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畚耆瑕鄯贪法官有什么后果
2020-10-20
文萃报·周五版 2020年29期
近日,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恐吓、侮辱、诽谤法官的行政案件当事人贾某宝作出顶格罚款1万元的惩戒决定。
法院在受理原告贾某宝诉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后,因不能满足贾某宝提出的无理要求,贾某宝多次拨打电话侮辱谩骂法官、威胁法院,干扰法院正常工作秩序,之后又违背事实向上级法院投诉诽谤法官。在法院的诉讼活动中,贾某宝还存在捏造事实向公安机关报警损害法院送达活动严肃性的行为。虽经多次劝解警告,贾某宝依然态度蛮横,气焰嚣张,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依法对“豪横”的贾某宝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惩戒决定,并限期交纳罚款。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公民在享有言论自由和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当敬畏法律、尊重法官。任何人褻渎法官尊严、扰乱诉讼活动、挑衅司法权威必将受到法律惩处,自食其果。(据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