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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营企业996工作制现象引发的劳动基准法立法完善的思考

2020-10-20周海博孙卓

时代人物 2020年18期
关键词:工作制工时基准

周海博 孙卓

关键词:民营企业996工作制;劳动基准;标准工时

民营企业996工作制现象反映了我国工作时间法律规范现状

目前我国《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相关规定目前亟待完善。从工作时间特点的角度,工作时间就是划分劳动者工作与休息的时间边界。此边界的界定是劳动者所获劳动收入的依据,因此劳动与休息时间边界的扩大或缩小都关系着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利益分配。既然有了边界,那么民营企业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加班就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时间和用工实践的边界是否存在一定范圍的扩大或缩小,司法者存在着维护劳动者权益和理解尊重企业生产经营的工作需求两者之间进行价值权衡的法律适用难题。据此,关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司法领域还未明确统一司法观点。从目前司法裁判案例可以看出,“工作强度”成为司法者考量工作时间的重要因素。只有劳动者的工作强度达到了一定标准,那么就应该认定超过工作时间。

综上,结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该将工作时间界定为:劳动者根据用工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或用工单位指示,为实现民营企业用工单位利益而处于工作或相关活动中的时间,不包括劳动者可自由活动的休息时间。除了定义工作时间之外,还需要司法者在相关的裁判案件中积累合理的法律解释。

民营企业996工作制引发的是否调整劳动用工工时之争

民营企业996工作制的产生已经不是个例,在许多用工单位均有发生。这一现象的产生也跟我国近些年来经济快速发展,企业用工需求变大有关,因此,有学者认为应该上调国务院《规定》中关于标准工时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时水平,这样有利于解决工时基准得不到有效执行的问题。针对应该继续沿用国务院关于基准工时的《规定》,还是结合现实发展,适当调高或降低基准工时标准。笔者认为,基准工时的调整应当依据现实可靠的数据资料,应该调研当前基准工时是否真的过高,在未提供有效、全面、科学的调研之前,修改基准工时存在不妥。而且,民营企业996工作制现象还反映了我国现行制度规范存在缺失,关于劳动者的保障制度仍然存在不足。

探索我国劳动时间基准法改革路径

针对我国劳动时间基准立法不完善,并结合我国996加班工作制现象严重的原因,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改变传统计时工作制为计件工作制即定额工作制。《劳动合同法》第4条,直接把劳动定额纳入到法律规范之中。笔者认为上述做法不合理。定额工作制虽然能够最大程度上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关于劳动工时的争议,但缺乏具体有效的关于定额工作制的规定,若采取如上述做法,不但无法起到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还会导致缺乏明确标准无法适用的问题。因此,需要制定科学规范的定额工作制,且该制定额度应该是正常工作中大多数劳动者可以达到的限额,不可过高,也不宜过低,否则定额工作制就无法发挥真正的价值意义。

加大用工单位违法加班的惩治力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民营企业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该条规定给用人单位违法加班提供了方便,因此应该将《劳动法》第85条修改成如果民营企业安排加班不予支付加班费,则民营企业应该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不予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民营企业给付。这样就加大了民营企业违法加班的成本,如此才能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减少民营企业996工作制现象的产生。

完善劳动者维权机制及工会维权机制。劳动者要增强维权意识,配合监管部门监管工作,切实维护自身权益,针对用工单位违法加班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真实。推进工会维权机制建设,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是化解我国当前民营企业违法加班的关键所在。在工会的建设中,提高工会在劳动保障中的地位,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制定,要切实发挥好协调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完善维权工作体系和机制,解决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问题,做到维权工作高效便民。

劳动监察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完善配套制度建设,规范违法加班乱象。完善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水平、监管效率,提高执法力度,可以适当扩大监察部门队伍建设,针对民营企业违法加班问题,做到监管到位,监管有序,同时劳动监察部门要做到公正执法,合法执法,保证执法行为合理合法。有关部门出台的配套制度,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具有明确的执法标准,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只有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秩序正常运转。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孙国平.劳动法上待命时间争议的认定[J]法学,2012(05).

[3]沈同仙.工作时间认定标准探析[J]法学,2011(05)

[4]谢德成,王天玉.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目标及规范重点[J]当代法学,2010(02):1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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