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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探究

2020-10-21王硕

文存阅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知情权协调隐私权

王硕

摘要:隐私权与知情权是当代社会两项重要的权利。隐私权在《民法通则》被提到,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而知情权则具有公民权利的性质。一方面公民希望自己知道他人的一些信息,另一方面公民不希望自己的信息被他人所知道。在我国的社会实践中,二者时常发生冲突甚至难以协调。本文通过对两者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知情权的、隐私权的行使和主张过程中,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减小冲突,以及协调过程中应该坚持的原则是我们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冲突;协调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隐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为人们想在安宁中自由自在地生活;另一方面,公民需要获得国家、社会、他人在经济活动中、社会生活中的各类信息以满足自己的生产发展需求;于是隐私权与知情权在政府信息等许多领域发生了冲突,因此亟待研究与梳理。

1.隐私权知情权含义

分析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表现形态是处理协调二者冲突的基本方法,因此我们须先明确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权利含义基本问题。

1.1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秘密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公民对此权利享有绝对权。

1.2知情权的含义

知情权也叫做“知悉权”,指的是个人有权利了解他应知道的事实的权利。知情权不仅与个人有关,还对法人及市场组织也起到重要的作用。主要分为以下五个方面:即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法人知情权、法定知情权。

2.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隐私权与知情权所指向的客体都是信息,只不过隐私权指向的是自己的信息,而知情权指向的是别人的信息。因此,隐私权与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会存在冲突。

从本质上来说,一方面: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消极的、静态的、防守性的权利。知情权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则是一种动态的、积极的进攻性的权利。主动性的、进攻性的知情权在一些情况下确实可能侵犯消极的、防守性的隐私权。另一方面,从所保护的利益来看,隐私权根源于个体的人格,保护的主要是个人利益。隐私权是指对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的拥有和使用。知情权虽也涉及到公民个体的利益,但其更多地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由于公民是社会中的人公民个体的信息既可能关涉个体利益,也可能关涉公共利益。例如,“新冠肺炎”患者的个人信息就不仅涉及到患者的个人利益,更涉及到社会的公共安全。此时,一方面公民要求法律保护自己不欲为人所知的信息一隐私;另一方面,社会上的其他公民又要求法律保护其应当知道关涉其利益的社会信息的权利。于是,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在所难免。恩格斯曾说过:个人隐私理应受到保护,但是当个人隐私与政治生活发生冲突时,个人隐私就应为公共利益着想,不再是私事而是从属于政治,因此个人隐私也就不再受隐私权保护。恩格斯的话说明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这时个人隐私权应服从于国家的“知情权”。但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与其他人的知情权的矛盾又该如何协调呢?

3.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协调

出现问题就要马上解决,哲学观点认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隐私权的冲突反映的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因此解决协调二者的冲突必须建立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原则:

3.1协调公法领域内应遵循的原则

3.1.1比例原则

协调公法领域范围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应遵循比例原则。在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与国家的知情权产生冲突时,个人的隐私权需不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让位于国家的知情权?我们的答案是,只有当个人的隐私权涉及公共利益时,个人的隐私权才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甚至是全部让渡于国家的知情权。也就是说,当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交通、治安、消防、卫生)产生冲突时,需要牺牲个人的利益以成全公共利益,但是也要根據一定比例,平衡两者利益,做好协调。

3.1.2优先原则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实际上就是这样一种“价值的冲突。在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与国家的知情权产生冲突时,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衡量冲突中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究竟孰轻孰重,一般情况下应优先保护公共利益。因此,无论是知政权与从政人员隐私权的冲突、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还是个人信息知情权与普通公民隐私权的冲突都应遵循公共利益忧先的原则。有关公共利益的隐私(如官员的财产信息)往往涉及到多数人的利益,因此,隐私权应当为知情权让步,在不可协调时,应先选择实现公共利益,情况允许时在追求个人权利的实现。比如在重大疫情中,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绝大部分公民的身体健康)的需要就会披露个人感染传染性疾病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此情况就属于公共利益优先。

3.2协调私法领域内应遵循的原则

3.2.1同意原则

私人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遵循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原则。当事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知情权;如若当事人主张隐私权时,则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知情权。

3.2.2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制原则

公众人物从社会大众那里得到了较常人更容易得到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因此其隐私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负有一定的“忍受义务”。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制原则是协调隐私权与冲突权的一个特殊规定。

以上相关原则,对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矛盾冲突是可行的。

结语:由此看来,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矛盾冲突从实质上讲是价值和利益的冲突,我们到最后都可以找到一个合适的解决方案和它们的平衡点。隐私权与知情权是当代社会两项重要的权利,但在我国未能得以明确界定相关概念,相关的立法存在缺失,导致公民的隐私权和知情权时常被侵犯,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在法治社会特别是在全球化的今天,协调好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对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和谐健康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参考文献:

[1]张莉《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2]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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