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社会
2020-10-21邱琳刘心怡
邱琳 刘心怡
摘要:当今中国社会倡导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在众多法律条文中不难发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德治的观念。正是因为以思想道德作为法律的基础,所立之法才会成为良法,为社会广大成员所接受,自觉尊法爱法。只有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社会模式相结合,依法治国才会更有成效。本文将就中国传统与现代的法律加以对照并总结分析,得出法主德辅的观点。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德治;法治
中国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自古代发展到今天,法律的形式内容经历了极大变革。战国末年的韩非子将法术势思想以及老子辩证法思想融为一体,创立了法家学说,这也成为了君主专制的理论基础。然而,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历史,历代帝王君主,仍将儒家作为正统思想,以德治国,而“法”则成为了德治的辅助,即“德主刑辅”“礼法兼治”的社会治理模式。由此可以得出,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以“德治”为主体的。当下的中国所发展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在借鉴“德治”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当下的社会基本特点和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目的,将传统伦理道德与民主科学的法律观念有机结合,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中国传统的“德治”法律文化
儒家代表人物孔子提出的“以德治国”理念是中国古代社会治国的主流思想,其基本含义有两重:一是充分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即孔子在《论语·为政》中所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二是充分重视为政者的道德典范意义,即强调政治领袖的个人操守[1]。孔子认为,法律由人所制定,必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如果用法律来作为约束百姓的准绳,那么就会有人想尽办法找出法律存在的漏洞,为自身的不正当行为辩护,并且对于自己的行为洋洋得意不会为之羞耻。而如果使百姓沐浴道德的光辉,提高人们的品德素质与道德修养,人们在心中自然而然的就会树立一个衡量是非的价值标准,从而在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风气。此观点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尽管发现了法律的缺陷,却未意识到道德仍然具有一定的缺陷。“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恰恰生动形象的表明了这一点。
传统的“德治”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就是“人治”,即强调以统治者的个人意志来治理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人伦的意义大于法律。这也就可以解释孔子所主张的父子相互庇护观点。这种观点在当时社会无疑是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作为以亲缘关系为纽带的小农社会,礼仪仁爱道德是衡量一切的价值标准,这种模式下,社会上的大多数成员都会努力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但是,道德的弊端也显而易见,它的不确定性导致对于同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法不同,它所缺乏的强制力更是成为社会动荡起义频繁的重要隐患。
二、现代社会法治思想与道德
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这是基于新中国成立与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所做出的有利于国家进步发展的决定。宪法和法律作为依法治国的根据,有着权威性与强制性,极大的克服了传统“德治”的弊端。同时“法治”所具有时代性与先进性,在发挥道德作用的基礎上,又蕴含了民主自由的先进思想。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日新月异的社会现象又对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
南方科技大学的贺建奎团队不久前发布消息称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已于11月在中国健康诞生。这一基因编辑技术立刻引起了科学界与伦理界的热议。从法律层面讲,贺建奎团队这一行为违反了科技部与原卫生部2003年颁发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以及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在2016年公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从道德层面讲更是严重有违伦理道德,对于基因婴儿的成长,对于人类下一代的发展的展望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这也可以引起深刻反思,在既有的法律条文规范制约下,科技创新为何会突破这些限制而肆意发展?这又不得不引出前文所提及的孔子的言论。随着时代发展,法律或多或少的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这就需要治理者根据时代要求与社会状况不断进行调整。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如果将道德作为制定法律的基本依据,就可以避免“恶法亦法”,制定良法[3]。唯有良法才会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并自觉遵守,内化为基本行为准则。在另一方面,法律没有预知性,它无法预测到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而带来的新的问题,并且以书面语言形式所表达会带来误解与歧义,所以这就需要充分发挥道德伦理的作用,给予法律以支撑与维护。目前中国社会的许多法律条文,都是在道德规范的基础上所创设的,所以,在大力倡导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更要广泛的弘扬传统思想道德,从而使人人具有高度的道德意识,形成人人遵法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与积极因素,如若取其精华弃其糟粕,适当与当下社会的法治思想相融合,优势互补,即可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更加完善,更有利于民主法治进程。
参考文献
[1]法理学编写组.法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8.347
[2]赵力.基因编辑婴儿:可笑、疯狂、涉嫌多项违规[EB/OL].https://tech.sina.com.cn/d/f/2018-11-27/doc-ihmutuec3977564.shtml,2018-11-27/2018-12-16
[3]左秋明.法理学前沿问题研究述评[J].前沿,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