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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科技创新的法院实践与理性反思

2020-10-27黄震占青

黄震 占青

摘要:区块链技术已从金融行业逐步蔓延至其他领域。在司法领域,区块链技术当前更多在赋能法院。以互联网法院为例,区块链技术目前主要应用于司法存证、智能合约以及数据共享。一方面,随着政策支持和现实需要,未来区块链技术应用范围将不断扩展到各基层法院,应用场景也将进一步扩展;另一方面,技术难题、认知障碍以及区块链对传统法学的冲击等问题也给司法区块链的深入发展带来了诸多阻碍。因此,在关注技术进步的同时保持理性反思,加强新型人才培养,有利于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发展。

关键词:司法科技创新;司法区块链;互联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448(2020)03-0091-09

一 引言

自2008年中本聪将“区块链”这一概念发表于白皮书以来,区块链技术就以“去中心化”的特征为大众知悉。在过去的10年里,区块链技术延续了中本聪在比特币白皮书中所述的,旨在“打造一个没有可信方情况下的通信支付系统”的理念[1]。也就是说,货币的等价交换、价值储蓄等基本功能将在去信任方(包括国家权威)的情况下实现。这种带有典型的哈耶克式色彩①的创新型项目,加之比特币市价的巨幅波动,很快就受到经济学和社会学领域的关注[2](P17-41)。近年来有学者认为区块链技术将会成为科技的代表之一,以突飞猛进的速度对人类社会(特别是金融行业)产生影响和冲击[3](P48)。事实上,区块链已迅速扩展到支付和金融产品之外,其所支持的新型自治系统,有助于形成无须中介机构的社会经济交易结构[4](P139)。

尽管当前区块链技术主要应用于金融领域,但其对生产关系的变革在触及经济制度的同时也开始深入影响传统法律等社会规范的领域[5]。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201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出台,习总书记强调发展区块链技术。这一系列有关区块链技术的政策法规和重要讲话,将推动区块链技术更为深入地应用到司法领域,成为代码改变法律的先驱。

二 处在+字路口的司法科技创新:司法区块链

(一)区块链技术:替代法院还是赋能法院

1.区块链本质及技术特征

区块链作为比特币的伴生技术,本质上是一个对等网络(peer-to-peer)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一个完整的区块链系统通常包含很多技术,其中就有存储数据的数据区块及其之上的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技术,还有作为底层支撑的p2p网络和维护系统的共识算法,以及匿名交易机制、比特币钱包和哈希算法等相关技术。区块链具有的交易、验证和链接等功能被认为具有改变社会的潜力,《经济学人》亦将其称为“信任机器”。

区块链技术的两大核心特征为:(1)去中心化。基于分布式存储和共识机制,区块链能够将数据的存储、记录以及更新等信息均实现点对点的、平等地传递给任一终端,从而达到去中心化。(2)去信任化。基于加密算法技术,区块链可实现区块数据结构上存储的所有历史数据均可追溯且不可篡改。这一特征使得用户在通过区块链处理信息时不再需要信任第三方担保,从而节约了传统交易的信任成本,实现了技术为事实证据做背书的可能。这两项核心特征理论上可解决目前因信息不对称、历史信息无法验证等问题,例如在甲、乙双方的交易中,甲方于10日前交付乙方一吨物资,10日后乙方应付账款时可能会否认曾收到甲方的物资,而在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该笔交易时,在甲方交货时每一节点都会知晓甲方已交货的信息,由此减少了双方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纠纷,同时由于这种信息不可篡改且能够平等传递到每一终端,故而也节省了甲方在交货时需要寻找第三方见证己方履行合同的信任成本。除此之外,区块链技术还具有匿名性、集体共识维护和不可篡改等特征,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技术还可以依靠代码在合同条件触发时自动执行。

2.区块链改变传统法院

中本聪在比特幣白皮书中所设想的“乌托邦”世界是在没有中央机构的监督下,任何人都对等地互动,在他看来,该系统的自给自足会使得国家及其法律和司法手段大打折扣。针对书中所述的“常规代管机制”(routine escrow mechanisms),有学者认为,其本质是指买方可以不直接向卖方支付销售价,而是将其交由第三方保管。如果销售协议没有产生任何争议,托管的资金将被解禁并归于卖方。但如果出现争议,第三方托管服务提供商将最终决定资金的去向:要么给卖方,要么给买方,且毫无疑问的是买卖双方都必须相信第三方托管服务提供商不会窃取资金或与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串通[6](P433)。而这种代管机制正是白皮书中声称的“受信任的第三方”。

在“代码即法律”(code is law)的烟幕(smoke-screens)背景下[7](P556),比特币系统真正要发展的是一个跨国社会互动的领域,它本质上在替代传统司法的核心功能——解决纠纷,即在交易双方对彼此的可信度没有外在保证时,对于预设的纠纷处理方式并非选择传统法院诉讼,而是选择制定自己的裁决机制,选择双方所偏好的私人裁决者[6](P441)。总体来说,就是在双方争端出现后,基于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广泛应用,双方自由选择的私人裁决者仅评估案件的事实,并决定哪一方胜诉,最终作出基础的仲裁并将自己保管的密钥提供给胜诉方,从而确保获得密钥的胜诉方当事人实际收到资金[8](P599)。

由此可见,随着区块链技术的逐渐成熟与广泛部署,未来的法律治理规则将愈发趋向代码化和自动化。其中就包括私人争议解决架构的出现,由此国家法院的作用可能被逐渐边缘化,简言之就是法院这种以行政中心化运作的官僚体系被技术统治体系所取代。在我国,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司法实践中从而替代法院的事件可能正在发生。当前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在探索的“天平链”2.0,就意图通过上链来做诉源治理,即通过上链前锚定证据,实现事件发生时证据的固定和不可篡改,再通过AI虚拟法官促进当事人在“天平链”上甚至是法院之外解决争端,其实质是司法科技创新促使技术在执行律师、法官等法律工作者的工作,甚至替代传统法院实现纠纷解决的司法功能。

然而,从世界各地来看,当前区块链技术的发展都还远没有导致法院边缘化现象的出现。恰恰相反的是,一方面,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以ICO纠纷案①为代表的法庭诉讼呈现上升趋势,这本身就凸显了区块链技术在发展过程中离不开以法院为核心的争端解决机制;另一方面,以我国为首的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司法实践中,相比替代法院,区块链技术当前更多的是迎合司法审判和执行的需要,为实现司法目的而服务,如基于区块链的司法存证体系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司法实践中,从而增强了互联网案件中证据的可信度。

(二)司法何以需要區块链

区块链是利用已加密保护的链条式区块结构和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执行数据验证、存储、更新的一种分布式去中心化的计算范式[9](P42)。从本质上来说,区块链通过将特定时间内数据库中发生的所有动态变化完整记录下来,从而形成不可篡改的数据库,并随时提供查阅和验证[10](P78)。简而言之,区块链技术就是将事件发生的动态过程在任一时间点都以静态方式固定保存,且因分布式技术使得这一保存得到所有终端的协同记录,故而具有可信度。

民事司法内部天然的矛盾在于民事程序法被触发的时机往往晚于民事实体法,即通常诉讼发生时民事案件的客观事实已经成为历史。这就造成了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对于民事实体法发生之时的证据难以收集和验证,即无法避免当事人对于事前信息的隐匿与篡改。正是由于民事司法审判存在这种取证难、验证难和执行难的困境,区块链技术全程留痕、不可篡改的记录功能,本质上就蕴含着解决民事司法固有矛盾的契机[11](P112)。由此,有助于增强证据来源和可信度的司法区块链开始受到司法部门的追捧。

司法区块链也可以称为“区块链十司法”,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而是司法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引入区块链技术形成的一种通用称谓。目前,由法院主导建立的联盟链是司法区块链的主要应用方向,我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法院在响应“智慧法院”建设的号召下引入司法区块链平台,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主要是“北广杭”三大互联网法院。

互联网法院缘何成为区块链技术的首要示范点?如果我们把目光转到更大的科技变革视角时就会发现,我国三大互联网法院通过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一系列新型技术,在探索“智慧法院”的道路上一直走在普通法院的前列。究其根本原因,不仅仅是因为三大互联网法院作为我国新型法院的代表,在信息化时代承载着民事司法适应创新、寻求变革的时代使命,更是因为涉互联网案件审理难的现状驱动了互联网法院的自我革新。

互联网法院面临困境,本质在于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涉网络案件与“前互联网”时代制定的司法规则不相适应。与传统法院相比,电子证据的使用在互联网司法实践中的挑战被放大,集中体现在存证难、取证难、示证难、举证难和认证难这“五难”上。正是由于电子数据带来的以电子证据为代表的这类难题,倒逼着互联网法院思考如何在互联网案件洪流中,坚持互联网思维先行,引入法律思维、社会思维等多元思维相结合,创新网络诉源治理模式。区块链技术所倡导的“技术背书”的信任机制,正好迎合了互联网法院在审判上所面临的证据“五难”问题,其通过数学方法解决信任问题,以算法程序表达规则,只要信任共同的算法程序就可以建立互信。它的价值在于,可以在信任未知或信任薄弱的环境中形成可信任的纽带,创造信用、节约信用形成所需的时间和成本。

三 司法区块链的应用场景与效果分析

(一)当前我国司法区块链的应用场景

近年来基于技术的发展,区块链在实践应用中的落地体现了运用其他领域、学科知识解决问题的萃智①精神: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技术融合所造就的创新[12](P104)。在司法领域,区块链技术被认为拥有广泛的应用场景。在国外,美国各州法院在利用区块链技术审理不动产纠纷,存储商业记录等方面作出了一些实践[13](P43)。英国也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法庭改革中。2018年,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宣布要组建世界上第一个区块链法院[14](P48)。以下主要介绍当前区块链技术在法院的三大应用场景:区块链存证、智能合约的执行以及基于区块链加密技术的财产保全。

1.区块链存证技术——电子证据时代的到来

何家弘早在2012年就说过,我们即将走人另一个新的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15](P17)。电子证据主要包括录音证据、视频证据、网页证据、图片证据、文档证据以及电子合同等,2018年多地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加之最高院出台《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可以用区块链来解决电子证据的存证问题,电子证据被认定为法律事实的案件越来越多。据统计2018年全国民事案件超过73%涉及电子证据②。目前,为解决司法行业痛点,为区块链在司法存证领域的应用提供政策保障,我国三大互联网法院已推出独立的区块链证据存证平台,各地公证处、仲裁委、司法鉴定中心也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业务升级。

在面对电子证据的采信问题上,如何通过证据的审查规则与采信标准的完善,努力在司法裁判中达到法律与科学的完美结合是法院需要思考的问题[16](P142)。以北京互联网法院为例,2018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上线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存证平台——天平链。其通过第一时间将电子数据的哈希值上链存证,将存证编号交给用户,既确保了数据真实,也保护了数据隐私。当该电子数据涉及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时,用户可以提交该存证编号和原始数据,天平链后台可自行验证该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存证时间,从而大幅提升了法官对于电子证据的采信效率。同时,天平链利用国家密码局认定的国产密码算法使用签名证书,支持硬件设备保存私钥、签名、加解密,保证更安全更可控。为保证上链前的数据真实性,北京互联网法院相继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接人与管理规范》和《天平链应用接人测评规范》,此举有利于电子数据平台的合规性建设,为天平链安全稳定的运行提供了制度标准。

在实效方面,截至2019年12月,天平链已完成跨链接人节点服务19个,完成知识产权、电子合同、银行等25个应用数据对接,在线证据采集数超过1370万条,在线证据验证数达4300余条①。

总体来说,司法上链的本质在于将法官断案的过程前置,一方面事前上链使得证据及时得以固定,另一方面严格审核对接平台确保数据可信度。天平链在提高司法效率、服务司法审判的专业化方面卓有成效,同时它也推动了“乡土中国”从漫长的“熟人信任”到“机器信任”的变革。

2.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一键立案与自动执行

“智能合約”概念最早由密码学家尼克·萨博(Nick Szabo)在1995年提出。从本质上讲,这些自动化合约的工作方式与任何其他计算机程序的if-then语句一样,即在触发预编程条件后,智能合约将执行相应的合约条款[17](P42)。工信部发布的《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指出:“智能合约是由事件驱动的、具有状态的、获得多方承认的、运行在区块链之上的且能够根据预设条件自动处理资产的程序,智能合约最大的优势是利用程序算法替代人为仲裁和执行合同。本质上讲,智能合约是一段程序,且具有数据透明、不可篡改、永久运行等特性。”换句话说,智能合约是代码实现合同的自动化。

对许多人来说,智能合约是区块链基础设施最有前途的应用。其核心思想是:缔约各方同意一组由现实合同条款转换为计算机语言的代码,待条件成熟时,计算机就会自动进行传输或执行。这种模式的真正威力来自“智能”设备日益增加的数字互连。例如,想象一下,你家的智能锁可以生效,从而达成短期租赁协议(然后在租赁期结束时自动将租户锁定),或者通过付款将指定货物送达特定仓库后(通过定位技术)立即转移。从某种意义上说,智能合约旨在将合同的形成和执行瓦解为一种工具。也有批评者认为,智能合约技术对传统合同法构成了挑战,其将法律的作用及其方式进行了薄概念化——通过关注合同的技术形式,排除了合同运作的社会背景以及人们使用它们的复杂方式[18](P6-13)。

在司法领域,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已实际落地实行。2019年10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在执行案件中应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相比于传统法院系统繁琐的立案执行步骤,北京互联网法院将区块链智能合约嵌人调解书案件中,当事人只在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上点击“未履行完毕”按钮,通过“一键点击”就直接完成了执行立案,而上述立案信息均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自动抓取[19]。其本质是通过编程语言将多用户共同制定的智能合约上传到指定节点,且使其开源公示,在双方要约条件成就时触发执行,利用共识算法把运行状态保存到区块链。此技术不仅标志着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应用的切实落地,更有利于打破数据信息壁垒,实现链上数据和链下司法信息系统的深度融合,增强司法能动性,进一步化解执行难问题。

3.区块链加密技术——司法大数据的共享

2019年12月,上海市二中院开通了“智慧保全服务平台”,利用区块链加密技术搭建起当事人、保险公司与法院的互动平台,确保了数据共享和保密性兼顾的功能,真正打破了信息壁垒,提高了司法效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互联网法院在推进区块链技术与现代司法工作的深度融合方面无疑走在全国甚至世界前列,也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司法区块链在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方面的作用。

(二)司法区块链的未来展望与效果分析

1.区块链技术将逐渐渗透进传统司法机构

当前互联网已经进入了千家万户,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劲推动力,并且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和思想精神等各方面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互联网的发展,并且明确了网络强国的战略思想。人民法院也在紧紧抓住现代科技变革的重大机遇,提出了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目标,为进一步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司法中的广泛应用,努力提升我国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水平筑基。正基于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政策导向将助力区块链技术进入更多的传统审判机构。

区块链技术进入传统法院有现实的需求和必要。一方面,以北京互联网法院为例,从立案数量来看,互联网法院自创建以来受理最多的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其次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共占比97%①。而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毫无疑问的是在未来,此类案件数量还将继续攀升。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科技对我们生活的渗透,我们的线下生活趋向于全面线上化,未来进入法院审理的案件大多数都与互联网脱不了干系,这时传统法院也将面临当前互联网法院同样的困境。另外,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自动化特征还将提升司法效率。总体来说,即便今天我们还不能精准预测区块链对司法领域的具体影响,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区块链在其他领域的发展会推动其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也会促进司法加入区块链网络。

现实也的确有如此的发展倾向。2019年5月,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四地法院引入支付宝的蚂蚁区块链技术,成立长三角司法链,推动长三角司法一体化。笔者相信,这只是个开端,随着技术的稳定和政策的推动,互联网法院在推动区块链技术与司法审判融合的经验将会以类别化的方式逐步推广到全国法院。

2.司法区块链应用的效果分析

对于每一个关注司法区块链的人来说,司法区块链的未来都充满无限想象。基于我国科层制的法院组织体系,我们有理由相信,区块链技术在司法上的应用(甚至更为广泛的社会领域)必然是采取联盟链(即多中心化)的方式。在具体应用场景方面,有学者认为,未来的身份证明、家族谱系、资格信用、学业经历、职业经历等都将依托区块链存在[20](P56)。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当前区块链存证和智能合约技术的应用只是司法区块链的一小步,未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可能在区块链技术方面实施高效的热备切换机制②,比如当在第三方公证机构实行区块链存证业务时,法院便将逐渐退出该业务,转而去探索其他的司法区块链应用场景,如着力打造一个创新的数据共享模式,以打破法院和电商企业、网络运营商以及相关行政机构之间的数据壁垒为目的,加大审判执行信息的篡改成本与难度,促进司法监管的阳光化,真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可以通过区块链去中心化的方式实现点对点的直接的数据交换方式,实现无需总对总的查控,去认证执行法官的身份信息、法律文书的真实性等;也可以通过区块链构建涉案财产数据共享机制和平台,扩大财产协作的范围;还能通过区块链构建以法院牵头的被执行人信息共享机制,拓宽信用惩戒范围,建立联合惩戒体系。

当我们将眼光投向传统法院,区块链技术依然大有作为。首先,随着电子卷宗的普及,法院还能利用区块链指令完成裁判信息的即时更新,避免因信息更新延迟对第三方造成的影响[21](P64);其次,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逮捕程序中,区块链技术可即时更新、记录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而这些记录也将贯穿刑事审判全程,增强司法机关的办案可控性,提高传统司法效率。

实践表明,区块链技术在司法上的实践探索和应用是我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创新,司法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应该以促进司法部门信息共享和合作,提升司法效率为导向,以实现司法证据的客观有效性,促进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体制建设为目标,也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助力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四 区块链在未来司法适用中的现实难题与理性反思

(一)现实难题

“科技是把双刃剑”。当前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尚未被广泛应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成本较高,这不仅仅表现为财务成本,而且表现在人力资源方面。当前“法律+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还远不能满足区块链技术(抑或其他新兴技术)在法院的推广。

第二,技术本身存在的难题还有待解决。当前区块链技术在我国发展尚不成熟,在引入监管沙盒等国际经验上还面临诸多挑战。在司法实践上,区块链技术难题主要包括:(1)钱包的安全性问题。以智能合约应用为例,双方当事人只有基于自身的私钥才有可能获得资产,与传统银行账号和密码不同的是,正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特点,一旦私钥丢失将不会有“银行机构”给予当事人“重置”私钥的机会。因此,为了应对私钥丢失和被盗的风险,钱包软件应运而生。然而,使用钱包软件便需要用户对该应用服务商给予信任,同时黑客的攻击也是钱包软件安全性发展的障碍之一。(2)算力和电力的浪费问题。当前普遍认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推广障碍很大原因是共识算法的应用会造成算力和电力的极大浪费,而矿池算力集中也会加剧算力浪费的现象。(3)基于区块链的系统稳定性问题。以存证为例,当前区块链存证数量日益增长,系统在每秒都承担了大量的订单量,此时系统稳定性和承受力就成为问题。试想一下,如果电商企業均加入司法存证的大军,可能对整个网络造成无法承受的冲击。这些都是司法区块链发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除此之外,技术本身还可能存在代码漏洞、隐私保护和数据可靠性不可兼得等问题。

第三,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DAO)构架下的技治主义(tech-nocracy)①问题。当前人们倾向于认为DAO就是运行在区块链网络上的智能合约技术,即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去中心化,再利用机器自动执行实现自治性。换句话说,DAO的运行规则就是“Code isLaw”,主要是指以智能合约为代表的应用将规则写人代码来评判当事人的是非过错,比起合同本身运作的社会背景,它更侧重合同实现的技术形式。然而在现实世界里,合同的义务是依靠形式裁判以外的各种社会机制来执行的,DAO利用技术阻碍了合同自身的灵活性,忽视了技术背后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以及现实契约实现方式的多样化,并且DAO架构下也无法实现现实合同的多重目标[18](P12)。

第四,区块链技术应用场景下还缺乏较为统一的规则。当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已经发布《天平链接入与管理的规范细则》和《天平链的接入测试规范》,这两条法律规范统一了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有利于确定司法审判的规则,提高司法效率。同时,2019年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进一步规定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审查标准。然而基于联盟链的第三方存证平台资质问题,存证安全、合法、有效性问题等都还缺乏更多的统一标准。同时,以电商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在此环节可能既是技术的提供方又是诉讼主体,对该类问题的合规性还尚未确定。除此以外,随着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深入发展,技术带来的法律认定问题也将蜂拥而至,而在动态发展中想要确立静态统一的标准显然也绝非易事。

第五,克服公众的认知障碍需要较大成本。为了使司法工作者能够基于法律作出正确的判断,法官、律师等都应知道司法区块链是如何运作的。目前,区块链技术以支持比特币而闻名,两者经常被大众错误地混为一谈。“但他们是不同的,就像一个网站不是互联网一样。”[22](P19)比特币的高风险也降低了区块链在大众心中的信任度。认知成本也是司法区块链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障碍,因而要建立激励机制,调动民众特别是法律工作者去主动学习、了解区块链技术。

(二)理性反思

近年来针对区块链两极分化的评价甚嚣尘上,追捧者将其称为“最有可能改变未来十年商业模式的技术”[23](P3),更有甚者相信,“就我们的目标而言,以太坊(Ethereum)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法律,它能够通过消除传统合同的歧义和强制力而被完美的遵守和执行”[24]。批判者则认为,区块链技术为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提供了避风港,其本质就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25]。

从区块链的本质来看,我们既要看到区块链作为新一代科技革命代表性技术所具有的广阔前景,也要保持理性,理解技术本身的成熟性、对现有社会关系的冲击以及利益相关方的考量等多重复杂因素决定了其当前发展的有限性。正如人们常说的“技术的作用从短期来看往往被高估,但是从长期来看又往往容易被低估”。诚然,区块链无法解决司法领域的所有问题,但它确实能提升司法效率。对此,我们需要重视科学立法在技术发展和治理中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除此之外,推动司法区块链的发展还需要重视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司法区块链的发展对未来的法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我们建议法学院积极部署相关技术课程,加强校企合作机制的构建,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打下基础;另一方面,我们鼓励今天的法律人看清时局,学会用充满想象力和拥抱未来的态度来看待当下的“技治主义”挑战。无论是传统部门法的学者抑或前沿社会法学者,我们都鼓励大家来共同关注科技的变化,并且重新思考这些新兴技术将如何冲击抑或改变“前互联网”时代制定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规则,这不仅有利于技术更好的扎根于盘根错节的社会网络中,也有利于制度变迁以更安全的方式应对时代的变革,有利于国家战略以更有利的方式走在世界的前沿。

当然,我们也要以动态、开放的眼光看待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既要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为创新提供试错空间,在动态发展中引用“柔性监管”等方案去寻找两者间的平衡,也要保持全球视野,关注技术的普适性价值,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促进共赢。在提升社会认知度特别是司法区块链的认知度方面,我们相信敢为人先的互联网法院也应肩负使命,积极做好司法区块链的宣传教育工作,在时代发展和传统观念的鸿沟中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

五 结语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当我们回顾互联网20多年以来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时,试图探寻我国互联网发展如此之兴旺的原因,我们就会发现,互联网在发展初期也一样面临很多质疑,今天我国之所以能出现“网络强国”的局面,与党中央对于互联网的发展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密不可分。区块链未来的发展仍然会面临诸多质疑与困难,但只要我们坚持探索和包容试错,或许区块链将成为改变世界的“下一代互联网”。

面对新一轮技术革命与产业变革给司法领域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江必新曾表示:“人民法院将坚持把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作为‘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以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推进互联网、区块链等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深度应用,努力把智慧法院建设提升到新水平。”[26]党和国家最高层的支持能够提高公众对司法区块链等新生事物的认知主动性,司法区块链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研究者、从业人员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贡献出司法科技创新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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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罗沙.为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不懈努力[EB/OL].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V2019-11/29/content_162782.htm? div=-1[2020-03-02].

(责任编辑 刘雪斌)

①ICO又称为虚拟代币初始发行,通常是区块链创业项目筹措资金的一种常用方式,类似于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投资者通过向ICO项目发起人支付比特币等主流虚拟货币,以获得项目发起方初始发行的虚拟代币,目前与之相关的纠纷类型包括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参见邓建鹏:《ICO非法集资问题的法学思考》《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8期,第40-49页。

①萃智理论是“发明问题解决理论”的简称,由苏联专利科学家Genrich Alt-shuller通过对数百万份发明专利的分析研究,总结归纳的一套发明创新理论。萃智理论被称为创新的“点金术”,其总结了企业产品发展进化的客观规律,提出了一系列分析、解决问题的具体流程和方法,指导人们创造性地解决实际科研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②数据来源:《2018年中國电子证据应用白皮书》,载移动公证数据中心https;//www.4009991000.com/baipishu/bpsgun-dong2018.html

③图片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技术司法应用白皮书》2019年版。

①数据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官网-天平链。访问时间;2019年12月1日,http;//tpl.bjintemetcourt.gov.cn/tpl/。

①数据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技术司法应用白皮书》2019年版。

②参见中国工程院院士陈纯在2019CCF区块链技术大会上的讲话:《联盟区块链关键技术与区块链的监管挑战》,文中共提及区块链技术的四大关键技术,其中高效的热备切换机制和动态成员的准入机制以及节点失效后的快速恢复机制均为区块链高效可用性的关键技术。访问时间:2019年12月1日,https;//www.onepaces.com/20191012/85451.html。

①技治主义又被称为技术治理,通常认为技治主义的主旨是将现代科技成果应用于社会变革和改造活动中,以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参见刘永谋:《构建审度的技术治理理论》《民主与科学》,2019年第5期,第52-57页。

收稿日期:2020-05-0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法制立法方案研究”(182DA136)。______、___.‘______

作者简介:黄震(1970-),男,湖南衡山人,教授,从事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金融法研究;占青(1995-),女,安徽安庆人,201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①哈耶克是自由至上主义意识形态的典型代表,他在1977年的一篇文章中写道:“不只是货币给我们惹来的麻烦,还有资本主义经济的不稳定性以及政府的扩张,都完全是因为政府拒绝授权自由企业来提供其所需要的好的货币,如果不是政府禁止的话,这种好货币早就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了……我毫不怀疑竞争在提供市场妥善运行所需的货币制度方面更具创造性。”参见Friedrich A.Hayek,Toward Free Market Money,Wall Street Journal,197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