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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条件下的结算

2020-10-20陈绪伟

砖瓦世界·下半月 2020年8期
关键词:施工合同结算建设工程

陈绪伟

摘 要:人们的生产生活都离不开建筑设施,尤其是当前城市化建设的需求,使得建筑的数量大大增加,这给建筑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诸多的契机,推动了建筑行业的繁荣。但是由于建筑行业中部分体系不健全,導致建筑施工中存在不少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就会影响施工企业的权益,不利建筑行业健康长久发展。其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常发生,例如“黑白合同”问题严重,影响了承包商的利益。本文就此进行分析,研究施工合同无效条件下的结算问题,希望给相关的人员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条件;结算;探讨

建筑行业要想获得长久健康的发展,不仅需要提升自身的硬件设施,诸如发展施工技术、绿色建筑材料等,还需要关注自身的软件,健全建筑行业的配套行业规范,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建筑行业的公平公正。合同纠纷作为建筑行业常常发生的法律问题,尽管已经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但还是存在一定的疏漏,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因此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以及专业知识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条件下的结算展开探讨,为建筑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介绍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愿一致的协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指的是建设单位于施工单位为完成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签订后对施工单位需要依据合同的需求展开施工,在规定的时内高质高量的完成施工任务。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纠纷时应当首要关注的问题,合同的有效性决定的结果的裁定。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2.1 损害国家利益

我们从事一切活动必须要将国家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国家是我们行业发展,生活质量提升的重要支撑,尤其是今年的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国家果断采取措施,保护我们的安全,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我们的活动必须将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置,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如果合同中涉及国家利益时, 所获得的利益应收归国家所有。

2.2 损害他人利益

他人的利益也不容侵犯,任何人都是社会的主体,公平的享有社会带给我们的便利,法律赋予我们的权益,但是部分合同在签订的过程中为了一方的私利,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这种合同也是无效的,通过收缴财产的方式按照法律要求合理处理资金。建设公平的法治社会一直是国家努力的重点,每个公民都有责任为法治社会的建筑增砖添瓦。

2.3 主体资质问题

主体资质问题也会导致施工合同无效,资质是建筑承包方能力的一种象征,只有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才可以承包建设。如果贸然承包给资质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将会降低施工质量,甚至会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在签订合同前需要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考察,如果资质较低或者没有资质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2.4 缺少完善的审批手续

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的主体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必须都具备资格后才能作为签订合同的主体,只有这样合同才是有效合同。建筑工程发包方需要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审批手续不全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再加上上文提到的承包方的资质问题,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下结算的问题

3.1 计价方式固定

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是当前合同无效下唯一的计价方式,这对结算的公正性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部分建筑合同中发包方将承包方的利润压的很低,这不仅影响承包方的利益,如果部分承包方想要获取更多的利润,会从材料等购买上进行压榨,进而降低建筑质量,不利于维护业主的利益,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以约定的价格条款作为结算依据,可能会导致不公平问题出现。

3.2 黑白合同认定存在问题

黑白合同认定中也存在很大的问题,例如直接将中标的备案合同当作白合同,但是这可能导致施工人员没有接到中标通知,直接按照黑合同进行施工,出现两份施工合同,如何认定哪一份有法律效益是导致纠纷的源头。而且竞投标过程中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出现漏标、串标等行为,会导致黑白合同均失去效力。

3.3 无效合同有效对待

无效合同有效对待也是合同纠纷处理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笔者通过对《解释》进行研读、分析发现第二条规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既然无效为何要予以支持肯定。

3.4 承包人的结算选择权问题

合同签订双方之间的利益呈现一种正比例关系,一方的利益增加,就意味着另一方的利益减少,双方都希望在施工建筑的过程中获得最大的利益。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违法转包、分包屡见不鲜,为此法律上提出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用以保护施工人的利益。

4 改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条件下的结算问题的方法

4.1 无效合同妥善处理

要想合理处理结算问题,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就需要妥善处置无效合同,坚持无效合同无效处理的原则,提升法律规范的精确性。这就要求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相关工作,以免因为法律的不确切性,衍生出更多的法律问题。

4.2 提高对损害赔偿的重视

上文中提到合同无效的情形有损害国家以及个人的利益,具体的处理方法要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进行,不能返还建设工程的情况下,按照损失赔偿作为结算方式。需要以实际的建筑工程造价作为法律处理的依据进行结算,不可再按照无效合同进行处置。

4.3 保护施工人员权利

施工人员是保证建筑施工顺利开展的主力军,他们付出劳动后应当获取相应的权益,但是部分发包商借助自己的势力不断压低承包方的利益,承包方利益的降低就会在施工人员的收入上体现出来。所以需要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维护施工人的权利,保障广大施工人员获取应当利益。

4.4 依据过错程度处理结算问题

本着公平性原则,应当依据过错程度处理结算问题,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中都有把自己的义务与责任,如果是由一方出现过错必须有该方承担责任,例如发包方的监督过错,承包方在施工中使用质量不达标的材料造成安全事故等。

5 结语

企业运行目的之一就是获取更高的利润,以获得充足的资金用于企业的长久发展。但是部分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钻法律的空子”,采取了一些不当的发展竞争手段。建筑行业繁荣的背后也隐藏着大量的违法现象,例如市场挂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尤其是合同无效纠纷问题,导致承包方的利益受损,进而影响施工人员的收益,违背了社会公平性,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予以解决。本文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条件下的结算探讨还存在很大的不足,日后还会继续进行研究、分析,不断完善研究理论。

参考文献:

[1]王建东, 杨国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款结算"视为认可"条款研究[J].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1):1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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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常晓青. 关于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时遇到“招标文件要求合同价款形式和施工合同签订价款形式不一致”的问题探讨[C]// 2017年12月建筑科技与管理学术交流会论文集.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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