报机制,得出适当减少企业的规制成本,将该部分成本净值转化为对违规垃圾处理企业的惩罚,能够达到有效减少企业违规概率的目的[11]。
综上,本文以博弈论模型为基础,研究在静态博弈、混合策略博弈及多阶段动态重复博弈中政府与企业的私人行为选择,以政府的行为选择为研究出发点,探究地方政府的环境政策决策行为对地方企业污染行为的影响。
三、污染治理视角下政府与制造业企业相互作用机理
环境规制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用于约束、调整企业经济活动过程中有关环境行为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制度[12-13],明确了它的影响范围包括主体和受体,即政府和企业关于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博弈行为[14]。制造业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它的发展关系着我国的经济基础建设;另一方面,它发展又受到了环境的制约。在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约束下(如排污税等的实施),政府通过对制造业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调节,通过将该类型企业的外部不经济行为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以达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目标。
对于制造业企业来说,其生产效率、相关技术开发程度等都会受到国家政策调整的影响。环境规制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制造业市场的进入、退出壁垒。因此,尽管环境规制会有效地降低环境污染,提高制造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清洁能源投入成本,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该市场的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继而对处在市场中的企业绩效产生影响[15-16]。地方政府对制造业企业有着保护、引导与管理的职能,因此需要综合考虑政策实施后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生产投入成本的影响。环境规制在对制造业企业表现出一定生产行为约束的同时,也会从侧面促使企业进行创新。
而从制造业企业的生产活动行为影响环境规制政策的路径来看,制造业企业一方面会通过影响政府收入来减少因环境规制而产生的成本,随着环境规制政策对制造业企业影响程度的加深,当该类型企业的收益无法增长甚至面临降低时,政府可能会出于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适当放松政策;而另一方面,为了获得既定收益,制造业企业极有可能出现“寻租”的行为,这不仅不能达到规制的目的,还会影响经济社会系统中第三方——社会公众的利益,最终导致社会总福利降低。因此,当环境规制对制造业企业的污染行为规制能力下降后,可能会造成资源浪费,规制工具的成本溢出,最后也将可能无法形成最优解(见图1)。
四、制造业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分析
(一)博弈论模型基本假设
本文博弈双方为制造业企业和地方政府,基本假设如下:
假设一:假定制造业企业为环境污染行为者,政府和该企业均为经济理性人,政府的目标是维持经济效益的同时降低环境污染,制造业企业的目标是取得收益最大化。
假设二:假定制造业企业面对污染有两种选择方案,即污染或不污染;政府也有两种选择方案,即对制造业企业进行管理或纵容。
假设三:假定制造业企业选择污染环境,它在增加收益的同时将付出罚款、道德谴责与名誉受损等代价;制造业企业选择治理环境,将减少收益,但获得政府的青睐与声誉的提高。
假设四:假定政府选择纵容企业污染行为,它将产生政治成本,且社会声望也会降低;选择对污染行为进行管理,政府将会产生一定的管理成本。
(二)相关参数说明
设制造业污染企业为A,地方政府为B。假使制造业企业某年的净利润为R,该利润大小受到制造业当年产量Q的影响;制造业企业在该年缴纳的税收为T,T的大小同样与制造业当年产量Q有关。假定制造业企业一旦污染环境,与不污染环境相比,会额外多获得的利益为r,但是企业将面临罚款与声誉损失,它承担的罚款记为P,声誉损失记为h,可能导致的其他成本损失为U,此时的政府收到额外的税收L。
假定产量Q在无外界干扰(如自然灾害等)的情况下同政府的税收呈同向变化的趋势。当政府对制造业企业的污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管理方面耗费的成本为M;但如果政府在税收利益的驱使下,积极鼓励制造业企业的生产工作,而对制造业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实质上不进行严格的处理,从而会形成一定的民众舆论压力,并因此产生相应的政治成本H,且此时因政府应对措施不当而产生的其他成本为c。
(三)模型建立及分析
1.静态博弈分析。假设在完全信息条件下进行该博弈。此时进行一期静态博弈,双方在博弈期间,共同进行自身的行为决策,则可以得出在不同的行为选择方式下,地方政府与制造业企业的收益矩阵,如表1所示。
表1 地方政府与制造业企业博弈分析
该博弈结果表明:
(1)制造业企业对是否进行污染环境行为存在两种选择策略:①当r-P-h-U>0时,即制造业企业因污染而额外多获得的收益大于它花费的成本时,制造业企业将认为有利可图。该种情形下,地方政府的决策行为不会对企业的行为选择产生影响,制造业企业出于利益考虑将坚持扩大生产。②当r-P-h-U<0时,即制造业企业因污染而产生的成本高于其收益时,出于利益最大化原则,制造业企业将不污染环境。
(2)当企业选择污染环境的行为策略时,政府对是否规制污染行为存在两种选择策略:①当P-M-c-H>0时,即政府所收的罚款大于政府的管理成本、环境污染治理成本及政治成本时,政府会出于道德和既定利益的原因选择对污染企业进行管理。②当P-M-c-H<0时,即政府对污染企业进行规制的总成本高于其收的罚款时,政府将不会对污染企业进行监管,采取纵容的措施。
(3)总结:从上述四种选择方案中可得知,在完全信息条件下,企业是否进行环境污染行为与地方政府是否进行管理行为,这两种行为进行博弈会造成两个均衡解:对于企业来说(管理,不污染)和(纵容,污染)都是均衡解,都会实现特定目标情况下的收益最大化。结合实际,此时制造业企业选择污染的手段,政府选择纵容的手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自身收益最大化,但是却与我国绿色发展的内在要求相悖。
2.混合策略博弈分析。除去理想情况,在正常生活中,一方面由于受时间、地点、人力、物力、财力等影响导致政府不能随时对企业进行监控;另一方面则由于私人信息的存在导致不完全信息现象的出现,从而造成地方政府与制造业企业之间出现严格的信息不对等状况,进而使双方的行动存在很大的误解区间,无法达成100%信息交换,所以此时要对双方进行混合策略的博弈分析。
其他指标不变,地方政府对制造业企业的管理程度用概率p表示。p越大,说明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水平更严格,1-p则表示政府的管理水平更宽松;同理,制造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环境形成负外部性效应的概率为q,不对环境造成负外部性效应的概率为1-q。制造业企业与政府的收益值水平分别用期望值U和W表示。
(1)制造业企业污染环境时,收益值为:
U1=p(R+r-h-P-U)+
(1+p)(R+r-h-U)
(1)
(2)制造业企业不污染环境时,收益值为:
U2=pR+(1-p)R
(2)
(3)政府选择管理时,收益值:
W1=q(T+L+P-M)+
(1-q)(T-M)
(3)
(4)政府选择纵容时,收益值:
W2=q(T+L-c-H)+(1-q)T
(4)
此时,企业和政府的混合策略博弈实现了纳什均衡,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出:当p
p*时,即政府进行环境管理的可能性较大,制造业企业的最优选择策略是确保环境不受污染的基础上发展经济,此时政府环境管控较为严格;当qq*时,即企业进行环境污染的可能性较大,则地方政府的最优选择是对环境污染进行严格管控。
3.多阶段动态重复博弈分析。下面我们从政府与企业进行多次博弈的角度分析问题(见图2)。
图2 政府、企业利益均衡图
对制造业企业与政府长期的博弈行为进行解读。假定出于环境规制的要求,制造业企业与政府决定在环境污染工作治理初期便确定合作,当制造业企业选择遵守协定,出于长期合作的原因它会选择不污染环境,此时企业与政府的合作就不会中断,且会持续循环往复进行,并在每一期期末对总收益值进行计算,得出当期的经济收入;而一旦制造业企业违反约定,则政府会在期末检查时中止双方合作并进行罚款P的操作。
对制造业企业来说,由于货币具有特殊的时间性质,需要将计算所得的未来收益的现值进行贴现。因此,引入代表货币未来时间价值的贴现系数。贴现系数在0-1内变动,贴现系数越高,说明制造业企业越重视未来的收益;贴现系数越低(即越接近0)说明参与人越重视当前阶段的博弈结果。现从制造业企业角度,对其在多阶段动态博弈的决策行为进行分析。
当企业为了利益,选择在与政府合作的某一期不顾环境污染发展经济从而获得额外收益时,此时制造业企业必须将所有收益终止情况考虑在内。
以n期作为制造业企业行为选择的分水岭。在n期以前,制造业企业可每期获利R,未来共获利总额为:
Y1=R+δR+δ2R+……+δn-1R+δnR+δn+1R+……
(5)
从n期开始污染环境,则会在收益R的基础上再次获益额外的收益r,同时付出的代价是期末罚款P、声誉成本h和额外成本U。相应的,企业和政府的合作也会面临信用破碎的风险,继而导致合作终止。
故,制造业企业的收益现值为:
Y2=R+δR+δ2R+……+δn-1R+
δn(R+r-P-h-U)
(6)
故能否获得最大未来收益是企业决策行为的重要选择标准。为了使企业可以获得最大收益的同时不污染环境,将Y1、Y2组成方程式进行求解。在满足条件Y1≥Y2的条件下,得出如下结果:
δn(R+r-P-h-U)
(7)
五、结论及对策建议
(一)结论
1.从静态博弈的结果可知,在完全信息条件下,企业为了获取足够的利润,满足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将会在政府不采取行动的情况下,选择一直从事污染行为的生产活动。即使政府出于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而对污染行为进行处罚,企业仍会在利益的驱动下,存在不遵守政府决策的行为选择。为了实现污染防治,将保护环境进行到底,政府和企业需要同时出力,在政府监管措施的实施下,给制造业企业一定的压力和处罚,促使双方在保护环境方面达成共识。从双方的混合策略博弈分析得知,收益的高低是决定决策行为的关键,制造业企业所受惩罚越高,收益越小,就越不可能污染环境;反之,制造业企业所受惩罚越低,收益越大,就更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
2.在长期多阶段动态重复博弈中,将博弈参与人的耐心考虑在内,贴现因子越靠近1,说明参与人越期待未来收益;反之,贴现因子越接近0,说明参与人越期待现值收益。引入贴现系数后,企业会从当期收益与预计未来现值两方面进行比较。在政府选择始终对制造业企业的经济行为进行干预的前提下,贴现系数会从经济因素方面对企业形成较大的干扰。当企业的贴现系数趋近于0,此时的短期收益越高,制造业企业将选择在合作初始阶段背离与政府达成的协议,以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当企业的额外利益低于它因污染造成的损失时,贴现系数接近1,此时预计未来收益将大于初始阶段的收益,故制造业企业会选择与政府进行合作,获取长期稳定的经济效益。
(二)对策建议
1.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采取经济刺激手段予以激励。政府在对污染企业进行行政监管的同时,需要采取一定的经济刺激手段,从而提高制造业污染企业改善环境状况的积极性,促使企业与政府展开更多的合作,在减少政府监督成本的同时,也会对增加社会总福利产生积极影响。当企业违反规定,私自进行污染环境的行为时,政府需要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规对该类企业予以严格的惩处;对于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承担治理环境污染责任的企业,政府要给予行政上支持,如在一定程度上对该类型企业进行奖励,对积极主动保护环境的企业实施保护环境补贴和减税政策,从而鼓励企业进一步提高保护环境的意识能动性和积极性。
2.采取一定的行政手段,合理应用规制工具。在制定相关环境政策时,应由制造业企业所在地政府推行企业污染环境责任追究制度,从污染源头出发,进行多渠道、多方式、多样化的行政管理,从而做到有效地治理。同时,地方政府也必须在国家总体路线的指引下,遵循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通过设立官方的环境规制信息渠道,构建并完善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树立合作、创新、双赢的企业政府合作关系,对制造业企业形成一定的制约。
3.充分应用社会公众力量,引导社会公众进行实时监督。从政府角度来说,可将监督成本的一部分作为社会公众参与治理活动的奖励,并与相关高校合作,通过合理有效、功能强大的网络监管平台对污染企业进行监管,同时也能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积极性。而对社会公众来说,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自发对当地制造业企业行为进行监督,通过合理有效的官方平台及时向政府部门反馈信息,从而建立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的大众参与机制,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治理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