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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注销制度的探究

2020-10-20张瑞轩

北方经贸 2020年9期

张瑞轩

摘要:注册一家公司当下来说很容易,但是去注销公司往往很困难。公司的注销是公司退出市场的最后一步,当公司从事一段时间的经营活动后形成了大量的法律关系,牵涉范围广泛,注销时难免繁琐。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政策措施的效果有限使得大量不再运营、本应及时注销而未注销的“影子公司”占用市场资源,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对于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改革公司注销机制刻不容缓。

关键词:公司注销;影子公司;法律空白;措施有限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20)09-0080-03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年向好,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近些年来注册公司的数量逐年增多,不可避免地造就了大批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遭到残酷淘汰。受淘汰的公司本应该遵循《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公司注销退出市场,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众多公司仍在处于解散状态,该清算注销而没有清算和注销。这些所谓的“影子公司”占用市场资源,制约经济的发展。如何采取有效手段清除长期未注销公司是当下一大难点。

一、“影子公司”当前的规模

在册登记的公司数量不断上升,大批的创业者希望通过公司注册在当前市场占据一席之地,但由于低门槛的注册要求增大了同行的竞争压力以及不善经营等相关因素,大量的公司不再运营,处于解散状态并且尚未注销。福州市在2017和2018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司有4697户;太原市在2017和2018年两年未公示年报公司有9955户。从这两个地方的统计数字可以看出,有数量众多的公司可能处于停止经营而未注销的状态,带来的市场危害也是相当大的。这些公司挤占了名称、商标等市场资源,制约市场经济的向前发展,妨碍了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的建设,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扭曲了市场信号,导致公司数据失真,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1]

二、“影子公司”存在的主要原因

市场上存在着大量长期未注销的公司,很大一部分原因并不是公司法人不愿意注销公司,而是现今的注销机制并不利于操作。纵观整个公司注销全流程,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有如下三点。

(一)注销公司流程复杂繁琐

公司注销是公司彻底从市场上消亡的最后一个步骤,公司在注销前所运营的过程中产生了诸多的法律关系,牵涉到诸多利益主体。所以公司注销之前,必须对之前所产生法律关系做一个了结,比如对外偿还债务缴纳税款,相比较公司成立“零门槛”的标准,注销公司就显得尤为复杂繁琐。其注销流程大致为工商局备案——登报——国税局申请注销——地税局申请注销——工商局递交注销资料——代码注销——银行注销。[2]注销一个公司需要跑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银行这么多地点,无疑增加了时间成本。如果是没有经验或者没有请专业公司办理,办理注销的人员可能来回跑的次数更多,花费的时间也是更长,无疑增大了注销的难度。据有关调查,国税局注销一般平均要跑十趟,地税局十趟,工商局也要五趟,银行两趟。[3]有人对42家公司制公司发放问卷,90%的调查对象认为现行的注销程序繁琐。[4]

(二)注销公司耗费时间长

复杂繁琐的注销流程势必会延长注销所花费的时间。如果公司符合简易注销的要求,总计下来在2到3个月左右。如果不符合其要求,一般注销程序就要在5到6个月左右,7个工作日的清算时间加上分别至少40个工作日的国税、地税注销与15个工作日的工商注销,合计起来就超过了100个工作日,如果流程不熟悉或者手续不齐全、公司存在异常还会花费更长的时间。

(三)注销公司的费用不菲

公司在注销的最初步骤登报和银行注销时所花费的费用一般来说都是不变的,绝大部分公司办理登报都相对容易。但在税务注销这一阶段,如果公司的税务出现了问题,比如偷税、漏税,之前应缴纳税款而没有缴纳或是相关税务手续不齐全,就避免不了注销费用的额外增加,补缴税款加罚款将是一笔很大的花费。

三、注销制度的法律缺陷

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全文中并没有公司注销具体规定,只是在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在清算结束后应当注销。对于如何处置“影子公司”问题也只能参考《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规定吊销半年以上没有开业的公司的营业执照。但上述之规定也仅仅是吊销未运营公司的营业执照,并没有让该公司得到真正意义的消亡,仍然占据着市场资源。2016年,我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的公司数量为411 387家,但吊销后主动注销的公司数量仅为22790家,注销公司占吊销公司数量的比例仅为5.5%。[5]同样,对于注销登记之前的清算过程,目前法律的规定过于模糊,导致清算与注销两者之间相互不协调,处于解散状态的公司不能连贯地完成清算与注销。

同时,对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也比较间接。执法部门也只能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针对该公司未送达年报、税务等问题进行处罚。

四、出台的相关措施及不足

(一)破产程序

当一家公司长期亏损而且经营困难,最终资产不足以偿還其全部债务;公司已经处在解散状态没有清算或者没有及时清算;公司法人下落不明无人管理其公司资产时,可启动破产程序。当法院裁定某公司破产后10日内,管理人持破产裁定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不然管理人就会受到处罚承担一定责任。破产程序以法院为主导,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能够有效解决“影子公司”难以寿终正寝的现象。

但是,破产程序作为法院主导的市场退出制度,在启动时显得尤为艰难。2017年通过破产程序而注销的公司还不到同期注销公司数量的百分之一。破产程序之所以难以启动主要是因为程序复杂,花费成本很高。从债权人提出到法院受理就需要67天,各种事务所的管理人的参与、运作与评估花销很大,本来破产公司就尚无多少资产,除去上述开销,对债权人来说最终分得债权就所剩无几,同样对债务人也是一种煎熬。《公司破产法》出台已经有十余年,但是大多数人们对破产法的认知还不足,认为该法实施的最终目的就是让一家公司死亡而不是去通过和解、重整程序拯救一家公司,错位的破产观念和畏惧的心理导致通过破产程序而注销的公司注销寥寥无几。

(一)年报制度改革

2014年,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公司年报制度与个人失信惩戒制度挂钩,加速了对市场未长期不运营公司的清理。该方案规定,公司如果不按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或是监督部门无法联系到该公司,就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严重下就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公司名单和失信名单。一旦进入失信名单,公司负责人的生活将受到很大限制。自年报制度实施以降,2016、2017、2018年度,年报率分别为87.6%、85.1%、90.5%。[6]这项方案的实施间接宣告了公司如果不及时注销的不利后果,逼迫公司法人尽早办理注销登记,降低了政府部门的监管成本。

但是年报制度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它只会对那些仍然想继续经营的公司产生效果,真正处于解散清算不再经营状态的公司影响不大,况且相对于每年新增数量庞大的公司违法名单,年报制度的作用力就显得相形见绌。

(二)简易注销

公司简易登记在2017年全面实行。简易注销的目的为公司提供高效便捷的市场退出服务。简易注销改革简化了一般注销程序,2017年全国公司注销数量大幅攀升,同比增长27.6%。[7]

但是简易注销机制目前适用起来仍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对于《意见》中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个体工商户及未开业、无债权债务公司”,对于“公司”从实务来看,是否“开业”仍需要出台一些相关解释来阐明字意,界定标准。

其次,很多地方政府出台简易注销的标准是公司没有在异常名单的条件下才允许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然而,绝大部分的公司恰恰是因为没有及时注销而进入异常名录,这样的标准搞错了因果关系,限制了很大一部分公司申请资格。

再次,简易注销缺乏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撑,具体流程尚不规范协调,需要多个部门相互认可认定标准统一才能有效运作。比如在判决关于某个简易注销程序的行政案件中,如果法院判决程序违法工商机关败诉,这项改革就激增机关部门间的矛盾冲突了。

最后,简易注销的启动方式仅为依申请启动。由符合条件的公司自主选择采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注销程序。利害关系人只能对简易注销提出异议而不能直接申请对公司进行简易注销。这样就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简易注销程序的申请主体,不利于纾解公司市场退出的堰塞湖。

(三)强制注销

首先,对公司强制注销的审查流于形式。实地核查是强制注销的必经程序,但经统计,2名执法人员须至少跑3到4次才能完成一个公司的注销。[8]有限的工作人员既要实地核查又要兼顾其他繁重的业务,在面临数量众多的影子公司的强制注销时难免敷衍了事,实施意义不大。

其次,强制注销制度程序繁琐,效率不高。强制注销制度是为了加速清理影子公司,降低公司退出成本而设计出来的,但是各地方政府在设计其实施程序中显得操作性不强。有些地方政府对公司强制注销的时间总共下来长达130天,这显然与当初制定强制注销制度轻快流畅的初衷背离。

最后,强制注销制度缺乏法律的支撑。强制注销从本质上来看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许可,而是行政确认。[9]通过行政确认将公司死亡的状态公示出来,产生公信力。登记机关在实施强制注销后,出于对政府信用的尊重,公司不再营业的情势被所有人承认。[10]而强制注销制度并没有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对合法行政的行政原则造成了冲击,对于负责登记注销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存在了一定的履职风险。

五、如何根本清除“影子公司”

破解“影子公司”难题,涉及多层次的领域,需要立法机关、工商管理部门、税务、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一个相互配合、高效快捷的工作流程。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上述已说及我国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司注销的具体规定还有很多空白,这就需要立法机关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充分照顾公司及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制定出合情合理的注销流程以及直接明确的法律责任,完善注销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公司注销制度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可将强制注销制度纳入《公司法》或者《公司破产法》的范畴中。公司登记机关向法院提出强制注销请求,在法院审查后作出注销裁决,用司法命令取代行政决定,再由公司登记机关最后实施,将更符合市场化和法治化地理念。[11]同时,完善简易注销的相关机制,扩大简易注销的适用主体,细化标准,这样才能再完善的机制系统下更加规范的开展市场监督工作。

(二)强化相关部门的行政职能

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基层工商管理局和登记注册部门的作用,强化市场巡查、坚持实地年检,政府所属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公司状况,督促濒临解散的公司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告知其不利影响;[12]加大执法力度,注重调查取证,不能流于形式;严格审查公司准入登记时所提供的材料,避免因后期材料不实而造成公司注销困难的局面;进一步减少注销公司所带来的开支;不断完善公司法人的诚信体系建设;在当下“大数据”时代,利用飞速发展的信息技术手段收集市场准入、交易、竞争、退出的信息,解决之前由于信息闭塞而不易得到有关实时数据的困境。政府部门应建立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将相关的信息资源全部集中于这一平台,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由负责注销的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发布给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一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

(三)加强公司自身管理

除了填补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相关职能部门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注销的可操作性外,公司本身的有关活动也相当重要。一家公司从刚成立开始就因为不善经营账目混乱人浮于事而运营不下去,那么一旦遇到注销这样的问题,过程就可能十分艰难和缓慢。所以对于公司要加强自我管理,在干净诞生的同时亦能干净地注销。同时,工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公司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系统,对公司法人进行黑名单管制,强迫不去注销的公司法人能够主动办理注销手续。

六、结语

“影子公司”的存在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它占用了市场资源,浪费国家行政资源,对于国家进行经济宏观调控非常不利。国家要不断完善关于公司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用高效便捷的公司退出流程,加大对公司信用监督,强化强制注销制度和简易注销制度;公司自身加强管理,深化公司及时注销意识,力求更大程度上给市场释放更多资源,减轻市场经济压力,使得国民经济能够健康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 柴实秋.影子公司,数量水分怎么挤[N].人民日报,2017-02-05(03).

[2] 尚 阳.中外公司注销对比[J].中外公司家,2018(11).

[3] 彭婷婷.公司注銷缘何问题一箩筐[J].中国商界,2019(2).

[4] 王 芳,彭健锋.泉州市公司简易注销改革制度的思考与实践[J].中国市场研究,2018(5).

[5] 李曙光.论我国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写于(公司破产法)实施十周年之际[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3).

[6] 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公司年度报告[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17.

[7] 李曙光.论我国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写于(公司破产法)实施十周年之际[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3).

[8] 孙建新.关于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的若干思考[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7(7).

[9] 张钦昱.僵尸公司出清新解:强制注销的制度安排[J].法学杂志,2019(12).

[10] 张雅光,王 妍.公司登记效力的价值及其构造[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3).

[11] 张钦昱.僵尸公司出清新解:强制注销的制度安排[J].法学杂志,2019(12).

[12] 尹 涛.探析我国公司注销登记制度[J].法制与经济,2010(6).

[责任编辑:兰欣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