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解读
2020-10-21邵国晶
邵国晶
摘 要:近年来,通过巡视巡察反馈意见和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现象比较突出。本文从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表现形式、对策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阐释,只在为整治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
1、引言
近期,中央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印发通知,要求整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破坏市场规则,滋生蔓延腐败,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2、违规经商办企业违反哪些规定
禁止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自古有之。唐代《唐六典 ·吏部》就规定:“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伯叔、堂兄弟姊妹)以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皆不得入仕。”改革开放30余年,为规范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商问题,党和政府发布规定多达几十份,纵观其发展过程,大概经历了几个过程。
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如火如荼,经商办企业成为社会潮流,一些公职人员及其亲属利用职权经商办企业获取暴利,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为了制止这种现象,1985年1月,中央纪委以一号文件形式启动对领导干部经商的清理,同年5月中央印发《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第一次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出禁止性要求。这一时期,主要以中央、国务院发文规范进行清理为主,内容明确简略。
2000年5月,中纪委印发《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要求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均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与该干部管辖的部门、行政机构、行业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该《解释》对亲属的行为还作了较为详尽的归纳,对“利益冲突”“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证券交易活动”也作了界定。这一时期,以中纪委为代表的系列文件出台治理为主,重在建章立制,从源头进行防范和治理。
2004年2月18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施行,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2009年7月,中央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公职人员亲属管理作了有史以来最严格的规定:不得默许纵容亲属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为亲属经商创造条件、亲属在本人管辖范围内经商等。这一时期,搭建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相关规定的约束力增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被纳入关注视野。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对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现象进行痛批、提出告诫,“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这是两股道上跑的车。”现在,不仅官员自身要远离商海,身边的家属也要“上岸”。2015年5月,上海率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集中规范了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事业单位的市管领导干部亲属和国有企业的市管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其中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向组织作专项报告。之后,北京、广东、重庆、新疆等地也相继出台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意见,制定了具体措施;国有企业也开展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各地规定都明确要求,对不如实报告或不及时纠正的领导干部,要按有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表现形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亲友裙带。党员领导干部与亲友一起创办企业,并利用其影響力确保企业获得稳定收入,从中谋取好处或分红。
二是官商合伙。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之便,违规将亲属以股份制形式参与到企业当中,与企业达成私下协议,在权力范围内为企业提供保护伞,并从企业里获得丰厚的利润,取得非法巨额回报。
三是空穴捞钱。一些领导干部亲属打着经商办企业的旗号,却并没有在企业工作,只是将企业当成贪污受贿的“工具”。
四是暗箱操作。一些企业在工程招标、图纸设计、资产评估过程中,领导干部违规把利益信息传递给身边的亲属,再由亲属渗透给企业,从中获得“中介”收入。更有甚者让亲属以名誉顾问为名参与企业活动,从中获取黑色收入。
五是隐瞒实情。有些领导干部的亲属在经商过程中,表面上不让领导干部知道,实际上利用领导干部手中的职权满足私欲,延伸领导干部的权利,需要此项业务的企业做个顺水人情,积极参与其中,使领导干部亲属从中受贿。
4、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解决对策
4.1制度建设是保障,重在执行
要在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严格界定领导干部亲属范围,因为可以借助领导干部权力谋利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实践中是较广的,不应只限于配偶和子女及配偶,应将领导干部的所有直系亲属都纳入管理范畴。抓住关键少数,以上率下,可以先在局级副职以上干部身上下猛药,加大抽查力度,取得实效后再一步步将更低级别的处级、科级纳入限制范围,一级级从严规范,彻底扭转领导干部家属违规经商不正之风。
4.2廉洁教育是基础,重在自律
要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教育,创新教育载体,丰富教育形式,正确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思想上认识到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危害性,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主动退出利益格局,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深刻剖析原因,让他们感同身受,不断强化廉洁意识。
4.3强化监督是关键,重在有效
一是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组织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人大政协监督的作用,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警示、早制止。二是严肃查处,严格执纪问责,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涉嫌违纪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构成违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定期开展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结合领导干部个人申报事项、自查自纠情况、信访举报及问题线索等,通过“天眼查”排查领导干部亲属股权信息、高管任职等情况,查找隐形变异现象。
参考文献
[1] 陈永宏,张志,何小梅.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有关规定的演进历程及特点[J].纳税,2017(33):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