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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能力分类监管落地

2020-10-21方斐

证券市场周刊 2020年36期
关键词:保险机构监管能力

方斐

近期,保险业新规频频出台。9月28日,银保监会官网对外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全行业征求意见。《办法》强调,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需“机构持牌、人员持证”;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行为,根据《办法》的规定,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银保监会在此时出台《办法》,核心目的旨在规范行业发展,推动互联网保险行业在规范基础上进一步实现高质量发展。随着互联网保险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在疫情以来的爆发式增长,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此次文件的出台旨在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

10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推动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值得注意的是,这是近十年来针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牌照式”监管,迎来重大变化。

图1:上市险企PEV变化情况

图2:保险行业及5家上市险企累计保费(合计)表现

《通知》决定取消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备案管理,将投资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并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了违规情形和责任,全面压实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

根据《通知》的规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应该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此次新规的出台,对保险机构投管能力是监管的重点,由事前备案准入的方式转向事中与事后的持续性督导,体现了监管进一步简政放权,持续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决心。

与此同时,此次改革将有力解决部分保险机构存在的投管能力“重牌照、轻建设”的问题,有利于保险投管能力不断提升,有利于保险行业应对内外部风险,也有利于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互联网保险监管重防风险

尽管此次公布的是征求意见稿,但《办法》的公布揭开了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序幕,核心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六点:第一,明确互联网保险的定义及互联网保险业务为“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只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构成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办法》还对三种常见的渠道融合情形规定了政策衔接的适用方法。

第二,明确业务开展机构和条件,要求持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公司,含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文件明确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互联网企业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但有额外要求。

第三,对互联网保险的营销宣传要求进行明确:对于包括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文件提出了包括管理制度、合规责任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在防范风险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五点:一是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原则;二是明确自营网络平台定义,要求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三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四是强化网络安全和客户信息保护的要求;五是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加强信息报送,提高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第五,注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包括鼓励开发符合互联网经濟特点、服务多元化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提升销售和服务的透明化水平,可在自营网络平台提供消费者在线评价功能,为消费者提供参考等。

第六,设置了实施的过渡期:保险机构在《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总体来看,《办法》对上市险企的影响较为有限,重要的意义在于互联网保险流量平台迎来正式监管下的发展。此次《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无直接影响,但长期需强化自身优势应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冲击;而对互联网流量平台而言,可以直接申请保险代理业务资质从而开展保险产品销售,但同时纳入银保监会监管范畴,互联网流量平台将正式进入监管下的发展,长期来看则有助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投资管理能力监管细化完善

在互联网保险新规颁布不久,10月10日,为了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推动优化营商环境,近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改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年1号)及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出台意味着保险机构资管新规的正式落地,其核心是取消备案制、强化信息披露,保险资管正式纳入资管新规统一监管的范畴。

从内容上看,此次银保监会出台此项《通知》,主要以简政放权原则将原有投资管理能力进行优化合并,并取消了传统投资管理能力备案式管理,以保险机构的自评、信息披露等相关监督管理形成监管体系,从而实现市场化改革与从严监管的模式。

在2013年保监会发布的《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中(下称“保监发〔2013〕10号”),规定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7类具体内容:股票投资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

在此次新发布的《通知》中,银保监会保留了原框架中的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和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并在原有框架的基础上,进行了同类产品创新能力合并,具体表现为:合并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为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新增股权投资计划产品能力。由此可见,监管层此次将保险资管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优化整合为7类,从而形成完整的监管框架。

此项改动调整了原有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中部分投资管理能力设置不合理的部分, 是对保险机构现有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框架的优化完善,意味着新环境下对保险投资端能力建设的更进一步深化。最新分类考虑了保险机构投资端业务的不同形态产品的共性与特性,有助于明确各自的定位,更加符合保险资金的运用规律,确保保险监管的一致性。具体来说,这将有助于厘清保险资管机构与保险公司在不动产和股权投资领域的关系与定位。

此外,《通知》取消了投资管理备案制,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保监发〔2013〕10号文对保险机构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的备案审核方式进行了变更,由现场评估调整为现场评估与面谈专业团队相结合的方式。而此次《通知》则直接取消备案制,规定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管理监督,以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持续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监管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具有厘清监管与保险机构主体责任边界的重要意义。从自评估、信息披露、内外部审计和违规处罚规定等方面压实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将提升投资管理能力从外界拉力转变为内在动力,引导保险机构主动提升自身投资管理能力。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了保险监管机构参与市场化竞争的活力;另一方面从制度建设层面为保险机构“放权”,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趋势与监管“放管服”的导向。

除正文外,此次《通知》还有七项附件,对应《通知》中提出的7类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附件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的具体标准进行了细化设计,从组织架构、专业队伍、制度规则、系统建设、运作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向保险公司建设投资管理能力及自评估提出基本要求,并针对不同的投资管理能力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通过细化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强化违规处罚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监管。

此外,在允许保险机构进行投资能力自评估的同时,《通知》对其投资能力建设、自评估结果的信息披露提出了细化的要求,《通知》明确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主动、及时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司及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官方网站上主动、及时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包括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若保险机构没有按照要求披露,“出现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情形的,银保监会将采取监管谈话、下发风险提示函等监管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续银保监会也表示,将会加大非现场监测和现场调查等的检查力度,并进行持续跟踪监管,对于违规的机构和人员,从严处罚。

总体来看,此次《通知》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分类更加明确,覆盖范围更广。在原有投资管理能力的基础上,《通知》将保险资管机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合并为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新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调整后,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共分为七类,并对每类管理能力均制定了细化规定。《通知》要求对于每类投资管理能力,保险机构至少明确2名风险责任人,包括1名行政责任人和1名专业责任人。光大证券认为,这样细致的规定可以将风险管理更加细化,责任更加明确,有助于保险公司厘清自身所面临的投资风险,加强其风险追踪和管理能力。

而加强事后监管,取消了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这样的变化有助于“放权”给保险机构,提升保险投资资金的活力;并通过要求保险机构持续建设投资管理能力、定期进行论证调研和自评估工作等方式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推动保险机构投资的市场化改革。

《通知》对保险机构信息披露和各项投资管理能力的监管做出了详细的要求。这样的细化要求可以帮助保险机构建立更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在保险机构自评估的基础上帮助保险机构充分认识其风险管理水平以及各项投资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本着“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的原则,引导保险机构在其风险管理能力和投资管理能力可控的范围内进行投资。

此次文件明确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的各项能力,通过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放宽了权力,提升了投资资金的活力,推动了市场化改革。预计今后保险机构投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对于保险机构风险管理和投资管理的要求更高,市场将会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同时,提升保险资金运用活力还可以鼓励更多的保险资金投入到市场中,助力实体经济的发展。

资产端收益改善可期

近期经济数据显示,经济复苏斜率向上,政策压力减轻,长端利率易上难下。截至10月10日,10年期国债收益率为3.19%,比9月30日的3.15%再提升4BP。宏观经济持续回暖,8月份宏观数据中工业增加值、服务业、房地产销售继续进一步回升,且消费恢复速度有短期加快的跡象,经济持续修复。8月份社融数据放量明显,印证了货币信用环境已向稳信用稳货币过渡,背后代表着宽松货币政策效果逐步体现在实体经济层面,M1走高显示出经济活跃度的上升。与此同时,新冠疫苗实现阶段性突破,有望降低对宏观经济的实质性约束,长端利率有望保持相对稳定。利率上行是保险股获得超额收益的核心催化剂之一,有望提升保险股的估值。

对保险业而言,随着对2021年“开门红”的乐观预期,辅以长端利率的上行趋势,叠加当前较低的估值,业绩修复叠加估值切换窗口期带来保险股的布局机会。

中国银河通过复盘历史认为,保费、利率以及权益市场表现是影响保险板块估值的核心变量。进入四季度,负债端回暖态势延续、长债利率大概率高位震荡、权益市场空间仍存,保险板块核心驱动因素向好,业绩有望进一步修复。与此同时,考虑到四季度保险板块进入估值切换窗口期,EV切换到2021年后,估值性价比进一步显现,当前时点布局保险板块正当时。

从负债端来看,寿险保费复苏周期有望开启。中国寿险仍处于成长期,人均GDP达到 10000美元之后,有望迎来快速发展期。根据Sigma的数据,中国寿险深度、密度不仅低于美国、日本等发达经济体,与世界平均水平仍有差距,中国寿险行业仍然处于成长期。经测算北美、欧洲人均GDP与寿险深度的关系,发现人均GDP达10000美元之后,寿险深度有望加速攀升。2019年,中国人均GDP突破10000美元,参考海外经验,后续寿险保费收入有望迎来快速增长。

“开门红”提早布局、代理人增量提质及居民资产配置向保险产品流入,提振保费预期。2020年“开门红”启动节奏差异导致险企保费增速分化,促使各大险企更加注重 2021年“开门红”筹备工作,提振保费增长预期。随着疫情影响的消退,各大险企积极增员提质,购买力逐渐恢复,为后续保费增长奠定基础。加上银行理财打破刚兑、收益率下行,长期储蓄型产品竞争力提升。在“房住不炒”政策的引导下,居民资产配置有望从房地产领域向金融资产加速转移,保险配置或迎来更大的增长。

另一方面,重疾险再定义、重疾表修订助力险企优化产品供给,在老龄化加重的背景下“十四五”规划期间政策或进一步加大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支持力度。重疾险再定义、重疾发生率修订进一步助力险企保障型业务发展,利好产品设计以及风险管控。“十四五”规划时期,中国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政策或进一步加快商业养老保险发展部署,养老险、健康险等政策红利有望持续释放。

从资产端来看,长债利率大概率高位震荡,权益市场空间仍存,险企投资端改善。随着逆周期调节政策的弱化,货币政策回归常态, 总量边际收紧,后续资金利率有望保持平稳。经济持续修复,增长动能强劲,长债利率大概率在3.1%附近高位震荡。根据中国银河的判断,牛市下半场空间仍存,叠加险企权益投资比例上限放宽,资产端有望持续改善。

在投资端,随着保险公司权益資产配置比例差异化放宽,助力险企积极参与权益投资同时,也能有效防控风险。

2020 年 7 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以及风险状况等指标,明确八档险企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250%以上的险企权益投资比例上限由总资产的30%提升至45%。险企权益类投资比例放宽,在鼓励保险资金发挥长期投资、价值投资优势的同时,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等进行差异化管理,有助于防控风险。

监管优化险企投资端安排,丰富资产端可投资的衍生品品种,助力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监管发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交易有关政策,丰富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对冲工具,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目前,险资可通过利率互换管理利率风险,主要借助以银行间7天回购定盘利率(FR007)和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参考利率的产品,但其中1年期及以下产品名义金额占六成以上,保险机构缺少能够有效对冲中长期利率波动的风险管理工具。目前,国债期货已有2年期、5年期、10年期三个品种,未来可能上市30年期等更长期限品种,允许险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对丰富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工具、优化期限匹配有着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险企加大对代理人队伍规模扩张和质态提升的投入,激发代理人活力,为后续保费增长奠定基础。险企提前备战“开门红”,提振“开门红”销售预期。银行理财打破刚兑收益率下行,使得保险产品竞争力获得提升。疫情影响消退,购买力逐渐恢复,低基数下保费端复苏有望。经济持续修复,增长动能强劲,长债利率有望维持高位震荡,权益市场空间仍存,资产端有望持续改善。考虑到四季度保险板块进入估值切换窗口期,性价比将进一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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