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退休后再就业的法治保障
2020-10-20肖艳晖
【摘要】中国越来越多的人虽然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但是依旧会选择再次就业。退休人员享有退休权,其再就业关系可以界定为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应该在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劳动保护方面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建立统一的退休再就业权利救济机制。
【关键词】退休 再就业 法治保障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9年末,中国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76亿人,占总人口的12.6%。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发展带来了诸多挑战。红杉中国《2019年中国城市养老消费洞察报告》提出关键洞察,认为中国越来越多的人虽然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但是依旧会选择再次就业,达到退休年龄的再就业者已经成为这个社会不容忽视的劳动力量。可以说,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法治保障问题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在法律实务中常常遇到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和道德难题,因此,对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法治保障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退休后再就业的基础理论
我国有的学者对退休再就业及其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阐述。一是采用要素分解的方式,即通过分别对退休和再就业进行界定获得退休再就业的内涵,还对退休再就业的近似概念进行了辨析。二是探究退休再就业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立足于劳动者分层理论和劳动权保障理论进行了剖析和论证,认为退休再就业人员作为新时期劳动者分层发展的典型代表,对其劳动权的保障是正视我国劳动力市场多元化发展现状的必然选择。三是分析退休再就业及其法律规制的社会基础,立法的缺失使退休再就业纠纷频频发生而不得解决,因此,对该问题进行法律规制迫在眉睫。然而,该文的基础理论的研究未论及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法理基础和正当性问题,因为这才是对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法治保障的基础问题。
从法理角度来看,退休再就业所形成的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抑或劳务关系,国内学者对此莫衷一是。有学者认为,退休人员再就业已成为我国日渐普遍的用工现象,相关立法缺失造成该劳动群体处于劳动法调整抑或民法调整的困惑境地。因此,要彻底解决现阶段超龄劳动者再就业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在立法上有必要取消一刀切的法定退休年龄限制,变强制退休制度为弹性退休制度,同时将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与劳动关系的状态脱钩,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后如仍未退出劳动过程的,用人单位无须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但双方的劳动关系性质不变。但是,如果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法律关系与社保待遇挂钩,一概定性为劳务关系也是不恰当的,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未享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的大部分条件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相符或近似,那么就应该将其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鉴于我国目前的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复杂性,以及在就业主体资格和社会保险待遇方面上的特殊性,退休人员的就业关系可以界定为一种特殊劳动关系,意即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一种介于民事劳务关系和标准劳动关系之间的法律关系,退休人员再就业时应该在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劳动保护方面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
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正当性问题,主要是如何规范退休权的问题。有人认为退休权是一种宪法权利,是在公民在达到年龄或不能继续劳动的情况下退出劳动领域后享有休息或继续劳动的自由,并且由国家或单位不停止发放工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保障的权利。退休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社会问题。从退休制度的起源到现代制度的演变过程中,退休是权利还是义务的争论不绝于耳,但过去的实践经验表明将退休视为一项义务,将引起诸多的法律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因此,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前提和正当性问题首先就是要赋予退休人员的退休权。退休权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即结束劳动关系,但是退休不意味着完全失去劳动能力,一些退休者为了弥补退休金与原来工资之间的差异,会选择继续退休后再就业。从实质意义上来看,退休权是勞动者因年龄或疾病不能继续劳动而退出劳动领域后享有国家给予相关利益保障的权利。退休权的权利内容包括退休后的继续劳动权、社会保障权、退休金给付请求权。所有这些权利都属社会权的范畴,构成我国社会保障权内容。我国宪法中有关退休权的规定不符合实践需要,应当进行修改要扩大退休权的权利主体,在实现方式上应将退休权彻底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中。
二、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劳动力人口年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的离退休人员成为劳动力市场一支主要力量。但是,我国劳动力市场现行法律制度只是针对初次就业的劳动者,缺乏保护离退休人员就业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使离退休人员就业权受到侵害。因此,我国应构建保护离退休人员就业权的法律制度,使其在公正平等的前提下参与就业竞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还有人认为国家立法的缺位使得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其在社会上的法律地位、同工同酬权、最低工资等方面遭受着不同程度的侵害。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出现纠纷时,主要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或民事诉讼来解决。但是,退休人员通过民事诉讼维权有不利之处,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通过劳动监察来维护权利,目前我国的劳动监察机构缺乏强制执行权,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十分有限。若法律规定劳动监察机构有行政强制权,在用人单位转移财产而可能使得劳动者权利得不到实现的情况下,劳动监察机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手段,同时,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察机构在基本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在劳动者的请求下,可以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支付部分赔偿数来维护劳动者的生活,使得劳动者的权利很快得以实现,这样举措可以提高劳动监察的效率从而更好保障劳动者权利。从这些研究来看,学者们很少涉及到退休人员的法治保障问题。
三、我国退休人员的再就业权的法治保障
如前所述,在我国,多数退休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触类旁通的悟性、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较高的综合素质。如何对离退休人员的就业权进行法律保护,有效解决退休人员的法律纠纷,合理有序开发退休人员人力资源,促进退休人员再就业的 “双赢”的策略,是我们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国外许多国家实行弹性退休制度,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需要退出工作领域,退休人员的再就业是“延续性就业”,不存在“退休后再就业”这一说法。拉布·戴特在《退休制度》一书中,以自由主义的观点,提出了退休制度现实的复杂性、养老金本身所具有的马克思主义的矛盾,并对退休制的公正性和退休制经济效益进行了评估及展望。在我国,退休再就业人员作为新时期劳动者分层发展的典型代表,对其劳动权的保障是正视我国劳动力市场多元化发展现状的必然选择。所以,我们要分析退休再就业及其法律规制的社会基础,因为,法律规制的出现和发展往往以现实的需要为动力。从国外退休再就业法律规制的立法例考察,以及通过我国退休再就业法律规制历史演变的梳理,我国对退休人员再就业权利保护,主要从制度建构上如何完善我国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法治保障问题。
首先,要清理对退休人员再就业权利保护的具体制度,厘清制度规定背后的价值理念支撑,这些理念构成了退休人员再就业权利保护正当性的法理基础,这些价值理念又来自于我们所处时代和空间的道德观念、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因素。然后重点反观退休人员再就业权利保障之现实,从法治的角度,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和社会保障措施,以最大限度地维护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合法权益。
其次,积极探索退休后再就业者的权利保障从退休人员在劳动基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权利救濟方面等劳动法律的保护,形成以退休后再就业权利保护为中心,由国家负责,依托于社会,政府兜底的社会化和开放式的权利保障体系,切实提升对退休后再就业者的综合法律治理能力。
最后,建立统一的退休再就业权利救济机制,帮助退休人员再就业摆脱投诉无门的困境。把退休人员人力资源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维护有劳动能力的离退休人员的就业权,坚持可持续发展,这也是劳动法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体现。在这里,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立法,2004年在英国出现许多雇员在退休后继续工作的情况后就公布了《雇佣关系法》,该法的目的是鼓励和支持雇员退休后继续工作,保护退休人员就业权利。在我国,目前也可以先制定一项退休人员再就业的行动纲领来保证退休人员有机会对本国的发展作出贡献,而且应该规定全国各类单位和组织在招工广告中不得对退休再就业予以限制,禁止企业实行强迫退休制度
参考文献:
[1]李娜.退休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3.
[2]冯彦君.退休再就业:劳动关系抑或劳务关系——兼评社会保险标准说[J].社会科学战线,2012 (07).
[3]杨华,李心格.退休权的界定[J].关东学刊, 2018(05).
[4]王皎皎.离退休人员就业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张春枝.当代法学,2008(02).
作者简介:肖艳晖 (1969-),女,湖南长沙人,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和法律方面的教学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