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2020-10-20
文萃报·周五版 2020年29期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2010年以来,王某以其本人为户名,在江苏省如东县某银行共存款六笔,本金累计100000元。王某将上述存单均交由原告李某保存。
2019年下半年,原、被告关系发生隔阂,并逐渐分居生活。现原告李某体弱多病,患有严重腿疾,须手术治疗,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李某要求王某将存款取出,用于治疗其身体疾病,但遭拒绝。后王某凭其本人身份证件至上述银行将大部分存款挂失并支取,其名下仅剩10000元尚未支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財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原、被告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置权利。被告擅自以挂失的方式转移夫妻共同存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上述存款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分割共同存款于法有据,于理不悖,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共同存款分割款项40000元。
(摘自《现代家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