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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研究

2020-10-21张莹

青年生活 2020年1期
关键词:强制执行债务人债权

张莹

摘要:公证业务近些年得到迅猛发展,应市场需求,公证债权文书也被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然而,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所以各项程序相对而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也因此引发诸多问题,如强制执行公正流程缺乏规范性、公证机关积极性不够、债权文书适用范围比较小等。这些问题的存在让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有所下降,难以取得预期效果。本文通过对现阶段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改善这一局面展开探究。

关键词: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前言:

在重大人身和财产权益等方面,公证发挥重要作用,具有定纷止争、预防纠纷等特点,也因此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可。公证债权文书作为公证业务中的一项,涉及范围广、任务量大,发挥的作用和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显著。赋予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能够有效保障债权人权利。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正中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以及具体的解决策略进行论述。

一、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强制执行公证流程缺乏规范性

流程不规范是现阶段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具体来说,对于公证债权文书,很多的公证人员明确表示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对于这份强制执行的承诺,债务人没有同意接受。在这个过程中,债务人异议权被忽视,由于申请人有着不一致的利益,所以在办理过程中要将各方利益都充分考虑在内[1]。但实际往往并不是这样进行。如本应逐一进行谈话和做笔录,但实际上经常是若干个人一起合录一份笔录。此外,对于自然人而言,申请的时候不仅需要当事人参与,其配偶也要参与申请。但实际上,申请人配偶的同意往往被忽略。

(二)公证机关积极性不够

公证机关对于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业务普遍存在积极性不够的问题。举个简单的例子,某公证处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对亲属关系、公民死亡、未受刑事处分、学位学历、曾用名、章程、公司、工作经历等进行公证,在面对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这类业务的时候积极性不高,也很少向外宣传这种制度,导致这种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受到各种限制[2]。

(三)债权文书适用范围较小

一直以来,各界都在争论债权文书强制执行范围,是否将抵押双方的合同及其担保合同包含在内,是长期以来争论的主要焦点。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法律对于双务合同并没有给予明确规定,导致争论的结果是,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中没有纳入担保合同、双务合同,这个问题的争议性依然存在,从而缩小了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范围,这也是我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长期以来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

二、针对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进行完善的有效策略

(一)明确强制执行公证对诉讼的排斥效果

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对当事人诉讼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这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具体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目前我国的法律尚未明确规定。通过《批复》文件可知,如果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不满意公证债权文书中的内容,存在异议,并且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这类诉讼,人民法院有权不受理。但是这项规定仅仅针对公证债权文书内容存在争议这一点,对于其他情况并没有给予明确规定,比如债务债权明确,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现象而另一方提起诉讼的时候,对于这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并没有给予明确规定[3]。这就需要对法律进行完善,确保各个细节都被考虑到,预防漏洞产生,这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的发展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不断细化法院的审查标准及法律法规

对于强制执行公正的审查标准和审查形式,我国法律并未进行明确规定,这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对于审查标准,法律中只是提到当债权文书出现错误的时候,法院有权不予裁定,但是并没有明确说出怎样的错误,错误是什么等,这些都比较模糊,细化程度不够。而对于审查形式,并没有给予明确规定,如审查的程序,使用怎样的审查方式,这些均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在面对强制执行公证案件的时候,我国法院承受较大的风险[4]。一般情况下,我国法院会以审查结果不符合为由而采取拒绝态度,对于公证案件不予执行。这就导致债权文书无法得以顺利执行。所以,现阶段应当针对法院的审查标准进行细化,并且根据市场需求完善法律法规。此外,对于双方当事人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后,假如债务人没有严格履行约定的问题,而债权人将强制执行申请提交给法院之后,法院需要确认债权文书的真实性,在确认无误之后即按照相应的法律进行强制执行,这样可以预防双方当事人债务债权关系发生变更或转移等各种情况而造成的一系列问题,也针对公证文书的公正性以及债务人权益提供可靠的保障。在现实中,部分债务人在违约之后对于某些公证机关的确认工作不予配合,导致确认公证文书的工作难以进行,为了预防这类情况,应当在法律中进行明确规定,赋予公证机关为了确认公证债权文书内容而进行取证的权力,保证取证工作顺利开展。

(三)适当拓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范围

虽然我国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不断改进、扩大,但是对于当前民事主体的需要仍然不能有效满足,必须要进一步放宽范围。在具体的实践中,我国可以在强制执行体系中纳入那些法院可以进行操作且当事人全部同意的公证债权文书,使这些文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我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对我国公证业务的发展也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的公证业务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大增,公证是大多数人在遇到涉及重大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时想到和采取的第一手段。赋予公证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节约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维护债权人利益。面对当前我国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推动我国公证业务的健康持久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海燕.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原因及其救济[J].法学家,2017(02):150-162.

[2]奚仲兴.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中有关担保问题的探析[J].中国司法,2010(05):61-64.

[3]林文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J].中国公证,2016(06):35-37.

[4]林群.論公证机构出具的不予签发执行证书的决定可以作为当事人诉权恢复之依据[J].中国公证,2015(05):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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