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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2020-10-20石璐

商情 2020年40期
关键词:信息公开完善政府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与依法治国紧密相连,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基本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在新时期的历史制高点上,要继续夯实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基础,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正确理念,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合理范围,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关键词】政府 信息公开 完善

一、提出问题

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开始推行村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工作开始起步。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政务公开,其意义重大。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在其公开性与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下,政府信息公开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2003年“非典”爆发,群众感受到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与弊端,更感受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一)《条例》自身存在缺陷

(1)立法层级较低。《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政府信息公开受到其他法律制度的限制,不得不让位其他法律规定。

(2)与《保密法》、《档案法》冲突。《保密法》中明确应当保密的信息,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而这些事项往往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这样宽泛的规定导致行政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3)配套机制不健全。《条例》对于机构设置、明确职责、信息清理、公开平台和场所等配套措施的规定较为简略。

(二)《條例》部分条款规定过于宽泛、原则性较强

(1)对是否属于应公开信息判定难。《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对不予公开的范围把握难。《条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能公开。这一规定原则性较强,实际工作中不好把握,引发的纠纷较多。

(三)《条例》实施过程中暴露的不足

(1)申请流程有待规范。目前各行政机关处理依申请公开的流程不统一,由于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重视或业务水平不够等原因。

(2)信息公开内容有待深化。随着互联网移动技术快速发展,网络上发布了某些关于民生的重大政策消息,但当群众主动向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确认时,等到的回复是“为收到相关通知”。时间一长,一传十、十传百,谣言也成快乐人尽皆知的“事实”。

(3)服务便民性有待提高。一方面,服务的渠道需要拓宽,对政府信息获取渠道的理想要求是:获得信息的渠道越多越好,越方便越好;另一方面,由于政府信息大部分具有公文属性,对于社会群众来说,往往难以完全理解,需要相关组织、人员开展有效的便民服务,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效果。

(4)缺乏有力的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内部监督机制还不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尚未成型,仅明确复议、诉讼制度,缺乏社会监督机制,未赋予社会媒体、公民等监督的权力。

二、理论模型

“囚徒困境”模型于1950年被Tucker首次提出,是博弈论中有效的基本模型和范式。模型假设有两个嫌疑犯(A和B)被警察抓住,隔离审讯。警方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果两人都坦白则各判8年;如果一人坦白另一人不坦白,坦白的放出去,不坦白的判10年;如果都不坦白则因证据不足各判1年。

囚徒困境反映了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矛盾。欺骗的动机这时可能被受到惩罚的威胁所克服,从而可能导向一个较好的、合作的结果。作为反复接近无限的数量,纳什均衡趋向于帕累托最优。

三、实证分析

在政府与群众有关信息公开问题的博弈中,政府可以选择主动公开,以此来树立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反之,政府也可以选择不主动公开信息,当群众施压时,政府迫于压力选择部分公开。同样,群众可以因利益驱动或要求权益,主动向政府获取信息。

(1)政府主动、及时、高效地公开信息,群众积极地主动获取信息。此时政府因为诚信,会得到群众较高的评价,群众也会因为得到信息资源获取收益。此种策略是最佳选择,最终会实现帕累托最优。

(2)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群众消极地被动接受信息,认为与自身利益无关。此时,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行为不会受到群众好评,因为对于不关注信息内容的群众而言,这是无效行为,反而因为公开信息的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成本。

(3)政府担心信息公开影响自身利益或者因为信息敏感不愿向群众公开,但是群众有强烈了解信息的愿望,最终政府迫于舆论压力公开信息。

(一)明确信息公开合理范围,扩大主动公开

明确不予公开的具体情形。对不予公开的具体情形作列举规定,如国家秘密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公开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五类。

(二)规范申请公开行为,完善申请公开制度

防止申请人滥用申请权方面,针对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之申请人不予处理。

(三)颁布《信息公开法》

行政权的运行应该处于法治行政的状态,要逐步使法律法规成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据。

四、结论

综上所述,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角色定位应该是提供者,我过长期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通过扩大公民参与来发展人民民主,从制度机制和思想文化上铲除“官本位”现象的残余,大力倡导“民本位”。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本质要求是以人为本,回归社会本位、公民本位。幅提升。

参考文献:

[1]张明杰.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理念、方法与案例[M].法律出版社,2009.

[3]莫于川,林鸿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石璐(1992-),女,江苏徐州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8级MPA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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