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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理论研究

2020-10-22郭曼雅

锦绣·上旬刊 2020年7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

摘 要:近些年来,未成年犯罪案件数量呈现出上升趋势。校园霸凌、聚众斗殴、涉赌涉黄、抢劫、杀人等等,都真真切切地发生了。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也愈发增多。本文旨在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分析,从而研究处理此类案件的诉讼程序,更好地为实务服务。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教育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它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所适用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一系列诉讼程序和制度的总称。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功能

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目的是为涉罪未成年人开辟一个特别的案件审理机制,有利于其今后的身心健康发展。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社会参与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诉訟权利与其他合法权益,还能帮助保持未成年人与社会的正常联系,减少刑事诉讼程序对未成年人产生的消极影响,有助于其重新回归社会[1]。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体系、地位

《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辩护、办案人员资格、社会调查、严格限制逮捕措施、法定代理人或者合格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进行了规定。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

2012年开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从分散立法发展为专章立法,编写于《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从而大幅提升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容量、独立性和整体性,也更为符合未成年人及其犯罪的特点。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着重改造犯罪者,教育犯罪者,并对其再次犯罪进行预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相同性,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但是,基于未成年人年龄尚小和发育未臻健全的情况,其适用该制度时具有一定特殊性: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依法听取、记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 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用签署。

(3)基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而不签署具结书的,不影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从宽处理。

(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也不适用速裁程序[2]。

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引发的思考

1.导致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原因

首先,家庭环境是未成年人接触时间最多的,没有良好的家庭氛围意味着没有良好的成长环境,这很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他们看待家庭之外的人和事时难免与常人有一定的偏差或误解,这样致使其在大是大非面前很容易作出错误的认知判断,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其次,学校是未成年人除了家庭之外第二大成长环境,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其在自身功课学习上,与同学、老师关系相处上以及在课堂上所学与学校课外教育上等方面密切相关。他们一旦在这些方面有了心理负担或其他不好的心理暗示,一定会在不知不觉中表现出来。因此,学校要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方面的积极教育,老师也应密切注意他们的日常举动有无反常,将犯罪扼杀在摇篮中。

最后,由于近些年电子产品与信息网络的发展,无论积极信息亦或消极信息未成年人都很容易接触到,并且他们的学习与模仿能力超强,潜移默化中就可能被一些暴力、恶劣行为扭曲心理,致使犯罪发生。

2.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需及时治理

随着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以及市场上供未成年人学习、娱乐的电子产品种类不断增多,大量网络信息无论积极与否都以铺天盖地之势充斥着现代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从小就被这些电子产品所传递的信息冲击着,带给他们的除了一时的愉悦,还有对他们心灵无尽的、不可估量的影响,一些消极信息的传递就为他们日后违法犯罪埋下了隐患。

《刑法》中对于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满16周岁,但是很显然该年龄面对如今高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显得不再那么合适。对于是否要立法将年龄适当降低学界仍有较大争议,尚无定论[3]。

3.收容教养的惩戒力度小

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措施是在少管所等进行收容教养,教育力度不强,时间也较为短暂,因此并不能很好地达到惩戒效果,对改造未成年人,预防将来犯罪的作用也不是很明显。

4.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的措施

(1)注重家庭教育。首先父母应该秉持正确的三观,营造健康、温暖以及有爱的家庭氛围;父母之间要和谐相处,并以身作则,教给孩子学会关爱与正确的为人处世之道;父母要坚持科学的教育理念,积极引导、管教,宽严并重;

(2)加强学校监管。学校应开设心理健康方面的课程,或从其他课外活动中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进行引导和教育;学校的环境和老师的教育是未成年人非常重要的人格养成的重要人生阶段,加强监督管理有助于其养成良好人格;

(3)净化网络环境。网络监管部门应适当屏蔽掉一些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才的信息,并且父母应对未成年人使用电子产品与网络进行有效监督,从而减少犯罪发生。

五、结语

未成年人由于其身份较为特殊,他们尚在成长阶段,身体和心理方面都尚未发育完全,因此未成年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该特殊性决定了未成年人今后的人生之路还很长,未来仍有无限可能。因此,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错之后并没有对其完全否定,而是尽量去感化他、教育他、挽救他,促使他们继续成长为善良正直的合格公民,给他们一个光明的未来。

参考文献

[1]钱申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相关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31):142.

[2]高泽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研究[J].晋中学院学报,2019,36(06):50-55.

[3]惠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审理实证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9-06-30.

作者简介:

郭曼雅(1997—),女,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硕士研究生在读,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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