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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发展中的作用

2020-10-21邵琪

青年生活 2020年1期
关键词:变法儒家思想儒家

邵琪

摘要: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同样有着悠久的历史,纵观中國法律思想的发展史,让我印象最为深刻的就是儒家思想对于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深远影响。儒家思想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其产生和发展对我国古代法律思想产生和演变有着极大的影响。下面我将就几个重要的时期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律思想

一、先秦儒家思想

中国法律最初诞生时往往以严刑酷罚的方式来达到惩治恶人的效果,这在法家思想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他们往往注重重刑威慑,“以刑去刑”、“轻罪重罚”,法家认为人为了追求利益会是不择手段的,没有什么道德标准可言。而早期儒家的法律思想则是与法家法律思想截然不同,儒家学者们通过提炼西周以来的礼治思想,提出德治与人治并用的核心思想。儒家的“礼”在这一层面上也可以认为是一种法的形式,它通过规范社会各个阶级的行为达到约束人们的目的。在儒家看来,一个人如果违反了“礼”的要求,就要受到相应的的惩罚。

儒家比法家想的更加全面,他们认为对待一个人犯的“罪”,不能单单靠刑罚去惩处,还可以用教育去感化他们,帮助他们知错悔改。儒家的这种德治,是重视“人”的体现。这种思想在现今社会法制体系中仍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以人为本,不管在什么时代,什么社会,都应该是重中之重的。

二、汉代儒家思想

汉初,统治者吸取秦朝短命的经验教训,认为苛政酷刑会使人名不堪重负,奋起而反,严重威胁到国家的统治,因此“无为而治”的黄老之术得到青睐,休养生息的政策在繁荣国家的同时也突显出很多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问题,最终被时代所淘汰,儒家法律思想再一次登上历史的舞台。大儒董仲舒为迎合武帝集权统治,创造性的提出“天人感应”学说,用神学对法律加以说明,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被披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他们强调“德主刑辅”和“明德慎罚”,这与先秦时期的儒家法律思想在某种意义上是一致的,既认可法律的惩戒作用,同时又更强调“礼法”在法律思想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三纲五常”思想进一步规范了社会等级秩序,维护了社会稳定,成为封建立法、司法的基本准则。他们思想的鲜明政治倾向与汉武帝时期加强中央集权的要求相符合,儒家法律思想确立为指导思想已是大势所趋,法律的儒家化也就日益明显。

三、宋代儒家思想

宋朝时期,我国的封建社会已经进入衰落时期。与社会状况相适应,法律思想也呈现出鲜明的特点:

其一,北宋初期对外邦战争的失利以及“重文轻武”的政策,使得“积贫积弱”的局面长期存在。面对这样的“困境”,统治集团内部有部分人开始积极寻求改变,主张改革变法;但也有部分人“顽固不化”,反对变法改制。改革派和守旧派互不相让,“王安石变法”便是这一时期法律思想发展的缩影。王安石坚持的是唯物主义世界观,作为改革变法派的箭头人物,在长期的斗争中,他创造性的提出“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变法口号。这种与时俱进的思想是王安石坚定变法锐意改革的体现,是一个优秀的变法者所必备的素养。王安石对儒法之争持这种态度,没有明确的站边,在其变法过程中,儒法两家的思想都对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他主张的是德刑并举、礼法兼用。在重视道德礼教作用的同时,他也讲求实用,注重功利。

其二,两宋以来,唯心主义理学发展发展到顶峰,成为了儒家的主流思想。这一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与思辨哲学紧紧联系在一起。朱熹作为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他把礼和法都纳入了庞大的理学体系,提出“法者,天下之理”“礼字、法字实理字,日月寒暑往来屈伸之常理,事物当然之理”,他让礼和法都穿上了神秘的外衣。作为一代大儒,他继承了先辈们德治的主张,但他并不忽视“刑”的作用,认为刑罚也是教育人的方法之一。朱熹的德治与重刑理论表面上看来是矛盾的,实则不然,他的理论丰富了统治者的统治方式,在思想和行动上都对百姓实现了规范和制约,实现“存天理,灭人欲”达到维护统治的目的。

四、明清之际儒家思想

明清之际,封建社会进一步衰弱,传统的理学思想虽然还处于正统地位,但显而易见的是它已经无法适应新的时势。部分先进的儒学家开始探索新的治国理念与方式,这其中的杰出代表有黄宗羲和王夫之。黄宗羲也主张实行“法治”,但同时他也认为要实现法治,最为重要的就是用“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其法律思想的核心充分体现处了保护个人权利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面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新局面,他适时提出“工商皆本”,经济立法思想突出表现了他的法律思想的实质与特点。

王夫之是朴素唯物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他认为事物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应当随社会变化而变化,必须“趋时更新”,因时而变,因时而立。同时,他也明确的提出了“必循天下之公”的立法原则,法律不应维护“一人”之利,应当维护天下人的公利。

他们是传统儒家思想的“背叛者”,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们为儒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能,注入了新的活力。黄、王二人的法律思想具有对传统封建法律思想批判总结的意义,他们向往的民主、平等思想对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影响深远。

总之,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不仅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中国法律的发展,同样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对我国现今依法治国,法治社会建成可以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伊万,俞荣根.“儒家思想、中华法系与现代法治”访谈录[J].原道,2018(01):271-293.

[2]郑志伟. 西汉儒家思想教化及其启示[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8.

[3]代伟翔.略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7(06):79-81.

[4]贺添圆. 依法治国背景下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现代性问题研究[D].武汉轻工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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