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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模式下的企业差别化管理

2020-10-26张红梅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上海200120

建筑科技 2020年2期
关键词:分值施工单位信用

张红梅(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上海 200120)

征信,指的是客观记录企业或个人过去的信用信息并帮助预测未来是否履约的一种服务。信用评价的目的在于通过征信的手段,达到分类监管的目的,使得守信者受激励,失信者受惩戒,从而优化营商环境。

在国家,行业,本市各层面、各条线都在强调诚信意识的大环境下,上海市自 2015 年起每年组织开展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随着评价工作的持续开展和不断深化,截至 2019 年底,评价对象总量已达 3 781 个(从业单位 635 家,从业人员 3 146 名),参评项目为 533 个 (其中市管 201 个、区管 332 个),参评标段/合同段达 2 769 项(其中市管 1 430 项、区管 1 339 项),产生的信用评价记录逾 19 600 条,上海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已基本实现交通建设项目的全覆盖。该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选择政府投资项目优选承包商、招投标管理、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信用评价结果的差别化是此后实施分类监管的第一步,也是重要一步。如果被评价各方的信用等级过于集中,将无法实现差别化监管。那么如何使各参评方的信用评价等级趋近于正态分布呢,本论文将对评价工作开展的方式、现状进行剖析,并对采集到的信用信息加以统计分析,研究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模式下如何实现企业差别化管理,以期对市场监管及诚信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1 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模式

交通建设项目多为公益性项目,资金来源以国家财政资金为主,且大部分是重大工程。为体现相关政府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监管责任,上海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沿用了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模式,以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为载体,以项目各参建方为评价对象,以相关监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为评价主体,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履约行为为评价指标,通过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不良信用行为的实时记录和定期汇总综合计算,形成信用评价结果,以反映评价对象在交通建设方面的综合信用情况。

1.1 评价要素

(1) 评价主体包括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2 类。

(2) 评价对象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招标代理 5 类从业单位,以及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 2 类从业人员。

(3) 评价范围包括公路、水运、轨道交通、市政道路和公交基础设施 5 类。

(4) 评价周期为每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5) 评价频次为 1 次/年。

(6) 评价过程中采集的信用信息包括项目合同信息、市场主体信息和信用记录信息 3 大类。

(7)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分为 AA、A、B、C、D 5 个等级。

(8) 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分为好、一般、较差、很差 4 个等级。

1.2 评分指标体系

评定标准针对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所涉及的 5 类从业单位, 2 类从业人员,共设 7 套独立评分指标体系,每套指标体系由第 1 类“承发包行为”(从业人员为“职业资格与执业行为”)、第 2 类“履约行为”(建设单位为“履职履约行为”)和第 3 类“其他行为”3 类指标组成,涉及项目承发包、工程安全、质量、进度、资金管理、文明施工、廉政情况以及行政检查、处罚和通报批评等方面。其中,从业单位的第 1 类“承发包行为”和第 2 类“履约行为”(建设单位为“履职履约行为”)记入单个合同段分值,第 3 类“其他行为”直接记入被评价单位信用总分。

各相关监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参照评分指标,对交通建设项目各参与方的信用行为进行记录。建设单位的第 1 类“承发包行为”、第 2 类“履职履约行为”和第 3 类“其他行为”均由相关监管部门记录。其他从业单位的第 1 类“承发包行为”和第 2 类“履约行为”由项目建设单位记录,第 3 类“其他行为”由相关监管部门记录。从业人员的第 1 类“职业资格与执业行为”、第 2 类“履约行为”和第 3 类“其他行为”由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监管部门记录。

1.3 信用评价结果等级划分原则

1.3.1 从业单位

从业单位信用分计算采用综合评价法,总分 100 分。对参评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分为 5 个等级,各等级划分条件如下。

(1) AA 级(信用好),条件如下:① X ≥95分;② 评价周期内有 3 个及以上合同段参与评价。

(2) A 级(信用较好),条件如下:85 分≤X<95 分。

(3) B 级(信用一般),条件如下:75 分≤X<85 分。

(4) C 级(信用较差),条件如下:60 分≤X<75 分。

(5) D 级(信用差),条件如下:X<60 分,或存在按评分指标应“直接定为 D 级”的失信行为。

1.3.2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信用分计算采用累计扣分法,累计近 3 个评价周期内扣分分值之和作为当年度参评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对参评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分为 4 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累计扣分分值 Z 分别为:① Z=0 分,信用好;② 0 分<Z<12 分,信用一般;③ 12 分≤Z<24 分,信用较差;④ Z≥24 分,信用很差。

1.4 从业单位信用分计算方法

1.4.1 单项评价

单项评价指对从业单位在某项目某一合同段信用行为的评价,单项评价仅涉及第 1 类“承发包行为”和第 2 类“履约行为”(建设单位为“履职履约行为”),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式(1)。

式中:Ai—第 1 类“承发包行为”和第 2 类“履约行为” (建设单位为“履职履约行为”)对应的评分 标准;

i —行为数量。

1.4.2 多项评价

多项评价指对从业单位所有参评项目信用行为的评价,多项评价采用倒权重计分法,将从业单位单个合同段分值进行加权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式(2)。

式中:i —从业单位不同合同段信用分名次,i =1、2、… n;

Si—从业单位某合同段分值,且 S1≥S2≥…≥Si。

1.4.3 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指对从业单位交通建设市场总体信用行为的评价,即在多项评价结果的基础上,计入第 3 类“其他行为”,具体计算方法如式(3):

式中:M —从业单位所有参评合同段信用分;

Qi—第 3 类“其他行为”对应的评分标准;

i —行为数量。

通过对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模式的研究不难发现,该信用评价体系是一种“扣分制”评价体系,强调各评价主体(相关监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主动对照评价指标,记录被评价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失信行为。只有扣分记录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拉开各被评价方信用等级差距,实现差别化。因此,该评价模式能否实现差别化对于评价主体主观能动性的依赖程度较高。

2 信用评价现状分析

通过图 1 可以看出,经过 5 年的运作,上海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参与的项目、合同、单位、人员数量均较 2015 年大幅增长,并于近 3 年趋于稳定。本论文主要以 2019 年数据进行分析(图 1)。

图1 历年上海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参与度

2.1 基础数据采集情况

2.1.1 项目、合同信息

2019 年共有 355 个项目被纳入评价范围,涉及 1 969 个参评合同段。其中,施工合同 693 个,监理合同 648 个,勘察设计合同 326 个,招标代理合同 302 个。

2.1.2 市场主体信息

2019 年,共有 500 家从业单位和 1 131 名从业人员被纳入评价范围。其中,建设单位 108 家、施工单位 168 家、监理单位 93 家、勘察设计单位 81 家、招标代理 50 家;项目经理 510 名、监理工程师 621 名。

2.2 信用记录信息采集情况

2019 年共计收集到扣分记录 487 条(合计 1 137.5 分)。487 条扣分记录中,从业单位扣分记录 470 条(合计 1 082.5 分),有 318 条(合计 846 分)是作为第 1 类“承发包行为”、第 2 类“履职履约行为”纳入单项评价的;有 152 条(合计 236.5 分)是作为第 3 类“其他行为”纳入综合评价直接计入总分的。详见表 1~表 3。

表1 从业单位扣分次数及扣分值统计表

表2 从业人员扣分次数及扣分值统计表

扣分指标出现频次较高的具体行为详见表3。

表3 扣分记录频次分析表

2.3 信用评价结果分布情况

2.3.1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分布情况

2018 和 2019 年,在 500 余家从业单位中,均未出现 B 级及以下信用等级情况。见图 2、图 3。

图2 2018 年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分布情况

图3 2019 年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分布情况

在 500 余家参建单位中,2019 年 AA 级共 280 家,约占全部从业单位总数的 56%,较 2018 年的 52% 略有上升。

对 5 类从业单位各自的评价结果比较来看,2019 年监理单位 AA 级的评价结果占比水平最高,达 68%,高于勘察设计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的 54% 和 54%;施工单位最低,AA 级占比仅为 37%,但较 2018 年的 28% 上升了 9%。

2.3.2 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分布情况

2019 年,在 1 131 名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分布中,“信用好”“信用一般”和“信用较差”的人数分别为 1 117 名、13 名和 1 名(为监理工程师),未出现信用评价结果为“信用差”的情况。见图 4、图 5。

图4 2018 年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分布情况

图5 2019 年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分布情况

在 2019 年 510 名项目经理和 621 名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结果中,“信用好”的占比分别为 99% 和 98%,各自较 2018 年的 96% 和 94% 有所提升。

2.4 小 结

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开展已有 5 年,在上海已有一定知晓度,各方参与度较高,参评项目、企业、人员已基本做到行业范围内全覆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总扣分值分别为 1 082.5 分和 55 分,扣分记录主要集中在安全隐患整治、内业资料管理和人员履职履约等 3 个方面。

以施工单位为例。施工单位所有第 1 类“承发包行为”和第 2 类“履职履约行为”扣分记录平均到每个合同段后,其平均单个施工合同扣分值为 0.89 分。按照从业单位信用分计算公式:M=(iSi) /(i),根据每个合同扣分值离散程度的不同,施工单位的所有参评合同段分平均值应在 99.11~98.22 分之间。施工单位所有第 3 类“其他行为”扣分记录平均到每个施工单位后,其平均每家施工单位扣分值为 0.19 分。按照从业单位信用分计算公式:X =M -1(Qi),施工单位的最终信用总分平均值应在 98.92~98.03 分之间。这一结果,一方面体现了上海交通建设市场总体信用水平较高,但另一方面, 扣分记录较少也导致了被评价各方的信用等级过于集中在 AA 级与 A 级,信用评价结果较难为分类监管提供有力依据的现状。

3 如何实现差别化

信用评价结果的差别化是实施分类监管的第一步。我们知道,如果各参评方的信用评价等级趋近于正态分布(图 6),则是较为科学合理的分布方式,对于此后的分类监管较为有利,即 AA 级(信用好)占比保持在 16% 左右;A 级(信用较好)占比保持在 34% 左右;B 级(信用一般)占比保持在 34% 左右;C 级(信用较差)占比保持在 16% 左右;D 级(信用差)属于极端情况,暂不考虑。

图6 正态分布曲线图

正态分布表达式中有 2 个参数,即期望(均数)μ 和标准差 σ,确定了正态分布随机变量的均值,随机变量离散程度。要保证信用评价结果趋于上述正态分布,则均数 μ 应为 A 级与 B 级的分界分值,即 85 分;标准差 σ 应为 A 级与 B 级的分值区段,即 10 分。

仍以施工单位为例,施工单位所有第 3 类“其他行为”扣分记录平均到每个施工单位后,其平均每家施工单位扣分值为 0.19 分。该类评价指标以行政检查、处罚和通报批评为主,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而施工单位所有第 1 类“承发包行为”和第 2 类“履职履约行为”扣分记录平均到每个合同段后,其平均单个施工合同扣分值为 0.89 分。其中第 2 类“履职履约行为”以工程安全、质量、进度、资金管理、文明施工、廉政情况为主,如对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模式的小结所述,各评价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对最终扣分记录的数量有一定的影响。

因此,如果要达到信用评价结果趋于正态分布的目标,则应从第 2 类“履职履约行为”的扣分记录入手,将平均单个施工合同扣分值提升至 9.93 分,此时施工单位的所有参评合同段分平均值将在 80.15~90.07 分之间,施工单位的最终信用总分平均值应在 79.96~89.88 分之间。同时,扣分时应注意保证各合同间 10 分的标准差,以保证最后结果的离散程度。

小结:要做到信用评价结果趋于正态分布,则需要对每个合同扣 9.93 分左右,按标准差 σ=10 分计算,每个合同扣分值应在 0 至 19.93 分。这样,在每家从业单位直接扣分值在 0.19 分左右时,才能保证信用评价结果的差别化,从而达到分类监管要求。

4 结 语

随着信用评价工作的不断推进,以及国家和上海对诚信的重视,跨地区、跨领域的联动奖惩机制已在逐步建立和应用。在此背景下,上海市交通建设市场的各类从业主体对信用的重视程度和参与积极性与日俱增,信用意识大幅增强。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综合性、制度性和专业性工作,该项工作的持续开展,为行业主管部门在深化行政职能转变、优化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等方面提供了有益探索和支撑,大力营造了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浓厚诚信氛围,对本市交通建设市场公平、有序和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但从采集到的信用信息来看,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距离差别化分类监管的目标仍有一些差距。

(1) 从采集到的信用记录信息来看,扣分记录主要源于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信息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的评价信息,信息来源渠道相对固定。应尝试通过探索建立对工商、税务以及环保等相关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与交叉比对核查机制,进而对评价对象进行更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

(2) 在项目参建各方中,针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扣分记录相对较多,而如何通过信用评价的手段,对于勘察设计单位、招标代理差别化监管将成为摆在政策设计者和执行者面前新的问题。

(3) 扣分记录主要集中在安全隐患整治、内业资料管理和人员履职履约等 3 个方面问题上,这些问题将是政府部门下一步督促企业整改的主要方向。

(4) 从信用评价结果分布情况来看,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间拉开等级差距的结果,不利于开展差别化监管。其中,建设单位在信用评价中具有双重身份,其既是评价对象,又是评价主体。因此,如何切实提高建设单位的信用意识与信用管理水平,就成为决定本项工作最终成效的重要因素。

(5) 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建设单位,需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将其在项目现场履职、履约过程中发现的失信行为作为扣分记录纳入信用评价,充实记录信息,以保障信用评价结果能真实反映市场情况,适应分类监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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