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学专业就业的思考
2020-10-21庞金周
庞金周
摘 要:法学专业就业率屡屡被亮“红牌”,历来为人们所诟病,这其中的原因有各方面的因素,我们应客观对待。本文深入分析了法学专业就业率低的原因,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解决对策,力争呈现一个对法学就业理性客观认识的认识。
关键词:法学;就业;就业率
一、问题的提出
“文化大革命”结束法学专业教育经历了全面展开至辉煌的过程,改革开放开始后,我国社会发展需求大量法律专业人士,法学教育人才培养供不应求,法学成为一门“显学”,备受青睐。各个高校纷纷建设法学专业,目前我国开设法学教育的院校多达650所[1]。伴随着法学教育的盲目扩张,各种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师资匮乏、专业教育与市场需求脱钩、教学方法单一等,法学专业人才也出现了供大于求的状况。近几年来,法学专业的就业率屡被诟病,成为了大家印象中的“红牌”专业。以广东省为例,2018届毕业生中,本科法学类专业初次就业率91.1%,仅高于哲学类专业。低就业率给法学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如何理性认识低就业率背后的深层缘由,厘清误解之处,无论是对就业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还是对法学教育的推进,都显得迫切。
二、问题的剖析
抛开其他因素,我们首先应该把法学专业就业情况纳入到我國高等教育现代化和法治现代化的大背景中去考量。“现代高等教育的主要目的不是培养少数具有特殊知识结构的精英,而是为现代人铺垫基本的素质,是现代主题摆脱自然的和经验的状态,进入理性和自觉的存在状态,‘长入社会的一种越来越必要的准备”[2]。法治现代化的因子有两部分-----规则和人:法律成为社会运转的规则、法律职业者的公平素养,这两点都依赖法学教育现代化进程。西方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均采取了法学教育精英化的道路,筛选严格但分流合理的培养机制使得西方发达国家法学专业保持高就业率并为人敬仰。反观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现代化进程是与社会法制化、法律人员职业化同步进行的,既为社会发展培育了大量法律人才,又起到了社会普法的职能,一体两面。因此,在评论法学就业率高低的时候决不能忽视法学教育在培养现代合格公民方面的成就。
法学与其他专业在就业方面存在的一个区别就是,法学毕业生在顺利就业前首先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这是从事法律类工作的必要前提,而每年法考通过率在10%左右,即便在校生通过率会高一些(20%-40%),其对法学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也产生了很大影响。因为有“法考”的存在,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时期会拉长,很多没有一次性通过法考的学生会在毕业后继续备考。另外,我国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统计只针对学生毕业后半年的就业状态,没有充分考虑到类似法学等需要通过入职考试的专业就业的具体情况,这就明显不够合理。所以说,目前的就业率统计工作刚性有余,弹性不足,若简单的用刚性就业率数据引导学生志愿填报,会产生极大的误导。
从1999年开始,各大高校普遍开始扩招,新生入学后,对他们的教育局限于课堂书本知识的灌输,缺乏对学生的逻辑思维、口头表达、文案写作等实践能力的培养,这与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职业原则相背离,结果导致法学学生眼高手低,普遍缺乏法律职业素养,与社会实际需求差距过大,社会竞争力不强。
另外,从高校角度来看,虽然各个高校均开设了就业指导课,并在吸引招聘企业走入校园与毕业面对面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针对专业特点的就业指导仍然欠缺。毕竟隔行如隔山,对法学专业的发展趋势等问题仍不甚了解,学校对就业工作者的培训指导仍只侧重宏观、普遍的工作方法。在进行就业指导课时,课程内容局限在简历制作、面试礼仪等常规内容,缺乏针对性的专业指导。
法学专业学生在就业方向选择上偏好公检法司机关,这可能是导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偏低的另一个原因。在普通人印象中,公检法司机关待遇好,工作稳定,毕业生对机关就业情有独钟。然而,每年公检法司机关体统的岗位不超过6万个,这对于庞大的毕业生人数来说是杯水车薪。而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普通家庭的经济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这就促使学生在就业选择上宁缺毋滥,物质基础良好的学子们不愁吃穿,根本不着急就业,于是“缓就业”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二战考公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就业工作出现了用人单位急、高校急、辅导员急,学生不急的状况。除了在单位选择上有偏好外,毕业生在就业区域上热衷于沿海地区、一线城市。本人所在学院的三届毕业生(2016-2018)就业集中在珠三角城市的比例分别是81%、90%、82%,而一些偏远地区需求大量法学人才,但毕业生却不愿意去,就业过于集中造成竞争压力进一步加大。
三、问题的解决
法学就业率低的现实,从小处来看,影响了本身专业的发展;从大处看,会影响人们对法治社会进程的信心。法律是社会的准则,依法治国是现代社会的标志,法学专业的良性、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我们在分析了低就业率的原因后,应该要积极面对,采取切实的措施。
首先,针对前文提到的就业统计节点的问题,本人建议在就业率统计时应合理考虑专业特点,综合刚性就业率和弹性就业率。所谓刚性就业率,是指教育部门在毕业生离校后一个固定时间(一般是半年)所统计的就业率,刚性就业率没有考虑到专业就业规律,将所有学科混在一起一刀切的统计衡量。因此,有必要改变当前的就业统计方法,引入弹性就业统计法(即毕业生离校后,结合学科规律特点,按照若干个时间节点综合统计就业率),将就业数据统计节点与专业就业规律相结合,体现专业的特殊性。
其次,从毕业生自身角度来看,毕业生应该积极转变就业观。毕业生应充分认识到就业是毕业后伴随一生的话题,要把眼光放长远,不应局限于一时,尽快让自己投身于社会发展浪潮,在实践中长本领,形成“先就业,再择业”的观念。不要把目光限定在大城市,选择局限在公检法司政府部门,千军万马挤独木桥似的备战公考并不一定是明智的选择。一位优秀的职业人懂得把自身特点与社会发展相结合,把所学知识与社会所需相结合,实现个人与社会发展的融合。
再次,从就业工作者角度来看,应加强对在校生的就业指导,目前大学生对自身的职业规划大都不清晰,普遍存在职业规划迷茫的状况,就业指导不单单针对大四学生,更应该从大一入学开始进行职业规划引导,就业指导不应限于“临阵磨枪”,而应该是“长期备战”[3]。《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是对学生进行职业教育的第一波阵地,引导学生思考将自身专业与未来职业相结合,对学生进行职业规划知识的启蒙。到大三时,对学生进行就业知识的推广普及,法科学生就业渠道不外乎考公、升学、律师助理、法务等,就业工作者应了解这些行业的基本态势,做好对学生的行业引导。在大四毕业学年内,就业工作者要搭建好就业平台,实现应聘者与招聘方的零距离接触,全程做好就业服务,打通法学就业最后一里路。
最后,从学校角度来看,法律职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职业,我们在重视学位教育的同时也应该强化法学科学生的职业技能。目前流行于各高校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辩论赛、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教育方式仍然需要不断深化与完善,避免流于形式。此外,学校还应该加大对就业工作者培训力度,提升就业工作者工作能力。前文已经提到,许多就业工作者,尤其是一线辅导员所带学生专业并不是自己所熟悉的,因此在对学生进行职业规划、就业指导时难免有生疏隔阂,这会造成工作效果大打折扣。所以,学校在进行人员安排时应该考虑就业工作人员的专业相关性。
参考文献
[1] 季连帅 肖凌:《社会需求视域下的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策略研究》,《黑龙江高教研究》2013年第7期
[2] 周文宁:《浅谈新形势下高等教育与人才培养》,《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年第14期
[3] 张忠:《高等院校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研究探讨》,《网友世界·云教育》2014年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