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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地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2020-10-27徐梦亚史俊宇于洋魏子凯刘欢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0年15期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养老保险

徐梦亚 史俊宇 于洋 魏子凯 刘欢

[摘    要] 作为北京的附属城市,雄安新区大规模城市化和工业化不可避免。经济园区和工业园区的建立必然会导致大批良田被征收,大量农民失去土地。政府征用农民的土地,却没有让他们得到同市民一样的待遇。国家发展经济的目标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满足人民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加快城市化进程应该使人们生活得更加富裕而不是产生更多失地农民,不是为谋求大多数人的幸福而牺牲一小部分人的幸福。现阶段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迫切需要找到有效的办法予以解决。

[关键词] 雄安地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20. 15. 064

[中图分类号] F840.67;C93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20)15- 0151- 02

1      雄安地区失地农民现状

1.1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状况

雄安地区原本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不高。2017年,雄安新区失地农民中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口比重较理想参保比重还有一定差距,其中雄县、容城县、安新县的总体参保比例在60%左右。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政府需加大补贴力度,制定更加优惠的缴费政策,给予这一特殊群体一些合理待遇。

1.2   被征地农民的再就业状况

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雄安新区正在如火如荼地建设,雄安汇聚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雄安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完善,在将来必定会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这就为被征地农民再就业提供了良好的客观条件。此外,政府也为这一群体的再就业提供了有效支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关于再就业和创业的培训,旨在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创业意识。2017年至今政府不断加强对于再就业人员和创业人员的支持和引导,在提高其就业能力的同时,也可为雄安新区的建设提供素质较高的劳动力。雄安新区的建设与发展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为雄安新区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提供了机会。

2      雄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

2.1   雄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2.1.1   失地农民参保水平较低

失地农民文化素质较低,养老观念滞后,不太相信所谓的养老保险,所以观望氛围较浓。其中还有很多农民家庭经济基础较弱,即使想要参保,也难以支付参保的费用。据测算,失地农民所得土地补偿款中不小的部分可能要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这对生性节俭和重视金钱的农民来说很难在心理上接受,而同时政府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缺乏强制性,降低了参保水平。

2.1.2   养老保险缺乏公平性与效率性

雄安的农民生活水平偏低,并且各村在养老保险项目上也存在差异。比如:自然环境和条件较好的村子,保障条件就好一些。而这仅与失地农民的户口地址有关,这就使福利制度缺少公平性,会造成那些获得了较少补偿金的被征地农民的严重不满,他们可能就会阻碍相关社会保障政策落实的进度,影响了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效率。

2.1.3   养老保障供求矛盾

失地农民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就失去了养老的保证,而在这样的困难时期他们却又无法加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这样就造成了失地农民的养老困境。也正因如此,他们对于养老保障的需求极为迫切。而其他形式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尚未建立,供求的不平衡使得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更加突出。

2.2   造成雄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原因

2.2.1   失地农民文化程度低

近年来,随着雄安基础设施的建设,雄安的失地农民不断增加。此地失地农民有一些显著的特点,就是其中大多数的农民文化程度偏低,并且年龄较大。据调查,失地农民中,超过50%的人仅有小学文化水平。这也就使得他们难以接受养老保险制度,缺乏相关知识,使农民养老保险普及工作进展缓慢。

2.2.2   土地所有权不明确

根据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此条款存在模糊的规定,致使目前农村存在很多土地所有权难以明确,在征地补偿时,也就产生很多难以解决的纠纷,农民使利益受损。农民心理不平衡,大大降低了养老保险参保率。

2.2.3   城乡二元结构体制

我国长期实行的二元结构体制,造成了现在城乡分割的情况。在很多方面,城乡存在不对等现象。城乡居民在待遇方面存在很多不同。尤其是在教育、就业以及社会保障上,这些差异使得城乡差距越来越大,而目前也并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机制保障农民的权益。而失地农民在此方面更加不和谐,他们虽然已经不再是农民,但是却没有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更没有在思想观念以及行为习惯上完成转变。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是导致失地农民缺乏养老保险观念的一个重要原因。

3      国内不同地区不同模式的养老保险

目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主要有政府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第一种是由政府主导的,利用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或者为失地農民单独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障,而第二种是利用商业化手段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3.1   由政府主导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需要政府强有力的介入,社会保障是关系民生的大事。目前有以下三种形式。

3.1.1   纳入农村新型养老保险

山东青岛主要利用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按照规定缴纳养老费,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基本养老费,当失地农民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后,便可以领取属于自己的养老金。

3.1.2   针对失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河北涿州针对失地农民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该模式由政府等主体统筹,其中个人自筹保费,政府和集体从被征用土地补偿金中缴纳,该模式独立于其他現存的政府主导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专门针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设立的制度。

3.1.3   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浙江采取的模式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相结合,符合法定条件的失地农民,可以直接领取养老金。

3.2   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政府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虽然具有一定的优势,保障比较全面,但是也会给政府的财政造成较大的压力,因此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推行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推行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具有较大的阻力,在我国,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只在部分地区试点运行,没有得到全面的推广。目前我国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由政府主导的。

4      构建适合雄安地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的社会保障缴费是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部分组成,其中个人缴费占很大比重。但这一方法不适合失地农民,因为一方面他们属于弱势群体,理应享受政府更多的补贴;另一方面,他们失去自己世代耕种的土地,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农民自给自足的生活状态,不仅使他们失去了生活的依靠,而且加重了他们的生活负担,所以以个人缴费为主的模式已经不再适合,必须探索适合雄安地区失地农民的新型养老保障方式。

4.1   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大面积的农村用地被征收,失地农民这一群体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这类人群不同阶段的需求决定了养老保险保障的层次性。很显然,政府为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只能满足最基本的需求,要想得到更充足的保障就需要商业保险来完成。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互为补充,这种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既能满足失地农民对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的需求,又可以满足对更高生活水平的需求。

4.2   建立多领域的养老保障

我国是一个老龄化问题严重的国家,老年人口逐年增多无疑需要更多的保费支出,养老保障资金的增多,给政府带来更大的压力和负担,而政府为社会提供的也只是最基本的养老保障,所以单纯依靠政府养老是远远不够的。最终实现全社会人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我国养老制度的发展战略目标,所以应继续发挥家庭养老的保障功能。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互配合、共担风险,既可以维系家庭关系和孝道的传承,满足老年人晚年对家的需求,又可以很大程度上减轻政府的负担。

4.3   加大政府补贴力度

4.3.1   筹划新型的缴费模式

传统的社保缴费方式为个人缴纳一部分,政府承担一部分。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后,本该享受和城镇居民相同的待遇,但事实并非如此。建议社保中个人承担的那部分费用由土地转让给政府后所产生的收益填补,尽可能弥补农民的损失。

4.3.2   鼓励和帮助失地农民就业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却没有从农民的角度出发考虑他们的就业问题。政府对失地农民没有提供就业扶持和指导,直接把他们推向市场,而农民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往往难以在城市就业。所以政府要鼓励和帮助农民就业,以保障他们的生活。首先,失地农民刚刚进入市场,没有就业途径和资源,往往会出现盲目就业的现象。所以政府需要为他们提供准确实时的就业信息,使他们能够快速了解市场现状,提高就业效率。其次,可以为他们提供专门的招聘市场,选择适合农民的工作岗位进行宣传。最后,要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培训。农民自身缺乏就业经验,很难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所以出现大部分就业难的问题。这时就需要政府对失地农民进行强化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以帮助他们顺利就业,维持稳定生活。

4.3.3   提高养老保障标准

当前,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标准有所提高,但是和城镇职工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农民失去土地,没有资金来源,微薄的养老金难以满足日常开销。所以,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力水平下,进一步提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标准,使其能够达到城镇职工的保障标准,努力实现城乡一体化。

主要参考文献

[1]鲍杭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及选择[J].浙江经济,2003(12).

[2]秦士由.商业保险参与建立失地农民保障机制调査分析[J].保险研究,2005(9).

[3]吴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以江西省婺源县为例[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46-51.

[4]杨翠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实践与探索——基于浙江省的实践[J].人口与经济,2004(4):66-71.

[5]吴芳.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思考[J].科技与产业,2009(4).

[6]刘艳,张腊梅.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法律思考[J].法学杂志,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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