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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自愿放弃劳务报酬的利益归属问题

2020-10-20张楚然孟晟

写真地理 2020年11期
关键词:农民工

张楚然 孟晟

摘 要: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战役中,武汉是全国的主战场,武汉市迅速建立火神山、雷神山两所战地医院,用于专项接受治疗新冠肺炎疫情患者。在医院建设过程中,广大劳动者为抗击疫情不仅冒着生命危险积极参与医院施工,甚至自愿放弃劳动报酬的义举。本文主要以该现象为评论对象,引出法律对该行为的评价,以及农民工放弃报酬后,该报酬在法律上的利益归属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农民工;自愿放弃劳务报酬;利益归属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733(2020)11-0282-01

1 农民工自愿放弃劳务报酬法律评价

1.1 原因和目的。在武汉火神山医院建设工地,广大参与建设的农民工纷纷表示自愿放弃劳务报酬,从公开资料显示,其原因主要有三项:第一,部分农民工看见武汉面临困难自发放弃个人劳务所得,将其捐给社会用于抗击疫情;第二,在媒体的大肆宣扬的情况下,只要有一个工人提出不要工资就难免会出现有“从众心理”,即使家里有困难,也会表示拒絕接收工资;第三,在社会道德的捆绑下,建设火神山的建造者一直受网友民赞颂,出现“放弃工资”的工友,也会要讨薪者十分尴尬。但绝大多数农民工属于第一种原因,自愿放弃自己的劳务报酬,其主观目的也非常明显,即通过自愿放弃自己的劳务报酬,将自己的劳动价值无偿捐赠给社会,用于抗击疫情,这从本质上来说应当是一种公益行为。

1.2 性质。在正常的建筑施工劳务关系领域,农民工在提供完劳务以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其本质上是劳动者出卖自身劳动力,以劳动价值换取交换价值。从我国的劳务报酬支付领域的实践来看,最终承担劳务报酬的主体应当是总包方《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四、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劳务分包或多重分包的情况发生,因此,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从农民工自身角度来讲。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是一种权利,自然农民工有权放弃报酬的权利。以火神山医院为例,根据农民工放弃劳动报酬可以归纳为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已经领取劳动报酬再决定放弃报酬给社会和劳动者尚未领取劳动报酬决定放弃的两种情况。已经支付已经领取报酬再放弃它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其中涉及两个民事法律行为,已经领取了劳务报酬是劳务合同其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所有权归劳动者所有,其次他将报酬再决定放弃的行为属于赠与合同。此行为其本质上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劳动者尚未领取劳动报酬决定放弃的行为就只是单纯的放弃权利,所有权没有转移到劳动者身上,故其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2)从劳务报酬支付单位来讲。一种观点认为,劳务报酬的支付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这种义务基于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果提供劳务者一方主动提出放弃劳务报酬,那么其放弃的是依据劳务合同向相对方主张劳务报酬的权利,据此,劳务报酬支付单位可以不再支付劳务报酬,或者免除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民工与总包方既然成立劳动关系,那么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而劳动法属于经济法领域,具有社会宏观调控的功能和作用,具有强制适用性,不得因双方意思自治而规避适用。因此,单位不得免除支付义务,劳务者不得拒绝接受报酬。笔者认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做出一些特殊规定,是为了保障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得以获取相应保障,但总整体法律框架来看,提供劳务行为属于劳务合同范畴,其本质更具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应当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适用民事法律调整。

1.3 利益归属相关问题。关于火神山医院建设农民工放弃劳动报酬大致有两种情况:①领取工资自愿捐赠给社会;②火神山医院建成农民工直接离开未领取工资;第一种情况下的利益自然是归于社会,其受赠与人有权利获得该利益。首先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能将自己的劳动报酬全部捐赠。其次根据法律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其特征是无偿性诺成性,这属于一种权利,受赠与人有权获得该利益;第二种情况要分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商将报酬捐赠,则其受赠与人有权获得该利益,与第一种情况相似。如果劳动者直接放弃而离开视为劳动者放弃报酬,其报酬最终归用人单位所有。

2 农民工自愿放弃劳动报酬的意义

2.1 对社会的意义。他们的工资捐献给社会,在全社会面前做榜样并帮助全社会渡过难关。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除了医护人员成为“最美逆行者”,这些建筑者同意也是“最美逆行者”。全社会有目共睹他们在艰难的环境下,用最短的时间建成,部分建设者放弃工资捐给社会的行为,受到很多人的赞美,在广大媒体的宣扬下并影响着一批人积极向社会捐款,出现一批人为社会做贡献,他们的的精神在新的起点上得到令人动容的弘扬。展现中华民族从古至今的优良传统,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湖北人的事就是全国人民的事。农民工人放弃劳务报酬的行为使他们个人得到升华,明知要忍受常人所难忍受的种种困难,明知有牺牲生命的巨大风险,毅然决然的冲锋在前。平凡的他们用不平凡的行动彰显人性的光辉,用行动诠释和续写着“仁者爱人”的大爱精神,弘扬着中国特色先进文化的价值。

2.2 对农民工自身的意义。在这样“非常时期”,建设火神山医院,不仅仅与要付出汗水,而且还存在着被感染的风险,他们克服种种困难,将火神山医院建设本身就是伟大的“工程”。而且还放弃劳动报酬,自己内心正义感得到满足,也将是自己一次难忘的经历。将自己利益与社会利益融入一体。

结论:综上所述,在火神山医院建设的背景下,农民工自愿放弃劳务报酬的利益归属应当是投入到社会公益事业中,而不应当归属于劳务报酬的直接支付方,否则,一来达不到农民工自愿放弃劳务报酬的最初目的,二来也无法实现公益事业持续发展,导致社会不公平现象加剧。因此,在实践中农民工自愿放弃劳务报酬应当纳入法治轨道,使其公益性得以彰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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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梅雨霖,梅薇薇.《农民工创业指南》[M].农村读物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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