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0-10-2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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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推动数字时代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简要分析,随后提出了数字时代下图书馆开展各环节信息资源建设操作过程中有效维护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策略,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
引言:
对于现代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来讲,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起高度重视十分必要。所以,有应深入研究并剖析《条例》和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相关操作间存在的制约和限制关联性,不仅有助于推动图书馆现代化发展进程,对维系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存在积极影响。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概述
《条例》中明确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指通过无线或有线的方式将录像制品或者作品提供给社会大众,促使观赏者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观看和应用相应作品的权利。权利主体信息网络传播权受相关法律保护,包括《条例》和《著作权法》等。同时,除相关法律及规定外,不论是任一个体或者组织,均需要遵守如下规定:第一,没有相关规定允许,严禁将基于互联网渠道获得作品,传输至网络中;第二,未经相关规定允许,严禁将基于互联网渠道获得作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传播;第三,没有相关规定允许,严禁将基于互联网渠道获得作品用于违法途径中,包括复制、刊登至其他网站中[1]。
二、图书馆维护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策略
著作权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旨在平衡利益,从本质意义上来讲,即对公平和效率的同时考量,不仅要确保权利主体个人利益,同时也需要对社会公平加以充分考量。将存在权利主体保护职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推动知识的传播、生产及利用相统一,有助于促使相关保护制度更好的满足现代图书馆数字化建设需求。
(一)发挥信息网络传播授权要约实效性
最早对授权要约的应用,是图书馆数字化建设过程中开展数字资源获取操作时,旨在保护著作权主体合法权益。具体指的是著作权主体基于满足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及观念需求的条件下,实际开展作品发表和出版操作的过程中,通过要约的形式,对自身权利及作品使用要求进行声明,并经由代理机构对权利主体实施报酬支付操作的一种方式,使用的主体只需要满足授权要约相关条款要求便可以对作品开展直接的利用操作。信息网络传播的授权要约,从本质意义上来讲,并不存在重新进行要约发表的必要性,只需要明确授权的范围内涵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可。通常來讲,授权要约的内容有:授权的费用、范围及支付方式等[2]。
信息网络传播的授权要约和数字化背景下的新型授权要求较为相符,主要优点包括:第一,减少版权交易投入资金,利用授权要约的形式呈现于相应出版物内,可提高应用便捷性,大幅减小了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获取授权需要投入的资金量。第二,有助于实现“多赢”。授权要约时需要对所挑选的版权机构间版权维护委托操作,不仅可大幅降低权力主体无法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权力主体自身行使投入资金过多等问题,也有利于提高著作权主体使用和维护自身权益的便捷性及可靠性。
(二)扩大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证制度应用推广范围
此项制度对于现代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开展的信息资源获取操作存在重要影响,对其开展利用的目的是依靠许可协议的签订达成的。现代图书馆数字化建设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的信息资源,但和所有作品的权利主体逐一签订许可协议是不现实的,因此,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证具有必要性。集体许可证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发展至今,在诸多国家的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得到有效应用,各图书馆通过建立合作关系的方式,和数字库的供应、出版商进行商谈,利用价格优惠条件,获取相应数字化资源的信息网络传播使用许可权。此类制度对于缓和及优化图书馆、版权拥有主体以及数据库出版商等多方主体间的关系存在积极影响,对于维护数字信息知识产权来讲也具有重要作用。
《条例》的颁布,为我国图书馆数字化建设过程中,基于法定许可进行相关作品资源的使用奠定了基础,可依照相关内容,开展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证制度的实际应用操作。对于此项制度来讲,其一,有助于基于法律层面上,更好的维护权利主体权益,使得权利主体无需再逐一对各地作品信息网络传播主体责任开展追究操作,且有利于更好的维护其正当权益。其二,缓解了图书馆数字化建设过程中,由于权利主体分布密度太小而难以和相应传播作品进行有效签约授权的问题。综合来讲,对于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而言,此项制度的制定和应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多赢”的实现,不仅可有效维护权利主体经济利益,且有助于大幅降低图书馆数字化建设投入成本。
(三)创设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权补偿金制度
此项制度最早出现在德国,现如今在世界的多数国家中均得到有效应用,并取得了诸多可观成效,旨在确保私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追求社会公平和效率,针对版权作品的具体应用来讲,可通过网络传播版税和复印版税等方式在使用主体处获取应得利益,促使有关权利主体于使用主体处获取相应补偿资金。
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来讲,实际开展集体管理组织操作的过程中,可选择和有关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链接提供网站或者软件供应商,以及存在接入服务提供职能的电信运营商,追讨相应补偿金。制定此项制度的目的主要包括:第一,经由合理、可靠的制度设计操作,缓解图书馆及社会经济压力,优化版权信息资源和有关利益配置,有助于确保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权制约及反制约一致性。第二,可弥补根据相关规定单纯开展各环节使用操作,但权利主体利益弱化的问题。
结论:
《条例》对我国诸多行业均产生了较大影响,对于现代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这一项以推动人类知识数字化,促进人类知识应用便捷性提升为目的的社会性事业来讲,影响更为显著。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开展有效论述,探寻多种有效手段,在推动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的过程中维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充分发挥各环节数字化建设实效性存在积极影响,有助于优化现代化图书馆发展水平。
参考文献:
[1]何承斌.地方文献信息资源共享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研究——以皖江文献为例[J].数字图书馆论坛,2019 (02):67-72.
[2]罗然.公众阅读权益视域下的数字图书馆发展路径探索——评《信息网络传播与数字图书馆权利研究》[J].山西档案,2018 (06):96-98.
作者简介:姜珺(1983-)女,籍贯:江苏省南通市,民族:汉,职称:馆员十级,学历:本科,研究方向:图书馆专业,单位:南通市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