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问题研究
2020-10-20白俊鹏
白俊鹏
摘 要:民營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民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指民营企业职工在职期间缴费达到法定期限,并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全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发展转型期,各地建立在以往基础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制度构建已经不适应新变化的社会经济形势。目前我国在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立法,普遍存在全包全揽的特点。但我国缺少专门立法,存在与其他法律规范重复不协调等问题,导致执法施行混乱,司法领域在产生纠纷时可以引用的法律也不足。本文依据课题的调研访谈数据、结合相关案例,以广东省为例,对我国民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中的缴纳主体认定、缴纳年限认定、缴纳资本认定等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
关键词:民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
一、明确缴纳主体资格
明确缴纳主体资格的认定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一社会保障制度中是极其重要的环节。国有企事业单位和规范的大型私有企业中的职工认定较为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了非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机会。但是这一类主体因为不熟悉相关规定以及个人缴纳成本过高等原因,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极性不高,参保率较低。在针对职工的问卷调查中有34.48%的受访职工认为缴纳主体资格认定存在问题。
目前社会上存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部分用人单位中的职工在购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遇到困难的问题。这部分职工主要是属于农民工群体,他们多处于建筑业、餐饮服务业、零售批发业的私人企业中。这些行业和企业普遍存在用工不规范的问题,私人企业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多数选择逃避为农民工参保的义务。阻碍这些行业农民工参保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下两点:一、个体工商户主或私人企业主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约束,个体工商户主或私人企业主很容易逃避为职工进行参保的义务,且没有劳动合同,职工也就无法参加到企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最多只能自己进行缴纳。二、这一类个体工商户主或私人企业主本身多数也是农民工身份,较早进入城市创业,因此受限制于自身文化水平不足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并未意识到不为职工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严重性。在访谈过程中也了解到有部分个体工商户主或私人企业主本身也是愿意为职工购买的,但是认为流程过于复杂,不愿意去“找麻烦”而未给职工办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中,判决个体工商户赔偿劳动者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中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部分,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上述群体虽然多数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因其实际上为用人单位工作,应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这类群体购买基本养老保险。针对目前存在的不规范的问题,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强普法宣传工作让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另一方面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加强对这类劳动用工的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主和职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严格落实依法足额缴费的责任。
二、明确缴纳年限认定
(一)跨区域认定衔接问题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考量和领取条件之一就是缴纳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目前广东省对于缴费年限的起始点和中间中断的年限如何计算等问题还未有统一规定,不同区域之间也有差异。“刘建莉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纠纷一案”就存在不同省份之间衔接的问题。
(二)缴纳年限中断后接续存在困难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于缴费年限的起始点和中间中断的年限如何计算等问题还未有统一规定。针对企业职工的问卷数据显示52.41%的受访职工认为缴纳年限认定不合理,33.79%的受访职工认为保险的转移接续不合理。职工除了受单位影响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外,因为更换工作单位、养老保险缴纳中断而无法再接续上也是其未参加保险的重要原因。部分职工基于未缴纳满十五年便无法领取养老保险,更换工作单位中断缴纳后又难以接续缴纳不满十五年等因素的考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解决缴纳年限中存在的问题,要从切实保障劳动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应该最大限度的给予职工便利。缴费的起始点应当从职工第一次缴纳保险费用时候开始计算,对法律规定的缴纳满十五年的时限问题,可以采取累计计算方法,累计满十五年即可。对接近退休尚有一小部分未缴纳满的,应允许一次性缴纳完成。
(三)给予合理的接续宽限期
当职工因更换单位导致缴纳时限中断,可以给予职工合理的接续宽限期,方便职工在找到新的用工单位后较好的继续缴纳费用,当缴纳中断时不应当较快清零,防止职工因为接续不畅等问题,导致缴纳时限重新计算,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要做好巡查工作,督促职工就职的原单位及时转出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新单位及时接受并帮助职工接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明确缴纳年限的细节问题,对于保障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明确缴纳资本认定
(一)统一缴纳资本
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缴纳资本比例,对于跨区域、跨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过程中认定困难和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调剂混乱等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统一全省范围内的缴纳资本比例既要考虑企业承担能力和劳动者权益,也要兼顾到到全省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寻找出一个较为合适的缴纳比例。
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对低收入职工是一个不小的负担,职工考虑到自己工资较低,每个月还需要扣缴一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如果一旦中断无法接续或者缴纳不够时限就无法在退休后领取保险金等原因,因此也不愿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减轻企业负担
用人单位负担较重也是存在的一个问题,企业主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需要一大笔支出,在巨大经济利益面前,部分企业主为了达到逃避缴费的目的,会采用与工人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同后不按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等方式。此时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不但没有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劳动者权益被剥夺的情形。基于激发社会市场主体活力和更好维护劳动者利益的考量,可以根据企业的类型与经营状况分情形的减轻企业负担,对于小、微型企业适当降低企业缴纳的税费比率。既要通过法律去约束企业,也要兼顾企业的困难,协调好企业快速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综上所述,目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中缴纳主体认定、缴纳年限认定、缴纳资本认定等问题还有许多不足需要去解决。不仅需要在立法上完善细化法律法规规定,对缴纳年限的中止接续问题、缴纳资本的比例问题等做出规定;在执法上也需要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加大监察的范围和力度,重点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规范用工情况进行整治,保证缴纳主体的权益享受保险待遇。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落实是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也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和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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